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发行费用人民币 68,190,736.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2,609,263.34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707 号验资报告。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0-037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7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1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实际发行普通股
21,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 3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820,800,000.00 元,扣除
各类发行费用人民币 68,190,736.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2,609,263.34元,上述资金已经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I1070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4)。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新增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锐明”)为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新增深圳市信瑞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瑞检测”)、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锐明”)和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锐明”)为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新增四川锐明为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用于募投项目的建设,同意公司及上述全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发 布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xxxx://xxx.xxxxxx.xxx.xx)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近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存储余额(元)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行 | 755904849810602 | 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产业化项目 | 1,493,710.17 |
东莞市锐明智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 部 | 755947913910801 | 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 产业化项目 | 14,445,975.60 |
湖北锐明电子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 部 | 755949899210601 | 商用车综合监控信息化产品 产业化项目 | 14,000,000.00 |
四川锐明智通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深 圳中心区支行 | 20000043460900033927536 | 研发中心基础 研究部建设项目 | 0.00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行 | 20000014879900031895433 | 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目 | 47,326,985.53 |
深圳市信瑞检测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深 圳中心区支行 | 20000043420000033863772 | 研发中心基础 研究部建设项目 | 5,270,600.00 |
重庆锐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深圳中心区支 行 | 2000004342370003869155 | 研发中心基础研究部建设项 目 | 0.00 |
四川锐明智通 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深 圳南山支行 | 73060122000225024 | 营销与服务网 络建设项目 | 0.00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行 | 73060122000208818 | 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38,117,274.22 |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福田支行 | 741973087975 | 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流动资金 | 11,156,436.11 |
合 计 | - | - | - | 131,810,981.63 |
注 1: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议案》,其中募集资金的使用额度不超过 6 亿元(含
本数)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截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且尚未到期的金额为 59,900 万元。
注 2: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9,776.25 万元(其中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计
人民币 9,125.52 万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 650.73 万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已实际完成置换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资金 2,418.60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锐明技术及作为实施主体的全资子公司(东莞锐明、四川锐明、重庆锐明、信瑞检测、xxxx),xxxxxxx,x方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在乙方的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