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 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申请人”)的委托, 本所指派xx律师、xxx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股份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简介
x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 于1998 年9 月29 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册
于xxxxxxx,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 00 x。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2. 本所律师xx
xx签字律师xxxx、xxx律师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丰富经验。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为 000-00000000, 联系传真为 021-31358600。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
为申请人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1.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 本所律师在接受股份公司的正式委托后, 为协助股份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挂牌及转让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向股份公司提交了关于股份公司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问卷, 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文件、资料。
2. 与股份公司的沟通: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股份公司及本次挂牌及转让之推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 并深入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部门了解情况, 就有关问题向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3. 资料验证与调查: 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对有关股份公司的工商、税收、社会保障等
事项取得了股份公司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说明或确认。
4. 律师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的制作: 本所律师根据股份公司提供和收集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 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制作了本法律意见书。
三. 本所律师声明
x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股份公司的保证, 即股份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挂牌及转让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本次挂牌及转让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律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4. 《标准指引》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6. 股份公司/申请人 指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
7. 极乐汤有限 指申请人前身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
8. 极乐汤管理 指极乐汤(上海)沐浴管理有限公司。
9. 极乐汤控股 指极乐汤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10. 上海璞翼 指上海璞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1. 极乐汤(武汉) 指极乐汤(武汉)沐浴有限公司。
12. 海通证券 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指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 《审计报告》 指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
15. 最近两年/报告期 指 2014 年、2015 年。
16.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一. 本次挂牌及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协议转让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协议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议案, 并于2016年4月1日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协议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协议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及转让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 该股东大会决议中关于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协议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挂牌及转让相关的事宜, 具体授权内容如下:
1.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并办理挂牌手续;
2. 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 进一步细化及明确转让方案(如需);
3. 批准、签署相关文件、合同;
4. 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决定其专业服务费用;
5. 办理股份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 其他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一切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本次挂牌及转让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股份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股份公司本次挂牌及转让尚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
二. 申请人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系由极乐汤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7084837XJ 的《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实质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系由极乐汤有限以截至2015年10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1.0166:1的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的前身极乐汤有限成立于2011年4月22日, 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两年(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9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57084837XJ的《营业执照》。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的沪惠报验字(2016)0030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6年年3月10日, 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为12,200万元。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系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业务规则》2.1条第(一)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一条之规定。
(二) 业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所载, 其经营范围为: 洗浴服务、餐饮服务、理发、美容、足浴,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营销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洗浴服务、餐饮、理疗及其他相关服务, 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该等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21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德师报(审)字(15)第S0095号《审计报告》。根据该等
《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情况如下表:
单位: 元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主营业务 收入 | 169,633,254.93 | 91,410,243.80 |
营业收入 | 169,633,254.93 | 91,410,243.80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S0095号《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业务明确。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股份公司确认, 股份公司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解散的情形, 亦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的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业
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业务规则》2.1条第(二)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二条之规定。
(三) 治理机制健全, 合法规范经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治理架构, 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的规章制度,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四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董事会已对最近两年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讨论和评估, 并起草了《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经本所律师核查, 《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已经股份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一)部分所披露的行政处罚外, 股份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消防、卫生、餐饮、环保、社会保障、公积金、安监、质量监督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也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七部分)。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三宅坂综合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株式会社极乐汤法律意见书(证明书)》、xx律师行出具的《极乐汤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香港法律意见书》及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不
存在《标准指引》第三(二)项所列示的下列情形:
(1) 受到刑事处罚;
(2) 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股份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五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股份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S0095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确认, 报告期内,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九(二)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代垫款项外, 股份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关联方代垫款项均已收回。股份公司已制订了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S0095号《审计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相关文件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股份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公
司治理机制健全, 且在最近24个月合法规范经营, 符合《业务规则》2.1条第(三)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三条之规定。
(四) 股权明晰,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的股东均不存在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具备担任股份公司股东之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清晰, 真实、合法、有效, 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股份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程序(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第七部分), 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实、有效, 股权结构清晰, 不存在权属纠纷。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不存在《标准指引》第四(二)项所列示的下列情形: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 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股份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出具的承诺, 股份公司股票的限售安排符合《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的股权明晰, 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业务规则》2.1条第(四)
项以及《标准指引》第四条之规定。
(五)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已与本次挂牌及转让的主办券商海通证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股份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负责推荐股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股份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海通证券已完成对股份公司的尽职调查和关于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内核程序, 已对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本次挂牌及转让的条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推荐报告。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已对股份公司本次挂牌及转让出具了推荐报告并就持续督导事项与股份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符合《业务规则》2.1条第(五)项以及《标准指引》第五条之规定。
(六)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本次挂牌及转让已经满足《业务规则》和《标准指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尚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
四. 申请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系由极乐汤控股、上海璞翼共同发起并由极乐汤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德师报(审)字(15)第
