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H15GC2024FJ2643)
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项目编号:WH15GC2024FJ2643)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电子签章)招标代理机构: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子签章)
日 期:2024 年 05 月 10 日
目 录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 - 21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 22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 23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不良行为记录要求) ........................................................................................... - 24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 25 -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7 - 1. 总则........................................................................................................................................................... - 28 -
2. 招标文件................................................................................................................................................... - 31 -
3. 投标文件................................................................................................................................................... - 32 -
4. 投标........................................................................................................................................................... - 35 -
5. 开标........................................................................................................................................................... - 36 -
6. 评标........................................................................................................................................................... - 36 -
7.定标.............................................................................................................................................................- 37 -
8. 合同授予................................................................................................................................................... - 38 -
9.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9 -
10. 纪律和监督............................................................................................................................................. - 39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40 -
第三章 评标与定标办法.........................................................................................................................- 41 -
(综合评估法) .......................................................................................................................................... - 41 -
第一节 评标办法.........................................................................................................................................- 41 -
1.评审原则.....................................................................................................................................................- 41 -
2.评审程序.....................................................................................................................................................- 41 -
3.评审标准.....................................................................................................................................................- 41 -
4.评审结果.....................................................................................................................................................- 48 -
5.例外情况.....................................................................................................................................................- 49 -
6.其他.............................................................................................................................................................- 49 -
第二节 定标办法........................................................................................................................................ - 50 -
1.定标方法....................................................................................................................................................- 50 -
2.定标委员会................................................................................................................................................- 50 -
3.定标程序....................................................................................................................................................- 50 -
4.定标因素....................................................................................................................................................- 51 -
5.定标报告....................................................................................................................................................- 52 -
6.资料归档....................................................................................................................................................- 5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3 -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 53 -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 56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7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01 -
1.计价依据..................................................................................................................................................- 101 -
2.工程造价确定..........................................................................................................................................- 101 -
3.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 101 -
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要求......................................................................................................................... - 102 -
5.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 103 -
6.工程量清单 .- 104 -
第六章 图 纸.......................................................................................................................................... - 105 -
1.图纸目录(表6-1) ...............................................................................................................................- 105 -
2.图纸(另册)..........................................................................................................................................- 105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6 -
1.招标人推荐品牌......................................................................................................................................- 106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0 -
投标文件......................................................................................................................................................- 111 -
(商务文件) ..............................................................................................................................................- 111 -
投标文件......................................................................................................................................................- 139 -
(报价文件) ..............................................................................................................................................- 139 -
投标文件......................................................................................................................................................- 156 -
(技术文件) ..............................................................................................................................................- 156 -
附件 1: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 160 -
附件 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62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名称:汽车零部件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工程二、招标人: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招标内容
1.项目内容: 本次招标范围主要包括新建标准化厂房、宿舍、配套功能用房、围墙、厂区内道 路等附属工程,1#2#为钢结构厂房,其中 1#建筑高度 16m、2#建筑高度 12m,最大跨度 29 米,厂房总建筑面积为 71230.64 ㎡;6#倒班宿舍总建筑面积 10252.20 ㎡。项目建成后能满足企业生产、生活及相关需求。承包人完成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服务、交付使用、缺陷责任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清单图纸等;建设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至清水河路,西至经二路,南侧为纬三路。
2.项目合同估算价:202938478.78 元(最高投标限价)。
3.项目资金来源:国企自筹资金。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 级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近 5 年(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五年内),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 14000 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注:(1)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如单个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的,以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单项时间为准、如竣工验收报告各个时间不同以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项目类型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所体现的内容为准,具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若无法体现上述内容的,则须提供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须能体现业绩要求的全部内容信息,业绩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体现所需信息的业绩不予认可。定标备选单位的业绩将会公示,接受监督。(2)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勘察单位)四方(或五方)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或者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勘察单位)四方(或五方)共同盖章并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竣工验收资料,以上三种形式的竣工验收资料均认可。(3)联合体投标的,此处类似业绩须为牵头人业绩。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资质要求: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专业 一级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4.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无
