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福州市城市供用水合同范本
(征求意见稿)
合同编号:
供水人(下称“甲方”):
用水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了明确供水人、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福州市供水收费政策,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乙方的用水信息以附件《供用水信息表》载明的为准。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除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停电/爆管等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或出现其他确需停水的情形外,甲方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
甲方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质、水压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及水处理设备,方案及设备应征得甲方同意且不得影响甲方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水表计量作为水费的结算依据。
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用水性质、用水量,按政府部门公布的供水价格及类别结算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政府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有权代有关单位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下称“代收费用”),代收项目及标准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二)甲方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应当自甲方送达当期缴费通知(包括纸质通知单、短信、电话、张贴告示、微信及其他方式中的任一方式)之日起 日内缴纳水费。乙方在缴纳水费时应一并向甲方缴纳代收费用。
(三)如不能正常抄读水表的,甲方可根据最近一次实际抄读水表日之前的 估算本期水量并收取水费。甲方有权在下次正常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多退少补。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读水表的,乙方应在 个月内为甲方抄读水表排除障碍,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如对当期水费有异议的,应自甲方送达当期水费缴费通知之日起 日内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甲方,但乙方应先行缴纳当期水费。水费计算确有错误的,在次期的缴费结算中予以更正。
(五)乙方提出将水表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检定机构校准的,甲方应当提供替换水表,乙方应予以配合。送检水表经校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检验、更换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符合国家标准的,则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乙方提出异议前最近1个抄表周期的用水量,由甲方根据校准结果计算用水量后予以多退少补。
(六)乙方有不同性质用水的,应申请分别装表计量。乙方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核调用水性质及用水指标,并从高计收水费。
(七)消防、绿化、卫生、景观等小区公共用水水费及漏损水量水费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分摊,并由小区管理者(包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所在地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推选代表,下同)负责向甲方缴交;如小区无管理者的,则由小区全体业主按户均摊,由乙方与当期水费一同向甲方缴交。
第四条 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含供水价格管理)等现行规定各自承担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但如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国家、省、市政府(包括其职能部门)另有新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读和更换水表等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便利。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便利。
(三)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关于供用水问题的咨询、投诉、建议。
甲方依法公开与城市供用水有关的信息,甲方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公众号、网站等任一平台发布与供用水有关的信息,视同送达乙方。
(四)乙方申请办理用水业务的,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及时办理。
(五)乙方负责范围的管道及设施(含材料、设备以及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以保证供水压力和管网水质。
(六)乙方或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小区内公共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工作,并对小区内公共供水设施的漏失、水压和水质负责。
(七)乙方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堆、压、淹、埋水表和表箱(井)及占用表箱(井),不得擅自迁移、改动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水表发生损坏或运行异常时,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应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用水地址外或向他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擅自将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台水表,不得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出现其他违反规定用水的情形。
(九)乙方不得采取故意损坏水表、私自开启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装水表、表前接管等方式违反规定用水。
(十)因违反规定用水、欠费等原因被停止供水的,如乙方要求恢复用水的,则乙方应先行消除违反规定用水情形、缴清所有欠费后,甲方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如乙方为小区管理者的,在供用水期间小区变更管理者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配合甲方与小区新的管理者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办理水表过户登记手续。在水表过户登记至小区新的管理者名下前,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水费等款项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除外。
2、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未向乙方供水的,应当支付 违约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水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或代收费用的,甲方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停止供水。如因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如出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用水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乙方应当立即停止违反规定用水行为,且除补交水费差价款外,乙方还应当支付 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乙方出现违反规定用水或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整改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如乙方提供的用水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合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鉴定费、保全证据的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 通知送达
(一)由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微信至乙方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乙方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送达地址均视为送达。
(二)本合同所载各方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地址、电话等)适用于履约文书及诉讼/仲裁全程法律文书的送达。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选择以下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合同文本份数
x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签订之前,如甲乙双方另有签订与供用水相关的协议或合同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失效,双方供用水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供用水期间,如有关供用水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供水价格、供水服务收费标准,违规用水处理办法及涉及本合同项下供用水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则以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同意该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共同遵照执行。
3、供用水期间,如福州城市供水主管部门颁布新的《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或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甲乙双方自愿按照新颁布的合同内容执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如新颁布(或调整)的合同内容与本合同内容约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或调整)的合同内容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水信息表
编号:
用水人/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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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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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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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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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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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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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地址 |
福州市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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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同上 □ 市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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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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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人确保以上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如有变更,用水人将及时书面告知。 用水人承诺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规范用水,不从事违反规定用水的行为。 用水人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供用水合同》,并自愿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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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适用于他人代为签订情形)
因用水人本人无法到场办理签订供用水合同等有关手续。本人系用水人的代理人,现申请人委托本人代为办理以上手续。本人保证以上委托真实有效,若有任何争议,本人愿与用水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若因争议导致 (供水人)任何损失(含水费欠费)的,本人自愿向 (供水人)承担《供用水合同》项下用水人的付款责任。 用水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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