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4日证监许可[2020]2904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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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品种还包含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 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
4
表现截止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104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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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5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行调整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
200120)
3、设立日期:2002 年 2 月 28 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 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72 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郜佳琪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 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14.3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84%;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7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2.38%;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1.57%;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恒嘉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股比例 1.37%;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 1.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 1.25%;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 34.09%。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宁敏女士,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2014 年 12 月起至 2020 年 10 月,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公
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董事。2022 年 4 月至 11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执行总裁。2022 年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祖宏昊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人力资源部绩效与领导力团队主管、招聘与配置团队主管、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沙河口支行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2021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中国银行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业务四处主任科员、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副处长、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处长、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控股副执行总裁。2011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会计,中国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财务处干部、财务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副处级)、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正处级),中石油财务资产部干部,商业储备油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处长、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石油资金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郭旭扬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苏丹大尼罗公司财务部资金主管,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财务部成本预算主管,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主管、财务资产部经理、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部会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分部经理、财务与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石油国际投资(澳大利亚)公司总会计师,中
石油尼罗河地区(尼罗河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吕厚军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人事处干部管理科员,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江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科员,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在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历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裁。2020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曾任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任四川锅炉厂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建设银行董事,深交所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 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CEO。 2018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先生,学士,副研究员。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南昌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8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 年 12 月退休。2021 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娴女士,博士,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市场部,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2021年 3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何涛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干部、会计处高级主管、资产处副处长、资金处副处长,资金部投融资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人、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险合规部总经理。2022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部、投资银行部部门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投资银行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金坚先生,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市场推广岗,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职员。2003 年 9 月起至今,在中银证券历任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马骏先生,学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招聘与员工关系科经理,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发展经理。2007 年 11 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证券,现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7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2011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22 年 8 月,历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
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 年 8 月至 11 月,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 年 8 月至 1997 年 4 月,就职于中国银
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 年 4 月至 1999 年 8 月,就
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 年 8 月至 2000 年 10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 年 10 月至 2002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2002 年 2 月至 2005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2005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2016 年 4 月至 2020
年 10 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执行总裁。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 年 6 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控股北京代表处,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经理等岗位。2002 年 2 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风险总监,现任公司业务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 年 7 月至 2000 年 11 月,就职于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 年 12 月至 2015 年 5 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 年
6 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许峥先生,学士。1995 年 7 月至 1996 年 10 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
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 年 10 月至 1997 年 4 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
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9 月,就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2019年 9 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6 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
年 6 月至 2015 年 9 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9 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7 年 10 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葛浩先生,硕士。1999 年 7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研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席架构师、技术委员会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岗位。2020 年 1 月加入公司,任信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徐高先生,博士。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6 月,就职于世界银行中国和蒙古
局,任经济学家。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4 月,就职于瑞银证券,任高级经济学
家。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11 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
学家。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4 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9 年 5 月起,历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研究总监兼首席经济学家。
刘国强先生,硕士。1999 年 4 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2012 年 12 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赵青伟先生,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
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就职于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2 月,就职于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裁。2019 年
