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規格交易規則 契約規格詳見臺灣期貨交易所官網 (http://www.taifex.com.tw/chinese/index.asp)。
國泰期貨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
交易告知暨保證金專戶相互撥轉同意書
本人 (以下簡稱甲方)於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含期貨交易輔助人,以下簡稱乙方)開立帳戶交易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歐交所)上市以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為標的之一天期期貨契約(以下簡稱本商品),茲瞭解並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壹、 「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以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為標的之一天期期貨契約」告知書
一、契約規格交易規則 契約規格詳見臺灣期貨交易所官網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保證金收付
甲、甲方從事本商品交易,得使用原開戶所約定之入金及出金銀行帳號,或另變更約定入金及出金 銀行帳號,辦理存入或提領保證金。
乙、為使交易順利進行,建議甲方於每日 14 點前,先行轉入本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甲方可將保證金存入乙方之國外客戶保證金專戶,或透過網路平台、出金專線向乙方申請將國內客戶保證金專戶可動用餘額,撥入國外客戶保證金專戶。
丙、本商品以新臺幣計價,採預收保證金制,甲方進行委託時,乙方將檢核甲方國外期貨交易帳戶 可動用餘額是否有足額之保證金,其收取標準如下:
1. 交易標的為臺股期貨契約時: 國內期貨交易帳戶無反向部位者,依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告之原始保證金收取;國內期貨帳戶有反向部位者,則不收取。
2. 交易標的為臺指選擇權契約時:
買方:依甲方所交易序列之臺灣期貨交易所當日結算價乘以契約乘數。
賣方新倉委託:當 Pf < Ps 時,以(Ps–Pf) × 契約乘數 + Xxx(A–價外值, B),計收新倉部位保證金;當 Pf > Ps 時,則以 Xxx(A–價外值, B),計收新倉部位保證金.
賣方平倉委託:可與歐台選或臺指選對應的平倉委託,不計收保證金.
※ 註:Ps = 台灣期貨交易所同序列當日下午時的結算價 Pf = 歐洲交易所部位之成交價
A、B 值:以台灣期貨交易所公告臺指選擇權 A 值及 B 值計算
Call 價外值:(價外選擇權履約價-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公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 × 契約乘數
Put 價外值:(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公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價外選擇權履約價) × 契約乘數
丁、乙方得依甲方之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另加收保證金。
三、盤中風險控管方式 乙方得對本商品於盤中採單獨控管(得不進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但將於本商品成交後計算應收之保證金,列為甲方國外帳戶權益數減項。
四、每日 / 最後結算價
甲、每日/最後結算價為該交易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各序列之每日結算價。
乙、因技術問題,造成交易受到影響或其他因素致使結算價無法決定時,歐交所之結算機構可使 用其他方式決定最後結算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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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割方式
甲、於歐交所交易時段結束後計算到期損益(成交價與結算價之差額乘以契約乘數),於甲方的國外期貨交易帳戶進行款項收付。
乙、並於歐交所收盤後,將到期未平倉部位進行實物交割成為臺股期貨部位或臺指選擇權部位, 於臺灣期貨交易所次一營業日開盤前,移轉回甲方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
六、到期部位接收或拒絕轉入辦理本商品到期未平倉部位轉入甲方國內期貨交易帳戶前,乙方將依臺灣期貨交易所保證金及權利金 之相關規定,檢核轉入部位所需之保證金及權利金,確認其足夠且未逾臺灣期貨交易所規範之部位限制後,始接受該轉入部位。若有不足且甲方未於當日上午 6 時前補足保證金,乙方將拒絕全部或部分之部位轉入,並依第九條進行部位拒絕轉入之後續處理。茲說明如下:
甲、部位計算方式:從歐交所轉入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未平倉部位與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既有部位自動沖銷後,重新計算所需保證金。
乙、轉入前保證金檢核方式:乙方得依轉入部位或併入甲方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部位,依整戶計算應有保證金。
七、部位拒絕轉入之後續處理 甲方部位被拒絕轉入其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時,將轉入歐交所於國內期貨商開立之拒絕部位處理專戶,歐交所之結算機構會指示該期貨商於當日將轉入之拒絕部位全部沖銷,如因市場流動性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於臺灣期貨交易所當日收盤前沖銷完畢之部位,該期貨商將依相關規定於次一營業日繼續執行沖銷作業,至全部部位沖銷為止。部位處理後如有利得將歸屬歐交所,如有損失及相關費用,則會透過乙方向甲方進行追索,若因此導致追繳甚或超額損失(over loss)情事,將依相關程序辦理。為避免因拒絕部位引發後續之糾紛與風險,請甲方斟酌於乙方國內、外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足夠或超額之保證金。
八、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甲、本商品進行委託時,乙方會預收委託手續費。
乙、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本商品交易時,應依雙方簽訂之「委託買賣期貨受託契約」約定,支付期貨交易佣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其他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部位移轉手續費、部位拒絕轉入處理費 等。其中部位拒絕轉入處理費,係以乙方實際處理該項作業所生費用向甲方收取,最高上限費 用為每口 250 歐元。
九、商品報價
甲、歐交所商品報價方式與臺灣期貨交易所不盡相同(例如:期貨價差交易報價方式),請甲方留意。
乙、歐交所對各商品皆訂有委託價格保護機制(優於市場價格過遠之委託可能被拒絕)、暫停交易機制(當市場過熱時)、錯帳改價或取消機制(成交價格過於偏離合理行情之成交部位可能予以改價或直接逕行取消),且對於市價委託係以優於市場價格之限價委託進行撮合,與臺灣期貨交易 所有差異,敬請甲方留意。
十、其他事項
甲、甲方於歐交所從事本商品之損益,係屬海外所得,將列入甲方年度所得內。 乙、本商品得以電子或人工方式進行委託,下單方式或相關問題請洽所屬營業員。
丙、如因斷線或其它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乙方得拒絕甲方之委託且甲方應注意所持有部位是否逾越臺灣期貨交易所之部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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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期貨交易人辦理國內、國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相互撥轉同意書本人(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因支付主管機關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結算虧損,乙方得將甲方存放於乙方國內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賸餘款項,撥轉至其國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二、甲方因從事國際合作商品到期交割部位移轉回甲方開立之國內期貨交易帳戶時,乙方得在所需保證金、權利金額度內,將甲方存放於乙方國外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賸餘款項,撥轉至其國內期貨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三、乙方代甲方作各種幣別間結匯時,均以甲方名義依換匯時實際匯率結匯,甲方瞭解並同意承擔因匯率之不同而產生之匯兌風險及費用。
四、乙方所產生之撥轉手續費或其他轉帳必要費用依雙方所約定之方式支付。
五、本同意書之撤銷或終止應以書面送達乙方,自送達後次一營業日起生撤銷或終止之效力,但不影響甲乙雙方其他尚為存續之契約關係。本同意書之撤銷或終止前,乙方已為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對甲方仍為有效。
此 致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暨期貨交易輔助人
立同意書人(甲方): (同原留印鑑)
身 分 證 字 號:
期 貨 交 易 帳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IB)主管: 期貨覆核:
(IB)經辦: 期貨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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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