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H0GC24A08G197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改造提升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H0GC24A08G197
招 标 人: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 九 月
招标代理机构:
目 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0
1. 计价依据 110
2. 工程造价确定 110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110
4.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111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112
6. 工程量清单 114
第六章 图 纸 11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6
1. 一般要求 116
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16
3.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116
4. 招标人推荐品牌 11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7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118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140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15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1 项目名称: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改造提升工程 ;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安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 安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改造提升工程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发改许可【2024】128 号 ;
1.4 招标人: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
1.5 项目业主: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
1.6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1.7 项目出资比例: 100% ;
1.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
1.9 评标办法: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2.1 招标项目名称: 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改造提升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 H0GC24A08G197 ;
2.3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H0GC24A08G197;
2.5 建设地点: 安庆市 ;
2.6 建设规模:安庆职业技术学院电力改造提升工程等。具体施工内容详见施工图设计
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 ;
2.7 合同估算价: 约 986 万元 ;
2.8 计划工期: 120 日历天 ;
2.9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 ;
2.10 项目类别: 电力-工程施工 ;
2.11 其他: 无 ;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下列①、②资质:
①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及以上、承修类五级及以上,承试类五级及以上)。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同时具备下列①、②、③要求:
①具有 机电工程 专业 一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 类)证书;
③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无 。
3.6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7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 个标段。
3.8 其他要求: 无 。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aqggzy.anqing.gov.cn)查阅招标文件。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须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首 次 登 录 须 在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https://ggzy.ah.gov.cn/ahggfwpt-zhutiku/dengludenglu)办理入库手续,办理入库不
收取任何费用 。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 / 。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拨打以下电话 :
①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使用相关问题(如系统登录、信息登记、录入及提交、数字证书关联等)请拨打服务电话:010-86483801 转 5-2(工作日)。
② CA 数字证书有关问题请拨打服务电话:安徽 CA 客服 400-880-4959(工作日)。
③市场主体招标环节和投标环节系统使用服务电话:400-998-0000(8:00-21:00)。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 15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1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 开标地点: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
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
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7.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9.1 和 9.2。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
(http://ggzy.ah.gov.cn/)、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www.ahtba.org.cn)、安庆市公共
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aqggzy.anqin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等上发布。
9.1 招 标 人:安庆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安庆市经开区天柱山东路 99 号邮 编:246000
联 系 人:朱老师
电 话:0556-5283045
9.2 招标代理机构:安庆市皖宜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 52 号
邮 编: 246000联 系 人: 张白梅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 0556-5991180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 0556-5991180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 址: 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 213 号
电 话: 0556-5991018
10. 其他事项说明
10.1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所在地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否则该业绩及其对应的奖项不予认可。
10.2 本项目开评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标活动在线完成。各投标人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 交 易 系 统 学 习 《 安 庆 新 系 统 投 标 单 位 操 作 手 册 v1.0 》 http://aqggzy.anqing.gov.cn/008/008005/008005003/20210628/0b666ae1-b391-4146-859 b-8eff6f25bc97.html,务必掌握远程解密方法和在线回复询标方法。
10.3 投标人须用 CA 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数字证书相关办理事宜,请拨打电话 0556-5991201。
11.投标保证金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提交的,请选
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提交即可)
11.1 开户行名称: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20000251859266600078329
11.2开户行名称:建设银行安庆市分行集贤路支行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6232811680000103672
11.3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安庆集贤支行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83487090000180101001189
11.4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安庆分行龙山路支行账户名称: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号:17977808148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2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并通过供电部门验收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 6 (7)其他要求:见附录 7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信誉要求。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允许依法分包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在线 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在线 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查 询,无需回复确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 发出的形式 | 通过 电子交易系统在线 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交易系统自行查 询,无需回复确认。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它: /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元)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 民币)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第二类:☑纸质保函。 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壹拾伍 万元。 (3)具体要求:采用第一类形式的: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采用第二类形式的:①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②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无要求。所需费用由投标人承担。③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如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同时将纸质保函复印件(或影印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④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 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否则该纸质银行保函无效。⑤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保函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采用第三类形式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出函时间为准)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申请并开具电子保函。详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安庆市投标保函(投标保证保险)操作手册》。 (4)本项目是否适用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适用 ☑不适用 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 ①(建筑业)中小微企业。 ②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披露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1.