1 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资管总监。
4、基金经理
林博程,硕士研究生。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银行业分析师;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银行业分析师;2015 年 10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赵青伟先生(资管总监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余亮先生(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林博程先生(基金管理部权益投资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
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76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一、销售机构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400-6262-818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95021/400-1818-188
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1号楼4层1-7-2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翔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峻客服电话:95017
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1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1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高涛
1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1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2733网址:www.ajwm.com.cn
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2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 李柳娜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 952555
2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2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2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26)宁波银行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interbank.nbcb.com.cn
2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2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传真:021-50372465
联系人:张佳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0 年 11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904 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5,853 户,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223,597,343.98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61,221.05 份, 两项合计共
2,223,858,565.03 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邮政编码:200120)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电话:010-66229088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4)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1)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1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4)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宁波银行易管家平台;27)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万元 | 1.50% |
100万元≤ M < 200万元 | 1.00% |
200万元≤ M < 500万元 | 0.80%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
A类基金份额 | Y<7天 | 1.50% |
7天≤Y<30天 | 0.75% | |
30天≤Y<1年 | 0.50% | |
Y≥1年 | 0 | |
C类基金份额 | Y<7天 | 1.50% |
7天≤Y<30天 | 0.50% | |
Y≥30天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 元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4,732.8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6,153.8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赎回费用=12,000.00×0.50%=6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2,000.00-0=12,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外的部分(不含 20%)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自 2021 年 4 月 9 日起开通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0892,C 类为 010893)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以下基金间的转换:中银证券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601)、中银证券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 A 类为 003316,B 类为 003317)、中银证券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2938)、中银证券安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3929, C 类为 003930)、中银证券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3980,C 类为 003981)、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4807,C 类为 004808)、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4913,C 类为 004914)、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4917,C 类为 004918)、中银证券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04954,C 类为 004955)、中银证券安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04956,C 类为 004957)、中银证券安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类为 005362,C 类为 005363)、中银证券新能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码:A 类为 005571,C 类为 005572)、中银证券汇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309)、中银证券汇宇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005321)、中银证券汇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05611)、中银证券安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7023,C 类为 007024)、中银证券安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8995 ,C类为 008996)、中银证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A 类为 008258,C 类为 008259)、中银证券优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9640,C 类为 009641)、中银证券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9728,C 类为 009729)、中银证券鑫瑞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0170,C 类为 010171)、中银证券均衡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1448,C 类为 011449)、中银证券盈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1801,C 类为 011802)、中银证券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代码:A 类为 012116,C类为 012117)、中银证券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3373,C 类为 013374)、中银证券安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2468,C 类为 012469)、中银证券优势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1269, C 类为 011270)、中银证券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3755, C 类为 013756)、中银证券恒瑞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3923,C 类为 013930)、中银证券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A 类为 014179,C 类为 014180)、中银证券成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4395,C 类为 014396)、 中银证券安瑞 6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4337,C 类为 014338)、中银证券慧泽稳健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 类为 016136,C 类为 016137)、中银证券慧泽进取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 类为 016138,C 类为 016139)、中银证券慧泽平衡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代码:A 类为 016217,C 类为 016218)、中银证券专精特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15429,C 类为 015430)。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为本公司管理的,且属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基金转换在本公司所管理的已开通转换业务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且转出和转入基金同属一个注册登记机构。
(3)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即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和转入基金。
(4)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进行。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转换到后端收费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或可转出状态,拟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或可转入状态。当转换业务涉及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形时,基金转换业务也随之相应停止。
(6)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提交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基金转换申请,交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转出方的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转出方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金额和份额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若投资者转换申请在规定交易时间后,则该申请受理日顺延至下一工作。
(8)基金转换业务除保本基金遵循“后进先出”外,其它基金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后进先出”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短的基金份额。如果同一投资者在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提出转出基金的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9)单笔转换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的规定。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合同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10)对于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该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该次分红权益。