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 体成员不超过 2 家。若投标人以联合体身份投标,须以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为
牵头人身份投标。本项目报名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报名,其他联合体成员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联 合体协议书放到投标文件中;保证金只接受牵头人递交;投标文件除联合体协议书需各成员盖章外,其他需签章或盖章处仅牵头人签章或盖章即可。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不良行为披露: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为准):
(1)未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2)曾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日不在披露期内。
7.其他要求:无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4 年 05 月 11 日 9:00 至投标截止时间。
2.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获取时间内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下载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售价:0 元。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时间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2024 年 05 月 31 日 09:15。
2.投标文件递交的方法: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3.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4.开标地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详见开标区电子显示屏)。七、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安徽省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 http://ggzy.ah.gov.cn ) 、 安 徽 省 招 标 投 标 信 息 网
(http://www.ahtba.org.cn)、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whsggzy.wuhu.gov.cn)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名称: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灵鸢路 12 号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3-5968150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上海路与兰州路交口中建智立方一期 6 号楼 7 层联系人:贾晓亮、宋贺
电话:15256545661、18895325665
3.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名称: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瑞祥路 88 号皖江财富广场 A4 座 9 楼电话:0553-3121659
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553-5932711;
咨询电话:0553-3121801,0553-5932710,400-998-0000(技术咨询)。
九、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在线或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告第八条中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十、注册事项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登录前须持有与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 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办事指南(市中心及分中心)服务指南。
2.潜在投标人完成投标信息填写后方可进行招标文件下载。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36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业绩要求:见附录 2 (3)项目负责人要求:见附录 3 (4)不良行为记录要求:见附录 4 (5)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维护联合体成员的主体信息。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提出澄清要求(或疑问、 问题)。如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投标人可按新的投标截止时间提出。 |
形式:相关的澄清要求(或疑问、问题)可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登录芜湖市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以下称电子交 易系统)在线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发出/发布日期为准),发布到芜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投标人应自行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到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s://whsggzy.wuhu.gov.cn)澄清公告栏查询是否有招标文 件澄清,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发出/发布日期为准),发布到芜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s://whsggzy.wuhu.gov.cn)。投标人应自行下载。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务必到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s://whsggzy.wuhu.gov.cn)澄清公告栏查询是否有招标文件修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是否包括技术文件: ☑是 □否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它:注册地不在芜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含无为市、南陵县) 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 最高投标限价_202938478.78_ 元( 其中含暂列金额 _8550000.00 元),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税金计价表 中“计算基础”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报价表格式给定公式计算。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的递 交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要求,具体如下: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伍拾万 元。 (2)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3)所有投标人均需提交足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或现金(电汇、转账)。 ①采用保函形式:投标人通过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线上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生成时间应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②采用现金形式: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不得从分公司和个人账户)电汇或转账到以下任何一个账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徽商银行芜湖南湖路支行 账号:1101801021000587877312271 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农业银行芜湖分行金桥支行 账号: 126301010400377840000001221 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芜湖分行 账号: 185748269427 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政务新区支行账号: 6232811650000017024 (4)是否免缴投标保证金: □是,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否。 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https://whsggzy.wuhu.gov.cn/zygg/002001/20200310/cb299bb1 -f047-4968-a1d4-1bb23b884796.html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1)招标不成功的,在招标不成功信息发布后,直接退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 (2)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发布后,直接退还至该投标人汇入账户。 (3)备选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直接退还至该备选中标人汇入账户。 (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退还。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3.7.1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 | □明标。 ☑暗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1)除技术文件封面外,施工组织设计不得出现任何可能识别投 标人的字样、标识或内容,不得出现页码。否则,该施工组织设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作零分处理。 (2)施工组织设计排版要求 ①标书内容及排版 (各类图表除外):统一使用 A4 幅面,字形、字体一律采用 3 号宋体,黑色,每页 28 行,每行 28 字。 ②各类图表:图表用纸幅面小于 A4 的用 A4 幅面,大于 A4 幅面的一律使用 A3 幅面。 (3)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得出现在商务文件、报价文件中。 (4)施工组织设计页数: 400 页。 注: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与此要求不一致的,以此要求为准。 | ||
4.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是指投标人使用系统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2)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提供三份纸质投标文件给招标 人, 纸质投标文件应由“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 直接打印成册,与电子投标文件应保持一致。 |
4.2.2 | 是否退还投标文 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 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多标段开标顺序: / ; 开标系统进入方式: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芜湖市)选择“市场主体”-“交易系统”登录,在建设工程业务-开标签到解密。(见 《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 注: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如参加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不见面开标系统进入方式。(1)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芜湖市)“市场主体”-“不见面系统”登录进入。(2)直接 在 浏 览 器 中 输 入 网 址 http://whsggzy.wuhu.gov.cn/BidOpening。(3)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开标的项目,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应提前准备好电脑、耳麦等相关设备,并确认其状态和网络链路等运行正常。各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等待开标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温馨提示: (1)投标企业解密的 CA 锁均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锁,否则开标时将无法正常进行解密工作。 (2)在开标前,应注意尽量避免更换 CA 锁中的基本信息,例如: 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等。更换信息、续费均会导致 CA 锁中序列号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现场 CA 无法解密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3 个 注: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顺序不 分先后,具体按中标候选人名称的拼音顺序确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4 | 中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和内容 |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3 日 (3)公示内容: ①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②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③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④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如有)、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 ⑤中标候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⑦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6.5.1 | 评标结果异议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在线或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网址: 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 |
6.5.2 | 中标候选人(定标 候选人)少于规定数量时的安排 | ☑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 □重新招标 |
7.1.3 | 中标候选人考察 | □是 ☑否 |
8.1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纸质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视为已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均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 的相关责任。 |
