本项目在额敏县选址(具体地址以相关批复为准),新建一座总规模为 6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 9MW 汽轮发电组(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 )。焚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额敏县境内(以相关批复为准)及周边地区可收集范围内产生,并由甲方指定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可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项目投资额约为人民 币 3.9 亿元。
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2017-086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额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额敏县人民政府与公司于近日签订了《额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2、协议的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协议类型:特许经营协议。
4、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同时协议履行还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5、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与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签署的《塔城地区环保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署塔城地区环保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公告》)。为加快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按照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进一步明确双方在额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中的责任与义务,规范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双方于近日签订了《额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公司将成立项目
公司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等相关工作。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1、甲方:额敏县人民政府 主营业务:政府机构,无主营业务。
2、乙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盛运环保” 股票代码“300090”),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1,319,952,922.00 元 。经营范围:城市生活、餐厨及污泥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废及医废焚烧处理工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飞灰处理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及垃圾渗透液治理工程项目投资的总承包、技术咨询、设计、运营管理;干法尾气处理系统、脱硫、脱硝、脱汞、及各类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各类工程新型输送机械设备(带式、矿用、链板、螺旋、斗提、移动、大倾角、管状、气垫输送机及除渣给料机)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有机物处理(不含危险品)工程项目总承包;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及代理进出口(国家禁止、限制类除外);自有房屋及设备租赁(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
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甲方未与本特许协议签署方及上市公司发生交易事项。 4、履约能力分析:额敏县人民政府为政府机构,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5、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三、协议主要内容概述
x项目在额敏县选址(具体地址以相关批复为准),新建一座总规模为 6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配 9MW 汽轮发电组(具体内容以《项目申请报告》批复为准)。焚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额敏县境内(以相关批复为准)及xx地区可收集范围内产生,并由甲方指定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可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项目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3.9 亿元。
1、按照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为期三十年(不含建设期,自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总设计规模内,乙方独家在额敏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甲方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能再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他第三方。
2、本项目用地位于额敏县(以相关批复为准),占地面积约为 120 亩左右,
具体面积及位置以政府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3、特许经营权
(1)特许经营权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如下独占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焚烧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额敏县境内(以相关批复为准)及xx地区可收集范围内产生,并由甲方指定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和一般可焚烧处理的工业垃圾;按本协议约定使用土地;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2)特许经营的延长
项目特许经营期 30 年(不含建设期、试运行期)。特许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再次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4、项目建设
项目设计工作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的要求以及协议规定,负责所有项目设施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建设费用。
5、项目运营及维护
乙方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在不损害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乙方应保证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正常运营。
6、项目投资、融资及收益
项目投资总额约为人民币 3.9 亿元。乙方保证所投入的自有资金不低于投资总额的 30%,其余资金可由乙方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乙方可按本协议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项目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垃圾处理补贴费及乙方利用垃圾焚烧余热所产生的电能并入电网售电的收入。
7、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一般义务: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或批准。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甲方将项目用地按照本协议约定出让给乙方使用。甲方负责协调电力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电力系统相关规定
建设相配套的电力接入系统并促成电力公司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项目建设工程开始日之前,甲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厂区的土地征用、拆迁手续,提供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五通一平”工作,满足工程建设和今后投产运营需要。甲方需确保本项目建设期间临时施工和生活用水以及运营期内生产和生活用水。甲方负责垃圾的足量供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等。
(2)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应遵守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健康和其安全标准。 在特许经营范围内,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并应以保持场地和周围环 境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式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同时应保护场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在 建设期内,乙方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有关 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情况、垃圾处理质量的监督检查。乙方在投资建设与运营期 间应按有关规定对本项目的建(构)筑物及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护、养护 和必要的更新改造,并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且在特许期限届满后能继续正常运转等。
四、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x公告所述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将对公司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方面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从长期看,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在固废领域积累更多的经验,占领更为广阔的市场。未来随着项目的成功建设、运营,将增加公司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实力,将为公司在固废领域开拓新局面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依据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额敏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