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 (中正路三段-平和路) 機 336 4,684 0.072 A 假日 367 499 快 349 2,562 0.136 B 機 205 4,636 0.044 A 187 乙線 (平和路-復興路) 平日 638 1,090 快 472 2,456 0.192 B 機 739 4,684 0.158 A 假日 507 758 快 446 2,536 0.176 B 機 396 4,589 0.086 A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縣道 187 乙線(東港至南州)道路拓寬工程」需要,擬徵
收坐落xxxxxxxxx 00 xxx等 7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00756 公
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
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 104 年 5 月 25 日簽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水利用地業經本府 109 年 2 月 15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9055875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水利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本府為鞏固地方交通安全、發展交通網絡,辦理「縣道 187 乙線(東港至南州)道路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x等 72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200756 公頃。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3點規定,儘量減少使用耕地及環境敏感區,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分私有地因為道路拓寬而需納入本案工程範圍外,其餘皆屬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均已避開。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公路
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工務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奉交通部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 年〉計畫」補助,並已編列經費於 108、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
(四)本用地範圍涉及都市計畫內、外土地,其中位於都市計畫內之用地屬公有土地並拓寬完成。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工程計畫xxxxx 000 xx與南州鄉之巷道口交叉處,終點
xxx 000 xxxx 000 xxxxx,xxxx內重要聯外道
路,惟現況道路路寬僅 8 至 10 公尺、雙向各一車道,經常發生汽機車爭道之情形,尤以上、下班(學)時段最為嚴重,且缺乏行人步行空間,導致事故頻繁、險象環生,影響慈惠護專師生交通安全。本案在符合道路線形完整原則下,規劃將現有路段拓寬至 15 公尺,車道配置由原雙向單一混合車道改善為雙向各一快車道及機慢車道,以解決交通容量不足及無汽、機車道分流問題,透過分流設計,提升本區域整體運輸效能及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間接改善南州和東港居民及往來潮州、東港兩大屏東次生活圈民眾生命安全,以達交通動線順暢,提升整體道路容量及運輸效能,對於當地及鄰近地區民眾通行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故本案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聯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係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考量當地地形條件、行車安全、排水施工工作性及未來發展等,擇損害最少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復經召開數次審查會議後始定線,採最小寬度 15 公尺設計(xxxxxx),xxxx 0000 公尺(非都市計
畫區範圍約 2790 公尺)規劃道路範圍內各項設施配置,道路交叉出入口也會設置紅綠燈等道路管制設施,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提高道路安全性、便利性及易行性,減少交通事故發生風險,其中案內臺灣農田水利會土地係為共構溝渠,臺灣屏東農田水利會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採公有地、無償提供土地優先利用原則盡量避免徵收私有土地,爰本府已以損失最少為原則作拓寬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拓寬路段為潮州、新埤及南州地區往東港鎮之東西向往來要道,本工程因路幅寬度不足,致交通流量於上、下班(學)尖峰時段無法負荷,造成當地車輛壅塞、交通紊亂等問題,另車流對於沿線聚落居民而言為極大之交通安全威脅,計畫透過路寬調整及交通標(號)誌設立等,並與既有已改善之路段道路整體銜接,以有效解決道路限縮,銜接既有道路進而使交通順暢。本案沿xxxx 000 xxxx拓寬為 15 公尺,已選擇對民眾侵害最少範圍為之,經評估此路線開闢後已儘可能減少拆遷,對公共利益最大,為達成計畫目標之最精簡設計下,目前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為道路拓寬工程係屬永久性平面交通設施使用,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倘未能以協議方式取得之土地,則仍需辦理徵收,以符所需。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租賃、(2)設定地上權、(3)聯合開發、 (4)捐贈、(5)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租賃:因興辦事業係作為永久性之平面道路供公眾使用,而租賃僅具一定時效之使用期限,租約屆滿勢必衍生相關爭議,故不予採用。
(2)設定地上權:因本計畫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求,本案土地上空或地下空間已無法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做其他用途之使用,故本計畫用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工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本府目前持有之財產,均有公共、公務或特定使用用途,且屏東縣政府現行法規並無以地易地相關規定,故以地易地事宜無法辦理。
