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移动电话: _ 、QQ 号: 和微信号:
票据融资协议
资金方:详见附件《资金方信息表》
票据融资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所属行业/工作性质:
编 号 : _
居间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86974978法定代表人:xxx
出质人:详见附件《票据截图》
质权人:详见附件《票据截图》
根据《合同法》、《票据法》、《物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票据融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票据融资方融资额为人民币 元(¥ ,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下同),融资用途为 ,融资期限为 天,融资可以展期,展期天数同融资期限,但最大为100 天。融资方在居间人平台的逾期次数为 次,逾期金额为 元(¥ ),融资方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为: ,融资方收款存管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的存管
账户为 ,注册资本为 x元,,实缴资本为 x元,经营区域为 ,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为 ,提供的征信报告(如有)、财务报表(如有)资料等其它信息详见居间人平台。
2 出质人以其票据对融资方融资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元(¥ ),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票据出票日至票据到期日。
3 融资期内利率为= %,展期利率=融资期内利率+2%,逾期利率=24%= %,融资期和展期期间的付息方式均为 ,融资方融资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
= %,融资方融资期内居间费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借期内利率= %,展期期间居间费率=24%-展期利率= %。
4 本协议各方约定的通讯方式(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微信号、QQ 号等,下同)、地址等信息及联系人如下:
(1) 资金方
详见《资金方信息表》。
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1.77字符
(2)融资方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居住地址/公司地址:
融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移动电话: _ 、QQ 号: 和微信号:
带格式的: 无下划线
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1.77字符
(3)融资方的联系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与融资方的关系:
移 动 电 话 : _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 _ 微 信 号 : __ QQ 号 : 居 住 地 址 : __
(4)居间人
送达地址:xxxxxx 000 xxxxxxx 0 xx 000 x
5 本融资项目的其它担保信息详见《其他担保信息表》,具体担保措施详见相应的担保协议。
前述担保如因登记等技术原因需要而有担保权人的,相应担保权人信息如下:
担 保 权 人 : _
身 份 证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6 居 间 人 对 该 融 资 项 目 的 风 险 评 估 : 。
7 以下特别约定如与本协议中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1.77字符
。 8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 1《风险和禁止性行为提示》附件 2《授权委托书》
附件 3《票据融资通用条款》附件 4《票据截图》
附件 5《其他担保信息表》附件 6《资金方信息表》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
尊敬的资金方:
风险和禁止性行为提示
网络借贷有风险,资金方的预期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因此,资金方在居间人网络平台就融资项目进行网络借贷等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和其他协议,详细了解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充分认识网络借贷的风险收益特征和特性,认真考虑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出借决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居间人和资金方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提示、禁止性行为提示和声明:
1.居间人承诺
1.1 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只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
1.2 在资金方签署《票据融资协议》前,已向其揭示了相关风险、披露了融资项目信息;
1.3 居间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不保证融资方一定能按约还本付息,不为融资方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增信措施,不向资金方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本保息等保证性承诺。
2.风险提示
资金方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出借资金:
2.1 宏观经济风险:因网络借贷行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等)和法律法规影响,故宏观经济、宏观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借贷面临损失;
2.2 流动性风险:借贷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方如无法律法规或合同依据,不得要求融资方提前还款。资金方即便通过居间人平台进行债权转让,也存在债权转让不成功的可能性,居间人不对债权转让完成的时间及能否成功作出任何承诺,资金方因债权转让不成功将面临资金不能变现,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2.3 信用风险:如融资方、担保人(如有)的还款能力减弱甚至丧失或还款意愿减弱甚至丧失,或担保物等保障措施的实现困难甚至无法实现等,均可能导致资金方的出借本金和利息部分或全部无法按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
2.4 操作风险:因资金方自身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资金方用户名及/或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资金方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资金方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2.5 行业风险:居间人平台的融资方主要来自工程行业,基于行业特点(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资金投入大、受经济形势影响大、逾期付款概率高等),资金方宜为了解行业特点的业内相关人士或企业。非业内相关人士或企业应当谨慎评估自身对行业风险和特定融资项目出借风险的识别和承担能力;
2.6 信息风险:融资项目信息来自于融资方,并由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居间人虽然按照勤勉审慎的原则对融资方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审核、评估和披露,但不能完全保证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资金方要特别注意融资项目信息进行脱敏处理时,因信息披露不完整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2.7 资金方信息风险:居间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对资金方的个人或企业信息、在居间人平台上的借贷信息、资产信息、充值提现信息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根据行政监管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居间人依法必须配合、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合规性检查时、向融资方/担保人主张权利时或根据与资金方的约定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予以披露的情形除外;
2.8 维权风险:一旦发生融资方违约的纠纷,资金方维权需要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即便居间人根据约定提供了协助或维权服务,也存在债权的最终实现需要时间成本甚至无法实现的风险;
2.9 不可抗力风险:与资金方交易相关的各方可能遭遇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情形,并因此导致或可能导致资金方损失的风险。
2.10 其他风险:因居间人及相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存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备、系统故障或缺陷、病毒、黑客攻击、电力中断、设备场所遭遇不可抗力、居间人或相关第三方终止营业、破产倒闭等事件导致网络借贷交易面临损失的风险。
3.禁止性行为提示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资方不得存在以下禁止性行为情形,如资金方发现融资项目存在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就该融资项目进行网络借贷交易:
3.1 存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资金方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资金方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资金方或融资方;
(十一)向融资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2 存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融资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融资;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
4.资金方声明
作为网络借贷的资金方,已充分了解了网络借贷的风险、融资项目的风险和禁止性行为, 谨慎评估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出借资金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并作出以下xx和 声明:
3.1 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禁止性行为提示和其他协议,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网络借贷的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3.2 知晓并同意居间人不应当对借贷交易的成功与否以及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3 知晓并理解居间人无法保证本风险提示揭示了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的全部风险,资金方在作出网络借贷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判断相关信息,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而无论这些风险是否已经在本提示中被明示。
(以下无正文)
3.3 存在其他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即出借人):详见《出借人信息表》
