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同市永泰南路甲 16 号
法定代表人: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
xx:
x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及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资格,且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多期净值型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委托乙方为甲方发行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本托管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产品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产品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宣传销售、管理、运作理财产品各项事宜。
2.根据本合同约定、理财产品文件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每期理财产品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不同期次的理财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每期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及投资
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每期理财产品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估值数据报表,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报表、估值数据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询乙方意见。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银行理财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监管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及对应产品文件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产品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每期理财产品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每期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期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托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清算支付、投资监督、信息披露、账户管理、绩效评估和增值服务等托管职责,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每期理财产品的清算、交割事宜,乙方承诺具有便捷高效的资金清算信息系统及内部流程,能够在 5 分钟以内完成
资金清算,每日拒绝接受甲方划款指令时间不得早于 16 点 30 分;甲方因特殊原因在大额系统关闭前发出的指令乙方当天应全部受理并完成清算划款,大额系统关闭后乙方应通过小额系统、同城清算
系统等方式在当天完成划款;
4.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违法违规行为拒绝整改的有权向甲方属地监管机构及甲方主管部门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自托管的每期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最晚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人行等监管部门备案、托管账户(包括不限于资金账户等各类投资账户及中债、上清各类交易及资金账户)开立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开立托管账户所必要的各项资料。
9.乙方委派专人对接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资产交割、估值核算、信息披露、数据报送等各项业务,协助甲方安全合规并高效便捷的办理每期理财产品管理运作各项事宜,并按季出具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产品基本情况、风险与合规情况等),于每季度首月 15 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10.因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给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理财产品财产和甲方予以赔偿。
11.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指令要求(含电子或书面指令)
办理资金汇划、资产交割等相关托管业务,未经甲方电子指令或书面指令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支取、汇划、调拨和冻结托管的甲方财产,包括不限于资金、资产(实物类或电子类)或负债等。
12.乙方承诺严格按照甲方指令顺序
要求办理资金汇划及资产交割业务,乙方承诺实时查询并及时向甲方反馈指令执行状态,包括不限于资金汇划及资产交割状态等,在上一笔指令所含资金未清算或资产未交割时不得执行下一笔甲方指令并应立即向甲方反馈上一笔指令状态,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13.乙方承诺头寸资金备付充足,在甲方托管账户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乙方确保甲方资金汇划指令得到及时顺畅执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形式侵占、挪用或盗取托管的甲方财产(含资金或资产)。
14.乙方承诺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完成托管直连系统开发(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财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直连)、联调测试和升级优化工作,并严格按照甲方托管接口规范进行系统开发和升级优化。双方本着建设标准化和通用化托管直连系统接口的目标,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出系统接口升级优化的建议,供甲方参考。
15.托管人应提供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理财资金活期和定期存款价格,并根据市场情况双方协商及时调整。
16.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业务行业动态、市场研究、资产配置、风险信息、行业动态及市场信息、运行建议(或绩效风控报告)、业务培训
等咨询服务。
17.乙方承诺具备证券投资基金及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资格,且在监管规定的有效期内。
18.乙方承诺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等托管业务不少于 5 年,证券投
资基金等托管业务总规模不低于 2 万亿元,其中托管银行理财产品
规模不低于 3,000 亿元。
19.乙方承诺能够指定专人对接与甲方合作的各项托管业务事项、数据报表、托管报告和增值服务等托管服务事项。
20.乙方承诺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在接入有权部门的查封、冻结、扣划系统接口中已进行白名单等特殊标注,在相关系统中已作出限制冻结设置,在接到有关机关冻结、扣划指令时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的特殊性,避免因纠纷、争议而使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系统直接执行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造成该理财产品业务正常办理受限或理财产品客户正常兑付工作无法开展等负面事件发生。
21.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
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每期理财产品项下所募集的资金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现金类资产及理财产品项下其他资产。
(二)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前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对应的《农商行理财产品成立要素函》(附件一)及《产品说明书》。
(三)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对应期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理财产品的初始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向乙方
发出该理财产品的《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四),乙方自资金实际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四)每期理财产品均通过以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产品初始募集资金、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均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其他清算往来理财标准户账号:157101013010990000890
开户行全称: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上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五)甲方在每期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本合同预留印鉴(附件六)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应期次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理财产品托管原则
1.每期理财产品均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甲乙双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
同项下托管财产之间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实现理财产品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理财产品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甲乙双方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进行款项划付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6. 乙方就具体理财产品项下的托管财产的托管职责始于具体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财产到账之日,终于具体理财产品终止并办理完毕资金清算、资产交割等事宜之日。
7.乙方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理财产品托管职责,安全保管甲方委托托管的理财资金与资产;在本合同及托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项下,并根据甲方指令要求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割等事宜;乙方每个工作日应与甲方进行托管产品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对账,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等。
第四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账户管理均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甲方名称-理财产品名称”(具体账户名称以乙方实际开立为准)。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每期理财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为每期理财产品单独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期理财产品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不得与其他期理财产品混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期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期理财产品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本期理财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为每期理财产品开立的唯一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每期理财产品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本期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安排,以理财产品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每期理财产品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理财产品所持有的、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本期理财产品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期理财产品投资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为每期理财产品独立开立对应基金账户,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期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每期理财产品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期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理财产品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甲方在该系统发起申请,乙方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办理完成后乙方需提供《关于申请开通中证机构间市场账户的说明函》回执给甲方。