以上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於 109 年 5 月
5 日、109 年 5 月 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其無法達成協議部分,始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改善前/後 | 路線 | 平/假日 | 雙向尖峰小時交通量(pcu) | 雙向尖峰小時交通量 (輛) | 尖峰 15 分鐘流率 | 容量 (C) | V/C | 服務水 準 | |
改善前 | 187 乙線 (中正路三段-平和 路) | 平日 | 369 | 571 | 634 | 2,926 | 0.217 | C | |
假日 | 000 | 000 | 000 | 2,717 | 0.204 | C | |||
187 乙線 (平和路- 復興路) | 平日 | 638 | 1,090 | 1,211 | 3,130 | 0.387 | D | ||
假日 | 507 | 758 | 842 | 2,867 | 0.294 | C | |||
改善 | 187 乙線 | 平日 | 369 | 571 | 快 | 298 | 2,430 | 0.123 | B |
縣道 187 乙線現況道路僅為 8~10 公尺,致交通服務水準於尖峰時段下降至 D 級;再加上本路段鄰近南州火車站及七塊村、興和里聚落,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道路,因此車流對於沿線聚落居民而言為極大之交通安全威脅。縣道 187 乙線(東港至南州)道路拓寬工程完成後,可待解路段交通安全問題,並將雙向服務水準維持於 A~B 級,大幅提升道路之運能及交通安全。
後 | (中正路三段-平和 路) | 機 | 336 | 4,684 | 0.072 | A | |||
假日 | 367 | 499 | 快 | 349 | 2,562 | 0.136 | B | ||
機 | 205 | 4,636 | 0.044 | A | |||||
187 乙線 (平和路-復興路) | 平日 | 638 | 1,090 | 快 | 472 | 2,456 | 0.192 | B | |
機 | 739 | 4,684 | 0.158 | A | |||||
假日 | 507 | 758 | 快 | 446 | 2,536 | 0.176 | B | ||
機 | 396 | 4,589 | 0.086 | A |
資料來源:屏東縣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 187 乙縣道拓寬可行性研究及整體規劃報告書,屏東縣
政府,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次徵收私有土地「縣道 187 乙線(東港至南州)道路拓寬工程」
72 筆,面積約 0.200756 公頃,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
約 63 人。年齡結構:目前 20 歲以下佔 17%、20 歲至 40 歲佔 33%、40 歲至 65 歲佔 39%、65 歲以上佔 11%,另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南州鄉七塊村、東港鎮興和里等地區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計畫拓寬為 15 公尺,長度約 3070 公尺(非都市計畫區範圍
約 2790 公尺),採沿既有道路兩側及農地、灌溉溝之邊緣,徵收部分農業土地及建築用地,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本計畫完成後,將改善道路服務品質,提高道路使用水準,並期望改善城鄉間尖峰期間交通之壅塞,建構臺鐵南州站聯外道路,促進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有助於促進地方發展農業、製造業等,帶動地方就業人口的回流,健全就業結構提升人民安全及幸福感。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路線係利用既有道路拓寬,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需拆除之房舍多屬簡易結構或部分拆除或為附屬構造設施,並無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另本府有專案核發部分拆除之暫行人口遷移費,已盡可能將對原
居民的影響降到最低,道路開闢完成後,可提升地區交通便利性,帶動工業區運輸效率,活絡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藉以提高農、漁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計畫周遭弱勢族群生活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xx:
本計畫工程案位於南xxxx 000 xx慈惠醫護管理專校路段,為南州鄉內重要聯外道路,現況因既有道路寬度僅約 8~10公尺,每逢上、下班(學)時段最顯擁擠險象環生,對通勤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無疑是長期暴露於行車、會車之不便中,故由本府辦理本次道路拓寬,可分散通過性車流,以強化縣道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因路幅狹小造成出入之危險,本工程完工後有助於提升道路服務品質,降低事故風險,並能透過適當車道設施配置增進人車通行安全,保障當地居民之生命財產;另為加強健康風險管理,於施工階段將加強環境監測管理,盡可能避免揚塵散落、空氣汙染、噪音震動...等施工造成之短期影響,本案係屬於道路拓寬計畫而非工業發展或特定區域開發計畫,僅有施工期間所造成的短期影響,工程完成後相關施工器械即撤離,長期而言應不致對計畫範圍週邊居民健康風險產生負面影響。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道路完工後,有利降低會車不易情形,增加通行之流暢性,強化道路與xx計畫道路連結功能,可有效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及通行之安全性,對於附近居民土地價值亦將有所提升,另道路開闢後,藉由生活環境品質的提升,可穩定道路附近住宅區的房價及居住意願,透過鄰近區段地價之評定將有助於政府之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為既有道路拓寬,沿線道路兩側大部分為農地或灌排水
