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 年 3 月3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55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4 月28 日公告的
证券代码:300962 证券简称:中xxx 公告编号:2021-044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 号)同意注册,中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xxx)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00.0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40 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440.1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490.2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49.9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 年 3 月31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0559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4 月28 日公告的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发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为方便中xxx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更好的实施募投项目之一电子加速器灭菌中心建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万元) |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 | 电子加速器灭菌中心建设项 目 | 646.28 |
设项目,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近日,公司已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相关专户存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分公司--中xxx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 ,截至 2021年 7月30日,专户余额为 6462755.8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青岛电子加速器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客户资金支付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对其提交给乙方的一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表面审查。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客户资金申请支付时,甲方青岛分公司应指定专人向乙方提交加盖预留印章的支付指令原件并应由甲方青岛分公司发起、签字并盖公章,乙方仅形式审核甲方青岛分公司是否加盖公章,审核甲方青岛分公司加盖印鉴与银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并按照划款指令列示的金额向收款账户付款,乙方不复核划转指令金额,不监控资金支付进度,不承担非因甲方原因资金未按进度支付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如发现问题,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支付申请,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六)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
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三方特别约定,自资金专项账户设立至解除资金监管时,不得开通网上银行。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特此公告。
中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