S0325 号《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极乐汤有限的净资产值为 117,926,524.96 元。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 1041053 号《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股权全部权益评估报告》, 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极
乐汤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118,079,838.84 元。
2015 年 12 月 2 日, 极乐汤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 同意极乐汤有限整体变
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并以极乐汤有限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净 资产值 117,926,524.96 元按 1.0166:1 的比例 折股 , 折合 为 116,000,000 元注册资本, 超出部分作为股本溢价列入资本公积。
2015 年 12 月 2 日, 极乐汤控股、上海璞翼签署了《关于设立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对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设立方式, 折股比例, 注册资本、股本总额、股份总数和每股面值,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方式、数额和股权比例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约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备案号为JQ201500105 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1,600 万元, 投资总额变更为 34,689.861 万元。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德师报(验)字(15)第 1798 号
《验资报告》, 对股份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进行了审验。根据该《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股份公司
全体发起人已缴纳注册资本 116,000,000 元。
2015 年 12 月 22 日, 股份公司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7084837XJ 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 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
《关于设立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及公司创立的议案》、《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起草报告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报告》、《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授权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长全权处理一切有关公司设立、登记及相关事宜等相关的议案》等议案; 同时选举xxxx、xxx、xxx、角替xx、xxx等 5 人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xxxx、xxx为股东代表监事, 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xxx一起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申请人的独立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洗浴服务、餐饮、理疗及其他相关服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 株式会社极乐汤为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 株式会社极乐汤为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提供的咨询服务均为辅助性、建议性的服务, 且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株式会社极乐汤的建议并自主经营其主营业务。
根据上述核查,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均未依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股份公司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经营及销售系统, 股份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调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部分所述情形外, 股份公司合法拥有或使用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 包括经营场所、电子设备及家具、运输设备、厨房设备等, 除株式会社极乐汤无偿许可股份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外, 股份公司主要资产不存在与其股东合用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经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的抽样核查以及对股份公司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汇总表的核查, 股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与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均在股份公司领取薪酬,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同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的财务人员亦不存在在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人员独立。
(四)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 股份公司拥有
独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部(包括会计课、资金课)、管理部(包括采购课、总务人事课、信息系统课)、营业部(包括碧云温泉馆、金沙江温泉馆)、企划部、直营店开发部、委托管理开发部等内部组织机构,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股份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独立。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调查, 股份公司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股份公司拥有自身的独立银行账户, 股份公司的基本户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 股份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股份公司纳税申报表及其说明, 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均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 不存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干预股份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财务独立。
(六)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除株式会社极乐汤无偿许可股份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外, 股份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均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 不存在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性, 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申请人的发起人及现有股东
(一) 股份公司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股东为极乐汤控股、上海璞翼。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极乐汤控股的注册证明书、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及xx律师行出具的《极乐汤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之香港法
律意见书》, 极乐汤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 极乐汤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
编号 | 2076062 |
住所/地址 | Suite 1203, 12th Floor, Ruttonjee House, 11 Duddell Street, Central, HK |
已发行股本 | 288,137 股 |
每股面值 | 10,000 日元 |
成立日期 | 2014 年 4 月 1 日 |
股权结构 | 株式会社极乐汤持有极乐汤控股 146,949 股, 占比 51%; Onson Holding (China) Limited 持有极乐汤控股 141,188 股股, 占比 49%。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海璞翼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璞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3326182616 |
法定代表人 | xxx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xxx路 171 号 3 幢 4 层 455 室 |
注册资本 | 3,210 万元 |
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设立日期 | 2015 年 4 月 23 日 |
经营范围 | 投资咨询, 投资管理, 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 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咨询, 会展服务, 礼仪服务, 图文设计制作,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工艺礼品, 办公用品的销售, 区内仓储业务(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上海璞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100% |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 股份公司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发起人外, 自股份公司成立后, xxxx、xxx、xxx、xxx等 4 名自然人通过认购股份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而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该等自然人提供的护照, 上述4 名新增自然人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护照号码 | 国籍 |
1. | xxxx | TH785**** | 日本 |
2. | xxx | 30837**** | 中国台湾 |
3. | xxx | 00000**** | 中国台湾 |
4. | xxx | TH645**** | 日本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 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自然人股东均不存在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担任公职的情形;
3. 法人股东有效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基于上述核查, 以及在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一)里已列明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股东均不存在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具有担任股份公司股东的资格。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为法人, 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股东均足额缴纳了对股份公司的全部出资。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设立时, 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的极乐汤有限的权益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权益, 发起人将该等权益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股份公司历次增资时, 各股东分别以其拥有的现金缴付出资, 股份公司股东依法拥有该等出资资产, 股份公司股东将该等出资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设立后, 极乐汤有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股份公司承继, 该等资产、债权债务的承继不存在法律风险。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部分资质证书的权利人名称由极乐汤有限更名为股份公司的手续(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正在办理过程中。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更名手续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亦不会对本次挂牌及转让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 私募基金备案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私募基金备案核查的对象为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极乐汤控股和上海璞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 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股份公司说明,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极乐汤控股为一家注册于中国香港的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14年4 月1 日, 系由株式会社极乐汤及Onson Holding (China) Limited出资设立,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现有股东上海璞翼持有的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3326182616的《营业执照》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 上海璞翼系注册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 经营范围为: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 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 企业管理咨询, 财务咨询, 会展服务, 礼仪服务, 图文设计制作,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工艺礼品, 办公用品的销售, 区内仓储业务(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海璞翼公司章程及上海璞翼确认, 上海璞翼系由上海璞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 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极乐汤控股和上海璞翼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七. 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系由极乐汤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116,000,000 元, 由极乐汤控股、上海璞翼等 2 名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极乐汤有限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 股份公司及其前身极乐汤有限的股本及演变
1. 2011 年 4 月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的前身极乐汤有限系由株式会社极乐汤
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出具沪金管经 [2011]20 号《关于同意设立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的批复》, 同意株式会社极乐汤出资设立极乐汤有限, 投资总额为 80,000 万日元, 注册资本为42,000 万日元, 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出资 20%, 余额部分在 2 年内缴清。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4 月向极乐汤有限颁发商外资沪金桥独
资字[2011]第 10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向极乐汤有限颁发注册号为 310115400268546(浦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惠报验字
