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乙方基金账号:
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投资者):
为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业务,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甲方有关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接受的乙方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内容包括:
1. 账户类:开立基金账户、开立交易账户、变更投资者基本账户信息(不包括变更预留银行信息);
2. 交易类: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换、转托管、转托管转入、转托管转出、设置分红方式。除上述内容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 在基金开放日委托申请的有效受理时间为 9:30~15:00,乙方应在 15:00 前将有效传真业务申请传真至甲方,如甲方在 15:00 后收到传真业务申请,则该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三、 乙方办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内容,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表格填写有关业务申请。申请表应传真至甲方的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号码。甲方必须严格根据乙方申请表所填写信息受理申请。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甲方可不予受理,且不承担责任:
1. 甲方未收到乙方传真;
2. 甲方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
3. 乙方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公布的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号码之外的其它甲方公司的传真号码而导致销售柜台未在受理时间内收到;
4.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受理。
四、 乙方发出传真后,应以电话方式向甲方受理业务的销售柜台确认,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如甲方基金业务传真服务号码变更,甲方应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布。
五、 甲方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传真业务申请,在收到传真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证件传真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核对,但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式有误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六、 乙方须将委托申请的传真原件于当日寄出(以邮戳时间为准)。如果甲方在受理业务 30 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则甲方视同乙方的传真件与其传真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甲方因不可预期的通讯线路堵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委托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八、 甲方保留修改或增删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条款的通知将公告于甲方的网站。
九、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它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十、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十一、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与基金合同的约定一致。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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