出借人委托居间人:保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与法律文书;承认、接受《最高额保证函》中的所有条款;《借款协议》/《票据融资协议》中“担保权利的登记和实现”条款和数据采集和信息查询条款中的事项;第三人自愿以债务加入的形式承担借款人义务时,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该第三人签署相关协议;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对借款人进行催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及借款协议中的其他授权委托条款;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的债权自动通过居间人平台发出有偿转让债权的要约,转让价格为出借本金和代收利息
(利息计算至约定还本日),发出有偿转让债权的要约后 15 日内(含本数)未转让成功且其债权依然未受清偿的,如有担保权人的,则自动通过平台向该担保权人发出无偿转让债权的要约,如没有担保权人的,则出借人自动通过平台向居间人推荐的第三人发出无偿转让债权的要约;《借款协议》/《票据融资协议》中的其他授权委托条款。
出借人委托第三人:借款人逾期还款后,该第三人通过无偿受让出借人的债权后实现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时,如需与借款人达成和解的,和解方案中借款人承诺偿还金额应大于出借人尚未收回的本金。
受托人根据授权委托,无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出借人的名义行使通知权、接受通知、就程序性或实体性权利与借款人达成一致、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依法处置质押物、承认/变更/放弃程序性或实体性权利等,均直接约束出借人。
本次授权委托书自出具之日生效,自委托事项完成之日失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 3
票据融资通用条款
1.词语定义、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或解释外,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资金方:即资金方,即出借人,指由居间人促成的出借资金给融资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资金方还包括原资金方转让债权后的受让人或债权发生法定转移后的继受人(如代履行人、继承人)等。
1.2 票据融资方:简称融资方,即借款人,指由居间人促成的从资金方处获得出借资金,并承诺按照约定向资金方还本付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融资方包括直接融资方和间接融资方,直接融资方是指通过居间人网络平台直接向资金方融资的融资方,其签约方式为直接签署《票据融资协议》;间接融资方是指以债务加入的形式与直接融资方成为共同融资方(即连带债务人),或以债务转移的形式成为融资方,其签约方式为间接签署《票据融资协议》。
1.4 担保人:为本协议项下融资方负有的按时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或提供物保/非典型担保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担保人的具体担保责任由相关担保协议确定。
1.7 约定还款日:本协议约定的融资方每期应当付息或还本之日。
1.8 资金方债权:资金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借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1.9 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展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即罚息)。
1.10 实现债权的费用:资金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必要而合理的下述费用(包括第三人为资金方垫付的情形)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取证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清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如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费用)、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或变卖费、向法院申请强制拍卖或变卖费和其他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必要费用。资金占用成本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和实际占用天数(从费用实际支出之日至实际受偿日)计算。
1.11 资金存管机构:指江西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服务内容按照《江西银行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三方协议》(含《用户授权协议》)、居间人与江西银行签订的《资金
存管业务支付结算服务合作协议》执行。
1.12 还款:包括还本和还息,相应逾期还款包括逾期还息、还本,提前还款包括提前还息、还本。
1.13 协议编号:即融资项目编号。
1.14 担保债权范围:指担保人进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即融资本金)、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15 担保权利(最高额担保权利)和担保权人:指为担保融资方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非典型担保(如让与担保、后让与担保等),如设立的是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等,则相应的权利为最高额担保权利,相应的权利人即为担保权人。
1.16 担保财产:指提供抵押、质押、留置和非典型担保的动产(包括权利、金钱等)和不动产。
1.17 代履行人: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的任意第三人(不包括融资方的保证人)。
1.18 电子认证服务商:指依法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的机构,由其对电子签名进行电子认证。
1.19 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QQ 号和居间人平台账户中心等送达方式。
1.20 受送达人:包括当事人及其联系人。
1.21 送达地址:包括居住地址/公司地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注册地或登记地。
1.22 主债权:指融资本金。
1.23 附随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24 综合资金成本:指融资方向资金方支付的融资期内利息和向居间人支付的融资居间
x融资期内居间费之和。
1.25 融资居间费融资期内居间费:指约定融资期限内应支付的居间费,包括贷前居间费和贷后居间费。贷前居间费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居间交易,在借贷生效前付出居间劳动而获得的费用;贷后居间费是指居间人为促成居间交易后,为确保融资方按时还款付出居间劳动(如账
户管理、还款提醒与服务等)而获得的费用。
1.26 展期居间费:融资方在展期期间应支付的居间费。
以上词语的定义与释义中,如包含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权利义务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融资基本情况
2.1 本协议中的利率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年利率。日利率的计算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
/360,相应的利率分别为融资期内日利率、展期日利率、逾期日利率。
2.2 融资到期日=融资开始日+融资期限。融资开始日(即计息开始日)以出借资金从资金方存管账户实际划付至本协议项下融资方存管账户之日为准。融资方未在融资到期日还本,且不属于第 4.5 条和第 6.1 条情形的,的,自动进入资金方同意自动展期期间,融资方在展期期间内可以随时还款,展期利息按实际展期天数计算,展期到期后未按照约定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融资方在到期日还本或提前还本时,即便未到约定付息日的,也应一并偿还利息。
2.3 出质人与融资方不是同一人时,出质人在居间人平台其他融资项目中的通讯方式、公司地址及联系人信息,即视为本融资项目中的通讯方式、公司地址及联系人信息。
2.4 本融资项目的其它担保信息详见《担保信息表》,具体担保措施详见相应的担保协议,如因登记等技术原因需要而有担保权人的,相应担保权人同质权人。
3.融资款的发放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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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出借资金冻结
资金方在居间人网络平台上对相应的融资项目点击“出借”或类似意思表示的按钮并被平台系统接受后,资金存管机构将对资金方确认的出借金额予以冻结,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按照资金存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2 出借资金划转
在融资方签署本协议后,资金存管机构将出借资金从资金方存管账户划给融资方存管账户
即为融资发放成功。
3.4 融资方账户被限制
融资方存管账户或绑定的银行账户被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导致无法提现的,融资方不得以此为由而否认收到融资款;导致无法按照约定通过该账户还款的,融资方应立即通知资金方并采取措施通过其他渠道按约还款,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推迟还款,也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4.归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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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融资方只偿还部分融资的,未偿还的部分,按逾期还款处理。
4.2 融资方除本融资外,在居间人平台还有融资项目时,融资项目超过一个时,部分还款
(即还款额小于其所有应付款项)时,应在所有融资项目间按照以下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1)已到期的融资项目;
(2)均已到期的融资项目,无担保措施的优先于有担保措施的受偿,均有担保措施的,担保措施数量少的优先受偿;
(3)担保措施数量相同的融资项目,本金较多的优先受偿(当期没有清偿完,下期清偿时,该融资项目依然视为本金较多的);
(4)本金相同的,按约定还本时间先后顺序清偿,即:旧债先偿,新债后偿;
(5)还本时间相同的,按本金比例偿还。
以上同一顺位的融资项目,按下列顺序清偿:
(1)实现债权的费用;
(2)资金方的逾期利息和居间人的违约金,金额不足的,在资金方和居间人间按比例清偿;
(3)展期利息,资金方之间按出借本金比例清偿;
(4)借期内利息,资金方之间按出借本金比例清偿;
(5)融资本金和居间费,金额不足的,在资金方和居间人间按比例清偿。
通过实现某特定担保权利进行清偿的同一融资项目,应在享有该担保权利的债权间按照前述约定的顺序清偿。
4.3 约定还款日遇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时,融资方可以提前至放假前的最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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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归还资金,也可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归还资金。
4.4 利息的计算
(1)融资期限内利息
融资期限内利息按以下公式计算:
融资期限内利息=融资本金×融资期内利率×融资期限/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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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展期利息
展期利息按以下公式计算:
展期利息=融资本金×展期利率×实际展期天数/360
(3)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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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包括逾期归还本金和逾期支付利息时的逾期利息。融资方逾期还本的,按照以下按公式计算:
