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受感化青少年及高危青少年住宿服務
(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受感化青少年及高危青少年住宿服務(「此項服務」)提供為期不超過
12 個月的住宿及支援訓練計劃予受感化青少年,以及有行為及/ 或情緒問題或心理失衡,而且面對長期就業問題、家人關係緊張及/ 或與不良朋輩為伍的在職/ 待業/ 就業不足的高危青少年。受感化青少年是指年齡介乎 15 至 21 歲(入住時 21 歲以下), 經感化主任根據感化令轉介接受此項服務的青少年男女。高危青少年則指年齡介乎 15至 21 歲,經社工轉介接受此項服務的青少年男女。此項服務旨在透過規範化的生活環境及妥善設計的計劃,幫助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增強自我控制及獨立生活技能,讓他們可以重返社會成為負責任的公民。
目的及目標
此項服務的目的是為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男女提供男女分開的宿舍設施及分別為不同性別設計的訓練計劃。服務的目標為-
• 與感化主任/ 轉介社工緊密合作,以達到協助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重新融入社會的最終目標;
• 為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提供穩定、安全、公平及溫暖的羣體生活環境;
• 提供有監管、指導及輔導服務的住宿訓練,以滿足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的發展及訓練需要,幫助他們獲得所需的技能、動力及成熟品格,以便在離開宿舍後可負責任、獨立地生活; 以及
• 提供有關就業或求學的指導,幫助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重新融入社會。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服務性質
在受感化與及高危青少年的住宿期間,感化主任會根據感化令為受感化青少年提供輔導和監管的工作,而轉介社工則負責高危青少年的長遠福利規劃; 此項服務則提供輔助宿舍設施、支援及訓練計劃,協助他們達成重新融入社會的最終目標。服務範圍包括:
(a) 透過定期與相關人士就個案討論及舉行會議,制訂、實施和檢視入住者個別的康復計劃或活動;
(b) 為入住者提供指導、輔導及訓練計劃, 以增強他們的自尊、處事能力、人際關係、財政管理、生活技能、解難技巧等;
(c) 提供指導及協助, 以促進入住者的學業/職業發展, 讓他們重新融入主流社會;
(d) 監察入住者在外的情況,讓他們可在社區內從事正常工作或接受教育;
(e) 安排社交、文化及康樂活動, 以發展入住者的社交技巧及興趣, 協助他們妥善地適應社會生活; 以及
(f) 鼓勵並促進入住者與家人接觸, 並安排他們回家渡假,為與家人團聚作好準備。
服務對象
此項服務的對象為:
(a) 年齡介乎 15 至 21 歲(入住時 21 歲以下)並由感化主任根據感化令轉介接受此項服務的受感化青少年男女;
(b) 年齡介乎 15 至 21 歲, 並經社工轉介接受此項服務, 有行為及/ 或情緒問題或心理失衡,而且面對長期就業問題、家人關係緊張及/ 或與不良朋輩為伍的在職/ 待業/就業不足的高危青少年 男女。
名額
男宿位數目上限為 50 個(包括 40 個受感化者宿位及 10 個高危青少年宿位), 女宿位數目上限則為 20 個(包括 15 個受感化者宿位及 5
個高危青少年宿位 )。如受感 化者個案的宿位需求緊張, 則須調配原本預留予高危青少年的空置宿位, 以應付受感化者的宿位需求。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受感化者個案的接納轉介比率( 備註 1 ) | 100% |
2 | 高危青少年個案的接納轉介比率 (備註 2) | 100% |
3 | 一年內入住的受感化者個案總數(備註 3 ) | 82 |
4 | 一年內高危青少年個案的宿位使用率( 備註 4) | 70% |
5 | 就個別入住者完成入住會議的比率 (備註 5) | 100% |
6 | 就個別入住者完成每月個案評估的比率 (備註 6) | 100% |
7 | 一年內成功完成住宿訓練的比率(備註 7 ) | 80% |
(註釋載於本《協議》結尾。)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入住者於成功完成住宿訓練並離開宿舍後與家人團聚或獲安排居於其他合適居所的百分比。 | 85% |
2 | 一年內入住者於成功完成住宿訓練後成功找到工作、學校學位或認可機構的訓練 | 85% |
課程名額的百分比。
基本服務規定
• 24 小時照顧及督導;
• 男宿舍與女宿舍的服務營運地點分別聘有註冊社工;
• 男宿舍與女宿舍的服務營運地點分別為入住者提供獨立床鋪;
• 男宿舍與女宿舍的服務營運地點分別為入住者提供煮食設施;以及
• 男宿舍與女宿舍的服務營運地點分別提供適合入住者年齡的活動、書籍及其他設施。