8.2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2 %。 (2)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或现金(电汇、转账)。 (3)履约保证金账户(市中心交易项目提供以下账户供中标人选择,各县中心交易项目按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新增保证金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①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芜湖南湖路支行;账号:1101801021000587877244168 ②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账号:17974654244100001 ③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建设银行芜湖政务新区支行;账号:34050167860800001625-0003 ④开户单位: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 账号:126301010400377840000000031; (4)履约保证金提交及退还:具体要求详见《芜湖市招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公管〔2022〕37 号)。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是否免缴履约保证金:否。 |
8.3.1 |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1.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1.1.1 | 图纸获取说明 | 本项目的图纸通过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查看。 |
11.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查看。 |
11.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相关要求见附件。 |
11.2 |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为: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
11.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1.3.1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w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 18w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芜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 台系统服务电话。 (4)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 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11.3.2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 〔2016〕22 号)以及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2)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3)关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执行安徽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持以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形式)或现金(电汇、转账)形式存储。 (4)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5)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使用“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的通知(芜市建〔2014〕71 号)。 (6)市公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启用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全生命周期监管平台标后监管系统的通知》(公管〔2021〕82 号)。 (7)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筑工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芜市建〔2014〕72 号)。 (8)重点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其他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诚信履约事项的面谈。详见《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约谈制度》(县域项目按各县规定执行)。 (9)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的变更执行《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2016〕12 号)相关规定,文件如有更新,执行新印发文件。 (10)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芜市建〔2022〕58 号)。 (1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490 号):被列入省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省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市、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12)材料价差调整按照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芜湖市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通知》(芜市建函〔2021〕97 号)执行。 (13)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执行。 (14)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管理执行安徽省人社厅等部门印发的 《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5 号),以及芜湖市人社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22〕137 号)。 (15)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壮大我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意见》(建市规〔2023〕 1 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23〕2 号)。 | ||
11.4 | 评标过程中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 |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评标委员会联系澄 清,如遇电话无法接通视为投标人放弃澄清。 |
11.5 | 招标代理服务费和远程异地评标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 ①收费标准: 10 万元 。 ②支付方:□招标人;☑中标人。 (2)远程异地评标费: ①本项目如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需支付发生的评标费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收费标准:最高投标限价 1 亿元以内 5000 元,最高投标限价在 1 亿元(含 1 亿元)至 3 亿元之间 10000 元,最高投标限价 3 亿元以上(含 3 亿元)20000 元,税费另计。 ②支付方:□招标人;☑中标人。 | ||
11.6 | 对投标人的其他要求 | 11.6.1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被列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名单且在禁止投标期限内的 (https://whsggj.wuhu.gov.cn/public/column/6596831?type=4 &action=list&nav=3&catId=6732941);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 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 ②本条所称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 ③《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定标备选单位资格。 (6)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地点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该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方或五方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地点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外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变更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尚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如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发生本条所指的变更的,至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已办理完成变更了《施工许可证》,变更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 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 资格。 |
11.6.2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中标人: (1)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列入期内的; (2)自开标之日上推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项 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被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移出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有效期限内的; (6)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被税务机关公布,且在公布期内的。 (7)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已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该工程项目尚未竣工的; (注:①本条所称的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其他项目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确定为项目负责人。如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除外。 ②本条所称的竣工是指: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已取得《竣工验收报告》,或该工程在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 ③《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家单位或五家单位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被取消资格或终止合同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投标人在发生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资格。) (8)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地点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该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也未取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四方或五方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地点为芜湖市行政区域外工程建设项目中发生变更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尚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如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发生本条所指的变更的,至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已办理完成变更了《施工许可证》,变更时间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准)。 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投标时无需提供,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时,须在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否则由招标人取消该投标人中标人资 格。 | ||
11.6.3 其他: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如有虚假,无条件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接受信用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 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 ||
11.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
11.8 | 关于招标工程量 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及投标报价编 制特别说明 |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材料、设备价格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实际价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补疑,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
11.9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创建优质工程 ☑不要求。 □要求。 ①创建优质工程奖励要求: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 奖励;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 奖励;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给予合同金额的 / 奖励; ②创建优质工程其他要求: / 。 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约定: / ; (3)安全生产 ①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质量保证金 ①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3 %的工程款。 ②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或现金(电汇、转账)。 ③质量保证金的退还:质量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绿色建筑:一星级。 (6)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后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的中标结果信息或中标通知书或施工项目合同或施工许可信息中被列为项目负责人,或因中标单位(施工单位)的原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7)付款方式: 项目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按月进度支付,每月支付金额为经审核后的当月完成工程量金额的 85%进度款(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按比例进行扣回开工预 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不含预留金实际工程价款)的 87%,工程办完结算并经审计(二审)确认后,付至确认后价格的 97%,剩余 3%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付清。(缺陷责任期 2 年,剩余 3%工程质保金可在提供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及相应发票后,付给中标人) (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的规定,本项目危大工程清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单位在投 标时须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 ||
