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标的物 豆粕期货合约 合约类型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交易单位 1手(10吨)豆粕期货合约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0.5元/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与豆粕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合约月份 1、3、5、7、8、9、11、12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最后交易日 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 到期日 同最后交易日 行权价格...
目 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权合约 01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02
第一章 总则 02
第二章 期权合约 02
第三章 交易业务 03
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 04
第五章 结算业务 06
第六章 风险管理 06
第七章 信息管理 10
第八章 附则 11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12
第一章 总则 12
第二章 资格管理 12
第三章 做市业务 14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1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 附则 16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17
第一章 总则 17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17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18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的监督 19
第五章 附则 20
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 21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 21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22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22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22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正案 28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28
七、《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修正案 28
八、《<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 29
九、《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正案 29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物 | 豆粕期货合约 |
合约类型 | 看涨期权、看跌期权 |
交易单位 | 1手(10吨)豆粕期货合约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0.5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与豆粕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
合约月份 | 1、3、5、7、8、9、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00,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5个交易日 |
到期日 | 同最后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行权价格覆盖豆粕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浮动1.5倍当日涨跌停板幅度对应的价格范围。行权价格 ≤2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25元/吨;200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行权价格间距为50元/吨;行权价格>5000元/吨 行权价格间距为100元/吨。 |
行权方式 | 美式。买方可以在到期日之前任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到期日15:30之前提出行权申请。 |
交易代码 | 看涨期权:M-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M-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 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五条 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 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 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 会员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 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
布。
第二十七条 期权合约挂盘和摘盘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盘。第二十八条 期权合约了结方式包括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买入或者卖出与所持期权合约的数量、标的物、月份、到期日、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权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章 行权与履约
第三十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以提出行权申请,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期权卖方有履约义务。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按照随机均匀抽取原则进行行权配对。
第三十二条 期权买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行权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行权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期权卖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履约后的双向期货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数量不超过履约获得的期货持仓量。对冲结果从当日期货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上述业务的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看涨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与履约后,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卖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买持仓。
第三十四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第三十五条 到期日闭市后,交易所进行如下处理:
(一)行权价格小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涨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
(二)行权价格大于当日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的看跌期权持仓自动申请行权。期权买方也可以取消自动申请行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每日交易闭市后,交易所根据闭市时的期权买方持仓及其所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以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按照以下步骤确定期权能否行权:
(一)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之和不得超过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限额,否则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二)期权行权后期权买方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零,否则实行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具体要求如下:
1. 行权价格小于(大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跌)期权以及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期权行权时,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2. 行权价格大于(小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的看涨(跌)期权行权时,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并能弥补虚值额。虚值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看涨期权的虚值额 = Xxx(期权合约行权价格 - 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的虚值额 = Xx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 - 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第五章 结算业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支付)权利金。
第四十条 期权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该期权合约保证金收取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卖方所平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确定。
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第四十二条 期权合约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
(一)除最后交易日外,交易所根据隐含波动率确定各期权合约的理论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二)最后交易日,期权合约结算价计算公式为:
看涨期权结算价 = Xx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看跌期权结算价 = Xxx(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最小变动价位);
(三)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本办法所称隐含波动率是指根据期权市场价格,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标的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率。
第四十三条 对于行权或放弃的买卖双方,交易所于结算时减少各自相应的期权合约持仓,同时释放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期权合约结算价 ×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
(二)期权合约结算价 ×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单位 +(1/2)× 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第四十六条 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第四十七条 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停板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二)跌停板价格 = Xxx(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八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交易所不实行强制减仓措施,交易所认定出现异常情况除外。