(2011)0648 号、沪惠报验字(2011)1037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1
年9 月29 日, 极乐汤有限已收到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缴纳的
注册资本累计 42,000 万日元。
极乐汤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注册资本(万日元) | 持股比例 |
1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42,000 | 100% |
合计 | 42,000 | 100% |
2. 2012 年 6 月增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股东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2 年 2 月
17 日作出股东决定, 决定将极乐汤有限注册资本从 42,000 万日元
增加至 72,000 万日元, 新增注册资本 30,000 万日元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出资。
[2012]38 号《关于同意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同意极乐汤有限投资总额从80,000 万日元增加至140,000 万日元, 注册资本从 42,000 万日元增加至 72,000 万日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株
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在营业执照变更时出资20%, 余额部分在
2 年内缴清。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 2012 年 5 月 7 日向极乐汤有限换发商外资沪金
桥独资字[2011]第 10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2 年 6 月 7 日向极乐汤有限换发注册号为 310115400268546(浦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惠报验字
(2012)041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2 年 5 月 23 日, 极乐汤有限
已收到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缴纳的注册资本累计 72,000 万日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极乐汤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注册资本(万日元) | 持股比例 |
1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72,000 | 100% |
合计 | 72,000 | 100% |
3. 2013 年 2 月增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股东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作出股东决定, 决定将极乐汤有限注册资本从 72,000 万日元
增加至 97,000 万日元, 新增注册资本 25,000 万日元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出资。
[2013]10 号《关于同意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同意极乐汤有限投资总额从 140,000 万日元增加至 190,000 万日元,
注册资本从 72,000 万日元增加至 97,000 万日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在营业执照变更时全部缴清。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1 月24 日向极乐汤有限换发商外资沪金
桥独资字[2011]第 10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向极乐汤有限换发注册号为 310115400268546(浦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惠报验字
(2013)0076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 极乐汤有限
已收到株式会社极乐汤以日元现汇缴纳的注册资本累计 97,000 万日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极乐汤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注册资本(万日元) | 持股比例 |
1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97,000 | 100% |
合计 | 97,000 | 100% |
4. 2014 年 7 月股权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股东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作出股东决定, 决定将所持极乐汤有限 100%的股权作价 6,833.055925 万元作为对极乐汤控股的出资, 投入极乐汤控股, 从而将极乐汤有限的股东变更为极乐汤控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株式会社极乐汤与极乐汤控股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株式会社极乐汤将其所持极乐汤有限
100%股权以 6,833.055925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极乐汤控股。
上海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 年7 月16 日出具沪金管经[2014]56 号《关于同意极乐汤(上海)沐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同意株式会社极乐汤将其所持极乐汤有限 100%股权以 6,833.055925 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极乐汤控股。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4 年7 月25 日向极乐汤有限换发商外资沪金桥独资字[2011]第 10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 年7 月30 日向极乐汤有限
换发注册号为 310115400268546 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极乐汤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注册资本(万日元) | 持股比例 |
1 | 极乐汤控股 | 97,000 | 100% |
合计 | 97,000 | 100% |
5. 2015 年 10 月增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股东极乐汤控股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作出股东决定, 决定增加极乐汤有限注册资本 4,010 万元, 其中,极乐汤控股以相当于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日元现汇进行增资, 上海璞翼以人民币 10 万元进行增资, 并相应将极乐汤有限投资总额增加至 34,689.861 万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出具备案号为JQ201500003 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1,563.287 万元, 投资总额变更为 34,689.861 万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向极乐汤有限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7084837XJ 的
《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建信八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建八所验 (2015)02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5 年 10 月 29 日, 极乐汤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4,010 万元, 累计实收资本 11,563.287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极乐汤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极乐汤控股 | 11,553.287 | 99.9135% |
2 | 上海璞翼 | 10 | 0.0865% |
合计 | 11,563.287 | 100% |
6. 2015 年 12 月股份制改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依法整体变更
设立为股份公司, 设立时的总股本为 11,600 万元, 由极乐汤控股、
上海璞翼等 2 位发起人以其持有之极乐汤有限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
额出资。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2 日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7084837XJ 的《营业执照》(极乐汤有限改制为股份公司的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
7. 2016 年 1 月增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作出股东大会决
议, 同意股份公司以1 元/股的价格向部分董事发行股份合计600 万股, 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2,200 万元, 其中xxxx认购 186 万股, xxx认购 180 万股, xxx认购 120 万股, xxx认
购 114 万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备案号为JQ201500130 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证明》,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2,200 万元, 投资总额变更为 34,689.861 万元。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 年1 月14 日向股份公司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7084837XJ 的《营业执照》。
根据上海中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惠报验字 (2016)0030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3 月 10 日, 股份公司已收到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 累计实收资本 12,2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极乐汤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极乐汤控股 | 11,589.966 | 95 |
2 | 上海璞翼 | 10.034 | 0.08 |
3 | xxxx | 186 | 1.52 |
4 | xxx | 180 | 1.48 |
5 | xxx | 120 | 0.98 |
6 | xxx | 114 | 0.94 |
合计 | 12,200 | 100 |
(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股东历次出资真实并按期足额缴纳, 且其出资程序、出资形式、出资比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不存在出资瑕疵。
(四) 基于上述核查, 并根据股份公司确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及其前身极乐汤有限的历次增资, 历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及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实、有效, 无潜在纠纷。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亦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八. 股份公司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现时有效的章程,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洗浴服务、餐饮服务、理发、美容、足浴,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营销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并备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经营许可
1. 股份公司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已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备案编号为 310115ACF0031 的《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备案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5 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已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于 2016 年 1 月 26日变更的(2014)浦字第 15200011 号的《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营项目: 公共浴室(主营)、旅店、茶座、理发店、美容店、饭馆、足浴, 有效期限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已取得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沪餐证字 2013310115130004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类别: 中型饭店,备注: 不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为 2013 年 2 月 4 日至 2016 年 2 月 3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正在办理前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续期手
续。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有限已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出具的证发沪浦东酒专字第 0306030103008171 号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经营范围: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 有效期限为2015 年3 月11 日至2018年 3 月 10 日。
2. 极乐汤管理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已取得上海市普陀区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备案编号为 310107ACF0023 的《单用途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备案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1 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已取得上海市普陀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颁发的(2015)普字第 07090012《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经营项目: 公共浴室(主营)、饭馆, 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16 日。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已取得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 理 局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颁 发 的 沪 餐 证 字 2015310107090029 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类别: 大型饭店,备注: 含熟食卤味、含生食海产品(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已取得上海市普陀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颁发的证普酒专字第 0906030109003266 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经营范围:酒类商品(不含散装酒), 有效期限为2015 年4 月22 日至2018年 4 月 21 日。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颁发的海关注册编码为 310794549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企业经营