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上述第 1 个条件和第 2 个条件。 2.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5)其他要求: ①特别提醒:投标人采用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标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②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投标人采用虚假担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6)投标保证金注意事项:①采用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保函费用应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汇(支)出。②保函存在明显异常情形的(如多家投标人的保函编号相同;保函存在明显伪造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核查,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1、校园内外地下管线众多且错综复杂,施工过程中需要仔细勘查并妥善处理好各种管线的关系,中标单位应积极协调配合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事故。中标单位综合考虑,产生的一切费用综合考虑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2、学校作为教学和生活场所,人员密集且活动频繁,施工过程中需要确保师生的安全并尽量减少对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影响,且停电施工项目只能安排在寒假期间完工。 3、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合作与协调,如供电局、城管局、规划局等,中标人全面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施工占地等事宜,产生的一切费用(政策性收费除外)综合考虑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按期完工。 4、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承担一切安全生产风险,改建部分需要实现新旧电力系统的无缝对接和融合,确保改造后的系统能够稳定运行并满足校园用电需求。 (注:本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2)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3)施工组织设计编制采用: ☑明标。 □暗标。具体要求:①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暗标评审。技术文件封面和正文的排版顺序,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排版; ②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总页数(含图表)不得超过 200页,文字排版统一使用仿宋-GB2312 字,文字及图表均为黑色;文字部分不得插入任何图表(可以用“见附图 x”或“见附表x”说明),所有附图、附表必须依次附在各章对应评分点内容的文末。 ③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正文统一采用三号仿宋-GB2312 字体;表格内、框图内文字、数字采用五号仿宋-GB2312 字体,所有文字不得有任何修饰;不设图签,不编页码号;字符间距设为标准值,行距为单倍行距;正文统一设为左对齐,章、节标题及段落首行缩进 2 个汉字,段落前后不设空行;正文版面不加页眉、页脚、边框、下划线等标志; ④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标评审所需附图、附表大小均不得超过 A4 纸尺寸。 投标人制作的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不得出现可能泄露投标人及个人信息的文字、图片、图表等有关表述,否则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按 0 分处理。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的格式、制 作、页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对应每项评分因素扣 0.5 分。技术文 件实行暗标的,对技术文件(暗标)部分不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 ||
3.7.4 | 非加密 投标文件递交 | /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 及工程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地点 | /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 6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5)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依法确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3.2 | 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 不少于 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 | □纸质 ☑数据电文 |
7.6 | 中标结果 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1)形式: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比例: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3)提交时限: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若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
7.8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日内,应委派代表与招标人联系并商讨书面合同签订事宜。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书面合同。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 电子交易 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 电子交易 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①投标人应登录网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点击“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下载后安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 ②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方法:插入 CA 数字证书,打开“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安徽省互联互通版)”,点击“新建投标”按钮并点击“浏览”按钮并找到下载的.AQZF 格式的招标文件,点选择 CA证书然后点击“新建项目”然后选择保存文件路径保存,打开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 ③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使用说明:查看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中心-下载专区“投标文件制作操作说明”制作投标文件。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4009980000,24 小时服务 QQ:4008503300。 | ||
10.2 |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为: /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承包人可选用推荐品牌,若选用替代品牌或标准的,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品牌或标准。承包人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及供应的厂商,须进行资格和品牌的认定,在采购前应将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如质保书、生产许可证等或备案要求)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实施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认可,采购计划应提前报发包人审定。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经监理工程师的警告而不做改进,导致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若承包人不能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采购,已经采购进场的勒令其退场,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 |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3.1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AQ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 18AQTB 。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话。 (4)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10.3.2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 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6〕22 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21〕17 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使用“安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 490 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 (建市规〔 2023〕 1 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 2023〕 2 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名管理、工资专用账户、人工工资分账、总承包企业代发等保障制度。 (3)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按照《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 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 8 号)等文件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 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执行《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时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6)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7)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已计扬尘污染防治费,中标人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做好现场工地围挡、车辆冲洗、道路和堆场硬化、裸土覆盖(绿化) 等抑尘降尘措施。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投标人未及时接收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 30 分钟)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5 | 招标文件的异议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10.6 | 评标结果的异议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 |
10.7 | 投诉的提交 | 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在线或现场的方式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联系电话: 0556-5991018。在线方式提出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网 登 录 安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诉材料。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0.8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编制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按招标文件约定收取。两项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总报价时应考虑此项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招标代理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 按下表规定的 80%收取: | ||||||||||
费率 中标金额 | 工程招标 | |||||||||||
100 万元以下 | 1.0% | |||||||||||
100~500 万元 | 0.7% | |||||||||||
500~1000 万元 | 0.55% | |||||||||||
1000~5000 万元 | 0.35% | |||||||||||
5000 万元~1 亿元 | 0.2% | |||||||||||
1~5 亿元 | 0.05% | |||||||||||
5~10 亿元 | 0.035% | |||||||||||
10~50 亿元 | 0.008% | |||||||||||
50~100 亿元 | 0.006% | |||||||||||