第五十条 当标的期货合约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时,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随之相应变化。
第五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 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同阶段标的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限仓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权合约实行交易限额制度,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的条件、应提供材料等,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五十七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
2.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 = 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 / 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 ×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的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 × 平仓比例。
其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若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持仓量相等,按先期货、后期权原则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若期货合约持仓量相同,先按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字母先后顺序、合约月份时间顺序由近到远,再按买卖持仓量不等时持仓量较大方向的持
仓先平、买卖持仓量相等时先买持仓后卖持仓的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若期权合约持仓量相等,按先卖持仓后买持仓,再依次按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字母先后顺序、期货合约月份时间顺序由近到远,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选择强行平仓的合约。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
若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再依次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一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3.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五十六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五十八条 期权合约强行平仓买(卖)委托价格为当日涨(跌)停板价,成交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九条 期权合约强行平仓的通知、执行及确认程序,因价格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致使强行平仓无法在当日全部完成或者延迟完成情况处理等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六十条 在期权、期货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
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三)项异常情况并且期权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理事会还可以决定采取强制减仓紧急措施。
强制减仓具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
第六十二条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的情形、方式等,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期权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权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期权交易行情、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期权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期权交易信息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期权交易信息进行经营管理。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发布即时、延时、每日、每周和每月期权交易行情信息,每日、每月、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交易信息。
第六十六条 即时行情信息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延时行情信息是指即时行情信息延迟一定时间后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第六十七条 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活跃月份前 20 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第六十八条 每周期权交易行情信息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周结算价、涨跌(本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成交量、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六十九条 每月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交易代码、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
持仓量及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和行权量。
第七十条 每年期权交易统计信息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所有品种期权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总行权量和分品种行权量。
第七十一条 期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传播、使用及监督管理等规定,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与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权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 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
(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
(五)申请品种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
(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
(八)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
(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市商申请其他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补充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
(四)、(五)、(八)、(九)项所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正式成为做市商,具有该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
第八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在某一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
格: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该期权品种上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三个月未完成报价义务;
(二)在该期权品种年度做市评价排名中处于最末位(含并列情况),且年度日均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或年度日均有效回应询价比小于 80%;
(三)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做市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在所有期权品种上的做市商资
格:
(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三)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做市商资格条件;
(四)依法被收购、兼并、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五)向交易所提交虚假材料;
(六)交易所认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做市商放弃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提前一个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做市商放弃或被取消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的,自交易所通知失去资格之日起,其与交易所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动终止;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外,一年内交易所不再受理其在该期权品种的做市商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期权品种的做市商业务,并向市场公布,相关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数量。
第三章 做市业务
第十三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专用的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使用该交易编码从事与做市业务无关的其他交易。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将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
第十四条 做市商变更做市交易编码或者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后,应当自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生效或者失去资格之日起 1 个月内了结原做市交易编码下的相关持仓,出现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持仓合约出现同方向连续停板;
(二)持仓合约处于极度虚 / 实值等情况,合约流动性不足;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自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生效或者失去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之日起,交易所将限制原做市交易编码相关开仓权限。在规定时间未能及时了结持仓且未出现前款三种情形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相关持仓了结后,若该做市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应当及时予以注销。第十五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分为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