类别: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有效期: 长期。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除股份公司尚需就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续期手续外,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依法取得了所需的资质,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公司尚需就其预付卡备案、《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变更手续。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股份公司的说明,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洗浴服务、餐饮、理疗及其他相关服务, 且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 股份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1,410,243.80 元、 169,633,254.93 元, 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业务明确,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未出现依据《公司法》和股份公司章程需终止的事由, 本所律师认为, 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股份公司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情况下, 股份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的主要关联方有:
1. 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极乐汤控股持有股份公司 95%的股份。极乐汤控股系股份公司控股股东, 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2. 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株式会社极乐汤(一家日本上市公司)持有极乐汤控股 51%的股权, 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3.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为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构成股份公司关联方。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中国境内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武汉)为极乐汤控股控制的其他中国境内企业, 构成股份公司关联方。
5. 关联自然人
(1) 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董事长xxxx, 副董事长xxx、xxx, 董事xxx、角替xx, 监事xxx、xxxx、xxx, 总经理xxx, 财务总监xxx因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股份公司报告期内曾经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股份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2) 极乐汤控股、株式会社极乐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控股、株式会社极乐汤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担任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而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极乐汤控股、株式会社极乐汤报告期内曾经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股份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
(3) 其他关联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极乐汤控股、株式会社极乐汤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
6. 其他主要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关联方外, 前述第 5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或者由前述第 5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构成股份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Onsen Holding (China) Limited 、Harvest Premier Investment Coporation、Purestone Capital Corporation、上海萨波体育用品有限公司、DADA Global Inc.、Four Aces Holding Limited、Straight Flash Investment Corporation、梦见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如粟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瑞迭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江西锦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远泉农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景森实业有限公司、淮安珍宜投资咨询服务中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符合《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2014 年度、2015 年度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咨询服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极乐汤有限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2 年 10 月 28 日签订《温泉浴场运营业务常年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为极乐汤有限就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经验等提供咨询方案和指导服务, 并由极乐汤有限按其温泉浴场营业收入的 2%按年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常年咨询服务费, 合同有效期为 5 年,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6 年 1 月 1 日重新签订了《技术支持协议》并终止了前述《温泉浴场运营业务常年咨询服务合同》, 《技术支持协议》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为股份公司就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经验等提供咨询方案和指导服务, 并由股份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每年 250 万元, 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极乐汤管理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13201501-001 的《温泉浴场运营业务常年咨询服务合同》, 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为极乐汤管理就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经验等提供咨询方案和指导服务, 并由极乐汤管理按其温泉浴场营业收入的 2%按年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常年咨询服务费, 合同有效期为 5 年,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管理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6 年 1 月 1日重新签订了《技术支持协议》并终止了前述《温泉浴场运营业务常年咨询服务合同》, 《技术支持协议》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为极乐汤管理就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经验等提供咨询方案和指导服务, 并由极乐汤管理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每年 250 万元, 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 商标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极乐汤有限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FW201312012 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有限授予非独占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让与的该协议附件所列包括 、
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
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并由极乐汤有限按其年营业额的 1%
按年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 极乐汤管理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13201501-002 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管理授予非独占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让与的该协议附件所列包括
、 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并由极乐汤管理按其年营业额的 1%按年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
、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6 年 1 月 1 日重新签订了《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并终止了前述株式会社极乐汤与极乐汤有限及极乐汤管理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向股份公司无偿授予非独占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让与的该协议附件所列包括 等 12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该等权利
包括再许可权, 许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3. 关联借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有限于2013 年8 月23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8201308-003 的《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5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费和公司经营费用,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1%, 由极乐汤有限按照借款合同
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自 2015 年 2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有限于 2012 年 11 月 16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8201211-002《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
有限提供 10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费和公司经营费用,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1%, 由极乐汤有限按照借款合同
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自 2014 年 5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有限于2012 年7 月30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8201207-001《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20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费、购内装固定资产和公司
经营流动等流动资金,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1%,
由极乐汤有限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自 2014 年 1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有限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8201112-001 的《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38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费,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1%, 由极乐汤有限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
款计划自 2014 年 1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管理于2014 年9 月19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5201409-001 的《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管理提供 50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 购内装固定资产和公司经营费用等流动资金,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3%, 由极乐汤管理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自 2016 年 3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管理于 2014 年 10 月 30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5201410-002 的《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管理提供 40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 购内装固定资产和公司经营费用等流动资金,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3%,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说明, 极乐汤有限的该笔借款已提前清偿完毕。
由极乐汤管理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自 2016 年 4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极乐汤管理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与株式会社极乐汤签订合同编号为 GRY05201412-003 的《借款合同》, 株式会社极乐汤向极乐汤管理提供 250,000,000 日元用于建设装潢, 购内装固定资产和公司经营费用等流动资金, 借款期限为 5 年,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2.3%,
由极乐汤管理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计划自 2016 年 6 月起每半年还款一次。
4. 关联代垫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 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代垫款项情况如下:
代垫方名称 | 被代垫方名称 | x垫金额(元) |
极乐汤管理 | 极乐汤控股 | 2,248,769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说明,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极乐汤管理与极乐汤控
股之间的关联代垫款项余额为 176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截至 2016 年 2 月末, 极乐汤管理前述代极乐汤控股为极乐汤(武汉)筹建事项支付的代垫款项已全部收回。
5. 关联资产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 极乐汤有限于 2015 年 8月 3 日与极乐汤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极乐汤控股将其所持极乐汤管理 100%的股权以极乐汤管理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的账
面净资产 40,303,314.76 元的价格转让予极乐汤有限。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明确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34 月 21 日及 201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与关联方履行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就上述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咨询服务、关联商标授权、关联借款、关联代垫款项、关联资产转让的相关事宜予以确认, 所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加表决。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作出决议, 认为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当时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 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当时公司的相关制度且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 关联代垫款项截至 2016 年 2 月末已全部收回, 未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制订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并切实履行,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控股、株式会社极乐汤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向股份公司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承诺:
