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2,571,429 股,募集资金净额 4,097,385,435 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09-033
❹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 学 筑 家
关于签署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2,571,429 股,募集资金净额 4,097,385,435 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红荔支行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于 2009 年 8 月 19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五家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上海xx世界四期、西安南湖、西安曲江池、天津xx世界三期、沈阳长青、武汉金银湖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或者在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之间划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武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的情形,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