路,農地多種植蓮霧、荔枝、檳榔、紅豆…等經濟作物,非屬糧食作物,且本工程已採損失最少方式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實際由農作改為道路面積不多,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故無影響糧食安全。本計畫改善後,將有助於農業生產區農路之對外連絡,促進農業產銷運輸,提升農業整體生產環境,確保糧食安全;案內農業用地並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道路工程係屬地區性交通建設工程,位於慈惠醫護管理專校路段,往來車輛較其他社區道路活躍,易導致車流堵塞,無法負荷民眾出入需求,且嚴重危害慈惠師生及行經該路段南州和東港之居民及不特定民眾生命安全,一旦拓寬後,將為當地提供更好的道路服務品質,加強路網通行之順暢,有效提供區內就業人口至其他地區之工作旅次,亦或於商業活動增加情形下,將促進該地區就業及繁榮,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2)本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儘量規劃使用既成道路及公有土地。既有道路拓寬,僅利用既有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工程完工後可繼續維持農地原有耕作,並不影響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耕作,故無因徵收計畫所致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所需建設經費已列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工程費 345,969,000 元,計畫總經費 440,410,000 元,由中央補助 374,349,000 元,屏東縣政府負
擔 66,061,000 元,其中購地拆遷費用 94,441,000 元,由中央及屏東縣政府依比例負擔。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徵收用地範圍內僅減少些微等農業之產出,且無畜牧產
業,故不影響林、牧產業鏈。本計畫完成後,有利當地農產品之運銷,減少運輸之時間及成本,對當地農產品產業鏈具正面之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範圍已儘可能採沿既有道路兩側及農地、灌溉溝之邊緣徵收部分農業土地及建築用地,可達土地之完整利用,若不進行拓寬計畫,於上、下班(學)尖峰時段對通勤的用路人及當地居民,無疑是長期暴露於行車、會車之不便中,本府藉由道路改善以維護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及行車成本,連結屏東生活圈內道路系統,形成完整交通路網,拉近城鄉差距,活化郊區土地利用,達成區域整體規劃。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勘選以既有道路拓寬並沿道路兩側改善,且避開南州鄉七塊村及東港鎮興和里等當地聚落,僅利用既有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工程規劃與設計將延續鄰近鄉村聚落之空間紋理,並降低衝擊,維持景觀及城鄉之自然風貌。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位經非都市土地使用的一般農業區以及鄉村區,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7 月 25 日屏環綜字第 10732393800 號函,本案申請開發
長度為 3.07 公里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文。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拓寬既有道路,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
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更可強化南州和東港居民往來潮州、東港兩大屏東次生活圈地區之區域發展性,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係既有道路拓寬,現地多種植蓮霧、荔枝、檳榔、紅豆…等經濟作物,目前尚未發現稀有物種,對於生態環境之改變影響不大,另本計畫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7 月 25 日屏環綜
字第 10732393800 號函,依環評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規定,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3.07 公里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亦有助促進地區觀光產業,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因位於xxxxx 000 xxxxxxxxxxxx,xxxx內重要聯外道路,車流量甚大,尤以上、下班(學)時段最顯擁擠,車輛事故頻繁,嚴重影響慈惠護校師生、南州和東港居民及往來潮州、東港兩大屏東次生活圈民眾生命安全,目前道路服務水準為 C~D 級,因此車流對於沿線聚落居民而言為極大之交通安全威脅。未來道路拓寬完成後,交通便利性及行車安全性將能大幅提昇,並有效解決現有交通瓶頸,降低產業運輸成本,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更可滿足假日往來各觀光遊憩景點之交通需求;又透過案內車道及附屬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及管理,亦有助於提升兩側景觀及居住品質,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兩側土地之市場價值,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為縣道道路拓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議題一、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的經濟」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本府乃依上開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全面提升公共運輸效能,並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屏東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計畫將道路進行拓寬至道路寬度 15 公尺,並依據以辦理用地取得及拓寬開闢,以降低交通旅行時間與成本,以達交通分流效果,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之交通議題指標。
3. 國土計畫: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有助於實踐國土空間策略計畫中「效率與效能」、「公平與均衡」、「多元與合作」等核心價值,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鄰近地區土地之有效使用。本道路拓寬工程係配合交通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疏解潮州至東港間之車流量,並xxxxxxxx,xxxx計畫之區