逾期利息=应还本金×逾期利率×逾期天数/360
融资方逾期支付融资期限内利息或展期利息的,每一笔应付利息,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逾期利息=应付利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360
4.5 归还资金到账日
因融资方归还资金从其存管账户划转至资金方存管账户可能需要结算时间,在约定归还资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达资金方资金存管账户的,不视为违约,资金方免除该期间的利息。如因居间人系统原因或银行存管系统的原因导致延期还款且超过 3 日的,由居间人对资金方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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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延期支付的补偿=应付利息×融资期内逾期利率×(延期天数-3)/360本金延期支付的补偿=应还本金×融资期内逾期利率×(延期天数-3)/360
5.提前归还资金
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资金方或居间人有权要求融资方提前还款,融资方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提前还款。融资方拒绝提前还款的,按照逾期还款处理。
(1)融资方不按时支付利息,或担保人担保的其他融资方不按时支付本金或利息;
(2)融资方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在居间人或资金方向融资方发出的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未答复视为拒绝沟通)或拒绝还款(在居间人或资金方规定的期限未还款视为拒绝还款)或拒绝承认欠款等行为的;
(3)在签订本协议前,融资方及/或担保人未披露本协议项下的担保人存在重大经济纠纷或担保财产存在权利限制的事实,或发生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担保人出现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时,资金方要求融资方另行提供担保而未提供的;
(4)融资方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采取其他权利限制且未在资金方或居间人向融资方发出的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
(5)融资方或其家庭成员卷入重大法律纠纷,可能使融资方还款困难的;
(6)拒绝接受居间人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和与之相关融资项目承包活动进行合理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故意隐瞒负债、诉讼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7)在签订本协议后,未经资金方事先书面同意,放弃融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或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融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丧失的;
(8)融资方或担保人或让与人被受理破产申请、被裁定和解、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停业、被接管或存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邮寄相关文书被退回、联系不上等事件发生且超过 1 个月的视为下落不明,下同)等资金方或居间人有确切证据证明融资方丧失履行能力或资金方的债权受到重大威胁的;
(9)担保人、应收账款付款人、票据承兑人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或居间人平台其他融资方的担保责任或拒绝付款的;
(10)居间人平台其他融资方逾期违约,且该融资方的担保人、担保物与融资方的担保人、担保物竞合的;
(11) 融资方在班汇通平台的任一其他融资、融资项目被居间人或其他资金方要求提前还款的;
(12)融资方在任一网贷平台出现逾期还款的;
(13)融资项目不符合监管要求,或监管部门要求整改的;
(14)居间人根据风控、监管等因素要求融资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融资的。
(15)资金方或居间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16)资金方或居间人认为有必要要求融资方提前归还资金的其他情形。
5.2 融资方有权提前还款。提前还本的,应按约定的融资期内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向资金方支付利息。提前付息的,应按融资期内利率进行折算,计算公式为:提前付息=约定付息/([ 1+融资期内利率/12)^(提前天数/30)]。
5.3 担保财产(如应收账款、仓单、提单等),付款日期或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担保权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提前清偿债务后,相应免除融资方的还款义务。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通过实现质权提前向资金方清偿债务;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融资方应在到期日按时还款。
6.逾期归还资金
6.1 除第 4.5 条情形外,逾期还款的情形
融资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逾期还款:
(1)任一期仅需付息的约定还款日未能足额支付当期应付利息;
(2)未按照约定还本且无展期意愿的;
(3)未按照约定还本,虽展期意愿,但居间人根据风控要求认为其不适合展期的;
(4)展期到期后仍未能足额支付应付融资本金和/或当期应付利息;
(35)未按照资金方或居间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
(46)按约融资方应支付款项而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其他情形。
6.2 融资方逾期还款时:
(1)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资金方支付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范畴,融资方不得以折算后超过年化 24%而拒绝承担。;
(2)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融资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范畴,融资方不得以折算后超过年化 24%而拒绝承担;
(3)居间人有权将融资方的信息向资金方完整披露,且居间人和资金方均有权向社会公众披露融资方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以外的信息及还款、欠款的情况;
(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转让和代理授权
7.1 资金方转让债权的限制
资金方持有债权超过 30 日后,可以采取低频次、一对一方式(即不得将出借本金拆分后转让给多个受让人)转让债权,但不得将主债权与从权利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不得调整原借期内利率,受让人持有债权超过 30 日后才能再次转让,但融资方展期或逾期后,转让债
权时可以调整原借期内利率,且不受低频次和须持有债权超过 30 日的限制。
低频次是指:融资期限小于等于 90 天的,每笔债权最多可以转让 1 次;融资期限大于 90
天但小于等于 360 天的,每笔债权最多可以转让 2 次;融资期限大于 360 天的,每笔债权最
多可以转让 3 次。
7.2 资金方自行转让债权
资金方自行转让其债权的,居间人应确保其转让信息在平台上公开发布,因债权转让产生的居间服务费用由转让人承担。债权转让生效后,受让人成为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方并受本协议约束,居间人应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使融资方的还款直接付至受让人。
7.3 资金方委托居间人处置逾期债权
资金方在附件《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居间人自动转让逾期债权,资金方在出具《授权委托书》前,已知晓居间人的《债权转让协议》xx已有以下约定:”融资方逾期后,转让人无偿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应及时启动通过司法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下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相关费用由居间人垫付,并及时向转让人通报司法救济的进展情况,转让人在受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有权随时要求受让人将该债权无偿反转让给转让人。债权无偿反转让给转让人后,由转让人自行向融资方主张权利,转让人承担因债权无法追索产生的一切法律结果,同时,转让人仍须向居间人支付其已垫付的实现债权费用及资金占用成本等。受让人以资金方身份取得的利益,在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居间人垫付)及资金占用成本后,应及时无偿反转让给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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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方可以修改逾期债权的有偿转让价格或撤销该有偿转让,任何第三人按该转让金额支付给资金方的,即与资金方签订了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但居间人不保证逾期债权的转让一定能成功,资金方须自行承担转让失败的风险。
7.4 受让人的诉讼费
逾期债权的无偿转让时,如受让人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该第三人系资金方委托居间人以居间人自己的名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而聘请的律师,法律服务合同直接约束资金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由融资方承担,融资方不得以原告自己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拒绝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如受让人为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的,其诉讼聘请律师的费也由融资方承担。
7.5 代履行
第三人自愿替融资方履行债务的,该第三人有权选择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资金方债权当然转让为由向融资方全额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融资方不得将该代履行理解成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不对代履行人的选择权和追偿权提出异议。代履行人选择基于资金方债权转让向融资方主张权利的,视为与资金方以其他形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资金方和融资方对此均不持异议;代履行人选择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向融资方主张权利的,其资金占用成本由融资方承担,资金占用成本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基数,按照融资期内利率从代履行之日计算至约定的还本日、按照年利率 24%从约定还本日计算至实际受偿日。
7.6 债权转让后的通知
无论是主动转让债权还是委托居间人处置逾期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委托居间人将该债权转让一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融资方,通知送达后,该转让对融资方发生效力。
受让人再次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后的通知按照前款方式执行。