(一)持续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主动提供的持续性双边报价。
(二)回应报价。在期权交易时间内,做市商按协议约定,对收到询价请求的期权合约,进行的双边报价。
第十六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要求做市商对指定期权合约进行双边报价。第十七条 做市商的报价内容包括合约代码、买入价、卖出价和双边报价数量。 第十八条 做市商双边报价以限价方式申报。
第十九条 因履行做市义务需要,做市商可以在客户投机持仓限额标准基础上,申请增加持仓额度。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履行以下全部或部分义务:
(一)持续报价的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二)回应报价的有效回应询价比应当符合协议约定;
(三)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是指在协议约定履行持续报价义务的所有合约上做市商报价处于有效持续报价状态的时间总和与交易时间总和的比例。
有效持续报价状态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最优报价数量不小于协议规定的最小报价数量;
(二)最优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规定的最大买卖价差。
其中,最优报价数量是指做市商报入的最优买入价和最优卖出价的成对委托报价数量;最优买卖价差是指做市商在同一时刻最优卖出价与最优买入价之差。
第二十三条 有效回应询价比,是指在协议约定履行回应报价义务的所有合约上做市商有效回应报价次数总和与询价请求次数总和的比例。
有效回应报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响应时间不大于协议规定的最长响应时间;
(二)报价数量不小于协议规定的最小报价数量;
(三)买卖价差不大于协议规定的最大买卖价差;
(四)持续时间不小于协议规定的最短持续时间,或者在最短持续时间内成交。
其中,响应时间是指交易所系统收到询价与做市商回应报价之间的时间差;持续时间是指做市商回应报价的挂单与撤单或成交的时间差的累计值。
第二十四条 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免除做市商相应的报价义务:
(一)期权合约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免除做市商在所有做市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二)标的期货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月份的所有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三)期权合约达到涨跌停板价格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报价义务;
(四)期权合约出现符合协议要求的报价价差和报价数量的委托时,免除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回应报价义务;
(五)做市商在某期权合约上的卖出报价低于协议规定时,免除该做市商在该期权合约上的买入报价义务;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做市义务。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定期对做市商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做市商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方可享受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按照本办法、相关业务规则对做市商进行监管,做市商及其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做市商应当依据市场情况合理报价。
第二十八条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资格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理机制,按季度向交易所报告做市技术系统开发、测试、接入和升级等变化情况,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参与相关测试及应急演练工作。
第三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做市义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进行年度排名,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排名。评价内容包括有效持续报价时间比、有效回应询价比、成交及买卖价差等情况。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排名相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做市商的控股股东(合伙人)、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做市业务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以及财务状况和技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做市业务情况,妥善保存相关交易及风控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做市商的风险管理、交易行为、系统运行以及经营、资信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市商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期权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及其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客户的期权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客户审慎参与期权交易,执行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
第四条 客户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期权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第二章 适当性管理的标准
第五条 客户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具有交易所交易编码。
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个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 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
民币 10 万元;
(二)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记录;
(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单位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一)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 5 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
民币 10 万元;
(二)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货、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
(三)具有交易所认可的累计 10 个交易日、20 笔及以上的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四)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仿真交易行权记录;
(五)具有参与期权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一般单位客户是指除第八条所列特殊单位客户和做市商以外的单位客户。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为特殊单位
客户、做市商、最近三年内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的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特殊类型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可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前四项和第七条第一款前四项的规定。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第九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调
整。
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并及时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客户的交易编码向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客户到其营业场所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相关事宜。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客观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严格验证客户资金、期权仿真交易经历和真实交易经历,测试客户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客户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
据。
第十三条 客户的期货、期权基础知识测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户应当参加交易所认可的知识测试,测试分数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标准;
(二)个人客户本人及一般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应当参加测试,不得由他人替代;
(三)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监督人员;
(四)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的培训;
(五)客户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应当出具测试成绩。
第十四条 客户的期权仿真交易成交、行权或者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材料,应当由期货公司会员核实后加盖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应当要求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个人客户本人签字,单位客户加盖本公司公章。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要求进行审核,由经办人签字、审核人审核(经办人和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并加盖期货公司会员合法有效的印章。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揭示、告知、知识测试以及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过程采集现场影像资料。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妥善保存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证明、知识测试材料、期权仿真交易成交与行权或者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证明材料、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客户办理期权交易权限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和前款规定的影像资料,以备交易所检查。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引导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手续的,应当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机制,落实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要求,并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客户应当如实申报期权交易权限申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期权交易的结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四章 适当性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可以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适当性制度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期权交易权限开通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可以将有关违规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九条 转让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其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
