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存款人):
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
第五条 账户信息变更
5.1 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
乙方(开户银行):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甲乙双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之日是指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面签、尽职调查且获得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日期。非基本存款账户开立之日是指乙方完成开户作业,并通知甲方的日期。
1.2 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1.3 停止支付是指乙方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4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乙方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5 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
第二条 账户开立
2.1 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2 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在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发现甲方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3 乙方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
2.4 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 账户有效期
3.1 临时存款账户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甲方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甲方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由乙方办理展期及核备。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3.2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措施。
第四条 预留签章
4.1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预留签章。甲方的预留签章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2 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甲方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营业执照以及乙方规定的其他
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2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若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之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重新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并留存面签的音频、视频资料。
5.3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乙方停止支付后 30 日内,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
第六条 账户撤销
6.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
(一)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行或不再使用本账户;
(二)本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三)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五)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二)至(五)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通知乙方在 30 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银行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甲方撤销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办理。甲方出现本条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甲方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6.2 甲方申请撤销存款账户,应当与乙方核对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6.3 符合「基本存款账户」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七条 账户使用
7.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
7.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账户管理业务的电话确认核对工作,并配合执行大额资金划转联系查证制度。
7.3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4 甲方应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根据甲方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对甲方收付业务进行核实,必要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付款凭据。无法提供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
说明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7.5 甲方因结算需要,向乙方提出使用支票申请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乙方支票使用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7.6 甲方如有使用乙方网上银行业务,除遵守乙方「全球金融网服务约定事项」之约定条款,应同时接受并遵守本协议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
第八条 账户年检
8.1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账户信息查询及通知
9.1 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甲方向乙方查询账户信息,应当出具公函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
9.3 甲方得依需求向乙方提出账户信息通知: 电子邮件;纸质;其他形式: 。
第十条 账务核对
10.1 乙方与甲方每季度至少对账乙次,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银企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乙方发出对账回执。
如甲方需要改变对账方式或对账单寄送地址有所变动等,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2 甲方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支付。
第十一条 长期不动户处理
11.1 甲方账户连续1 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30 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11.2 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2.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
(1)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利用银行账户从事偷逃税款、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上述活动的;
(3)甲方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4)甲方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被诉讼或调查导致乙方被诉讼或调查,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的;
(5)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
12.2 甲方银行账户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的,乙方将暂停甲方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非柜面业务。
12.3 乙方中止账户业务后甲方未主动销户满五年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在 30 日内销户。甲方逾期未撤销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将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12.4 乙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 服务费用
13.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兆丰国际商业银行收费标准》为准。
13.2 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存款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4.2 甲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协议变更
15.1 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15.2 乙方因管理需要调整本协议条款,乙方得于本行营业处以公告或通过网站发布新闻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双方无须再另行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15.3 若甲方于协议条款调整后继续使用账户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调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对乙方调整后的协议条款有异议的,可以终止协议,撤销账户。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方式
16.1 乙方设有咨询、预约开户、投诉电话:(0512)0000-0000 及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
16.2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3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16.4 本协议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16.5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执行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七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17.1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其他声明
18.1 乙方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由台湾地区的银行机构在内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乙方吸收之存款未投保存款保险。
甲方(公章加法人签章) 乙方(业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