7.7 资金方将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相应的从权利(如保证、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权利、索赔权等,下同)均按转让的本金在该融资项目中的比例一并转让。存在相关担保人对该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权利时,资金方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相应最高额担保权利下主债权的确定日(以下简称“确定日”)前的,担保权利在确定日后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主债权余额小于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限额的,转让的主债权具有完整的担保权利;主债权余额大于担保的主债权的最高限额的,转让的主债权按照主债权发生的顺序决定其是否具有完整的担保权利。
通过其他形式依法取得资金方债权的,从权利的转让参照前述原则执行。
7.8 融资方逾期后,第三人有偿购买了资金方债权的,由该第三人与融资方自行解决其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第三人与融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在本合同范围之内,除为该第三人提供必需的债权债务资料外,居间人无义务再提供居间服务或维权、催债等服务。
8. 交易规则和承诺
8.1 居间交易规则:
(1) 融资方负责提供融资项目信息,委托居间人在平台上按照其确认的融资项目信息向资金方披露,由融资方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2) 对于居间人自行收集或从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得的融资方信息(与融资方向居间人提供的信息竞合的除外),居间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资金方披露;
(3) 居间人以独立身份根据自行开发的评级规则对融资方及其融资需求进行信用评级,并以居间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在平台上,供资金方参考。居间人有权根据进一步获知的融资方信息、内部评级规则的变动而调整对融资方、融资方所属企业、融资项目及/或具体融资项目的信用等级评定;
(4) 居间人根据自行制定的信用评级规则对某一具体融资项目的信用评级对象可能涉及融资方、融资方所属企业、融资用途所指的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项目业主的,融资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有关融资方所属企业、项目业主及项目其他关联方的信息,确保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并确保融资方所属企业、项目业主及项目其他关联方对居间人使用这些信息不持异
议;
(5)融资项目一经居间人在平台上发布,即构成融资方向潜在资金方发出不可撤销的要约邀请,并依法对融资方构成约束力;
(6) 融资方、资金方有权在居间人正常营业时间,登录平台,查询其融资项目项下资金方投标募资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已还款明细、待还款情况、是否逾期、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及逾期利息每日变化情况等的履约信息;
(7)资金方债权发生继承/赠与等法定和约定情形时,主张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与人或其他第三人向居间人出示确认继承/受赠与权利归属等生效法律文书,经居间人确认后予以办理债权转移手续。
8.2 融资方承诺:
(1)与融资用途有关的相关合同真实有效且合法存续,不改变合同约定的融资用途,不汇集、挪用资金,不将融资用于吸毒、赌博、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领域以及国家禁止的其他用途,不因改变融资用途、所融资项实际用于所属/参股/控制/所有/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否定自己的融资方身份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2)提供给居间人的所有信息(包括其自身、家庭、企业经营状况,以及来自融资方所属企业、担保人的信息,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如合同备案价、业主已付工程款、已完工程量等)、文件、材料、证书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且对可能影响融资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事项无任何遗漏或隐瞒,如在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前,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通知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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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稳定合法的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和意愿,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未隐瞒融资方、融资方家庭成员、融资方所属企业所涉及的调解、仲裁、诉讼、索赔、强制执行、已经逾期的重大应付款项或可能危及资金方权益的违纪、违法事件,并保证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时向居间人及/或资金方披露最新变化情况;
(5)同意并接受将全力协助居间人对融资方融资用途、融资的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劳务合同等各类合同文本、施工记录、工程账款来往凭证、合同相对人、项目部成员、施工现场、仓库等;
(6)融资方按照本协议向资金方/居间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已经过认真谨慎的判断和决策,非经居间人同意,均不可撤销;
(7)融资方提供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和非典型担保等)的,资金方有选择权,即资金方在行使担保权利前,有权以资金方的身份对融资方的其他财产先行求偿,但融资方破产时,法律对资金方的选择权予以了限制的除外;
(8)承诺及时登录账户中心更新以下信息:融资资金运用情况、融资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融资方还款能力变化情况、融资方逾期情况、融资方涉诉情况、融资方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登录更新频率为:若融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按月(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登录更新;
若融资期限超过六个月,按季度(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5 个工作日内)登录更新;若已发生足以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足额还款的情形时,及时登录更新;
(9)承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融资;
2)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3)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8.3 资金方承诺:
(1)资金方出借的全部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没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出借给融资方,没有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融资方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
(2)知晓就利息收入有纳税义务,并承诺依法自行纳税;
(3)知晓本融资项目的最高额担保措施同时还或已为其他融资方提供了担保,在实现担保权利时,将与其他融资的项目下的资金方按出借资金比例按份共享担保权利;
(4)同意在《资金方信息表》中向融资方和其他资金方披露自己的信息,但应当对融资
方及其他资金方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融资方及其他资金方个人信
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融资方及其他资金方个人信息。
资 金方应当对融资方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融资方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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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融资方个人信息。
8.4 资金方和融资方同时承诺:
(1)各自对提供给居间人的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负责,不将该责任转嫁给居间人,居间人基于独立原则,对融资方提供给居间人的信息,根据居间人自身设置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并通过居间人网络平台发布,对居间人的此等评价融资方不持异议。居间人的上述评价不作为对融资方融资需求最终能否实现的任何承诺,居间人对借贷风险承担任何补充、替代或担保责任;
(2)如因居间人系统故障、资金存管机构执行指令瑕疵、黑客攻击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资金划转差错、延误、特定限制等产生的不利后果或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但如有一方因此而得利的,则构成不当得利,居间人均应及时通知不当得利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逾期不返还的,按照年利率 24%计算资金占用的补偿,并计算至实际返还日;
(3)居间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为实现本合同履行之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等提供其依法取得的本人的基础信息和信贷信息、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信贷信息,不可撤销地授权如下:
1)数据采集授权
同意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国家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将本人在居间人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由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建设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国家征信系统运营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中国”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
2)信息查询授权
同意居间人向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本人在 NFCS 网络金融征信系统中的信用信息,及通过上海资信征信有限公司向国家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同意国家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本人在在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
3)同意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征信机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照前述授权采集、查询本人的信用信息。
8.5 居间人承诺
(1)居间人将尽合理的努力和通常的审慎义务对融资方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融资方的融资项目信息按融资方的要求在平台上进行披露,但居间人不保证融资方提供的有关融资需求的所有信息均能够得到准确无误的验证,居间人不对融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2)居间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融资方的信息、在平台上发布的融资信息、资产信息、充值提现信息和相关资料等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对资金方的基本信息、在班汇通平台上的出借信息、资产信息、充值提现信息和相关资料等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行政监管或司法机关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3)居间人将妥善保存与融资方、资金方有关的交易信息和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以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5 年。