第二十二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所不予受理会员资格转让的申请:
……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期权业务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下发暂停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并限期了结现有期货合约持仓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放弃会员资格后,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通过平仓、移仓等方式了结各期货合约持仓;
……
第三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
(七)停止期货、期权业务;
……
第四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期权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
……
(六)控制结算风险,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
第四十一条 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 上一交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 当日盈亏 + 当日期权权利 金收支 +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以及期权权利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九十三条 交易所对期权结算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期货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二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
焦炭、焦煤、鸡蛋以外品种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期间,当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单边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焦炭、焦煤、鸡蛋品种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鸡蛋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一般月份(合约上市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九个交易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
除鸡蛋品种外,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
鸡蛋期货合约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对期权交易风险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合约 代码 | 买持仓量 | 卖持仓量 | 持仓性质 | 建仓时间 | 持仓占用 保证金 | 可动用 资金 | 预报 交割数量 | 申请 交割数量 | 持仓意向 | |
合计 | ||||||||||
资金来源 说明 | ||||||||||
会员 单位意见 | 会员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
交易所 意见 | 交易所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大连商品交易所非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合约代码 | 期货合约 | 期权合约 | 持仓性质 | 建仓时间 | 持仓占用 保证金 | 可动用资金 | 预报交割数量 | 申请交割数量 | 持仓意向 | ||||
买持仓量 | 卖持仓量 | 看涨期权 买持仓 | 看跌期权 卖持仓 | 看涨期权 卖持仓 | 看跌期权 买持仓 | ||||||||
仅有期权持仓无需填写此项 | 仅有期权持仓无需填写此项 | ||||||||||||
合计 | |||||||||||||
资金来源说明 | |||||||||||||
会员单位意见 |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交易所 | |||||||||||||
意见 | |||||||||||||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客户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客户 名称 | 客户 编码 | 合约 代码 | 买持仓量 | 卖持仓量 | 建仓时间 | 持仓性质 | 持仓占用 保证金 | 可动用 资金 | 预报 交割数量 | 申请 交割数量 | 持仓意向 | |
合计 | ||||||||||||
资金来源 说明 | ||||||||||||
会员 单位意见 | 会员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
交易所 意见 | 交易所盖章: | 负责人签字: | 年 | 月 | 日 |
大连商品交易所客户大户报告表
会员名称: 会员编号: 年 月 日
持仓
建仓
交割
交割
占用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
仓量
卖持
仓量
买持
代码
合约
编码
客户
名称
客户
申请
预报
持仓
看涨期权 买持仓
看跌期权 卖持仓
看涨期权 卖持仓
看跌期权 买持仓
可动用
时间
保证金
资金
数量
数量
意向
仅有
仅有
持仓
期权
持仓
期权
无需
无需
此项
填写
此项
填写
合计
资金
来源
说明
会员
单位
意见
会员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交易所意见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七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取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后,可以在相关品种的期货、期权 合约上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
对增加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申请人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的数量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
……
套期保值持仓增加额度不得超过申请人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申请人全年各期货、期权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累计不得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具有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报告现货、期货、期权交易情况。
六、《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按照品种的不同,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 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
第十六条 结算时,交易所按照当日公布的套利交易保证金参数,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对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所有持仓按照先跨期、后跨品种的原则,根据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由近到 远的顺序进行组合,收取套利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条 交易所对会员和客户的资信情况及期货、期权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和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七、《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信息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八、《<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期货或期权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按照一次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次数分开统计。
……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九、《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正案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电脑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和指定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规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为不具备期权交易条件的客户开通期权交
易权限的;
……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至 6 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做市商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 1 至 20 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
处 1 至 5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
可并处 5 至 20 万元的罚款:
……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至 6 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
得或者违规所得 5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5 至 20 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
得 10 万元以下的,可并处 10 至 100 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做市商违反交易编码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会员、做市商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至 6 个月、取消会员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1 至 6 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做市商或客户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 1 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 1 至 20 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做市商、客户的处罚,划拨做市商、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会员、做市商、客户、指定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注: 为新增部分标识; 为删除部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