(七)定期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闲置委托资金如需要存放为定期存款的,一般情况下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定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乙方名章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存单(存款证实书)原件应由乙方保管。定期存款到期或提前支取的,其定期存款账户中所有款项必须原路径划拨至本合同项下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对应托管账户中。
甲方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八)其他账户
与理财产品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投资的每期理财产品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告知乙方理财产品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乙方,并在告知之后五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乙方“深证通”小站号:K0202)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产品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于 T 日 22:00 前将理财产品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最晚于 T+1 日上午 9:00 前打印T 日清算后的证券账户对账单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券商提供电子对账数据的,应保证电子对账数据与纸质盖章版对账单一致,以便乙方进行对账。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
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邮件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邮件双方约定的其他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产品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六条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理财产品份额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应保证在确认日 16:30 前将开放日的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和分红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产品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
到达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产品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产品的损失。
具体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事项参照产品说明书以及后续产品公告。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第七条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产品
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产品直接投资的资产是否符合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
(四)具体监督与核查事项参照本协议项下对应各期理财产品的《成立要素函》(附件一)约定为准。
第八条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资金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甲乙双方应优先使用电子指令办理资金清算、资产交割等各项托管业务事项。若电子指令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采取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指令传输方式。
甲乙双方应加快完善电子指令系统接口升级改造工作,并加强系统直连接口维护工作,确保电子指令安全稳定运行并逐步实现全部替代纸质指令(系统故障时除外),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深圳通数据交换平台通讯线路各自接入端的安装及系统调试和日常维护,并向对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帮助。
乙方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产品约定范围内执行产品投资监督职责,如甲方指令原则上不违背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投资资
产、负债和发生金额以甲方为准,乙方不得随意、恶意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甲方的投资等交易指令及相关事项。
(一)指令的形式及指令启用函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和托管网银传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乙方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深证通电子指令直联系统简称电子指令系统,是指甲乙双方的技术系统与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数据交换平台进行接口对接,以实时报文的方式传输相关指令的系统。
深证通电子指令简称电子指令,是指甲方通过电子指令系统发送给乙方,要求乙方执行相应资金收付或交易查询的指令,包括资金清算划拨指令以及交易查询指令。
甲方通过电子指令系统发送的电子指令包括:电子划款指令、电子估值对账、资金明细查询和资产明细查询等,具体以甲乙双方电子指令系统已实现功能为准。
电子指令系统自动识别并接入乙方系统的电子指令视为已通过甲方的内部审核,乙方将据此审核指令要素及附件后执行,不再审核预留印鉴。
双方使用以下深证通USERID 传输电子指令:甲方:
乙方:
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邮件指令。
在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书面向乙方提供加盖本协议预留印鉴(附件六)的“指令启用函”(附件五)。
(二)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1.授权通知的内容: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
(附件二)(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未注明生效时间的以授权通知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邮件传送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扫描件,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更换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应提前使用邮件方式向乙方(邮件:)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乙方。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三)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理财产品时,采用深证通和托管网银传送的电子指令及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资金划拨类指令及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指令”)。指令应加盖本协议授权通知书(附件二)上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甲方选择以下(1)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电子直连对接等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应事先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后,以指定传真或电子邮箱发送划款指令作为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式按照以下第(2)款甲方以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指令执行。
(2)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甲方选择以指定传真/电子邮箱方式发送指令的,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若甲方发现发出的指令有误时,应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乙方,若乙方未执行指令,甲方需向乙方出具作废指令,并重新出具指令。xxx已执行指令,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理财产品开始运作前,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和指令启用函。
2.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向乙方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
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邮件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甲方要求的指令执行顺序及时执行,并及时向甲方反馈业务处理信息。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执行或错误执行甲方指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电子指令的时间或内容等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且无乙方过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于甲方同时选择电子指令直联、邮件以及传真等渠道发送指令,或同种渠道多次发送相同金额及相同要素的指令,乙方应立即与甲方电话联系并确认后再执行甲方相关指令。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乙方应与甲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 16:3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电话通知乙方。
3.甲方发送指令时应同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甲方预留印鉴扫描后邮件发送)。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若电子指令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甲方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共同协商处理;若指令需要暂缓执行,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由乙方在其清算系统中将该指令进行暂缓处理;若指令需要作废,甲方应及时与乙方电话沟通确认,再次与乙方电话确认后,由乙方在其清算系统中将该指令进行作废处理,指令状态变成“已作废”。已执行支付的指令不能进行暂缓或作废操作,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若撤销传真指令或邮件指令的,甲方应在原传真指令或邮件指令上注明“作废”字样后传真或邮件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
(五)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有权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甲方重新发送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乙方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及准确。乙方待收齐相关资
料并在指令形式审查通过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乙方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