8.6 信息披露
居间人负责保管各方完整的通讯信息(包括可能不时更新的通讯联系信息),并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和合同约定(如诉讼等)披露各方信息的,融资方、资金方对居间人的披露行为不持异议。
除协议约定的或依法可以披露外,融资方、资金方对通过《借款协议》获悉的对方及其他资金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7 本协议的性质
x协议为《借款协议》(资金方和融资方)、《出借居间协议》(资金方和居间人)、《借款居间协议》(融资方和居间人)和《票据质押协议》(资金方、融资方、出质人和质权人四方)的综合协议。
(1) 共同融资方
同一融资项目项下的融资方(包括第三人承诺以债务加入的形式承担融资方义务的情形)是多人的,为负有连带义务的共同融资方,任一融资方均负有清偿相应融资项目下全部债务的义务,不得以自己未实际收到融资资金、未在《票据融资协议》中签字等理由而拒绝承担还款义务。
资金方、居间人向共同融资方中的任一融资方主张权利、送达通知等,视为对全体融资方主张了权利、送达了通知。
(2) 共同资金方
同一融资项目项下的资金方是多人的,各资金方按照出借本金比例享有相应的债权份额及其对应收益。各资金方有权依法或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及收益,而不受其他资金方的任何影响。融资方按期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融资方在逾期后经居间人催告或经居间人追索后而支付的款项,在资金方之间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配。资金方转让债权或债权发生合法转移的,不改变资金方按份享有债权的性质。
10.票据质押
10.1 主合同和从合同
(1)质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本协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直接约束资金方与融资方,但质权人通过受让资金方债权的方式取得债权后,则直接约束质权人与融资方。
(2)资金方将其债权转让给质权人并通知融资方后,该转让对融资方发生效力,质权人
取代原资金方的地位,与融资方形成主合同关系(即担保从合同对应的主合同关系)。
10.2 担保方式和范围
(1)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票据质押担保,其它表述如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
(2)最高债权额是指融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故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只要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并非指已经到期的主债权),均属于担保范围,相应的附随债权(包括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后产生的附随债权,如利息持续计算至融资方实际偿还日)不受最高债权额的限制,直接纳入担保范围,即随债权直接纳入担保范围后,即便担保债权超过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但只要未超过担保物的变现价值,质权人依然享有优先权。
(3)出借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行为发生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后的,担保权利随债权相应转让;转让行为发生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前的,担保权利在主债权确定日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主债权余额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额内的,所有主债权(包括已转让的主债权)均享有担保权利;主债权余额超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额的,按照主债权(包括已转让的主债权)发生的顺序决定其是否具有担保权利。出借人采用其他形式依法变更出借人主体的,担保权利的转让按照前述原则执行。
前述债权转让无需通知或征得出质人的同意,且包括债权发生法定转移和约定转移的情形,如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等。
(4)资金方转让债权或受让人再次转让的,受让人或次受让人的主债权的发生时间均以最
初主债权的发生时间为准。其他原因发生主债权转移时,其主债权的发生时间均按照前述原则
确定。
(5)第三人自愿替融资方履行债务的(即第三人代履行),有权选择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资金方债权当然转让为由主张将相应债权纳入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出质人不得将该代履行理解成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代履行人选择基于资金方债权转让向出质人主张权利的,视为与资金方以其他形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出质人对此不持异议;代履行人选择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向出质人主张权利的,其债权属于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出质人对此也不持异议。
(6)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的从权利、代位权和孳息等从权利以及实现担保权利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管辖权、送达、申请支付令等。
(7)附条件生效的债务加入
x协议无效时,对融资方就出借资金本金和孳息负有的返还义务,出质人自动以债务加入的形式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8)出质人可以用票据为多个融资方提供担保,但居间人应确保在主债权的确定日主债权余额(即融资本金余额)不大于该票据的票面金额。
10.3 出质人的承诺
出质人知晓并确认: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
(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不以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或票据所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质疑票据权利。
出质人承诺不得以下任一事由主张本合同或质权无效,或拒绝承担/主张减轻/免除/不履行/暂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未直接明确融资方而是以《见证人承诺函》来明确融资方,或《见证人承诺函》先于或后于本合同出具,或见证人先后出具了多份《见证人承诺函》;
(2)本合同先于主合同签订,或本合同出具时主合同尚未明确具体融资金额/期限/用途/资金方等;
(3)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某一时点,或主债权确定后,资金方的债权余额超过最高限额;
(4)融资方改变融资用途、融资方将融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等非法活动、融资方借新还
旧(即以新贷还旧贷)、还旧借新等;
(5)融资方下落不明或死亡等意外事件,或融资方重组、停业、解散、清算、重整、破产、注销、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
(6)第三人债务加入、第三人代履行、融资方委托第三人履行、融资方另行提供了保证
/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措施等;
(7)居间人网站的融资信息中未披露融资方、出质人或质权人,或居间人网站的融资信息中关于本合同的介绍与本合同不一致;
(8)资金方在主债权确定前转让债权(包括受让人的再次转让)或债权发生法定转移等;
(9)融资方给出质人提供的反担保无效,或融资方骗取出质人出质等;
(10)出质人、出借人或居间人发生改制、合并、分立、更名等情形,或出借人死亡、下落不明(出借人时自然人时);
(11)融资方欺诈资金方或出质人、或融资方涉嫌犯罪或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12)居间人未审核出融资方的融资资料存在虚假或瑕疵,或居间人未监管融资方资金实际用途等;
(13)主合同解除;
(14)融资方是公司的,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时,出借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要求融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向资金方披露的出质人或融资方的信息是经脱敏处理的;
(16)在融资方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融资方和资金方(包括资金方转让债权后的债权受让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各类补充协议的;
(17)主合同与居间人的广告宣传不一致;
(18)出质标的高于债务余额;
(19)融资方未经出质人同意,许可第三人以债务加入方式承担还款义务的;
(20)融资方未经出质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
(21)质权人以无偿受让资金方债权的方式取得主债权,票据的取得未支付对价;
(22)被担保债权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非典型担保和财产保险等,下同)措施,或出借人就此类保障措施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或怠于实现或改变实现顺位;
(23)融资方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后偿还了部分债务、存在其他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人/最
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最高额非典型担保等措施且通过实现此类措施偿还了部分债务;
(24)物保合同无效/被撤销、担保物灭失/毁损/价值减少、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或非典型担保未变更登记、融资方以自己的财产设有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权等措施、融资方放弃担保权利/改变担保权利/变更担保权利顺位、存在以资金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25)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算;
(26)融资方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签署《票据融资协议》/《票据融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时,未经出质人同意或相应法律文书未送达出质人;
(27)因不可抗力导致融资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保证人不能把履行保证责任、或不能实现担保物权,或不能实现非典型担保权利的;
(28)资金方将出借资金交付给融资方指定的第三人;
(29)融资方所融资项实际用于出质人或第三人的生产经营;
(30)本合同出具时,资金方不明确。本合同出具后,融资行为发生前,资金方不特定;融资行为发生后,融资方或资金方主体信息经脱敏处理的;
(31)同一融资项目下的融资方是多人,该多个融资方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32)同一融资项目下的融资方是多人,该多个融资方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清偿义务;
(33)同一融资项目下的融资方是多人时,其中一个融资方因主体资格等原因导致主合同部分无效的;
(34)出质人如履行保证责任后,不能或无法向融资方或其他担保人追偿;
(35)债务发生法定转移;
(36)在主债权的确定日,主债权尚未到期,即融资方还本日在主债权的确定日之后;
(37)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内,某一《借款协议》/《票据融资协议》无效;