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會福利署(「社署」) 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 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把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員的個人薪酬(包括公積金)考慮在內,並包括適用於營運此項服務的「 其他費用 」(用以 支付所有其他相關運作開支, 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 獲社署認可用以提供資助活動的處所,其租金及差餉將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根據實際費用發放。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任何適用的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 款通告 》、社署就 資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書信所載列的指引,以及特定服務的相關指引(如有的
話 )。整筆 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 其他費用 」。 政府不會承擔此項服務所引致而超出核准津貼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 響。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服務營辦者接納本《津貼及服務協議》(《協議》) 後,將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及內部控制系統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此項服務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 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 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核的周年財務報告, 以及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整間非政府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簽署。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其他資料
除了本《 協議》 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詳情 描述)、服務 營辦者建議書及補充資料( 如有的話) 所載列的規定/ 承諾。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註釋
備註 1 | 受感化者個案的接納轉介比率= | |
接納入住的受感化者個案總數 | ×100% | |
接獲的受感化者個案轉介總數-因此項服務額滿( 備註 1) 1 而未獲接納的轉介總數- 不合資格的轉介總數( 備註 1) 2 | ||
( 備註 1) 1 | 此項服務「額滿」指宿位配額(即 50 個男性及 20 個女性個案) 用完。 | |
( 備註 1) 2 | 「不合資格的轉介」指涉及嚴重的精神及 情緒問題、 嚴重自毀行為或自殺傾向、 或毒癮問題 、 或 其 健康狀況 不 適合羣體生 活、 或其需要並不符合此項服務目的的個 案。 | |
備註 2 | 高危青少年個案的接納轉介比率= | |
接納入住的高危青少年個案總數 | ×100% | |
接獲的高危青少年個案轉介總數-因該類別額滿( 備註 2) 1 而未獲接納的轉介總數- 不合資格的轉介總數( 備註 1) 2 | ||
( 備註 2) 1 | 高危青少年個案「額滿」 指宿位配額(即 10 個男性及 5 個女性高危青少年個案)(或因要將空置名額調配予受感化者個案而作出調整後的配額) 用完。 | |
備註 3 | 每年入住的受感化者個案總數設定為該類 別所提供宿位的 150 %[ 即( 男性 40+ 女性 15) × 150%]。 | |
備註 4 | 一年內高危青少年個案的宿位使用率= | |
年內高危青少年個案 每日入住人數( 備註 4) 1 總和 | ×100% | |
高危青少年個案的名額 × 年內營運日數 | ||
( 備註 4) 1 | 每日入住人數指高危青少年宿位的每日佔 |
用人數,由入住日期起計至正式離開當日 止, 當中包括正患病、 回家渡假住、 暫時 離開宿舍前往工作、 或正式離宿前回家試 住的青少年。 | ||
備註 5 | 完成入住會議( 備註 5) 1 比率= | |
統計期內完成的入住會議數目 | ×100% | |
統計期內需要舉行的入住會議數目 | ||
( 備註 5) 1 | 入住會議指由服務營辦者安排的會議,並須符合以下標準- | |
a) 參與者包括入住者、其家人(在切實可行情況下)、負責監管的感化主任/轉介社工及此項服務的社工; b) 討論範圍包括入住者的福利計劃、有關各方人士的期望及住宿訓練的調整; c) 將會議內容及跟進行動妥為記錄在案; 以及 d) 會議須於入住者入住後 2 至 6 周內舉行。 | ||
備註 6 | 完成每月個案評估(備註 6) 1 比率= | |
統計期內完成的每月個案評估數目 | ×100% | |
統計期內需要進行的每月個案評估數目 | ||
( 備註 6) 1 | 每月個案評估指每月對個別入住者的整體表現進行 評估及檢討。入住者的家長(在切實可行情況下)須每季參與評估入住者的進展。個案評估須記錄在案,並須向負責監管的感化主任/轉介社工提供評估報 告。 | |
備註 7 | 成功完成住宿訓練(備註 7) 1 比率= | |
年內成功完成的個案數目 | ×100% | |
年內離開宿舍的個案數目 | ||
( 備註 7) 1 | 成功完成住宿訓練指完成由感化主任/轉介社工指定的訓練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