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工程用地屬農牧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187 乙縣道與xxxxxx 000 xxxxxxxx至 187 xxx
xxx,xx約 3070 公尺(非都市計畫區範圍約 2790 公尺),現
況路寬僅 8 至 10 公尺、雙向各一車道,常發生汽機車爭道之情形,尤以上、下班(學)時段最顯擁擠,車輛事故頻繁,嚴重影響慈惠護校師生、南州和東港居民及往來潮州、東港兩大屏東次生活圈民眾生命安全,目前道路服務水準為 C~D 級,本案完成後可解決該區交通問題大幅提升交通安全,並使道路服務水準達到 A~B 級。本計畫拓寬道路為 15m,完成後將改善道路服務品質,均衡區域發展,並強化生活圈之交通運輸服務功能,促進整體生活圈的均衡發展,增加地區可及性及便利性,對當地及區域發展有實質效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 本計畫鄰近南州車站及南州鄉七塊村、東港鎮興和里聚落,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道路,目前為單車道雙向通行,會車困難,道路狀況較差,造成當地居民、車站通勤族與用路人交通安全問題,故本計畫目的係為強化縣道運輸功能,以達交通動線順暢,透過分流設計及雙向混合車道,提升本區域整體運輸效能及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建構與交通節點聯繫。
(2) 計畫路線為臺鐵南州站之主要聯外道路,拓寬後可提高汽、
機車等私人運具轉乘臺鐵之便利性,並可提供較佳空間設置公車停靠站位,服務當地民眾及慈惠醫專師生,促進公共運輸無縫轉乘服務,提升公共運輸使用率。
(3) 本計畫有助於提升南州鄉七塊村及東港鎮興和里社區交通便利性,促進地方基礎建設,提供完善道路交通服務,改善都市生活機能,提高居住生活品質。
(4) 本計畫可提升南州和東港居民往來潮州、東港兩大屏東次生活圈地區整體交通運輸量能,促進都市均衡發展,增進觀光產業效益,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活絡市場經濟,增加地方產業稅收。
(5) 187 乙線連接 187 縣道至國道 3 號交流道,提供東港鎮與南州鄉更便捷、完善之交通運輸系統。建構國道 3 號、台 1線與南州鄉通往東港鎮、崁頂鄉公路系統完善路網,解除現有交通瓶頸,提高交通集散效率。
2. 必要性:
本道路為潮州、新埤及南州地區往東港鎮之東西向往來要道,因位於南xxxx 000 xx慈惠醫護管理專校路段,尤以上、下班(學)尖峰期間常造成當地車輛壅塞,交通紊亂等問題,藉由本計畫道路之拓寬將可疏導車流量,亦為地區交通網路重要交通節點,因此,考量到路交通路網完整,本道路有其優先拓寬改善之必要性,以提升整體交通運輸量能,確保道路服務品質,故本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設計下進行線型調整,減少私有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
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4. 合法性:
本計畫業奉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納入「屏東縣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補助辦理。另依本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綜前,故本案符合其興辦計畫之合法性。本案於申請徵收前,與案內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需用土地,因部分無法達成協議,考量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用地範圍內有房屋、瓜棚、圍牆、地坪、水錶、雨遮、電桿等、蓮霧、檳榔…等。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工程本案自 187 乙縣道與xxxxxx 000 xxxxxxxx,x
點x 000 xxx 000 xx道交叉口,道路工程範圍外兩側大部分為民宅、學校、農地或灌排水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8 年 9 月 6 日、108 年 11 月 2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
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屏東縣東港鎮公所、屏東縣南州鄉民代表會、屏東縣東港鎮民代表會、xxxxxxxxxxxx、屏東縣東港鎮興和里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8 年 9 月 10 日及 108 年
11 月 26 日等二天登於臺灣時報第 19 綜合資訊】及張貼於本府網
站,並於 108 年 9 月 24 日及 108 年 12 月 1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臺灣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8 年 11 月 19 日、 109 年 1 月 3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南州鄉公所、屏東縣東港鎮公所、屏東縣南州鄉民代表會、屏東縣東港鎮民代表會、xxxxxxxxxxxx、屏東縣東港鎮興和里辦公室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 已於 108 年 12 月 10 日第 2 次公聽會針對 108 年 9 月 24 日第 1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五) 本案用地範圍內因考量權利人部分土地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尺較為細小,且涉及地上物遷移補償權益,於第一次公聽會後經重新檢討並告知其土地所有權人,在路線不變增設道路截角,新增公有及私有土地 11 筆,合計有 224 筆土地,將原有公有土地 36 筆
(約 31,929.14 平方公尺)、私有土地 177 筆(約 9,983.95 平方公尺),
修正為公有土地 39 筆(約 31,929.75 平方公尺)、私有土地 185 筆
(約 9,987.27 平方公尺),綜上,土地所有權人皆無異動,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已確實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兩場公聽會,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六) 農田水利會土地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1 日改制後,依農田水
利法第 23 條規定,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故前項公私有