(38)融资方不是项目经理,或不具有建造师等国家执业/职业资格等;
(39)融资方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包括因达成和解协议、重整等而未受清偿的债权);
(40)主债权存在多种担保措施,但主合同只列明了其他担保措施,而未列明本合同的;
(41)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事实或理由。
10.4 出质人就自身作xx和承诺如下:
(1)签署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出质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且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会因质押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
(3)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 1 年内如有公司分立、合并、改制等因素造成名称更改的,应将其名称变更及其变更原因情况如实告知质押权人、资金方、融资方、居间人或其他相关方;
(4)出质人主动了解了融资方的经营状况/个人状况和融资用途,签署本合同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
(5)出质人不是融资方时,出质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主动了解了并将持续主动关注融资方的经营状况;
(6)如本合同生效后前述xx和承诺中任一事项发生变化,出质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以上变化及时通知质权人,本合同对通知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出借人涉嫌不依法纳税的,出质人有权依法向税务部门反映,但不得以此对抗质权人实现担保物权;
(8)出质人没有,也不会向融资方主张担保费。
(9)居间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为实现本合同履行之目的,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等提供其依法取得的出质人的基础信息和信贷信息、查询出质人的基础信息和信贷信息,不可撤销地授权如下:
1)数据采集授权
同意居间人向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系统,行业协会相关系统、信用中国相关系统报送出质人在居间人产生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等数据,用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用途。
2)信息查询授权
同意居间人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信用征信系统等征信系统,行业协会相关系统、信用中国相关系统查询出质人的信用信息。
3)同意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征信机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参照前述授权采集、查询出质人的信用信息。
10.5 出质人的其他承诺
(1)出质人保证票据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等权利瑕疵,同时保证对票据有充分的、无争议的票据权利,基础交易无瑕疵、背书连续,票据质押给质权人前的质押票据前手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出质人承担;
(2)本合同项下票据依法可以背书转让或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3)本合同生效后,出质人不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影响到质权的实现,如赠与、迁移、转让、再质押、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票据;
(4)质权人通过受让资金方债权而取得债权后,出质人不因以下任一事实或理由,对质权人的债权和担保物权提出异议:
1)资金方将其债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质权人;
2)质权人的债权是通过受让资金方债权的方式取得的;
3)质权人名下担保物权早于其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债权;
4)其他违反禁止反言原则的事实或理由。
(5)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T/NIFA 1-2017)等国家有关规定,居间人在其平台披露本合同以及相关材料的,出质人对居间人的披露行为不持异议。融资方逾期还款或预期逾期还款时,居间人有权将出质人的信息向资金方披露。
(6)出质人的其他承诺同融资方的承诺。
10.6 主债权的确定
(1)主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为主债权的确定日,但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主债权提前确定或部分提前确定,相应日期为主债权确定日:
1)在约定的主债权的确定日前,担保范围内任一融资方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但资金方未受清偿时,资金方或质权人可以选择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所有主债权的确定日(即主债权的确定日可以提前),也可以选择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该主债权的确定日(即主债权可以分批提前确定),并就该未受清偿的主债权先行追偿,此时,该主债权视为确定并在相应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确定,但此种情形下确定的主债权累计不得高于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且在约
定的主债权的确定日确定其他主债权时,应相应扣除已确定的主债权;
2)没有约定主债权确定日或者约定不明确,出质人或质权人自最高额质权设立之日起满三年后请求确定主债权的,请求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3)资金方或质权人宣布新的主债权不可能发生的,宣布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4)质押物被司法冻结、挂失等权利限制的,权利限制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5)融资方、出质人被受理破产申请、被裁定和解、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停业、被接管或托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下落不明(邮寄相关文书被退回、联系不上等事件发生且超过 1 个月的视为下落不明,下同)等有确切证据证明融资方、出质人丧失履行能力,债权受到重大威胁的,上述情形发生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6)出现可以依法解除《票据融资协议》情形时,资金方或质权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融资方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7)融资方或出质人违约,或融资方/出质人未按照资金方/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资金方或质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确定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8)资金方或质权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
9)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情形同时发生的,质权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间点作为主债权确定日。
(2)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应确定担保债权范围(即确定享有担保权利的主债权及其附随债权),附随债权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后持续产生的(如利息的持续发生、律师费等),担保债权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10.7 本协议所设立的担保独立于为担保的债权所设立的其他任何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非典型担保等各种担保方式),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或其他人的担保措施时,质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有权直接行使质押权,无需先行就其他物的担保(包括融资方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或人的担保或其他非典型担保措施实现债权,也无需首先向融资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采取任何救济措施,且出质人确认放弃抗辩权。
质权人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变更其他担保权的顺位
或内容,造成质权人在上述担保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出质人对质权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10.8 债权和担保权利不必始终相伴相随,只要在实现担保权利时有债权即可,出质人不因质权人的债权取得后于本合同,或债权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了转移等理由,而对担保权利提出异议。
10.9 如因以下任一事由导致质权未设立、无效、失效、不能对抗第三人、质押物价值减少、质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或只能部分实现质权的,出质人应就不能实现质权的金额向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出质人所作的xx、声明不真实或未按约定履行的;
(2)质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的;
(3)质押物存在权利瑕疵;
(4)出质人的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无效、全部或部分无法实现的;
(5)其他非质权人、居间人原因而导致质权未设立、无效、失效、不能对抗第三人、质押物价值减少、质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或只能部分实现质权的。
质权人从主张质权之日起,10 日内不能实现质权或只能部分实现质权的,质权人即有权要求出质人就不能实现质权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10.10 在主债权的确定日,已发生的主债权(即享有担保权利的主债权)的余额大于担保主债权的最高限额的,资金方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主债权(即有权选择附随债权最大主债权)实现质权。
10.11 基于金钱作为种类物的特殊性,质权人通过行使票据权利,质权人有权直接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即该清偿行为不属于流质),有余款的,应及时将全部剩余款项支付至出质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10.12 实现的票据权利不足以偿还担保范围内所有债权的(包括为多个融资方担保的情形),先按约定还本时间先后顺序清偿(旧债先偿,新债后偿),然后在同一融资项目下的债权里,按下列顺序先后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逾期利息、展期利息、借期内利息、融资本金,前述同一顺位的,在资金方之间按出借本金比例清偿。
11.其他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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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担保权利的登记和实现
x协议项下如有担保权利需要登记(包括预告登记、初始登记、展期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等)时,相关合同的签署与担保权利登记按照以下处理:
(1) 如登记机构要求提交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时:
1)融资方与担保人是同一人时,担保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融资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合同》,或与融资方签署《最高额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借款合同》的,资金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担保权人的代理行为;
2)融资方与担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担保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担保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合同》,或与担保人签署《最高额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票据融资协议》的,资金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担保权人的代理行为,融资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担保人的代理行为。提交登记机构备案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合同》或《最高额动产/不动产抵押/质押票据融资协议》,资金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担保权人的代理行为;
(2)如登记机构不要求提交主合同时,担保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抵押/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质押合同》的,资金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认可其代理行为。
担保权人失踪、死亡、无法联系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担任担保权人的,居间人有权另行指定担保权人,新担保权人只需与担保人签署相应变更协议即可,融资方和资金方对此不持异议。
前述合同均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的规定直接约束资金方和融资方/担保人,但担保权人依法取得债权后,担保权人取得资金方身份,则直接约束担保权人和融资方/担保人。
担保权人通过前述方式将担保物权登记在其名下的,通过以下方式与融资方签署主合同并取得相应的债权:资金方将其债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担保权人,并与之签订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居间人通知融资方后,该转让对融资方发生效力,担保权人取代资金方的资金方地位,成为《票据融资协议》的资金方,与融资方形成主合同关系(即担保从合同对应的主合同关系)。
融资方承诺: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相应的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的,主合同和担保从合同均直接约束资金方和融资方(即不存在所谓两份主合同的情形),融资方对资金方的债权和担保权利均不持异议。如因诉讼程序需要,担保权人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后
(即依法由代理人变成资金方后),融资方不因以下任一事实或理由,对其取得的债权或担保
权利提出异议:
(1)资金方将其债权无偿或有偿转让给担保权人;
(2)担保权人的债权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的;
(3)登记在担保权人名下担保权利早于其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取得债权;
(4)登记备案的主合同或担保从合同中的资金方与本协议的资金方不一致,或融资方与本协议的融资方不一致;
(5)担保权人是代持担保权利或是代理登记担保权利;
(6)其他事实或理由。
资金方承诺: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物权无效、担保财产的毁损、灭失、贬值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担保权利无法实现风险均由资金方自行承担,不因此要求担保权人承担责任。
融资方与资金方承诺:因现行物权登记制度的制约,以上担保权登记方式均是融资方与资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基于《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间接代理行为,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保护资金方的利益,担保权人的担保物权与主债权并没有分离,仅仅是担保权的设定早于主债权取得而已。
11.2 增设担保权利
在本协议生效后,融资方或第三人为资金方增设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措施的,主合同、担保合同和登记等均参照前条约定执行,融资方对此不持异议。
11.3 非典型担保权利
x协议项下如有让与担保、买卖性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签订、典型担保权利的预告登记、登记或备案等均参照前条“担保权利的登记和实现”执行。
11.4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融资方或第三人为资金方已设有担保权利的,资金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接受保函/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合同和登记提交的主合同,并直接约束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非典型担保人和资金方,资金方取得相应的抵押权/质押权/非典型担保权。资金方转让债权后,受让人依法取得相应的债权、抵押权/质押权/非典型担保权。
在本协议生效后,融资方或第三人为资金方增设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措施的,只要担保权人承诺参照在本协议签订前的担保权人承担义务的,其主合同、担保合同和担保权利的效力等均参照前款约定执行。
12.居间
12.1 居间服务及第三人催收服务
(1)融资方逾期后,第三人有偿购买了资金方债权的,本协议履行完毕,由该第三人与融资方自行解决其债权债务关系,除为该第三人提供必需的债权债务资料外,居间人无义务再提供居间服务或维权、催债等服务。
(2)融资方逾期后,居间人推荐的第三人无偿受让资金方债权的,如该第三人系资金方委托居间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而聘请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融资方应当向居间人支付律师费以及律师费的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占用成本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和实际占用天数(从费用实际支出之日至实际受偿日)计算。
(3)融资方逾期还款后,融资方的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冲抵:
(1)实现债权的费用(居间人垫付,最终由资金方承担);
(2)催收服务费;
(3)资金方的债权。
融资方逾期还款后,第三人无偿受让了资金方的债权,并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的,该第三人收到融资方的还款后,有权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转付给居间人,再扣除催收服务费。催收服务费=累计还款-本金*(1+融资期内利率*×实际用款天数
/360),分批还款的,实际用款天数按剩余本金分段计算,如计算结果小于 0 的,视为该第三人无偿提供了催收服务,然后应在三日内将剩余金额无偿支付给资金方。
融资方逾期还款后,没有将债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而是由居间人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或相关担保权利的,资金方授权居间人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从资金方收到的还款中直接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催收服务费。
12.2 居间费
(1)资金方居间费
资金方向居间人支付的居间费按照下式计算:资金方居间费=利息×6%,利息包括融资期内利息、展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资金方授权居间人通过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从资金方的应得利息中直接扣除居间费。
(2)融资方居间费
居间费包括融资居间费融资期内居间费和展期居间费。融资方应在收到融资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融资期内居间费贷前居间费和贷后居间费(贷后居间费按约定融资天数预付),融资方支付居间费融资期内居间费后,居间人暂不开具发票,待还款完成后统一结算后开具。
融 资居间费融资期内居间费=贷前居间费+贷后居间费,贷前居间费=融资本金×居间费率
×60%×约定融资天数/360,贷后居间费=融资本金×居间费率×40%×实际用款天数/360。融资方提前还款时,贷前居间费不予退还;提前还款天数不超过 15 天的,贷后居间费也不予退
还,提前还款天数超过 15 天的,应退回的贷后居间费=融资本金×居间费率×40%×(约定融资天数-实际用款天数-15)/360。
融资方展期的,在支付资金方利息时,应同时支付展期居间费,展期居间费=融资本金×展期居间费率×实际展期天数/360。
融资方逾期支付融资居间费或展期居间费的,均应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付金额×24%×逾期天数/360。
13.送达
13.1 各方同意接受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QQ 号、微信号和居间人平台账户中心等通讯工具的电子送达及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和公告的送达方式。采用电子送达时,本合同约定的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QQ 号、微信号和居间人平台账户中心等通讯工具均为电子送达采用的送达媒介。
因提供的通讯方式或送达地址不准确、未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仲裁机构/法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而导致各类需送达文件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当事人不因此而主张送达无效。
13.2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在非诉阶段各方相互间送达,以及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仲裁机构、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下列送达方式视为有效送达,相应日期为送达日:
(1)直接送达的,接收人签收之日;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名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以挂号信/EMS 方式或快递发出的,自中国邮政或该快递公司网站查询系统显示的收件时间的当日;因地址不正确/查无此人/逾期/拒收等原因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以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号、QQ 号、居间人平台账户中心等通讯工具发出的,发送通知的电子设备显示发送成功日,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发送通知的电子设备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有效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
准;移动电话或电子邮件被拒收(如被列入黑名单等)的,自发件人收到退信之日;
(4)居间人以在其网站上公告的方式向融资方或资金方发出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第 3日。
13.3 除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外,法院、仲裁机构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对该电子送达的效力不持异议。
