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學校社會工作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學校是除家庭以外另一個有助青少年塑造個性及行為的場所。在追求學問以外,旨在幫助學生更清楚了解自己、充分發揮他們的潛能、培養個人及人際關係技巧。為達到以上目標,我們必須引導及幫助學生增強本身的能力。
2. 因此,學校社會工作提供後勤支援服務,透過應用社會工作的原則及方法,因應學生的成長過程及/或對學校生活的適應力提供協助,尤其是協助在這些方面遇到困難的學生。
3. 學校社會工作主要以學校為基礎,但在需要時亦包括家訪及外展服務。
目的及目標
4. 學校社會工作旨在:-
⚫ 幫助學生充分發展潛能,達致健康的個人發展,獲得充足及適當的學校教育,建立和諧的人際關係,並引導他們關心社會;
⚫ 幫助學生處理個人、家庭及人際關係或學習問題;
⚫ 增強學生、家庭、學校及社會之間的聯繫。
服務性質
5. 學校社會工作透過提供下列服務,達到預防、發展及補救的功能: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個案工作服務;
⚫ 小組及活動;
⚫ 諮詢服務; 以及
⚫ 協調及動員非駐校的社會資源。服務對象
6. 學校社會工作為所有全日制中學提供服務,並特別關注在個人、家庭及人際關係或學習方面有問題的學生。
II 服務表現標準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在該年度內處理的個案總數 | 70 x 在該年度內用作計算服務量標準的認可學校社工職位(附註 1&2) |
2 | 在該年度內達致協定目標後完結的個案總數(附註 3) | 23 x 在該年度內用作計算服務量標準的認可學校社工職位(附註 4) |
3 | 在該年度內舉辦的活動總節數(迎新活動除外) | 40 x 在該年度內用作計算服務量標準的認可學校社工職位(附註 5) |
4 | 在該年度內提供諮詢服務的總次數(附註 6) | 380 x 在該年度內用作計算服務量標準的認可學校社工職位 |
註釋 | 1. 認可學校社工職位指(a) 2000 年 4 月 1 日的學校社工人手編制及(b) 2000 年 4 月 1 日後因注入新資源的學校社工職位估計人手編制。 |
(a) 2000 年 4 月 1 日是機構同意接納整筆撥款時,服務營辦者的學校社工人手編制定影日期。有關人手編制是計算服務量標準的基礎。然而,年內或 2000 年 4 月 1 日後的服務擴展或縮減所導致的學校社工人手編制的調整將獲確認。 | |
(b) 學校社工職位估計人手編制指因 2000 年 4 月 1 日後注入額外資源而用作計算津貼的估計人手編制的數目。 2. 如服務量標準 1 的實際服務量達議定水平的 95%但不足 100%,達 90%但不足 95%,達 85%但不足 90%,則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調 7%、14%及 21%。 | |
3. 達致協定目標後完結的個案指服務對象資料系統反映已達致或部分達致協定目標後完結的個案。 4. 如服務量標準 2 的實際服務量達議定水平的 95%但不足 100%,達 90%但不足 95%,達 85%但不足 90%,則服務量標準 3 的議定水平可分別上調 7%、14%及 21%。 5. 當服務量標準 1 及服務量標準 2 的實際服務量如註釋 2 及註釋 4 所述未能符合標準時,服務量標準 3 的原本議定水平將上調如註釋 2 所列,然後服務量標準 3 的原本議定水平將上調如註釋 4 所列。 | |
6. 諮詢指為學生、學校、教師、家長及與學生相關委員會提供的諮詢服務。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在該年度內達致與服務使用者協定的目標後完結的個案百分率 | 75% |
2 | 在該年度內達致與小組成員協定的目標後完結的小組百分率(附註 7) | 60% |
註釋 7. 50%以上小組成員表示小組已達致協定目標。
基本統計數據
8. 在該年度內與非駐校社會資源協調聯絡的總數(與個案相關除外)
基本服務規定
9. 服務應由持有認可社會工作學位的註冊社工提供
10. 服務應以駐校方式提供
質素
11.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2.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3.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4.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不包括租金及差餉)。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5.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向機構發出的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以及《社會福利資助指引》(1993 年 10 月)。整
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格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6.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7.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8.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