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技(一)字第 0990160764-A 號函核定更名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訂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教育部
台技(一)字第 0990160764-A 號函核定更名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教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校為加強與國外大學之國際學術合作與交流,並提供所屬學生至雙方學校修讀相關課程,增進學生學習機會,拓展學生視野,特依據大學 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大學辦理 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本校外國學生入學申請辦法暨學則,訂定本辨法。
第二條 x辨法所稱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國外學校依簽訂合約,建立雙方課程認可機制,協助所屬學生至對方學校進修,在符合教育相關法規及本校學則規範下,且符合雙方畢業資格規定後,分別授予學位。
第三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以與本校簽訂國際學術交流協議關係之國外大學為主,且應為當地國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並經駐外單位查證屬實之大學。
第四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學位之國外大學學生之甄審入學程序,依本校外國學生入學申請辦法辦理。
第五條 修讀雙聯學制學生,在本校修業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年制學士班學生至少 2 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至少 2 學期
第六條 依本辦法修習雙聯學制學生,在國外大學之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得併計為畢業之修業年限及修習學分數。四年制在兩校修業時間合計至少須滿 32 個月,碩士班至少須修滿 12 個月。學生在兩校當地修習之學分數,累計需各達最低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條 本校與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大學得進行遠距教學合作或辦理學生短期交流,輔導學生預修對方學校相關科目學分,但學分總數(含抵免學分)最多以畢業總學分三分之一為限;其以遠距教學合作方式須符合教育部之規定。
第八條本校與國外學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應由本校研究發展處擬具包含中、英文版本之「雙聯學制合作協議書」草案,陳校長核准並經雙方簽署後方得實施。
本校研究發展處完成簽訂協議手續後,應將前項「雙聯學制合作協議書」副本乙份送教務處備查並辦理學生入學通知事宜。
第九條 與本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國外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推薦學生名單及下列申請資料寄送本校研究發展處,由教務處審核申請學生之資格、表件,合格者轉由申請修讀之學系(所)進行甄審:
一、入學申請表乙份。
二、外國學校之學生證件影本,並另附該證件經公證之中文或英文翻譯影本各乙份。
三、全部課程成績單(必要時得出具學分及課程大綱說明)原文及中 文翻譯影本(或英文翻譯本並經原就讀學校加蓋章戳或鋼印)1 份。
(成績在各學制相關及格規定以上之科目才可抵免學分)。
四、中文或英文健康證明影本乙份(包括後天免疫不全症病毒有關檢查)。
五、財力證明書(具備足夠在台就學之財力)。
六、申請院(所、系)指定文件及其他依協議應附繳之文件。
如經核准入學,應於註冊時繳驗前項各類證件之正本並繳交健康及傷害保險證明,如未投保者須繳納保險費委由本校代辦投保事宜。
第十條 申請修讀本校雙聯學制之學生,應具備中文聽、說、讀、寫之能力;本校學生至國外修讀雙聯學制,外文能力應符合對方學校要求,入學後如語言能力不足以修課時,應加修相關語文課程。
第十一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外國學生,於原就讀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學生,於國外學校修讀及格之科目及學分,應於本校規定修業年限,依本校「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上列學生經核准抵免後,如符合各所、系畢業資格規定者,授予本校學位。
第十二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每學期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開始日二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返回原就讀所、系適當年級就讀;其於國外學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得依本校「學生學分抵免辦法」申請抵免。
第十三條 申請修讀本校雙聯學制之學生入學後,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恪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由所屬學系負責學業輔導,其學籍、成績考核、獎學金、生活輔導等事項,除依兩校合作事項辦理外,其餘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學校修讀雙聯學制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需依內政部「役男出境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五條 x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與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x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x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