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 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UVC。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
汇丰汇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汇丰人寿[2021]年金保险 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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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6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责条款和与您保单利益有关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我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5.7
❖ 退保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5.5 最低保证利率 | 10.5 全残 |
1.1 合同构成 | 5.6 保单利息 | 10.6 保单周年日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7 保单相关费用 | 10.7 毒品 |
1.3 合同终止 | 5.7.1 初始费用 | 10.8 酒后驾驶 |
1.4 保险期间 | 5.7.2 风险保险费 | 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1.5 投保年龄 | 5.7.3 保单管理费 | 10.10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1.6 犹豫期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11 医院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现金价值及退保费用 | 10.12 鉴定机构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 10.13 结算日 |
2.2 保险责任 | 6.3 其他 | |
2.3 责任免除 | 7.合同解除 | |
3.保险金的申请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1 受益人 | 8.如实告知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1 如实告知 | |
3.3 保险金申请 |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
3.4 保险金给付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5 失踪处理 | 9.1 年龄性别错误 | |
3.6 诉讼时效 | 9.2 合同内容变更 | |
4.保险费的交纳 | 9.3 联系方式变更 | |
4.1 保险费的构成 | 9.4 争议处理 | |
5.保单账户 | 10.释义 | |
5.1 保单帐户的设立 | 10.1 周岁 | |
5.2 保险费的分配 | 10.2 有效身份证件 | |
5.3 保单账户价值 | 10.3 保单年度 | |
5.4 结算利率 | 10.4 现金价值 |
汇丰汇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汇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❶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UVC。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
1.3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
1.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1.5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70 周岁。 |
1.6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见 10.2)。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或 x合同是由其他犹豫期已届满的保险合同约定或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见 10.3)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 100%的保单账户价值。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以及累计提取的任何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任何部分领取费用x); (0)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4)。 |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前五个保单年度内发生全残(见 10.5),则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确诊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
年金 | 自保单生效后的第 10 个保单周年日(见 10.6)(含)起,如果本合同持续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当期年金给付比例,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年金给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15%,且我们每个保单年度向年金受益人给付的年金金额以您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我们将在收到您的变更申请后按变更后的比例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当期年金。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您年金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年金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我们有权按退保处理。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1) 上述责任免除第(1)、(2)、(3)、(4)、(5)项; (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 “1.6 犹豫期”、“2.2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 请”、“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和“9.1 年龄性别错误”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
年金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 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见 10.11)或鉴定机构(见 10.12)出具的鉴定书或诊断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年金申请 | 在申请领取年金时,年金受益人须填写领取保险款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证明和资料; (2) 年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号。 在申请领取年金时,若因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年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年金的责任。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
3.6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构成 |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您的保险费的支付应符合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趸交保险费: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不定期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转入保险费: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保险合同的年金、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红利等作为转入保险费。 |
❺ | 保单账户 | |
5.1 | 保单账户的设立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每一保单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5.2 | 保险费的分配 | 您交纳的保险费将在我们收到您的交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保单账户。 |
5.3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计入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及保单利息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年金领取而减少。 |
5.4 | 结算利率 | 我们每月确定并公布当月的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为年利率。同时,我们也会公布当月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
5.5 | 最低保证利率 | x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 |
5.6 | 保单利息 | 保单利息在保单有效期内的结算日(见 10.13)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其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其中计息天数为本合同本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的对应日利率。 |
5.7 | 保单相关费用 | |
5.7.1 | 初始费用 | 您支付的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本合同趸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 1%,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 0.5%,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为 3%。 |
5.7.2 | 风险保险费 | 我们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
5.7.3 | 保单管理费 | 我们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及退保费用
6.2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x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如下表所示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 |
在第 1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5% |
在第 2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4% |
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3% |
在第 4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2% |
在第 5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的 1% |
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之后 | 保单账户价值的 0%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之后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对保单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核准的部分领取金额,并且扣除如下表所示部分领取费用后给付您。我们每个保单年度向您给付的部分领取之总额以您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 |
在第 1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5% |
在第 2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4% |
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3% |
在第 4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2% |
在第 5 个保单年度内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1% |
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之后 | 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0% |
您所申请领取的部分保单账户价值金额及领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 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您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1) 领取保险款项申请书;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6.3 | 其他 | 本合同不提供保单贷款。 |
❼ | 合同解除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
❽ | 如实告知 |
8.1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
8.2 |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变更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
9.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后, 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
9.3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有关通知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有关,您应将有关通知转交相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
9.4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❿ | 释义 | |
10.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0.3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4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5 |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10.6 | 保单周年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0.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 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0.10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1 | 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院; 在中国大陆境内需为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
10.12 | 鉴定机构 | 指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
10.13 | 结算日 | 一般为每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若保单终止,则为保单终止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