11.10 | 人工费工日单价 | 本项目人工费工日单价为 163 元/工日。 注:投标人的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本项目人工费工日单价(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综合工日单价不得低于本项目人工费工日单价), 本项目上传的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以电子资料为准。 |
11.11 | 提出异议 | (1)对招标文件和评审结果提出异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招标人 名称:芜湖融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灵鸢路 12 号联系人:黄工 电话:0553-5968150 2.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乾立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上海路与兰州路交口中建智立方一期 6 号楼 7 层联系人:宋贺 电话:18895325665 (2)时间和形式 时间: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 形 式 : ①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在 线 递 交 ( 网 址 : 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②书面形式。 |
11.12 | 提出投诉 | 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形式: 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或以书面形式递交( 网址: https://whsggzy.wuhu.gov.cn/TPBidderNew)。 |
11.13 | 工期要求 | (1)中标人中标后须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须按阶段细化人员、设备配置),并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经监理机构审核后上报招标人。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下的,每延误一天,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上的,每延误一天,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20%以上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2)合同金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施工期间,招标人可根据施工形象进度结合完成产值/关键节点进度结合完成产值等按月、季度对工程进度(进展)进行审核,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未完成月计划的,中标人按 20000 元/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未完 成季度计划的,中标人按 50000 元/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中标人自月、季度进度延误被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招标人指定的账号,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工程最终按期完工,招标人将对已收取的上述违约金予以返还。中标人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进度计划任务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3)上述两项违约金合计的上限: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的 合同价款的 10% ,不超过 70 万元;合同金额 1000 万元至 1 亿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以下工程的合同价款的 7%,不超过 400 万元;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上工程的合同价款的 4%。 (4)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以上标准收取违约金外,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不良行为 披露等。 | ||
11.14 | 人员要求 | (1)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部成员;确需更换的,须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执业资格、业绩、获奖情况等条件不低于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评标的获益条件,并承担以下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价 1% /人次 (最低不少于 5 万元/人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合同价 5‰ /人次(最低不少于 3 万元/人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次);其他人员按 1 万元/人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中标人不得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在项目实施期间,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部成员(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配置)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考勤要求在不低于芜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公管〔2021〕62 号)基础上,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违约责任。项目部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下同)考勤实行现场签到制:中标人应按规定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勤系统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信息系统进行考勤管理(无论是否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勤系统,项目负责人必须使用标后信息系统进行考勤,标后信息系统的考勤数据将作为标后履约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如需要请假,应通过考勤系统或书面方式向招标人请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部成员缺勤的或项目部成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经招标人确认后,承担以下违约金: ①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8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600 元;其他项目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②合同金额 1000 万元至 1 亿元以下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4000 元;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6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3200 元;其他项目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 付违约金 800 元/人次。 ③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4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8000 元;其他项目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以上违约金由中标人自更换人员或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行为被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招标人指定的账号,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项目负责人连续两个月考勤低于 50%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4)中标人违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除按以上标准收取违约金外,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 行不良行为披露等。 | ||
11.15 | 标后监管 | 本项目纳入芜湖市标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
11.16 | 计价软件实名制 | 投标人在使用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报价前,须进行计价软件实名登记并绑定。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将进行强制校验,投标人如使用未实名登记或未绑定的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报价,该报价将无法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因投标人未及时进行计价软件实名登记并绑定,从而影响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具体详见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计价软件实名制工作的通知》 链接:https://whsggj.wuhu.gov.cn/xwzx/tzgg/8383498.html |
11.17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分加分条件且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其价格分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加分。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价格分加分。 (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 行业为建筑业。 |
11.18 | 价格分加分 | 是否启用: ☑否 □是(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直接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 %。 (2)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的 30%以上的,对联合体直接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按上述第(1)项执行。 (3)组成联合体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上述价格加分。 (4)中标候选人依据上述约定享受价格分加分的,招标人随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5)依据上述约定享受价格分加分获得本项目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型企业。 |
11.19 | 证照“零提供” | 本项目支持投标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信息和人员资质信息“零提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供”: (1)若投标人选择“零提供”方式,按以下步骤操作: ①投标人打开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在左侧菜单栏中找到“电子证照信息获取”; ②点击“照面数据获取”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人员身份证号码”,获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资质信息以及人员资质信息; ③选择需要投标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人员资质信息; ④投标人对所有信息进行核验,确保信息正确; ⑤完成后系统根据确认的企业资质信息以及人员资质信息生成 PDF 文件,最后在投标文件生成时一并盖章。 注:详细操作可参照“零提供”电子证照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https://whsggzy.wuhu.gov.cn/whggzyjy/bszn/003004/20230619 /2f1e8374-236e-4191-9b1c-a0a855e27906.html (2)若投标人不选择“零提供”方式,可使用影印件上传相关证 照。 | ||
11.20 | 说明 |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须知标准条款的修改在“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中列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对应条款的补充、细化,投标人阅读时应与正文部分一并阅读,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与正文部分不一致处,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11.21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注:1.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上述证明材料投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19 款的规定提供。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注: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之日前 6 个 月内任意 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不含医保,下同),社保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每个月的缴费情况。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
注: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
(2)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2.项目负责人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 / 岗位的业绩。
3.业绩需在项目负责人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4.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含一级、二级)的,须提供有效的纸质版电子证书。投标人打印纸质电子证书后,应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栏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片笔迹不一致的,或未附其本人知情承诺的,该打印的纸质证书无效(其他省份建造师电子证书执行该省现行政策规定)。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纸质版电子证书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良行为记录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披露管理办法》为准):
(1)未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2)曾被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投标截止日不在披露期内。
不良行为记录要求
