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契約變更及驗收注意事項
契約變更的定義
包括「工程變更」、「變更設計」及與設計及契約金額無關之其他契約條件變更皆屬之
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
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
契約變更,係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
歸納多數契約變更原因
㇐、規畫設計未xx 二、地質因素調查不足三、安全考量欠理想 四、災害或災變之發生
五、為符合政府法令之修改六、政策或決策之改變
七、使用(接管)單位提出新需求八、百姓之xx或抗爭
九、其他原因
契約變更常見爭議
●契約條款不明確、不完整與不公平
●未建立適當之爭議處理之條款
●公部門本位主義作x
●廠商糾紛求償意識抬頭
契約變更條件
●須符合契約約定之要件
●須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覽表」
●須符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之公平合理原則、公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正裁量原則等項要件
如果不符前揭要件之㇐、時機或程序,可不可為??
契約變更範圍
●原設計工作之增減。
●原工程計畫之變更
●原契約工作之施工程序、方法或時程之變更原工程計畫之變更
十者。
採購法第 22 條第1項第6款: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四項: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項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契約變更相關法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採購法第35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 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採購契約要項--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21、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採購契約要項--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
20、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廠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第㇐項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契約變更相關法條
採購契約要項--契約變更
24、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第八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下列事項:
二、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其變更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三、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常見契約變更錯誤態樣
(1)任意允許廠商辦理變更設計。
(2)辦理變更設計時,未依契約規定辦理議價或變更契約
、誤解變更設計流程。
(3)變更契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4)驗收或竣工後始辦理變更設計。
(5)變更設計未檢討相關施工或設計責任。
辦理契約變更應注意事項
保險部分:
●有否因契約變更所增加之工程項目、安裝或供應項目、服務項目致保險範圍或保險內容須調整。
●有否因契約變更所增加之契約價金致保險金額、自負額須調整。
●有否因契約變更展延履約期限致保險期間須調整。
履保金部分:
●契約金額增加時,原保證金之金額是否隨之增加。
●如係銀行書面連帶保證,金額需否增加?保證期間需否展期?
契約變更重要事項
●變更追加事項應與原招標目的相關。
●確認變更需要並予書面化(如會議紀錄、會勘紀錄、函文等)。
●責任檢討與追究(如契約價金之扣罰、技服人員移送懲戒等)。
●於結算驗收前補辦契約變更程序是可能發生且必要的。
驗收程序
驗收前應注意事項: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於預定驗收日5日前,報請上級機關或授權本機關派員監辦。
(二)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於20日內辦理驗收。
(三)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
(四)以上所定期限,因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是否經機關首⾧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驗收時應注意事項~1:
(㇐)驗收時是否已由機關首⾧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二)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是否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之規定。
(三)辦理驗收人員是否依下列規定分工:
1.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2.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3.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4.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驗收時應注意事項~2:
(四)驗收不符項目是否已依下列規定處置:
1.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承辦採購單位是否已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2.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是否業經機關首⾧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3.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已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是否已經機關首⾧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五)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除特殊情形必須延期,且經機關首⾧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 15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並由主驗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
提醒事項~1
監辦人員發現驗收方法等事項有違反法令者,仍得提出意見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公用事業依㇐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惟分批或部分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1/10者,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保險費,應注意核對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契約日期及金額是否與合約相符。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以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應注意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解決事項後始得發還。
提醒事項~2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並得以相當額度之履約保證金或應付契約價金代之
保固金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
若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時,會計人員須注意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覽表」辦理監辦。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
工程驗收應注意事項: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是否在現場說明。
(二)驗收文件是否由專任工程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