100 亿以上 | 0.004% | |||||||||||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 照下表规定标准 70%收取。 | ||||||||||||
收费基础 | 工程类型 | 单位工程金额(万元) 费率:‰ | ||||||||||
100 以内 | 200 以内 | 500 以内 | 1000 以内 | 2000 以内 | 5000 以内 | 10000 以内 | 10000 以上 | |||||
工程量清 单编制 | 中标 价 | 建筑 工程 | 4.8 | 4.3 | 3.8 | 3.4 | 3 | 2.8 | 2.5 | 2.3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安装 工程 | 5 | 4.6 | 4 | 3.6 | 3.1 | 2.9 | 2.6 | 2.4 | ||||
最高投标限价 | 中标价 | 建筑 工程 | 2 | 1.8 | 1.6 | 1.4 | 1.3 | 1.2 | 1.1 | 1 | ||
安装 工程 | 2.1 | 1.9 | 1.7 | 1.6 | 1.4 | 1.3 | 1.2 | 1.1 | ||||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 10 元/吨 | |||||||||||
说明:①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费。 ②“建筑工程”适用建筑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适用单独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含二次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 ||||||||||||
10.9 | 其他 | (1)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将被依法处罚。 (2)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 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 ||||||||||
10.10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 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10.11 |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 编制特别说明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材料、设备价格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实际价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补疑等,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12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3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创建优质工程 ☑不要求。 □要求。 ①创建优质工程奖励要求: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奖励;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奖励;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奖励; ②创建优质工程其他要求: 。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约定: 实行暂估价的材 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3)安全生产 ①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 比。 |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招标公告要求)。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财务要求
注:证明材料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或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的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反映业绩的技术指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能够证明业绩技术
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部分 。
业绩的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
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信誉要求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
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若已经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 续三个月 (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企业,可提供自成立至今)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注: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为退休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业人员执业年龄的规定,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派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及投标人企业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提交的注册执业证书中聘用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人企业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
收证明材料或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的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如上述证明材料不能有效反映业绩的技术指标,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能够证明业绩技术 指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部分 。
业绩的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有多个 日期的,则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署的最后日期为准。
项目经理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具名的姓名为准。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仅能反映
2.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 项目经理 岗位的业绩。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栏“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历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 / 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 (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技术职称为电力工程相关专业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 (如投标人为新成立不 足三个月的企业,可提供自成立至今) 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从业人员执业年龄的规定,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派退休 人员身份证、退休证及投标人企业聘用合同(劳务合同)。注:①投标人拟派技术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应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关于从业人员执业年龄的规定,同时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拟派退休人员身份证、退休证及投标人企业聘用合同(劳务合 同)。 ②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如职称证书未体现专业或职称证书专业为建设大类,则须提供 毕业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资格证书证明。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说明 |
施工员 | 1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
质量员/质检员 | 1 | |
安全员 | 1 | |
资料员 | 1 | |
……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其他要求: / 。
其他要求
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 号文第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企业主要负责人有效的 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提供上述任一人即可。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且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生效法律文书中必须具体载明投标人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
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严重违约的(以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生效法律文书为准,且生效法律文书中必须具体载明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有行贿犯罪行为;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其他资料。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3)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2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的,无需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
导致的全部责任。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
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 招标人将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合理价格竞争法Ⅱ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如评标价相同的,按照已发签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确定 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
2.2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K1:最高投标限价的 90%、K2:平均值 B1 的 95 %,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以 K1、K2 中较低值作为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
确定平均值 B1: 对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人按以下情形初步筛查,不符合的不参与平均值 B1 的计算: (1)投标总报价未出现明显失误,如数量级错误、金额单位错误等; (2)投标函文字报价降幅≥M 值规定 [降幅=(1-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00%](注: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包含暂估价、暂列金额); 按上述要求去除不参与平均值 B1 计算的投标函文字 报价后,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大小进行排序后,分别按照报价数量的 10%比例(四舍五入,取整)去除较高、较低部分投标函文字报价后(例如:24 家分别去除较高 2 家,较低 2 家),取剩余投标单位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 平均值作为平均值 B1。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标情形;其他: /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 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 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业绩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招标文件 的获取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要求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 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其他实质 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的情形 其他: /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 | (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人工费工日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税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安排计 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缺漏的价格累计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价格不得抵消缺漏费用,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计算 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本章第 3.4.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 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 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2 | 详细评审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 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情况)。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限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标委员 会可认定为恶意不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 ||