1.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下同)将尽量避免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 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 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 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有利于保护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五) 关于同业竞争的核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洗浴服务、餐饮、理疗及其他相关服务。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控股持有极乐汤(武汉)100%股权,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LFU170 的《营业执照》, 极乐汤(武汉)的经营范围为: 洗浴服务、餐饮、理发、美容、足浴、室内游戏及休闲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营销咨询; 浴衣、浴帽、浴巾、饰品、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批零兼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极乐汤(武汉)提供的 2015 年的财务报表及极乐汤控股出具的承诺函, 极乐汤(武汉)的经营场所尚在建设阶段, 尚未开展业务, 极乐汤控股承诺其所持极乐汤(武汉)100%的股权在极乐汤(武汉)经营场所建设完毕且正式开展业务之前将转让予股份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极乐汤(武汉)将成为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不再是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六)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极乐汤控股, 实际控制人株式会社极乐汤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承诺:
(1) 极乐汤(武汉)于 2015 年 11 月 27 日成立于中国武汉, 为极乐汤控股全资子公司。截至该承诺函出具之日, 极乐汤(武汉)的经营场所尚在建设阶段, 尚未开展业务, 极乐汤控股所持极乐汤(武汉)100%的股权在极乐汤(武汉)经营场所建设完毕且正式开展业务之前将转让予股份公司。
(2) 除极乐汤(武汉)外,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股份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下同)均未于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于中国境内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5%及以上股份期间,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在中国境内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4)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 5%及以上股份期间, 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在中国境内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 其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 将来面临或可能在中国境内取得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 在同等条件下赋予股份公司对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6) 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其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
(1) 其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 其作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承诺持续有效。
(3) 其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十. 申请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一)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屋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株式会社极乐汤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极乐汤有限、株式会社极乐汤、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及后续变更协议, 极乐汤有限自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处租赁位于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T17-B 地块的工业厂房, 租赁面积为 7,613 平方米, 租赁期 20 年, 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30年 11 月 2 日止, 自 2010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 日止的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 1.6 元, 自 2020 年 11 月 3 日起至 2030 年 11月 2 日止的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 1.76 元, 租金起算日为 2012 年 12月 1 日。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株式会社极乐汤与上海金江
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极乐
汤管理、株式会社极乐汤、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签订的《主体变更协议》及后续变更协议, 极乐汤管理自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处租赁位于上海市普陀区xxx南路 398 号的房产,
租赁面积为 10,189 平方米, 租赁期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29
年 6 月 19 日止, 租金为每天每平方米 2.13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 上述两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均未能取得相应的房地产权证。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前述股份公司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相关房屋租赁协议, 在非合同约定的情况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擅自解除该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退还已经支付但尚未发生租赁的租金, 并按租赁期第一(1)年月租金的六(6)倍向股份公司支付违约金; 根据前述极乐汤管理与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相关房屋租赁协议, 租赁期间, 非该合同规定的情况, 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擅自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该租赁物业的, 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极乐汤管理装修投入的费用, 并按剩余未履行该合同天数相应租金的 2 倍向极乐汤管理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极乐汤管理损失的, 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还应负责赔偿。经本所律师核查, 极乐汤控股于 2016 年 4 月出具《承诺函》, 承诺若后续因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致使股份公司和/或极乐汤管理被出租方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搬离目前的经营场所的, 除与出租方在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赔偿和可能存在的政府补偿外, 极乐汤控股将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来承担股份公司和/或极乐汤管理的剩余装修费用、搬迁费用及股份公司和/或极乐汤管理因搬迁而中止营业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和极乐汤管理两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取得相应房地产权证的情形不会对股份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致构成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授权使用的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
订的协议编号为 GLY2016S01Z《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及股份公司确认, 株式会社极乐汤授权股份公司无偿使用其拥有的以下 12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 注册号 | 所有权人 | 被许可人 | 核定使用 商品 | 商标标识 | 专用期限 |
1 | 4175394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1 | 2007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 | |
2 | 4175395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3 | 2007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 | |
3 | 4175396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4 | 200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 |
4 | 9300623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4 | 2012 年4 月 28 日至 2022 年4 月 27 日 | |
5 | 9342812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4 | 2012 年4 月 28 日至 2022 年4 月 27 日 | |
6 | 9342813 | 株式会 | 股份 | 43 | 2012 年6 月 |
社极乐汤 | 公司 | 28 日至 2022 年6 月 27 日 | ||||
7 | 1050443 9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4 | 2013 年4 月 14 日至 2023 年4 月 13 日 | |
8 | 1050444 0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3 | 2013 年4 月 14 日至 2023 年4 月 13 日 | |
9 | 1050443 7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4 | 2013 年4 月 14 日至 2023 年4 月 13 日 | |
10 | 1050443 8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3 | 2013 年4 月 14 日至 2023 年4 月 13 日 | |
11 | 1081648 1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4 | 2013 年7 月 21 日至 2023 年7 月 20 日 | |
12 | 1081648 2 | 株式会社极乐汤 | 股份公司 | 43 | 2013 年7 月 21 日至 2023 年7 月 20 日 |
注: 股份公司与极乐汤管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署协议编号为GLY2016S01Z-Z01
《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 股份公司将前述除第 4 项注册商标外的其余 11 项注册商标再许可极乐汤管理无偿使用。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与该等注册商标所有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持有极乐汤管理
100%的股权。极乐汤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9 月 10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310000400738402 的《营业执照》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 极乐汤管理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 极乐汤(上海)沐浴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10000400738402 |
法定代表人 | 山口猛 |
住所 | 上海市普陀区xxx南路 398 号 |
注册资本 | 4,205.8850 万元 |
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设立日期 | 2014 年 6 月 6 日 |
经营范围 | 洗浴服务、餐饮服务、沐浴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除经纪)、市场营销咨询(广告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股权结构 | 股份公司持股 100% |
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极乐汤管理股权明晰, 股权结构及股份公司取得极乐汤管理股权所涉及的股权转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以及股份公司确认,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 17,493,127.45 元, 主要包括电子设备及家具、运输设备、营运及厨房设备等。
(五)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一)部分所述租赁房产外,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重要资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不存在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极乐汤控股已出具承诺, 若后续因出租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致使股份公司和/或极乐汤管理被出租方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搬离目前的经营场所的, 极乐汤控股将承担股份公司和/或极乐汤管理的所有搬迁费用及股份公司和/或极乐汤管理因搬迁而中止营业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根据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和极乐汤管理两处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能取得相应房地产权证的情形不会对股份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致构成本次挂牌及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除已在本法律意见书第九(二)部分及第十 (一)部分披露之内容外,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对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主要有:
1. 咨询服务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 股份公司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署《技术支持协议》, 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为股份公司就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经验等提供咨询方案和指导服务, 并由股份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每年 250 万元, 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 极乐汤管理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署《技术支持协议》, 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为极乐汤管理就经营模式、管理、服务经验等
提供咨询方案和指导服务, 并由极乐汤管理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一次性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咨询服务费每年 250
