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5号)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9,000,000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4,93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420,250.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68,509,7 49.9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11日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谱尼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证券代码:300887 证券简称:谱尼测试 公告编号:2022-001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故终止与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99)。
鉴于保荐机构发生变更,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上海谱尼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5号)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9,000,000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44,93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420,250.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68,509,749.9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11日对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谱尼测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784号《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账户户名 | 开户行 | 账户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截至2021 年10 月25 日存放金额(元)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谱尼科技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110060974013001224015 | 谱尼测试研发检测基地及华中区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 9,131,102.99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武汉汽车车身 附件研究所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110060974013001224188 | 谱尼测试研发检测基地及华中区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 8,628,848.28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 武汉 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 | 110060974013000598268 | 谱尼测试研发检测基地及华中区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 40,778,868.83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 11050163360009999988 | 1、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 2、谱尼测试研发检测基地及华中区运营总部建设项目 3、生物医药诊断试剂研发中心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98,838,746.86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6323499905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0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谱尼认证 技术 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 | 216550100100046533 | 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 | 124,272.9 |
谱尼测 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谱尼测试集团 上海 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芷江支行 | 216550100100056882 | 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项目 | 20,555,869.9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简称“丙方”。《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