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蔚蓝锂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94 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6,225,011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51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2-049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蔚蓝锂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4 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6,225,011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51
元,募集资金总额 2,499,999,986.61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2,314,128.26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77,685,858.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6-43号《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序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户 | 开户单位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10527501040029556 | 江苏蔚蓝锂芯股 份有限公司 | 年产 20 亿 AH 高效新型锂离子电池产业化项目、高效新型锂离子电池产业化项目(二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 553477835100 | 江苏天鹏电源有限公司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由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512910698810958 | 天鹏锂能技术 (淮安)有限公司 | 年产 20 亿 AH 高效新型锂离子电池产业化项目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及负责募投项目实施的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称为“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xxx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xx寻、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如果账户存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