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 号)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428,57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9,999,985.00 元,扣除各项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xx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6-67
江苏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❹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 号)核准,江苏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428,57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99,999,985.00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人民币 39,551,428.27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0,448,556.73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6 日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38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4 年度非公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第一期部分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实施主体重新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单位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 力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 支行 | 1111629929100522622 | 12,000 |
太和县xx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 支行 | 1111629929100522595 | 15,000 |
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 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 支行 | 1111629929100522072 | 15,000 |
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 牡丹支行 | 1312000629300015770 | 14,000 |
公司、各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分别与上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江苏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牡丹支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启东市华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太和县xx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萧县华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宿州金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xx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xx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xx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xx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xx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xx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xx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xx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xx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xx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