注:此项内容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材料,该信息调用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开标前一日 24:00 时已生效的信息。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资历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人 | □具备(专业及级别)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不含医保,下同),社保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每个月的缴费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技术职称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投标截止之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3 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可不含医保,下同),社保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每个月的缴费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以下材料: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如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量 | 说明 |
施工员 | 2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 |
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 | ||
质量员/质检员 | 2 | 证情况不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 |
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 | ||
安全员 | 3 | 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 |
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 | ||
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中 | ||
资料员 | 1 | 标人和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
员投标截止之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3 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 ||
(可不含医保,下同),社保证明材料须能体现每个月的缴费情 | ||
况。 |
注:1.投标人须将该项目上述所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等费用)考虑在总投标报价中。
2.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充分考虑所有危大因素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投标文件中编制相应的专项方案。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不良行为记录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
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以决定时间或文书时间为准,下同)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已破产重组并完成信用修复的,不受此条要求限制);
注: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企业重整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应裁定书向原失信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6)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在列入期内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
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
(9)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其他资料。技术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
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当出现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时,投标人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4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按《电子招投标相关要求》办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
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6)抽取相关系数(根据评标办法规定);
(7)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进行。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及排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期限和内容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也称定标候选人,下同)。
6.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5.2 因异议、投诉等原因导致定标备选单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或者重新招标。
7.1.1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需要抽取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产
生。
7.1.2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 5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不超过定标委员会
人数的 50%, 评标委员会成员、考察人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
7.2.1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中标候选人,下同)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定标时间顺延。
7.2.2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人员不应少于 2 人。考察人
应如实记录定标备选单位的考察情况。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材料,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性的内容。
7.2.3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与定标办法”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确定中标人。
7.3.1 招标人应在定标委员会出具定标报告一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
7.3.2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原则上按照定标时的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2.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2.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2.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3.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0.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
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6.5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10.5.1项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合法、合规原则。
1.2 公平、公正、科学、审慎、择优原则。
1.3 高分优先原则。衡量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各项评审标准的程度,折算为综合得分分值,依据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排名顺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信用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的得分。
3.1 初步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依据下列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
评审内容 | 审查标准 | |
资格性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 提供 | |
投标人企业资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不良行为记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落实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 理政策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3.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 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 |
符合性评审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文件签署 | 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工期、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第 1.3.3 项规定 | |
“企业承诺书”“项 目负责人承诺书”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1)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相同机器识别码的; (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使用相同的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的。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注: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审查业绩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以上规定数量的资格审查业绩,超出规定数量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予评审。
3.2 详细评审标准
3.2.1 信用标(满分 7 分)
☑本项目未启用信用标,投标人统一得基本分 4 分。
□本项目启用信用标,投标人信用标得分按以下方式确定: / 。
3.2.2 商务文件评审(5 分)
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满分 | 评审标准 |
企业业绩 | 3 分 | 投标人近 5 年每有 1 个类似项目业绩加 1 分,满分 3 分。 类似项目业绩指: 近 5 年(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五年内),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金额14000 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业绩。 注:(1)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业绩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如单个合同中包含多个单项的,以最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单项时间为准、如竣工验收报告各个时间不同以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项目类型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中所体现的内容为准,具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若无法体现上述内容的,则须提供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上述材料须能体现业绩要求的全部内容信息,业绩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体现所需信息的业绩不予认可。定标备选单位的业绩将会公示,接受监督。(2)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勘察单位)四方(或五方)共同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或者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勘察单位)四方(或五方)共同盖章并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盖章竣工验收资料,以上三种形式的竣工验收资料均认可。(3)联合体投标的,此处类似业绩须为牵头人业绩。(4)招标公告中 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和此处业绩不可重复加分。 | |
企业业绩 | |||
荣誉 | |||
近 5 年(自开标之日起上推五年),投标人承接的房屋 | |||
建筑工程施工获得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每有 1 个得 1 | |||
分,本项满分 2 分。 | |||
企业荣誉 | 2 分 | 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是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黄山杯、钱江杯、 白玉兰杯、金匠奖、扬子杯、闽江杯、芙蓉奖、天府杯、世纪 杯、杜鹃花奖、长城杯、巴渝杯、楚天杯、长白山杯、龙江杯 、安济杯、汾水杯、飞天奖、海河杯、泰山杯、黄果树杯、雪莲杯、草原杯、天山杯、江河源杯、长安杯、西夏杯、中州杯、云南优质工程奖、广西优质工程奖、绿岛杯等。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时 间以颁奖文件或获奖证书落款时间为准)的扫描件,且须体现出投标人名称,否则不得分。 |
注: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商务文件业绩荣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评审,且仅评审以上规定数量的商务文件业绩荣誉,超出规定数量的商务文件业绩荣誉不予评审。
3.2.3 技术文件评审(15 分)
3.2.3.1 确定技术文件评审名单
对投标人信用标及商务文件评审得分之和,按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进入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见以下附表。
附表 进入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
投标人信用标及商务文件评审 得分排名数量(记为“X”) | 进入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记为“Y”) |
X≤30 | 全部 |
30<X≤60 | 30(最后一名得分相同时均进入) |
X>60 | X/2(四舍五入取整,最后一名得分相同时均进入) |
3.2.3.2 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5 分)
技术文件评审为暗标评审,实行全流程电子投标的项目,评审前系统自动对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编号。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前应熟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各项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将分项分值填写在技术文件评分记录表上。
当评委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打分低于 9 分(或为 15 分)或任何一个子项打分为 0 分时,须作出解释说明。
系统自动对同一投标人每个子项打分值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平均,平均分作为该投标人技术文件得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委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每个子项的打分分值精确到 0.01。技术文件评审内容及标准
评审内容 | 审查标准 | ||
技术文件评审(15分) | 1 | 总体概述 |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总体实施内容描述;施工总体设想表述合理性、清晰程度;施工工段及流水段划分合理性、清晰程度;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的标准与目标合理性;对该项目特殊工艺或关键工序设想合理性。(优得 0.50—0.45 分,良得 0.44-0.40 分,中得 0.39-0.30 分,差得 0.29-0.00 分) |