万元, 合同有效期为 3 年,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 商标授权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 股份公司与株式会社极乐汤于2016 年1 月1 日签署协议编号为GLY2016S01Z的《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 约定由株式会社极乐汤向股份公司无偿授予非独占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让与的该协议附件
所列包括 、 等 12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等权利包括再许可权, 许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 股份公司与极乐汤管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签署协议编号为 GLY2016S01-Z01的《商标无偿许可使用协议》, 约定由股份公司向极乐汤管理无偿授予非独占的、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让与的该协议附件所列
、
包括 等 11 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该等权利不包括再许可权, 许可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许可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3. 建设合同
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较大的建设合同如下:
建筑商名称 | 公司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工期 | 合同价款 (元) | 执行情况 |
主合同 | |||||
浙江中一建 | 承建极乐汤 2#店项 | 2014 年7 月17 | 履行完 | ||
设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目现有改造图纸内 土建项目 | 日至 2014 年 8 月 30 日 | 2,900,000 | 毕, 尾 款尚未 |
支付 | |||||
主合同 | |||||
浙江中一建 | 承建极乐汤 2#店项 | 2014 年9 月25 | 履行完 | ||
设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目现有改造设计图 纸内外墙改造项目 |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5,300,000 | 毕, 尾 款尚未 |
支付 | |||||
承建极乐汤 2#店项 | 主合同 | ||||
浙江中一建 | 目设计图纸内的全 | 2014 年8 月29 | 履行完 | ||
设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部工程, 包括但不 限于土建、装饰、 |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61,867,000 | 毕, 尾 款尚未 |
安装工程 | 支付 | ||||
上海新长征 | |||||
建设发展有 | 主合同 | ||||
限公司(总 | 承建极乐汤 2#店招 | 2014 年11 月1 | 履行完 | ||
承包)、浙江 中一建设有 | 极乐汤管理 | 标范围内的装饰、 安装工程 | 日至 2015 年 2 月 15 日 | 35,000,000 | 毕, 尾 款尚未 |
限公司上海 | 支付 | ||||
分公司 | |||||
承建极乐汤 2#店业主委托零星项目 | 主合同 | ||||
浙江中一建 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2014 年6 月20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 | 2,126,257. 73 | 履行完 毕, 尾款尚未 | |
支付 |
4. 团购技术服务合作合同
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较大的团购技术服务合作合同如下:
合作方名 称 | 公司 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期限 | 合同价款(元) | 执行 情况 |
由汉海信息技术(上 | 由汉海信息技术 | ||||
海)有限公司为极乐 | (上海)有限公司 | ||||
汤有限提供由其提 | 在代收的团购款 | ||||
供技术支持的网络 | 项中扣除应收取 | ||||
汉海信息 | 平台大众点评网 | 的技术服务费后 | |||
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信息发布系统、订单处理系统、服务款(货款)代收代付系统、服 | 2013 年 6 月 29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极乐汤有限支付代收净额, 且汉海信息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需 | 正在执行 |
务(商品)结算、查验 | 向极乐汤有限支 | ||||
系统等技术服务, 并 | 付 1,050 万元作 | ||||
由极乐汤有限向其 | 为代收净额的预 | ||||
支付技术服务费 | 付金额 | ||||
由汉海信息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为极乐 | 由汉海信息技术 (上海)有限公司 | ||||
汉海信息 | 汤管理提供信息发 | 在代收的团购款 | |||
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布系统、订单处理系 统、服务款(货款)代收代付系统等技术服务, 并由极乐汤管理向其支付技术服 务费 | 2015 年 2 月 4 日 至2016 年6 月30 日 | 项中扣除应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后极乐汤有限支付代收净额, 且汉海信息技术(上 海)有限公司需 | 正在执行 |
向极乐汤管理支付 1,050 万元作为代收净额的预 付金额 |
5. 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金额较大的采购合同如下:
供应商名 称 | 公司 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期限 | 合同价款(元) | 执行 情况 |
平湖君傲贸易有限 公司 | 极乐汤有 限 | 浴服 | 2015 年 1 月签署 | 1,122,702.50 | 执行完毕 |
水浦蓝水处理装置 (上海)有 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温泉过滤设备装置 | 2014 年 10 月 1 日签署 | 2,934,000 | 执行完毕 |
平湖君傲贸易有限 公司 | 极乐汤管 理 | 浴服 | 2015 年 1 月签署 | 1,122,702.50 | 执行完毕 |
提爱斯数码(上海) 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 理 | SPA 管理系统软件、服务器硬件、传菜机 等软硬件 | 2014 年 11 月 19 日签署 | 828,100 | 执行完毕 |
杭州协中 装饰有限公司 | 极乐 汤管理 | 岩盘浴装修工程材料 | 2015 年 1 月 6 日签署 | 799,720.77 | 执行完毕 |
上海茗予 信息科技 | 极乐 汤管 | 主机、显示器、打印 机等 | 2014 年签署 | 785,800 | 执行 完毕 |
有限公司 | 理 | ||||
上海江州 工艺品有限公司 | 极乐 汤管理 | 家具及其配套用品 | 2014 年 11 月 18 日签署 | 600,240 | 执行完毕 |
上海峰二食品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在合同期内, 由上海峰二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极乐汤有限订购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配送服务 | 自 2014 年 5 月 1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具体商品(材料)价格以正式发货前双方约定为准 | 正在执行 |
上海溪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在合同期内, 由上海溪诺食品贸易有限 公司按照极乐汤有 限订购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极乐汤有限提 供配送服务 | 自 2014 年 5 月 1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具体商品(材料)价格以正式发货前双方约定为准 | 正在执行 |
上海永春贸易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在合同期内, 由上海永春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极乐汤有限订购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配送服务 | 自 2014 年 5 月 1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具体商品(材料)价格以正式发货前双方约定为准 | 正在执行 |
上海欢晟实业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在合同期内, 由上海欢晟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极乐汤有限订 购商品的品种、数 | 自 2015 年 5 月 1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 行作出意思表示 | 具体商品(材料)价格以正式发货前双方约定为准 | 正在执行 |
量、质量及单价准时 向极乐汤有限提供配送服务 | 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
上海鹤馨实业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在合同期内, 由上海鹤馨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极乐汤管理订购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配送服务 | 自2015 年2 月15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具体商品(材料)价格以正式发货前双方约定为准 | 正在执行 |
上海峰二贸易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在合同期内, 由上海峰二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极乐汤管理订购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单价准时向极乐汤有限提供 配送服务 | 自2015 年2 月15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具体商品(材料)价格以正式发货前双方约定为准 | 正在执行 |
上海桃源乡足球保健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由上海桃源乡足球 保健有限公司为极 乐汤有限经营的极 乐xxx温泉馆洗 浴的顾客提供与足 部保健相关的推拿、按摩、搓垢、美容、修甲等服务以及相 关产品销售, 并接受 顾客预约 | 自2012 年11 月1日起2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向上海桃源乡足球保健有限公司支付推拿、足底按摩、搓垢、美容、修甲等业务的总营业额的 64%, 产品销售的总销售额的 90% | 正在执行 |
上海睿璧 x实业有 | 极乐 汤有 | 由上海睿璧舒实业 有限公司为极乐汤 | 2013 年 9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 向上海睿璧舒实 业有限公司支付 | 正在 执行 |
限公司 | 限 | 有限经营的极乐xxx温泉馆洗浴的顾客提供美容、理发的服务以及相关美 容美发产品销售 | 31 日, 合同期满 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自动顺延 6 个月,依次顺延 | 从事美发、理发等业务的总营业额的 73%, 产品销售的总销售额 的 90% | |
上海芙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由上海芙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极乐汤有限经营的极乐xxx温泉馆洗浴的顾客提供甜品、饮料的服务以及相关 产品的销售 | 自2014 年10 月1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向上海芙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该等服务营业额 59% | 正在执行 |
上海芙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由上海芙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极乐 汤管理经营的极乐 汤金沙江温泉馆洗 浴的顾客提供甜品、饮料的服务以及相 关产品的销售 | 自 2015 年 2 月 1日起1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向上海芙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该等服务营业额 60% | 正在执行 |
竹沐企业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由竹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极乐汤管理经营的极乐xxx温泉馆洗浴的顾客提供与足部保健相关的推拿、按摩、搓垢、美容、修甲等服务以及相关产品销售, 并接受顾 客预约 | 自 2015 年 2 月 1日起2 年, 合同期满前 1 个月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 自动顺延6 个月, 依次顺延 | 向竹沐企业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推拿、足底按摩、搓垢、美容、修甲等业务的总营业额的 64%, 产品销售的总销售额的 90% | 正在执行 |
6. 劳务派遣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劳务派遣合同如下:
劳务派遣公司 | 公司名称 | 合同标的 | 合同金额 | 合同期限 |
上海新沪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员工派遣 | 管理费 150 元/人/月, 月不足 15 天的, 按 75 元/人/月 | 2014 年 5 月 1 日至2016 年4 月 30 日 |
上海蜀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极乐汤有限 | 长、短期小时工劳务用工服务 | 30 元/人/小时, 国定假日66 元 /人/小时 | 2015 年 4 月 1 日至2016 年3月 31 日, 期满后无异议, 顺延一年 |
上海广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员工派遣 | 管理费 150 元/ 人/月, 不满 1个月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2014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 |
上海九方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员工派遣 | 管理费 150 元/人/月, 月不足 15 天的, 按 75 元/人/月 |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2016 年 11 月 30 日 |
上海蜀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极乐汤管理 | 长、短期小时工劳务用工服务 | 30 元/人/小时, 国定假日66 元 /人/小时 | 2015 年 4 月 1 日至2016 年3月 31 日, 期满后无异议, 顺延一年 |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的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 以及股份公司提供的说明,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九(二)部分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 股份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股份公司亦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的说明,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金额位居前五位的其他应收款
(1) 极乐汤管理对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2,027,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系极乐汤管理向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2) 极乐汤管理对极乐汤控股总金额为 1,76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系极乐汤管理代极乐汤控股为极乐汤(武汉)筹建事项支付的代垫款项。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等代垫款项已全部收回。
(3) 股份公司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1,111,619.81 元的其他应收款系股份公司向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4) 股份公司对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6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系股份公司应支付予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费。
(5) 极乐汤管理对上海你和我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3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系极乐汤管理支付予上海你和我超市管理有
限公司的冰淇淋设备租赁押金。
2. 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金额位居前五位的其他应付款
(1) 股份公司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6,966,152 元的其他应付款系股份公司因租赁房产免租期计提的应向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
