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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委託貸款安排
根據委託貸款安排,誠通融資租賃指示銀行擔任貸款代理人,以(其中包括)向借款人發放本金額為人民幣55,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69,300,000元)的貸款,該筆資金將由本集團提供。
由於委託貸款安排的適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規則所定義)(單獨或與相關委託貸款安排合併計算)超過5%但低於25%,委託貸款安排構成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通告及公告的規定。
委託貸款協議
委託貸款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訂約方
(1) 誠通融資租賃(本公司全資附屬公司),作為貸方;
(2) 銀行,作為貸款代理人;及
(3) 借款人,作為借方。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銀行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借款人為一間於中國成立的公司。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借款人的主要業務為物業發展及建設及(ii)借款人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委託貸款安排
誠通融資租賃指示銀行擔任貸款代理人,以(其中包括)向借款人發放本金額為人民幣
55,000,000元的貸款(相當於約港幣69,300,000元),該筆資金將由本集團提供。
預計總額為人民幣50,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63,000,000元)的部份本金額將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向借款人發放。總額為人民幣5,000,000元(相當於約港幣6,300,000元)的本金額餘額將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向借款人發放。
委託貸款年利率為13%,委託貸款利息須由借款人按季結清。
期限
委託貸款期限將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實際委託貸款期限視乎委託貸款的提款記錄而定。本金額須於委託貸款到期時償還。
借款人提前還款
借款人已承諾其將不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前提早償還委託貸款。借款人進一步同意,若其有意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後提早償還委託貸款本金額,其將以給予不少於五個營業日事先通知的方式向誠通融資租賃申請。借款人僅可在誠通融資租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提早償還委託貸款。
銀行收取的手續費
銀行將於發放委託貸款予借款人前一次性收取委託貸款本金額的0.2%作為手續費。此手續費將由借款人承擔。
委託貸款的擔保
就向借款人提供委託貸款,誠通融資租賃將獲得或已獲得(i)擔保人提供連帶及個別責任的擔保;及(ii)以抵押資產作抵押,作為償還委託貸款的擔保。
訂立委託貸款安排的原因及益處
委託貸款協議的條款(包括適用利率)乃訂約方參考現行市場利率及慣例經公平協商後議定。為了提高資金回報,董事認為委託貸款安排就回報及風險控制而言對本集團有利。鑒於以上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委託貸款協議的條款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及二零一三年六月,本集團與聯屬實體分別訂立了第一次相關委託貸款安排及第二次相關委託貸款安排。根據相關委托貸款安排,聯屬實體已償還了本金額及所有應計利息。聯屬實體為擔保人最終擁有,而擔保人亦為借款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故根據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委託貸款安排須與相關委託貸款安排合併計算。
由於委託貸款安排的適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規則所定義)(單獨或與相關委託貸款安排合併計算)超過5%但低於25%,委託貸款安排構成本公司的一項須予披露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項下通告及公告的規定。
一般事項
x集團的主要業務為大宗商品貿易、物業發展、物業投資、酒店及海上旅遊服務、融資租賃及煤炭貿易。
銀行為一家中國的銀行,主要從事銀行、金融及其他金融相關服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屬實體」 | 指 | 長興萬山世琥置業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擔保人 |
「銀行」 | 指 | 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為委託貸款的貸款代理人 |
「借款人」 | 指 | 浙江雲廈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抵押資產」 | 指 | 由借款人、其分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實體分別擁有的位於中國杭州市及湖州市的若干商住單位以及位於中國無錫市的一塊商住用土地 |
「本公司」 | 指 | 中國誠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誠通融資租賃」 | 指 | 誠通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委託貸款」 | 指 | 根據委託貸款協議作出的本金額為人民幣55,000,000元的貸款 |
「委託貸款協議」 | 指 | 誠通融資租賃與銀行及借款人就委託貸款安排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的委託貸款協議 |
「委託貸款安排」 | 指 | 誠通融資租賃透過銀行向借款人提供委託貸款 |
「第一次相關委託貸款安排」 | 指 | 誠通融資租賃透過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向聯屬實體發放的人民幣30,000,000元的委託貸款,期限由二零一三年一月八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七日,並已進一步延長至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為止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擔保人」 | 指 | 作為獨立第三方的個別人士及借款人的最終實益擁有人及聯屬實體 |
「港幣」 | 指 | 港幣,香港法定貨幣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的第三方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華人民共和
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相關委託貸款安排」
指 第一次相關委託貸款安排及第二次相關委託貸款安排的統稱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第二次相關委託貸款安排」 | 指 | x公司全資附屬公司誠通發展貿易有限公司透過交通銀行青島分行向聯屬實體發放的人民幣20,000,000的委託貸款,期限由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股份」 | 指 | x公司每股面值港幣0.10元的股份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於本公告內,以人民幣為單位之金額已按人民幣1.00元兌港幣1.26元之匯率換算為港幣(僅供說明用途)。採用該匯率(如適用)乃僅供說明用途,並不表示任何金額已經或可能按該匯率或任何其他匯率兌換。
承董事會命
中國誠通發展集團有限公司xxx
董事總經理
香港,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xx、xxx先生和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先生、xxx先生和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