2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保证措施及承诺 | 关键线路选择合理性、清晰程度;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合理性;各进度节点保证措施明确程度;横道图、网络图内容合理性、完整性。(优得 3.00—2.70 分,良得 2.69—2.40 分,中得 2.39 —1.80 分,差得 1.79-0.00 分) |
3 | 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程度;劳动力配备和材料调配投入计划衔接、安排合理性;保证措施完善程度。(优得 2.00—1.80 分,良得 1.79—1.60 分,中得 1.59—1.20 分, 差得 1.19-0.00 分) | |
4 | 机械设备和检验实验仪器设备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程度;机械设备和检验实验仪器设备投入计划安排合理性;保证措施完善程度。(优得 2.50—2.25 分,良得 2.24—2.00 分,中得 1.99—1.50 分, 差得 1.49-0.00 分) | |
5 | 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 总体布置合理性;各要素配置完善,满足施工需要程度;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符合程度。(优得 0.50—0.45 分,良得 0.44-0.40 分,中得 0.39-0.30 分,差得 0.29-0.00 分) | |
6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 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表述的深入程度;对工程项目实施重点、难点认识的清晰程度;对项目关键施工技术、工艺解决方案和优化方案的合理程度,方案经济性、安全性、科学性、先进性;对工程项目实施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和优化方案的合理程度,方案经济性、安全性、科学性、先进性。(优得 4.00 —3.60 分,良得 3.59—3.20 分,中得 3.19—2.40 分,差得 2.39-0.00 分) | |
7 | 安全文明措施 |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适用规范正确,满足规范要求;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文明目标和保证措施,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优得 1.00-0.90 分,良得 0.89-0.80 分,中 得 0.79-0.60 分,差得 0.59-0.00 分) | |
8 | 质量承诺与保证 | 质量承诺明确;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质量保证措施,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优得1.00-0.90 分,良得0.89-0.80 分,中得 0.79-0.60 分,差得 0.59-0.00 分) | |
9 | 工地标准化及环保要求 | 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相应的标准化工地目标和保证措施,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有相应的环保目标和保证措施,措施完整性、可行性、科学性。(优得 0.50—0.45 分,良得 0.44-0.40 分,中得 0.39-0.30 分,差得 0.29-0.00 分) | |
10 | ★危大工程 |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清晰的认识和明确的表述,相应安全管理措施明确、经济、安全、科学、先进。 注:本项为技术文件关键条款,如评审不合格,则技术文件得 |
0 分。 注:本项目是否涉及危大工程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如不涉及危大工程,本项视为合格。 | |||
11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 (暗标适用) | (1)凡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1)条规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作零分处理。 (2)凡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2)条规定的,有 1 项扣 3 分,扣完为止。 (3)凡违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3)条规定的,有 1 项扣 6 分,扣完为止。 (4)施工组织设计页数超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第(4)条规定页数的,扣 2 分;少于规定页数 60%(取整,四 舍五入)的,扣 4 分。 |
3.2.4 报价文件评审
3.2.4.1 清标
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完成清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核查清标情况,清标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否决其投标,不进入评标基准值计算,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清标不合格的情形如下:
(1)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
(2)税率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数值计取的;
(3)不可竞争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数值计取的;
(4)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计取的;
(5)修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
(6)综合工日单价低于相关规定的。
3.2.4.2 确定报价文件评审入围名单
按信用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如评审得分为信用商务技术总分值 70%(或以上)的投标人超过 9 家,确定评审得分为信用商务技术总分值 70%(或以上)的前 9 家投标人进入报价文件评审。
按信用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如评审得分为信用商务技术总分值 70%(或以上)的投标人不足 9 家,确定评审得分为信用商务技术总分值 70%(或以上)的全部投标人进入报价文件评审。
按信用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如评审得分为信用商务技术总分值 70%(或以上)的投标人不足 3 家,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注:第 9 家得分相同时均进入。
3.2.4.3 投标报价总价评审(73 分)
(1)入围单位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其余投标报价均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
①投标报价超过该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
②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串通投标”的;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①以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系数 M)为参考价,即参考价=最高投标限价* (1-M),参考价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系数 M 值
系数名称 | 类别 | A | B |
M 值 | 房建工程类 | 15%、16%、17% | 20% |
市政工程类 | 22%、23%、24% | 28% | |
装饰装修类 | 22%、23%、24% | 28% | |
智能化工程类 | 20%、21%、22% | 25% | |
绿化工程类 | 25%、26%、27% | 32% |
A 是 M 值最小值,B 是 M 值最大值,R 是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本项目 A= 15% ,B=20% 。计算方法:
1)3≤R≤10,M=A;
2)10<R<60,M 在 A 至 B 之间,线性插值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即**.**%): M=A+(B-A)*(R-10)/(60-10);
3)R≥60,M=B。
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参考价的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等于纳入评标基准价计算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如出现无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参考价的,以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1-A)的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如出现投标报价均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1-A)的,项目按流标处理。(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后,除算术计算错误外,不因异议投诉等事项而改变。
(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文件评审入围单位进行评审,填写投标报价评分表。
评审标准
分值
投标报价 | 73 | (1)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注: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偏差率=10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注:偏差率的百分号前数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即**.**%。 (3)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73 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的扣 1 分(不足 1%的,按线性插入法计算),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扣完为止。 注: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3.2.4.4 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评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 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
4.2 评标委员会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 30 分钟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候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中标候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其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4.3 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信用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若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6.1 项“不得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规定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人选,将查询情况记入评审报告中。
4.4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审记录、专家评审表、评审结论;
(3)推荐定标备选单位,对定标备选单位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4)评标讨论焦点分歧,以及给招标人的建议。
5.1 当出现多家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以技术文件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文件得分也相同时,以商务文件得分高的优先;商务文件得分也相同时,以信用标得分高的优先;信用标得分也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采用随机抽取方法确定排名顺序。
5.2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项目按流标处理。
5.3 招标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同一个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同时招标的,一个投标人只允许中标该项目的一个标段,且推荐投标报价高的作为中标候选标段(招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方法一:直接票决定标法
1.1 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听取招标人代表汇报、考察人代表汇报、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问询答辩等内容后在进入定标环节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2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最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出现平票且影响二次投票范围的情形时,所有平票中标候选人一并纳入下一轮的投票范围)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投标人为止。如出现连续两轮投票情况完全相同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改用逐轮淘汰法在参与最后一轮票决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1.3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采用记名方式,不得有弃权票。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注明投票理
由。
1.4 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投票后,按照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对中标候
选人进行排序。
2.1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需要抽取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2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 5 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使用单位代表不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50%, 评标委员会成员、考察人员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的成员。
3.1.1 定标工作应在定标备选单位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招标人要对定标备选单位进行考察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且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如有异议、投诉等情况的,定标时间顺延。
3.1.2 定标地点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应满足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等要求。
3.1.3 定标方法中采取问询答辩的,招标人应在定标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定标备选单位答辩的时间、地点及答辩人员要求等信息,书面通知中不得透露问询答辩内容及其他影响定标结果的
信息。
3.1.4 定标备选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问询答辩通知后两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是否参加答辩问询,未确认或逾期确认的,视为失去问询答辩资格,定标会议不得参加。
3.1.5 定标备选单位参与问询答辩的,答辩人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书面通知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3.2 定标前准备资料、设备
定标会议开始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
(1)项目招标文件;
(2)定标备选单位投标资料;
(3)项目定标方法及记录表,票决材料(需要投票的);
