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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轮船舶买卖合同(范本)
卖方:买方:
经公开挂牌及网络竞价,买方成功竞得“ ” 轮(曾用名: ,英文: ;登记号码: ;初次登记号码: ;船舶识别号: )(以下简称“该轮”),双方就该轮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船舶概况
船名 | 船舶类型 | 散货船 | |
船级社 | RINA | 船旗国 | 圣文森特和xx纳丁斯 |
IMO 号 | 航区 | 无限航区 | |
总长/型宽/型深 | 139.12/19/9.8 米 | 载重吨 | 12000 吨 |
总吨/净吨 | 7550/4228 | 货舱舱容 | 15573.59m³ |
主机 | xxxx 6N330 1 台 | 主机功率 | 2574KW |
克令吊 | 2×20 吨 | 特检时间 | 2022 年 2 月 23 日 |
建造完工时间、地点 | 2008 年 8 月 / 温岭市 | ||
船舶所有人 | 船舶经营人 | ||
船舶现状及说明 | 该轮为在航船。 该轮建造完工后,国内船检(ZC)对该船进行了审核和检验,签发了船检证书(未申请办理中国国籍证书)。为了经营国际航线,当时即按照规定在海事局直接办理了光船租赁登记,光租给境外公司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入 RINA(意大利)船级社,悬挂圣文森特和xx纳丁斯旗。自该轮投入营运至今,一直经营国际航线运输业务,国内的 ZC 船检证书到期后没有续办。如将该轮转回国内经营内贸航线运输,因该轮光租出去时间较长且 ZC 所有证书均已失效,需要船检重新检验发证、并申请“国籍证书”等。特此说明:如买方将该轮转回国内经营内贸运输业务,该轮需要花费的停航时间及投入费用等均由买方承担,和卖方无关。 |
2.产权
卖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完整的所有权。
3.船价
该轮售价总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元整。
4.竞价保证金
买方竞买成功后,买方所缴纳之交易保证金(不计息)自动转为成交船舶的部分船款,不予返还买方。
5.付款
5.1 买方应当于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证明书及船舶实际交付前两个工作日预付 80%本合同第 8 条约定的应当支付的剩余燃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等应付款项汇至卖方指定美元账户,并将银行凭证复印件交给卖方(如用人民币计价的,按支付当天人民币与美元汇率折算):
美元账户: 收款人名称:收款地址: 收款账号: 收款银行: SWIFT CODE:
银行地址: 人民币账户:户名:
账户: 开户行:
5.2 买方应在实船交接前 2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已缴纳保证金后的尾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一次性划入舟山xx船舶拍卖有限公司的指定交易结算账户。买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转为部分成交价款。
卖方在办理完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并获得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C 站注销证明的接收函及船舶交接证明书,提示舟山xx船舶拍卖有限公司将转让价款和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汇入卖方指定账户。
5.3 本次转让交易标的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未规定xx承担或对规定理解有分歧的,则由受让方承担。
6.交船状况
买方竞拍前已经对船舶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同意卖方以现状交船,卖
方对于船舶所存在的任何与船舶规范不符之处(如有)以及任何可见或隐藏之船舶缺陷(如有)和后续船舶重新登记入级等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7.交船时间和地点
7.1 交船地点与期限约定如下:交船地点为中国大陆、中国香港、韩国、日本安全港口或锚地,卖方选择。最早交船日:2021 年 12 月 10 日,最晚交船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具体以卖方通知为准。因疫情防控影响,实际交船时间可能延后,此情形不属转让方违约。
上述约定交船期限之最末一日为销约日,如受到疫情防控影响的,销约日随之延后。
7.2 卖方应在预计交船前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预计交船时间,并在预计交船前 7/5/4/3/2/1 天提交交船备妥通知书。买方在收到交船备妥通知书 1 天内接船。买方应按照当地船舶代理提供的政府新冠疫情防控要求准备好符合要求的接班船员,同时将船员名单及资料提交给当地代理办理上船手续(费用等由买方承担)。买方没有及时接船的,从即日起至接船当日止,买方承担船舶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口使用费等)及船舶看管费用 10000 美元/天(包括但不限于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燃油、保险、安全管理等费用),接船当日结算并支付给卖方。卖方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买方发送预计交船通知及交船备妥通知书。卖方邮箱地址为: ;买方邮箱地址为: 。
7.3 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卖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
7.4 该轮抵交付地点当日,买卖双方代表立即上船进行量油、计算油款并签署量油记录,买方将扣除已预付 80%外的剩余燃油款、未使用润滑油款支付到本合同第 5 条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卖方在确认买方已付清该船全部船款和油款后,应立即通知买方接船代表接船,交接船工作不得拖延,双方应予以密切配合。船员伙食及免税品库存为船员个人所有,买方接船时,须按双方确认的剩余伙食和免税品清单,向船员现金支付对价。
7.5 实船交接完毕后,双方即签订船舶交接证明书。船舶交接证明书 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卖方承担。以船舶交接证明书签署为界,船舶交接证明书签署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船舶交接 证明书签署之后,船舶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责任均由买方承担。船舶具体
交接工作由(卖方)或其代理人与买方办理,并由卖方授权代表与买方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证明书。
卖方授权代表: ;买方授权代表: ;
7.6 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并非由于卖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以及实际无法交付船舶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仅退还已支付款项(不包括已支付款项产生的利息),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7.7 在未获得该轮的船舶注销证书之前,买方不得将该轮开动或移至其他海域(天气等不可抗力除外)。
8.备件和燃料
该轮包括船上的备品备件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于本合同订立之时所列明的(附清单)租用设备,管理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选择以下 (2) 执行:
(1)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前一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
(2)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等由买方接收并按照卖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付款,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
9.文件
交付船舶时,卖方应将船上的船级证书和图纸、记录簿、其他的在船证书、技术文件(但不包括 ISM 和其他特定只属于卖方及经营人的文件)等一并交给买方,除非卖方需要继续持有这些证书用于船舶注销使用,对于此类证书,买方有权获得复印件,但买方必须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卖方可以继续持有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但是买方有权获得日志的复印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卖方持有的但不在船上的证书、图纸、记录簿、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如果买方提出需要,卖方应当以寄送的方式立刻交给买方,期间发生的复印和寄送费用由买方承担。
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拥有的该轮的其他技术文件及时向买方提供。
卖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提供上述资料,但不对以上资料的完整性提
供任何保证。在实船交接完毕后,买卖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去海事部门办理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变更等手续并递交相关材料,给予买方必要的帮助和配合。
10.债务
在交船前,卖方承诺该轮没有任何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随船债务,并注销光租登记。卖方应当对于交船之前原因导致的针对船舶的任何索赔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11.费用的约定
交船前,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交船后,该轮所发生的各项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应办理该轮所有权登记,其费用各自承担。
12.船名和标记
该轮移交后,买方不得使用原烟囱标记及船名 “ ”( )等卖方相关标志符号。
13.争议解决方式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本合同解释、履行所产生的纠纷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 海事法院诉讼解决。
14.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14.1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
(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卖方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买方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14.2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14.3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14.4 承诺。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
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14.5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 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 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 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其他
15.1 本合同自卖方、买方(买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摁手印)盖章后生效。
15.2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5.3 本合同应制作正本壹式陆份,卖方、买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效力。
15.4 船舶竞价公告的内容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中涉及买方、卖方权利义务的内容为本船舶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船舶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船舶买卖合同约定为准;船舶买卖合同未约定的,以船舶公告或竞价须知、竞价规则中相关内容为准。
卖方(签字xx): 买方(签字xx):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