(2) 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对株式会社极乐汤总金额为 5,033,930.92 元的其他应付款系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应支付予株式会社极乐汤的咨询服务费及商标授权使用费, 其中股份公司应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 2,835,208.69 元, 极乐汤管理应向株式会社极乐汤支付 2,198,722.23 元。
(3) 极乐汤管理对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金额为 3,615,997.04 元的其他应付款系极乐汤管理应支付予浙江中一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
(4) 极乐汤管理对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813,187.76 元的其他应付款系极乐汤管理补充计提的应向上海金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
(5) 股份公司对上海浦东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总金额为 269,363.15元的其他应付款系股份公司计提的应向上海浦东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的燃气费。
十二. 申请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所述之股本变化外, 极乐汤有限未进行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变化、主营业务改变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所述之股本变化外, 股份公
司自设立以来未进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变化、主营业务改变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不存在拟进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导致其实际控制人变化、主营业务改变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行为。
十三. 申请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章程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 经创立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提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章程变更经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提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章程变更经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并提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均已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现行章程按《公司法》起草和修订, 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与《公司法》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已审议通过《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经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予以变更, 股份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之内容与形式均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的相应规定。
十四. 申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 股份公司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之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所律师核查了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之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之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召开之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召开之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之第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8 日召开之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之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了股份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之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长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及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发行并增资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及董事长办理本次挂牌及转让相关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自成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xxxx、xxx、xxx、xxx、角替隆志, 其中xxxx为股份公司董事长, xxx、xxx为股份公司副董事长。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监事会成员为xxxx、xxx、xxx, 其中xxx为职工代表监事, xxxx为监事会主席。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总经理为xxx, 财务总监为xxx。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以下情形: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基于上述核查并经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股份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股
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及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股份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情形, 且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1 年 3 月 10 日, 株式会社极乐汤任命xxxx、xxx、xxxx为极乐汤有限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4 年 6 月 25 日, 极乐汤控股任命xxx、xxxx、xxxx继续担任极乐汤有限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9 月 30 日, 极乐汤控股任命xxxx、xxx、xxx、xxx、角替xx担任极乐汤有限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xxxx、xxx、xxx、xxx、角替隆志为股份公司董事。
2. 监事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2 年 4 月 20 日, 株式会社极乐汤免去xxx监事职务, 并任命xxxx为极乐汤有限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4 年 6 月 25 日, 极乐汤控股任命xxxx继续担任极乐汤有限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9 月 30 日, 极乐汤控股任命xxx、xxxx担任极乐汤有限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xxxx、xxx为股份公司监事, 与股份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职工监事xxx共同担任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3 年 4 月 1 日, 极乐汤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xxx为极乐汤有限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2 月 1 日, 极乐汤有限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xxx为极乐汤有限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 任命xxx为股份公司总经理、xxx为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任职变化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 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结合股份公司的说明以及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与此事项相关的纠纷, 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
十六. 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申报表, 并经股份公司确认,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企业名称 | 税率 | |
营业税 | 企业所得税 | |
股份公司 | 5% | 25% |
极乐汤管理 | 5% | 25% |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股份公司确认,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适用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2月2日出具的《税务证明》, 极乐汤有限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 暂未发现有欠税、偷逃税款和重大违反税收管理法规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于2016年1月15日出具的编号为070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 极乐汤管理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 依法缴纳各项税金, 无未申报记录、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 号《审计报告》、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说明,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期间,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金额较大的财政补贴。
十七. 工商、卫生、消防、餐饮服务、质监、安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等合规情况
(一) 工商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
《证明》, 股份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至开具该证明之日, 除2014年 4年24日因虚假宣传案被行政处罚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 没有发现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卫生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股份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各种卫生标准, 没有因违反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适当核查, 股份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 没有公开披露的因违反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及股份公司的说明, 极乐汤管理自成立之日起至今, 除于2015年 6月24日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而受到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十八部分), 不存在其他违反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行为。
(三) 消防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消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及股份公司的说明, 除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报告期外)因擅自停用消防设施被处以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外, 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未受到过消防方面的行政处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公安消防支队于2016年4月1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成立以来无任何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未受到过公安消防主管部门重大处罚。
(四) 食品药品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的《承诺函》,股份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遵守食品及餐饮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没有因违反食品及餐饮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适当核查, 股份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没有公开披露的因违反食品及餐饮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 质监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股份公司的说明, 股份公司主营业务为洗浴服务、餐饮、理疗及其他相关服务, 属服务性企业。除国家的准入性规定外, 对该类性质企业并无强制性的质量标准要求。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已经取得了其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许可、资质等, 符合相关行业的准入性规定。经股份公司确认, 股份公司业务及相关
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在质量标准方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 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质监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于2016 年4 月6 日出具的《承诺函》, 股份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能遵守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没有因违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对公开信息的适当核查, 股份公司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公开披露的因违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1月 19 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 2015 年 6 月 29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 安监合规
1. 根据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根据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核发的现时有效之《营业执照》、股份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德师报(审)字(15)第 S0095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的确认, 股份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 不属于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 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安监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于2016 年4 月6 日出具的《承诺函》, 股份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能遵守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没有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适当核查, 股份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没有公开披露的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6年 2 月 1 日出具《关于极乐汤(上海)沐浴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未受到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请示的回复》, 极乐汤管理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2 月 1 日期间, 未发生过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 该局未对股份公司实施过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核查, 并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管理制度、相关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及股份公司确认,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的情形。