土地筆數、面積調整如下:公有土地 57 筆(約 34,386.35 平方公
尺)、私有土地 167 筆(約 7,639.03 平方公尺)。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9 年 4 月 22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914706100 號、第
10915086400 號、第 10915087900 號、第 10915091000 號、第
109150933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
議,於 109 年 5 月 5 日、109 年 5 月 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作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之參據。而本府考量此價格僅由一家估價事務所查估之單一價格,恐使協議過程流於形式,與實質協議之立法目的有違,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併考量經費狀況後,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之查估市價加計 5% (關帝段 30 地號內等 72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5,355-20,475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等),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又為
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增進所有權人與本府協議價購之意願,另於 109 年 7 月 15 日屏府工
土字第 10926798000 號函,再次函詢尚未同意價購之所有權人於旨揭簽約日蒞臨會場與本府洽商。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已同意價購)、張○林、李○x、xxx、張○陸、王張○蚐(已同意價購)、許○x(已同意價購)、林○增(已同意價購)、x○、王○發、xxx(已同意價購)、xxx、x
○和(已同意價購)、xxx、x○鋙、xxx(已同意價購)、x
○x(已同意價購)、黃○國、興和里里長、xxx、xxx(已同意價購)、林○道、李○雲、顏○(已同意價購)、x○x、x
xx、莊○君、xxx(已同意價購)、顏○麟(已同意價購)、王
○文(已同意價購)、劉○榮(已同意價購)、xxx、許○倫(已同意價購)、李○儒、xxx等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 協議價購及xx意見通知本府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辦理送達,通知遭退回或無法送達者,已以 109 年 2 月 27 日屏府工
土字第 10907674400 號、109 年 3 月 18 日屏府工土字第
10910127000 號函向戶政及稅捐查明新址及其合法繼承人,並依新址、繼承人寄發通知且依法送達;綜上,均已確實使土地所有權人有xx意見之機會並均已合法送達。
(四) 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用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所有權人劉許○厘等人同意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563147 公頃,占用地範圍內私有土
地總面積 73.72%;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1)部分持分土地有他項權利設定之情形,占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4%。(2)因土地尚未辦竣繼承登記,占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0.69%。(3)部分所有權人未出席會議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等,占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21.59%,致協議不成立。經評估後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須拆除之住宅房屋均部分拆除(僅拆除騎樓),並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另本府有專案核發部分拆除之暫行人口遷移費,然本案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係為紓解南xxxx 000 xx慈惠醫護管理專校路段之交通壅塞問題,然而目前道路路寬僅約 8~10 公尺,則無法有效疏散車潮反而造成壅塞之隱憂,再者沿途部分路段有聚落,藉由道路改善以維護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俾利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之可及性及便利性。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 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28,633,057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15,333,057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2,900,00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400,00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440,410,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分項計畫書(第 11 次修正),核定總經費 440,410,000 元(計中央補助
款 374,349,000 元、屏東縣政府負擔 66,061,000 元),分別編列
於 108 年 75,554,000 元、109 年 157,275,000 元及 110 年
207,581,000 元,經費預算尚足敷支應。
(三) 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則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 3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市價補償其地價(關帝段 30 地號內等
72 筆地號之土地單價 5,000-18,900 元/平方公尺) 。
需用土地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縣長 潘孟安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