异常低价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电子询标函规定的回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异常低价评审 | 复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进行异常低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电子询标函规定的回复时间内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 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 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 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 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 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 | 1.工程概况 | 描述准确。 |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 |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 工并确保安全。 | ||
3.主要物资 供应计划 |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 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 场计划 |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数量、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5.劳动力安 排计划 | 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明细,有各 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经济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 ||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 组织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 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 ||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 施工项目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社会治安安全措 施得力。 |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 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
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施工计划,环境保护措施,且计划措施内容应达到“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标准。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 承诺。 | ||
10.施工总平 面布置图 | 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 际要求。 | ||
11.重点、难 点 | 满足招标文件前附表重难点要求,应单独成章,可以根据投 标人理解另行增加内容 | ||
以上评审因素中第 6 、 7 、 8 项必须通过,且全部评审因素通过率在 7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取整数)以上,技术文件方为通过。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价格竞争法,即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中任一环节未通过评审,则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直至评出中标候选人。如评标价相同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拟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将按照《安庆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通知》(宜公管〔2023]85 号)和《安庆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宜公管〔2023]86 号),对此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投标单位提供安徽省住建厅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
页 截 图 , 未 提 供 相 关 截 图 ,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评 标 委 员 会 登 录 安 徽 省 住 建 厅 网 址 http://dohurdah.gov.cn/site/pl/9311 或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四 库 一 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进行实时查询,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 号),对关系企业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进行评审,即:
(1)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 50 人以上。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壹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
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0 人。输变
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叁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投标单位注册建造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并将该情形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1 确定有效值
有效值的计算见附件 1。
3.1.2 评标价计算方法
评标价=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信誉系数。信誉系数如下:信誉系数:
投标人被安庆市(含五县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披露不良行为记录,且投标截止日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信誉系数为 1.05。无前述情形的信誉系数为 1。(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如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前述情形的,则信誉系数按 1.05 认定。)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3.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3.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存在细微偏差的,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5)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
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5.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第 2.1.1 项、第 2.1.3 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或者不符合第 2.1.4 项规定的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对于技术文件未通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6.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附件 1 有效值计算方法
条款号 | 系数名称 | 系数取值 |
4.2 | N 高 | 1.05 |
4.2 | N 低 | 0.95 |
6.4 | M | 8 % |
2.1 根据“电子交易系统”随机产生的各投标人的签号,对发放签号数内成功解密的投标人进行初步筛查,对不符合初步筛查标准的进行排除并按签号顺序依次递补,直至符合初步筛查的投标人数量满足下表规定。
项目类别 | 投标单位数量 (记为“X”) | 纳入中位值计算的投标函文字报价范围 |
☑房建类项目 | X≤9 | 全部 |
X=10 | 签号前 9 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 | |
10<X≤15 | 签号前(X-2)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不少于 9 家) | |
X>15 | 签号前 15 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 | |
□市政、轨道类项目 | X≤15 | 全部 |
X=16 | 签号前 15 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 | |
16<X≤20 | 签号前(X-2)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不少于 15 家) | |
X>20 | 签号前 20 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 |
2.2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符合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
(1)投标函文字报价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按招标公告规定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3)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总报价未出现明显失误,如数量级错误、金额单位错误等;
(5)投标函文字报价降幅≥M 值规定
[降幅=(1-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00%](注: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包含暂估价、
暂列金额);
(6)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单位(如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的注册建造师必须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按照《安庆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通知》(宜公管〔2023]85 号)和《安庆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内容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宜公管〔2023]86 号),对此进行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投标单位提供安徽省住建厅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企业注册人员网页 截 图 , 未 提 供 相 关 截 图 ,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 评 标 委 员 会 登 录 安 徽 省 住 建 厅 网 址 http://dohurdah.gov.cn/site/pl/9311 或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四 库 一 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进行实时查询,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 号)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 号),对关系企业履约能力的建造师数量
进行评审,即:
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 50 人以上。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5 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叁级资质企