3.根据交易规则,乙方若只能事后发现甲方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在及时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函后,即视为履行了对甲方的投资监督职责。在尽到了投资监督义务后,对于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给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规定期限内纠正,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报告中国银保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对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免于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为准。
指令若以电子形式发出,则甲乙双方分别保管,乙方仅保管成功接收的电子指令。
(八)相关责任
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自身过错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保各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具体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处理事项以对应各期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二)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理财产品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产品份额总数,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三)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发送给乙方核对,双方每日核对【前一交易日】理财
产品净值。估值原则应符合每期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在理财产品估值确认日的 T+1 日将 T 日估值表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估值表当日 1 个小时内完成复核(其中初次核对应由系统自动完成,即甲方发送估值数据后,乙方应最晚于 10 分钟内完成并标注核对不一致的数据及差异金额等);涉及开放式理财产品开放期的估值,甲方应在乙方托管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结束将估值结果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安排人员确保当日完成估值数据核对工作。
乙方复核估值表无误后回复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包含甲方或为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估值外包机构与乙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x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作为对应理财产品估值参考,具体以甲方发行的每只/每期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估值方法及调整和更新后的估值方法为准,甲方应在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成立之前提供对应产品说明书等文件。
1.估值主要原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法计量:
(1)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资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3)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当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时,应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2.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3.银行存款按双方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如果市场同业利率发生持续大幅波动,则双方可共同协商,对上述利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4.投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
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前)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分别估值。
(2)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理财产品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不会对理财产品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文件有新增或变更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5.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
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投资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的估值
(1)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份额
净值的,按最近一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资产管理产品、非标债权或其它特殊目的载体等披露收益率的,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计提收益。
7.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甲方发行理财产品说明书等文件约定的方法对资产及负债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甲方可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估值错误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文件有新增或变更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数据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费用与税收
x协议项下各期理财产品的具体费用、费率、计提方式、支付时间等要素以各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成立要素函的费用事项为准。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
(一)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托管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定期报告
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并发送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季度报告 5 工作日内、半年报告 15 工作日内、年度报告 25 工作日内
完成相关财务信息复核并反馈甲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日或者剩
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日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乙方应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
2.净值报告及账单
(私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
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公募开放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 2 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公募封闭式理财适用)甲方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3.甲方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明的信息披露内容,甲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及理财文件的约定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 1、2 中明列的定期报告、净值报告、账单的编制和披露等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应由乙方复核的内容,乙方应及时进行复核;甲方应及时将上述披露内容提供给乙方并预留充分的时间便于履行复核职责。乙方在甲方报告等文本上盖章确认即视为乙方已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或者理财文件中约定需要披露的事项,由甲方按法律法规或者理财文件规定进行公布。
乙方应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方式如下:甲乙双方签订托管协议后,由甲方通过甲方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与客户约定的其他平台建立的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予以披露,视同乙方完成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披露工作。
对于甲方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中不在乙方复核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由甲方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和保证责任。
对于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应由乙方复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客观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相应复核职责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理财产品清算
(一)每期理财产品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日。如清算期超过 5 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到期报告并发送至乙方。到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到期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到期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产品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到期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名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且首期理财产品项下全部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各期理财产品终止而终止,乙方自各期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产品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的。
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理财产品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5、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托管合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汇划、支取或交割甲方托管财产
(含现金或资产等)。但因法律法规、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乙方协助执行的除外。
2、乙方无故未按照甲方指令要求或指令顺序执行的。
3、因乙方头寸不足、系统故障、内部流程等自身原因导致在甲方托管账户资金充足的提前下但未能按时执行甲方指令的。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或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恐怖融资、逃税等非
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五)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产品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产品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并由甲方按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人披露。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章):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