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投资人投资申请日为非正常交易日,则应当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浙商银行增金贝业务服务协议
经甲方(客户)、乙方(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就甲方自愿开通“增金贝”服务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一)“增金贝”服务:是乙方代理销售产品,由投资者将其在乙方开立的商卡或浙商e卡账户申请设定为签约账户,由投资者主动申购或授权乙方定期自动扣款并投资于博时基金黄金ETF基金D类份额。
(二)基金:指甲方作为基金投资人,通过“增金贝”服务申购或赎回的乙方代销的博时黄金ETF基金D类份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本协议项下指定基金为博时黄金ETF基金D类份额,基金代码:000929。
(三)黄金ETF基金:黄金ETF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是一种以黄金为基础资产,跟踪现货黄金价格波动的公募基金产品。
(四)博时黄金ETF基金D类份额:是指博时黄金ETF基金的场外份额。
(五)基金公司:指本协议约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 x协议签订之日,本协议项下基金公司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
(六)交易密码:是指浙商银行商卡或e卡账户的取款密码。
(七)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投资人投资申请日为非正常交易日,则应当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八)T+n日:指在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第二条 授权
甲方同意乙方及本协议指定的合作基金公司在开展本业务过程中可使用其个人客户信息、账户信息等,但乙方及其合作基金公司有义务对甲方的相关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服务条款
(一)签约
1.甲方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个人投资者,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基金者的范围。甲方还应符合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或类似性质的文件中对于 投资者范围的有关规定。
2.甲方如已在乙方开立商卡或浙商e卡账户,可凭有效 身份证件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可开办“增金贝”服务的渠道申请签订本项服务协议。
3.甲方的“增金贝”签约账户须保持账户状态持续正常。甲方在签订“增金贝”服务协议前已签约乙方代理博时基金 业务协议的,须使用签订该基金业务协议的账户签订本协议。
4.甲方签约“增金贝”服务,即授权乙方为其在基金公司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
(二)申购
1.甲方开通“增金贝”服务后,T日15:00前发起申购指定基金,通常情况下,T+1日经基金公司确认后计算基金收益,T+2日基金份额可用;T日15:00后发起申购指定基金,通常情况下,T+2日经基金公司确认后计算基金收益,T+3日基金份额可用。
2.本协议指定的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三)赎回
甲方T日15:00前发起赎回指定基金,通常情况下,T+2日资金到账;T日15:00后发起赎回指定基金,通常情况下, T+3日资金到账。
(四)分红
x基金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即博时基金会把通过租赁黄金等方式获得的收益不定期分红给投资者。
(五)其他
甲方“增金贝”签约账户涉及司法冻结期间,乙方暂停向甲方提供“增金贝”服务,同时根据有权执法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对基金份额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服务费率
甲方知晓并同意,甲方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乙方按照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05%的标准收取佣金。如果乙方调整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将以在乙方手机银行、网
银等电子渠道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而不再作个别通知。
第五条 风险提示
(一)投资黄金ETF基金为高风险业务,非保本且无预期收益,投资本金有可能蒙受损失,请甲方注意投资风险。
(二)甲方应在进行操作时妥善保管交易信息、网银U盾,特别是交易密码,因遗失交易密码、网络诈骗、木马等程序中毒等导致的任何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确认并声明,其已阅知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全 部条款,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增金贝”服务的各项权利及 责任,甲方遵守乙方代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定。
(二)甲方确认并声明,其已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登录指定基金公司官网等途径完整阅读并理解指定基金的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业务说明、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件,并全面认识通过“增金贝”服务申购的指定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知晓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即在不利的情况下,本金可能蒙受损失,并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
(三)甲方确认并已知晓,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甲方“增金贝”签约账户的基金可用余额权益进行冻结、强制扣划等,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赎回业务,直至有关机关对甲方基金可用余额权益解冻。
(四)甲方确认并保证,其系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规规定、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要求的、已开立浙商银行商卡或浙商e卡的个人客户。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或违反任一声明或保证,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法律、法规及规章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甲、乙
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选择其他管辖法院,可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约定)。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条 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相关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客户(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以上原因造成的损失。
(三)如本协议指定的“增金贝”签约账户被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冻结、扣划,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修订、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签约成功后生效。
(二)若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相关修改有异议的,可在相关修改生效前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 95527咨询或办理本项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
为同意接受相关修改。
(三)本协议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2.乙方根据自身内部管理需要决定终止“增金贝”服务;
3.甲方主动提出终止本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