(七) 社保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截至 2016年2月28日, 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合计与383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并为其中356名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 前述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数量与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差异的原因主要为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未为新进第一个月的员工缴纳社保, 而是待试用期过后为其缴纳。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1月12日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股份公司截至2015年12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截至2015年12月缴费情况为无欠款。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9日出具《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极乐汤管理截至2016年 3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截至2016年3月缴费情况为无欠款。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该辖区内未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极乐汤控股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承诺函》,若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缴纳社会保险事由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或因缴纳社会保险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极乐汤控股承诺将无条件连带承担该部分补缴费用或支付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补缴费用和处罚费用等, 保证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八) 公积金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截至 2016年2月28日, 股份公司及极乐汤管理合计与383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并为其中149名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极乐汤控股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的《承诺函》,若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缴纳住房公积金事由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者相关人员主张追偿住房公积金, 极乐汤控股承诺将无条件连带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若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极乐汤控股将连带承担支付所有受到处罚的款项, 保证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九) 环保合规
1. 参照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6月24日颁发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的规定, 被列入重污染行业的有: 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
石化、制药、轻工、纺织、皮革。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德师报(审)字(15)第S0095号《审计报告》及股份公司确认, 股份公司所属行业为洗浴服务, 所处行业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范围。
2. 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环保合规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容环卫收费管理中心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出具《证明》, 股份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各种市容环卫及环境保护标准, 截止该证明出具之日, 无任何关于市容环卫及环境违法不良记录, 未受到过市容环境主管部门的处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市容环境收费管理所于 2016年 1 月 18 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成立以来, 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 能严格执行市容环境管理标准, 设置容器及收运处置要求, 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无任何环境违法不良记录, 未受过环境管理部门的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 年3 月10
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10 日, 无因环保违法行为而收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并经股份公司确认, 股份公司报告期内未曾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
(十) 治安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桥出口加工区治安派出所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出具《证明》, 股份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治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
该证明出具之日, 无任何治安违法不良记录, 未受到过治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征镇派出所于 2016 年 4 月 1日出具《证明》, 极乐汤管理自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治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无任何治安违法不良记录, 未受到过治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股份公司确认,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诉讼、仲裁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xx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与极乐汤有限发生争议, 于2013年11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要求极乐汤有限: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600元; 2、支付13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500元; 3、支付2013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该纠纷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并于 2014年1月25日出具的浦劳人仲(2013)办字第10432号《裁决书》,裁决极乐汤有限于该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180元且其余请求不予支持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说明, 前述纠纷已结案且裁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xxx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项等与极乐汤有限发生争议, 于2015年11月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其与极乐汤有限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该纠纷已由xxx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 并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浦劳人仲(2015)办字第10169号《撤诉通知书》。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xxx与极乐汤管理因代通金等发生争议, 于2016年1月2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极乐汤管理: 1、支付代通金3,000元; 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000元; 3、支付 2015年12月工资3,000元。该纠纷已由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 并于2016年2月14日出具的普劳人仲(2016)办字第483号《调解书》, 要求极乐汤管理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xxx1,500元且确认xxx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奖金补贴、经济补偿等均已结算清楚, 并无拖欠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说明, 前述纠纷已结案且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xx与极乐汤管理因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 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极乐汤管理: 1、支付2015年3月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差额205.8元及2015年4月平时超时加班工资差额 150元; 2、支付赔偿金5,672元。该纠纷已由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普劳人仲 (2015)办字第1381号《裁决书》, 裁决极乐汤管理应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xx2015年4月平时超时加班工资150元并支付xx赔偿金5,672元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说明, 前述纠纷已结案且裁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xxx与极乐汤管理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 于2015年3月26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要求极乐汤管理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夜班补贴、春节过节费、交通费。该纠纷已由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并于 2015年3月31日出具的沪普劳民调字(2015)第2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 要求极乐汤管理于2015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xxx 2,237.96元且确认xxx在职期间劳动报酬全部结清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股份公司说明, 前述纠纷已结案且调解书内容已执行
完毕。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股份公司确认,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年6月24日出具的普第2120152084号《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极乐汤管理因持经营范围为公共浴室、饭馆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外经营美容,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等行为, 被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以罚款11,000元整, 其中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被处以警告、付款4,000元整; 因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5,000元整; 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进行消毒、保洁的行为被处以警告、罚款2,000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 其认为极乐汤管理前述卫生违法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且情节一般, 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故处罚较轻, 处罚金额较小, 且极乐汤管理及时缴纳了罚款并予以整改。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极乐汤管理的该等卫生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的浦市监案处字[2014]第150201410332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极乐汤有限因对自身提供的服务产品进行了夸大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00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广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 其认为极乐汤有限前述广告违法行为系因因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不熟悉所致, 非故意行为, 且情节较轻, 未造成重大影响, 处罚金额较小,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且该等处罚已执行完毕。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极乐汤有限的该等广告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4年9月29日出具的第2420140021号的《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极乐汤管理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被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处以罚款20,000元并责令停止施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访谈, 其认为极乐汤管理前述建设违法行为系因其为日资企业, 相关职工对建设报批程序不是特别了解所致, 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且该等行为情节不严重, 未造成较大影响,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故处罚较轻, 处罚金额较小, 且极乐汤管理及时缴纳了罚款并予以整改, 补充办理了相关施工许可证后再行施工。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极乐汤管理的该等建设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股份公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股份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控股股东极乐汤控股、实际控制人株式会社极乐汤出具的说明, 该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股份公司董事长xxxx、总经理xxx及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 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九.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 极乐汤(上海)沐浴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构成本次挂牌及转让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次挂牌及转让尚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xxx 律师
经办律师
x x 律师
xxx 律师
二○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