(4)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5)考察报告(如有);
(6)录音录像设备;
(7)其他与项目定标有关的资料。
3.3 定标会议程序
3.3.1 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按照《芜湖市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定标工作指引(2023 年版)》规定执行。
3.3.2 定标会议中,定标委员会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3.3.3 招标人组织问询答辩环节的,按照定标备选单位公示的顺序答辩,问询答辩环节结束后即退出定标会议现场。
3.3.4 问询答辩环节提问和答复不得改变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的实质性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措施的针对性与可行性;
(2)拟派项目团队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
(3)企业资质等级;
(4)纳税情况;
(5)企业获奖情况;
(6)业绩及履约情况;
(7)服务便利度;
(8)质量安全保障性;
(9)劳资纠纷可控度;
(10)信用评价、投标报价;
(11)合同稳定性、履约可靠度、以往项目的履约情况。
5.1 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情况编制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名称;
(2)考察报告(如有);
(3)答辩提纲(如有);
(4)定标委员会对各定标备选单位的定性分析结论;
(5)中标人的名称;
(6)中标人相关投标信息(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质、报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等);
(7)定标委员会对定标结果的排名;
(8)其他有关材料。
5.2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招标人应将定标的资料随同招标环节的资料按规定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档。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套(含竣工图 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 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的期限要求:(1)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 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2)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3 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后 3 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3)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 30 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4)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
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 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支付担保的金额:施工合同额 8%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等方式,政府投资项目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①。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 少于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
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 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① 招标人选择一种或几种。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 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万元/人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或现金(电汇、转账)。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 行政区域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
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定
②关于工程奖项的约 :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合同价的 1.5%、1.0%和 0.8%的标准用于工程创优。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二 次招标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的调整:
①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②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③ 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在 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 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③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④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④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建设。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实行对等原则,预付款比例应与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致,不支付预付款的项目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预付款和履约保证金实行对等原则,履约保证金金额允许超过 2%,但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政府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超过 2%。招标人应强化合同履约意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
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项目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10%,按月进度支付,每月 支付金额为经审核后的当月完成工程量金额的 85%进度款(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按比例进行扣回开工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不含预留金实际工程价款)的 87%,工程办完结算并经审计(二审)确认后,付至确认后价格的 97%,剩余 3%价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争议后一次性付清。(缺陷责任期 2 年,剩余 3%工程质保金可在提供保函或者保证保险及相应发票后,付给中标人)。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 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
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 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天内完成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应当自工程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
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超过 60 日的,自超期之日起 15 日内,机关、事业单位先行按照合同价与结算价孰低的 97%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承包人以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形式)或现金(电汇、转账) 形式提交 %的工程款至发包人。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提交 %工程款至发包人,发包人付清尾款。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⑤ 质量保证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质量保证金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可通过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 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1)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部成员;确需更换的,须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执业资格、业绩、获奖情况等条件不低于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评标的获益条件,并承担以下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价 1% /人次(最低不少于 5 万元/人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合同价 5‰ /人次(最低不少于 3 万元/人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次);其他人员按 1 万元/人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中标人不得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2)在项目实施期间,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部成员(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配置)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考勤要求在不低于芜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的通知》(公管〔2021〕62 号)基础上,具体在合同中约定),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违约责任。项目部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下同)考勤实行现场签到制:中标人应按规定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勤系统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信息系统进行考勤管理(无论是否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勤系统,项目负责人必须使用标后信息系统进行考勤,标后信息系统的考勤数据将作为标后履约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如需要请假,应通过考勤系统或书面方式向招标人请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部成员缺勤的或项目部成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经招标人确认后,承担以下违约金:
①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8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600 元;其他项
目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
②合同金额 1000 万元至 1 亿元以下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
约金 2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4000 元;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6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3200
元;其他项目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800 元/人次。
③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4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8000 元;其他项目
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3)以上违约金由中标人自更换人员或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行为被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招标人指定的账号,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项目负责人连续两个月考勤低于 50%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4)中标人违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除按以上标准收取违约金外,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
⑥ 此要求为指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细化。
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不良行为披露等。
(1)中标人中标后须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须按阶段细化人员、设备配置),并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经监理机构审核后上报招标人。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下的,每延误一天,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上的,每延误一天,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20%以上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2)合同金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项目,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施工期间,招标人可根据施工形象进度结合完成产值/关键节点进度结合完成产值等按月、季度对工程进度(进展)进行审核,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未完成月计划的,中标人按 20000
元/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未完成季度计划的,中标人按 50000 元/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中标人自月、季度进度延误被认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至招标人指定的账号,逾期未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如工程最终按期完工,招标人将对已收取的上述违约金予以返还。中标人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进度计划任务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经济损失。
(3)上述两项违约金合计的上限:合同金额 1000 万元以下工程的合同价款的 10% ,不超过 70
万元;合同金额 1000 万元至 1 亿元以下工程的合同价款的 7%,不超过 400 万元;合同金额 1 亿元以上工程的合同价款的 4%。
(4)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按以上标准收取违约金外,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现行制度及文号)进行不良行为披露等。
21.3.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3.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3.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3.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
励。