业: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②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0 人。输变电工
程专业承包贰级、叁级资质企业: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投标单位注册建造师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并将该情形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如出现符合初步筛查单位数量不能满足 2.1 表规定的,符合初步筛查单位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全部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如出现无投标单位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情况,该招标项目按流标处理。
3.确定平均数
3.1 对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按大小进行排序后,大于等于 7 家的,分别按照报价数量的 10%比例(四舍五入,取整)去除较高、较低部分投标函文字报价后(例如: 15 家分别去除较高 2 家,较低 2 家),取剩余投标单位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数。
不足 7 家的取全部投标单位投标函文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数。
4.1 对纳入中位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组:
(1)高于平均数 N 高倍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
(2)在平均数 N 高倍(含)至平均数 N 低倍(含)之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各自成为一组;
(3)在平均数 N 低倍以下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全部只作为一组。
4.2 本项目 N 高、N 低值见本附件“评审系数一览表”。
5.1 对各组内的数据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本组的组值,由低到高对所有组值进行排序。S为分组组数,按以下规定确定中位值:
(1)当 S 为奇数时,取第(S+1)/2 个组的组值为中位值;
(2)当 S 为偶数时,取第 S/2 个组、第(S/2+1)个组的两个组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位值。
6.1 以最高投标限价乘以(1-下浮系数 M)为参考价,即参考价=最高投标限价*(1-M);
6.2 取中位值与参考价中的低值作为基准价;
6.3 最终的有效值=基准价*C 值;若最终的有效值低于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则以异常低价规定指标作为最终的有效值。
C 值确定如下:
C 值
余数
对应的 C 值
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除以 5,根据余数对应取 C 值,见下表[多标段按各自标段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无论是否成功解密)计算选取]
0 | 0.985 |
1 | 0.99 |
2 | 0.995 |
3 | 1.0 |
4 | 1.005 |
6.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有效值进行计算、复核,复核后确定的有效值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6.5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 M 值见本附件“评审系数一览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填写含税金额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填写含税金额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填写含税金额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
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套(含竣工图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投标人 承
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 3 个月内办理施工合同
额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工程款支
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预计施工工期
延期的,发包人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
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根据合同
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6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
得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
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
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
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
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
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
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
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万元/人的
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
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
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
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6%。延期竣工 3 个月以上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6%。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
(2) 四级以上地震,连续四日日降雨量 100mm 以上的天气及其他天灾 ;
(3) 其它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合同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子目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2)合同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子目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计算结算价款;(3)合同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中的计价原则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需乘以(1-下浮率)作为实际结算综合单价予以结算,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审定价为准。其中下浮率=[1-(中标人的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
二次招标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的调整:
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市场价、材料费及机械费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不
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另行计取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金额(扣除暂列金、暂估价)的 4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合同签订且主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场,具备开工
条件后发布开工令 28 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价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全部扣回,若第一次支付的进度款不能扣回全部预
付款,则扣除全部进度款后剩余预付款在下次进度款中进行扣回,直至扣回全部预付款 。
12.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预付款担保形式: 提供不可撤销的银行或担保机构等额保函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
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经监理及发包人审定后,按月已完成形象进度(其质量须经报验合格)
额的 85%支付给承包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5%,竣工结算审核完成,承包
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保险有效期与缺陷责任期截止时间保持
一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
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
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
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天内完成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
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超过 60 日的,自超期之日起 15 日内,机关、事业单位先行按照合同价与结算价孰低的 97%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
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3%,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
险等非现金形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定案金额的 3%,形式可为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
保险等非现金形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安庆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解决方式未明确的,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
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2) ;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
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
(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
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
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
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程款分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21〕17号)的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无偿返工,赔偿由此可能带来的发包人的损失,包括对使用功能造成影响的损失,并承担工程总造价的2%-3%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建造师,并保留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利。
3.承包人应仔细勘查现场,充分考虑现场装卸条件、材料堆放、实际状况等施工环境和市场风险,由此造成的造价增加或工期延误等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4.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各类管线安全运营,确保沿线居民出行通畅,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
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6.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组织设置第五条:为期 6 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7.招标人所推荐品牌的货物到场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货物生产厂家的供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试验检测报告等可溯源该货物产品质量的材料供招标人核验。中标人若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招标人保留一切法律追究权力。
8.凡本项目拆除的设备等所有资产,中标方有保全义务,如有丢失,承担照价赔偿责任,并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搬运到指定的地点存放,一切费用均有中标方承担。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 备 安 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
2. 工程,为 年;
3. 工程,为 年;
4. 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