(11)转换费用的计算按单笔申请进行计算。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的,分别计算各笔的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2)前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后端收费模式下,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等于或小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为零。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原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3)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金额、份额及费用计算公式 :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转换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后端收费基金补差费=转换金额×补差费率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 B 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 1.0760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135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0760=10760 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10760×0.5%=53.80 元转换金额=10760-53.8=10706.2 元
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0
前端收费基金补差费=10706.20×0/(1+0)=0 元转入金额=10706.2-0=10706.2 元
转入份额=10706.2/1.0135=10563.59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A 基金一年内决定转换为 B 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10706.2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0135 元,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10563.59 份。(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确定前端收费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如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且转出基金费率为固定费用的,直接以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作为补差费率。
(12)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自交易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持有期。转换入基金份额赎回或再次转换转出时,按新持有期所适用的费率档次计算相关费用。
(13)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赎回时,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提交的转换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外,当日
未确认的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1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 T 日(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转换申请的工作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T 日: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5)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名称以及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各代销机构开通本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以具体公告为准。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如有疑问,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咨询有关详情。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行业和科学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严格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为目标,根据宏观经济趋势、市场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和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的变化在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内进行 适度动态配置。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不定期对全部行业的景气度及估值水平进行比较,精选行业景气度处于上升期且估值水平较低或者估值处于合理水平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1)定性分析行业景气度。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生命周期及行业政策分析,最终对单个行业的景气度情况作出综合判断,筛选出行业景气度有望提升的行业。
投资时钟理论为行业精选提供了实用的指导性方法。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投资时钟理论,以寻找有望获得超额收益的行业并进行重点配置。通过观察经济增长和通胀水平,分析判断周期性、成长性、利率敏感性等行业的获利机会,指导投资。经济增长变动影响投资周期性和防守性资产的收益。周期性行业,如电信、有色金属、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在经济增长加快时往往表现超过其他行业,其对应的股票和大宗商品表现大概率超过其他大类资产。而债券、现金和防守性行业,如食品饮料和公用事业,因为其需求相对稳定,受经济波动影响小。当经济增长放缓时,债券、现金和防守性行业的投资组合表现往往好于大市。通胀水平变动影响投资成长型或价值型的股票收益。当通胀水平下降,贴现率降低,成长型股票表现往往较好。当通胀水平上升时,大宗商品等资产表现好,相比于成长型股票,价值型股票表现往往好于大市。随着经济增长回升,复苏阶段到来,利率敏感型股票就会有反应。如银行类股票属于利率敏感型,在经济回暖,央行放松银根时,它们的表现往往较好。不同阶段中,与资产表现相关联的行业值得关注。在衰退或复苏阶段,保险类和证券类股票往往对债券或股权价格敏感,往往表现良好;在过热阶段,矿业和有色金属类股票对金属价格敏感,往往表现良
好;在滞胀阶段,农林牧渔、石油类股票对农产品、石油价格敏感,往往表现好于大市。
行业生命周期也是本基金管理人进行行业精选的一个方法。一般而言,行业的生命周期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在行业导入期,产品研发费用较高,而市场需求较小,技术变化较快,企业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增长率较高;在行业的成长期,市场需求开始上升,行业增速进入快速提升阶段;在行业的成熟期,整个市场都已相当成熟,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使得行业竞争开始加剧,整体行业增速开始稳定;在行业的衰退期,市场对该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下降,行业的规模开始下降,行业增速和行业盈利水平也开始回落。本基金将重点加强对成长期行业和成熟期行业的配置。
国家相关的行业政策亦是本基金精选行业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产业扶持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如果相关政策扶持某些特定行业(如新兴战略产业规划、产业结构升级、产业规划调整等),则相应的资源和配套设施都会逐渐向被扶持的行业倾斜,这些行业有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加速增长,导致这些行业在未来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而另一方面,如果某些行业由于自身原因,产能出清速度较慢,但经过政府供给侧改革政策推动,产能出清加快,行业景气度复苏,这些行业亦有较好的结构性机会。因此,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并且根据政策的变化重点配置在政策推动下,行业景气度有望提升的行业。
(2)定量分析行业配置价值。以 A 股整体估值水平作为基准,结合国际估值的比较,考察各行业的估值水平。主要考察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平均估值)、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行业相对历史估值所处分位数等。同时,本基金要兼顾二级市场资金的配置情况,考察行业配置的价值。
2、个股精选策略
在明确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定量、定性分析,对于精选行业中具备估值优势、成长潜力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三)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七)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对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期权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4)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2)、(9)、(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构成品种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45,939,210.86 | 92.86 |
其中:股票 | 1,045,939,210.86 | 92.86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391,073.17 | 0.12 |
其中:债券 | 1,391,073.17 | 0.1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78,645,931.42 | 6.98 |
8 | 其他资产 | 365,400.03 | 0.03 |
9 | 合计 | 1,126,341,615.48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690,009.00 | 0.15 |
C | 制造业 | 950,602,251.58 | 84.58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879,550.00 | 0.08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471,420.00 | 0.13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6,609,145.20 | 5.9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475,725.31 | 0.04 |
J | 金融业 | 8,810,000.00 | 0.78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209,388.00 | 1.09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2,512,936.75 | 0.22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1,560.04 | 0.00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461,414.98 | 0.04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195,810.00 | 0.02 |
合计 | 1,045,939,210.86 | 93.07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0438 | 通威股份 | 2,200,055 | 103,314,582.80 | 9.19 |
2 | 300014 | 亿纬锂能 | 1,193,500 | 100,970,100.00 | 8.98 |
3 | 300750 | 宁德时代 | 231,300 | 92,725,857.00 | 8.25 |
4 | 601012 | 隆基绿能 | 1,900,000 | 91,029,000.00 | 8.10 |
5 | 002594 | 比亚迪 | 339,900 | 85,658,199.00 | 7.62 |
6 | 300274 | 阳光电源 | 603,000 | 66,703,860.00 | 5.94 |
7 | 601919 | 中远海控 | 5,950,060 | 65,569,661.20 | 5.83 |
8 | 600519 | 贵州茅台 | 33,000 | 61,792,500.00 | 5.50 |
9 | 002056 | 横店东磁 | 2,013,913 | 39,855,338.27 | 3.55 |
10 | 300763 | 锦浪科技 | 163,800 | 36,191,610.00 | 3.22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391,073.17 | 0.12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391,073.17 | 0.12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0090 | 爱迪转债 | 13,910 | 1,391,073.17 | 0.12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无。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28,914.9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68,413.5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68,071.5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365,400.03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1.20-2021.12.31 | -7.79% | 1.45% | -7.38% | 0.98% | -0.41% | 0.47% |
2022.1.1-2022.9.30 | -20.13% | 1.95% | -19.62% | 1.09% | -0.51% | 0.86% |
2021.1.20-2022.9.30 | -26.35% | 1.69% | -25.55% | 1.03% | -0.80% | 0.66% |
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1.20-2021.12.31 | -8.14% | 1.45% | -7.38% | 0.98% | -0.76% | 0.47% |
2022.1.1-2022.9.30 | -20.36% | 1.95% | 19.62% | 1.09% | 0.74% | 0.86% |
2021.1.20-2022.9.30 | -26.84% | 1.69% | -25.55% | 1.03% | -1.29% | 0.66% |
注: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1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生效。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何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本基金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时;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配条款。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6、购买力风险。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