21.3.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
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3.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
⑦ 此要求为指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细化。
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3.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3.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4.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4.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2) ;
21.4.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4.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4.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21.4.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万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4.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
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5.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5.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5.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5.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5.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2.补充条款:
1、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工期计入总工期,若达不到质量要求 ,扣罚工程价款的 2% 作为违约金。
2、工期:365 个日历天。中标人中标后须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进度计划须按阶段细化人员、设备配置),并于施工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经监理机构审核后上报招标人。自签订合同后十日内中标人必须进场施工。中标人因人员、机械、材料、资金投入不足或管理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下的, 每延误一天, 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10%以上的, 每延误一天, 中标人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合同工期 20%以上的, 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追究相关经济损失,并依据芜湖市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 现行制度及文号)对中标人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芜湖市标后不良行为披露相关规定( 现行制度及文号)对中标人进行不良行为披露等。
3、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芜湖市市容整治的有关要求,设置围挡及避免因施工而产生扬尘污染措施等,中标人在工程开工 10 日内,必须完成围挡及防止扬尘污染措施等施工。否则,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施工,费用在中标人中标价中扣除。
4、中标人在投标书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影响(如防洪设施、水系、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材料到达现场的距离、地表排障、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二次运输、材料价格涨价等不明确因素,风险自行承担,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延长工期。
5、土方工程中,中标人按设计图纸的要求自行考虑地下水、支护、管线保护等费用,已列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程造价。中标人开挖前必须做好沿线地上(下)管线及杆线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地上(下)管、杆线安全及自身施工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6、所有检测、试验费用作为一个项目列入报价,由中标人承担,包干使用。检测单位须符合芜湖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
7、中标人在中标后应承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防止上访等事情发生。若发生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招标人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且处以 30 万元违约金。
8、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技术负责人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部成员;确需更换的,须报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人员的执业资格、业绩、获奖情况等条件不低于招标要求的资格条件及评标的获益条件,并承担以下违约金: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价 1% /人次(最低不少于 5 万元/人次,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次);技术负责人按合同价 5‰ /人次(最低不少于 3 万元/人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次);其他人员按 1 万元/人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中标人不得更换,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9、在项目实施期间,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部成员(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配置)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到岗履职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作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1〕168 号)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违约责任。项目部成员考勤实行现场签到制:中标人应按规定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考勤系统或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管系统进行考勤管理; 如需要请假,应通过考勤系统或书面方式向招标人请假,招标人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部成员缺勤的或项目部成员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 经招标人确认后,承担以下违约金: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含 50%)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4000 元; 技术负责人每月缺勤在 50%以内的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1600 元,每月缺勤在 50%以外(含 50%)的部分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3200 元;其他项目部成员每缺勤一天支付违约金 800 元/人次。
10、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工程设备须按进度要求如数进场,未经招标人许可同意,不得擅自撤出。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则罚当月进度款 1 万元,累计三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项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有的材料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发现以次充好的,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对该材料支付违约金 2 万元。
11、中标人必须完善自身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文明施工措施,杜绝野蛮施工和安全事故发生。中标人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将交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由中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在工程
施工检查中,如发现中标人质量、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隐患的,限期整改,每次由中标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给招标人。
12、招标人对照中标人施工进度计划,每月对中标人施工进度进行考核,若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则视同违约一次,违约金按当月进度款的 1%计,累计违约三次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此时招标人有权另选施工单位,原已施工工程量合格部分结算按有关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办理,中标人施工人、机、具、材料等必须在 10 天内全部自行清除完毕,招标人有权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节点工期罚款金额不计入总工期罚款,二者并列罚款。
13、技术变更和签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的相关规定。技术核定单,技术变更等仅作为工程施工依据的技术文件,只有另行办理工程经济签证手续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完善签证手续后,方可按每月进度款 50%予以申报。
14、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立即在 1 个月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招标人报审,如因中标人提供资料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逾期办理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并可暂缓支付本项目工程进度款。
15、中标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个月内,须将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审计资料(各一式肆份)报给招标人,3 个月内必须办完决算竣工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
16、工程实施期间,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招标人及监理人员,一经查实,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总造价的 3% 违约金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17、因中标人违约责任造成的合同终止,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因中标人违约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减或没收的,若合同还继续履行,则中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18、涉及工程量调整(含设计图纸变更),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组织实施,不得以报价低,不在投标范围内等理由拒绝施工,否则按违约论处,招标人有权扣罚履约保证金。
19、中标人应充分考虑交通组织、节假日期间施工等对本工程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造价。
20、要求现场齐备五牌一图,设置反光的安全标示标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21、各投标单位要认真熟悉图纸并计算工程量,若发现有误请按规定及时质疑,如不质疑,后果自负。
22、各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到现场踏勘,充分掌握道路周边环境,确保各路口衔接,保证道路畅通。保障周边居民出行安全。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总价包干,中标后不予调整。
23、措施费用应包括各巷道口及路口顺接费用。
2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 备 安 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
2. 工程,为 年;
3. 工程,为 年;
4. 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项目所在地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签字: | 姓名: 签字: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姓名: | 姓名: |
签字: |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地址: |
日期: | 日期: |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 (招标人或采购人)
鉴于:贵单位招标的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允许中标人提交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为此,我行同意出具以 (中标人)为被保证人、以中标人与贵单位签约为生效条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保函如下:
一、在中标人与贵单位就中标事项签订合同后,贵单位有权仅以“中标人中标签约后违反合同约定”为理由,书面要求我行向贵单位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二、在中标人与贵单位就中标事项签订合同后,贵单位有权仅以“因中标人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解除、终止”为理由,书面要求我行向贵单位支付索赔款,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三、对以上两项索赔,贵单位无需再附加任何进一步的说明或者证明。我行在收到贵单位的索赔要求后 日内,无条件全额支付索赔款项,并放弃对贵单位索赔的任何抗辩。
四、中标人与我行或者与贵单位就中标合同签署的任何协议,或者发生任何争议,均不影响本保函的效力。
五、对本保函项下的一次或者数次违约索赔,我行累计总赔偿金额均不超过人民币 万元。
六、贵单位在我行未全部履行本保函时,有权向贵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届时我行不享有任何抗辩权。
七、本保函在以下条件之一成就时失效:
1、我行已经累计支付了达到总赔偿金额的索赔款项;
2、签署验收证书后 6 个月内贵单位未提出索赔;
3、中标合同被确认无效、解除或终止后 12 个月内贵单位未提出索赔。
保函出具人:
20 年 月 日
注:1、本项应在投标单位中标后开具;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无需提交此函。
2、并非所有项目均涉及此函,仅供特定项目参考。如果招标文件允许中标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则银行保函格式可参考此格式。
附件 10: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1:支付担保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申请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12-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2-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2-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 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