13.4 本协议各方有权更改其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但应按照以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履行通知义务后,以变更后的通讯方式为电子送达媒介、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送达地址。未按照以下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仍以本协议列明的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为准:
(1)融资方更改的,应以 EMS 向居间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在居间人网络平台的个人账户中修改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2)资金方更改的,应以在居间人网络平台的个人账户中修改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3)居间人更改的,应以在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向融资方和资金方履行通知义务; 在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后更改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变更通知义务。任一方
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变更通知书或确认书,如与本协议书确认的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更改或确认的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为准。
仅通知本协议约定的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号、QQ 号或送达地址失效,而未提供相应新的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号、QQ 号或送达地址的,仍以本协议列明的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为准。
13.5 本协议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无论是非诉时,还是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时,均按照前述约定执行。
按照前款约定向融资方的联系人送达的,视为向融资方送达。
13.6 融资方、资金方在居间人网络平台的个人账户中的通讯方式和送达地址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其账户中的通讯方式也为合法的电子送达媒介、送达地址也为合法的送达地址。
14.本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4.1 本协议的形式、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
居间人持有的《票据融资协议》可以完整显示各方的信息,其他各方持有的《票据融资协议》对相对方的联系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因维权等需要确定通讯方式、送达地址等信息时,以保存在居间人或电子认证服务商的协议为准。居间人和融资方持有的《票据融资协议》可以
完整显示各方的信息,资金方持有的《票据融资协议》对融资方的联系信息和资金方的身份证号进行了脱敏处理。因维权等需要确定通讯方式、送达地址、身份证号等信息时,以保存在居间人或电子认证服务商的协议为准。
各方以点击确认的方式进行电子签名,融资方、居间人和出质人应对其电子签名申请认证证书。融资方和出质人是同一人的,无须重复签名和重复申请认证证书。
14.2 本协议的成立
x协议在各方电子签名后成立。任何一方不因其持有的《票据融资协议》进行了脱敏处理,而对协议是否成立或有效提出异议。
14.3 本协议的生效
出借资金划付至融资方存管账户时,本协议生效。
本协议无效时,资金方有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融资方依法返还融资本金和融资本金的孳息,融资本金的孳息按照借期内利率、展期利率、逾期利率和资金实际占用的期限分段计算。融资方不配合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融资方承担。
14.4 本协议与其他协议的关系
各方在平台注册、资金存管机构开户、借贷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不一致的,按照以下优先解释顺序执行:
(1)《江西银行网络交易资金账户服务三方协议》(含《用户授权协议》)
(2)《资金存管业务支付结算服务合作协议》;
(3)居间人和电子认证服务商签署的电子签名服务协议;
(4)《还款承诺函》;
(5)《票据融资协议》;
(6)《债权转让协议》;
(7)《注册协议》;
(8)其他文件。
15.争议解决
15.1 资金方或融资方对有关交易数据或交易信息有异议的,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或异议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的数据错误的
除外:
(1)银行业金融机构记录的数据;
(2)居间人的信息系统记录的数据。
15.2 管 辖
x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为上海市xx区,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如超出该院级别管辖标准的,则是指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如由专门法院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则是指相应的专门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5.3 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支付令
融资方与资金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其他债务纠纷,各方不可撤销地约定:
(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法院认为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则适用简易程序,且任何一方不因以下任一事实或理由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1)适用简易程序的约定是附条件生效的约定;
2)虽然资金方已将债权有偿或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居间人),但原资金方人数众多;
3)虽然法院已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且依法视为已送达的,但受送达人并未实际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4)国家对网络借贷进行特别监管;
5)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257 条以外的事实或理由。
采用简易程序时,原被告均不需要举证期限,被告方要求书面答辩的,答辩期间不超过 7日。
(2)资金方直接申请支付令的,融资方对支付令不持异议。
15.4 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时,不影响以下独立存在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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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方应依法返还融资本金和融资本金孳息;
(21)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对居间人的数据采集和信息查询授权;
(32)送达和协议管辖的约定;
(43)有关保密的条款;
(54)其他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条款。
带格式的: 字体: 非加粗
x协议无效时,融资方应当返还本金并赔偿资金方的损失,损失按 6%的年化利率和资金实际占用期计算,融资方不返还本金或赔偿损失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融资方承担。
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融资本金孳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展期利率、逾期利率和资金实际占用的期限分段计算。
15.5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融资方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融资方分批履行债务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再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6. 其 他
16.1 条款效力的相互独立性
如因法律法规变更、新设而导致本协议部分条款失效的,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16.2 协议的标题与下划线
协议中的条款标题与下划线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加黑字体的是特别提醒协议各方的注意的条款。
16.3 特别声明
(1)融资方和资金方知晓居间人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没有监督融资资金用途、进度款或结算款等监督义务,认真研究了居间人的商业模式及其《注册协议》、《票据融资协议》、
《出借居间协议》、《融资居间协议》等文件范本,并就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特别是管辖、送达
等)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居间人已通过特殊醒目的字体及颜色,提示各方对于各自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的条款,充分了解网络借贷的运作模式,并特别注意了有关自己的义务、相对人/居
间人的权利,对有关权利义务条款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对协议条款均无异议;
(2)融资方签署电子文本的票据融资协议前,已仔细核对了将在平台上向资金方披露的融资项目信息,并确认该信息真实、合法,融资方知晓可以就居间人提供的范本中不能约定、约定不详或不认可的条款与居间人进行特别约定,最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融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因原始范本系居间人提供而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或主张该条款无效;
(3)资金方知晓居间人根据融资方的要求对其隐私信息进行了脱敏处理,资金方不因此
而认为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也不因此在融资方违约时而要求居间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4 不视为弃权
资金方、居间人对融资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主张本协议中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视为资金方对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行为的许可和默认,也不影响、阻止、妨碍该权利的继续行使,以及就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附件 4
票据截图
附件 5
其他担保信息表
带格式表格
序号 | 担保人 |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担保方式 | 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元) |
说明:以上信息如与相应的担保协议不一致的,以担保协议为准。 |
说明:
1. 同一序号下保证人是两个以上的,为连带共同保证。
2. 主债权余额是指发布本融资要约时,最高额担保措施范围内的所有融资本金余额,居间人
应确保在主债权的确定日所有主债权余额(即融资本金余额)不大于所有最高额担保措施
的累计最高债权额,但不承诺担保措施能保证出借资金的安全。 3. 以上信息如与担保协议不一致的,以担保协议为准
附件 6
资金方信息表
带格式表格
序号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 存管账户 | 出借本金(元) | 签名 |
总计 |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