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购回价格:指乙方发布的报价回购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未到期报价回购:指 T 日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报价回购,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天利财产品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身份证件类型:
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
记结算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证会【2013】35 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协议所称天天利财产品是乙方将已经开展的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销售行为(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报价回购是乙方将符合《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乙方在深圳市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财付通公司”)的理财通平台内置的电子交易前置式自助平台系统,以报价方式向甲方进行报价并融入资金,甲方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进行资金扣划,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资金支付渠道划转融入资金及相应收益,再由资金支付渠道作为代收代付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及相应收益的交易。
根据《办法》,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
(二)基金份额;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四)现金。
报价回购通过深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下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 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委托资金支付渠道公司按照甲方和乙方指令将相关交易款扣划至指定账户。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甲方通过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点击确认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明甲方与乙方已达成本协议的全部约定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以及乙方网站和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中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条款和规定。
第二章 释义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中相关词语的含义解释如下:
理财通平台:由财付通公司基于与乙方的系统对接,为甲乙双方提供的一个互联网金融中介信息平台,包括通过财付通公司系统与乙方系统整合,协助甲乙双方完成乙方天天利财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资金支付渠道负责为甲乙双方提供第三方资金支付通道。
电子交易前置式自助前台:是指乙方在财付通公司的理财通平台内置的电子交易前置式自助前台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前置”。电子交易前置的业务内容包括乙方为甲方开立交易账户、代理开立封闭式基金账户(含委托基金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配号 产生的封闭式基金账户)、初始交易委托、到期购回交易委托、 提前购回交易委托、当日报价行情查询、份额查询、收益查询、 交易申请查询等,其他业务开通以乙方公告为准。
投资者:是指已开立支付账户,并且符合乙方合格投资者要求的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账户的实名认证用户。
身份认证要素:是指在交易中乙方、财付通及资金支付渠道用于识别投资者身份的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支付账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签约时设置的手机号码及资金支付渠道及乙方和财付通双方认可的其他要素。
封闭式基金账户: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要求,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封闭式基金账户或深交所股东账户,用做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账户。乙方将代理
为甲xx开立封闭式基金账户(含委托基金公司通过开放式基金配号产生的封闭式基金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代理为甲方开立封闭式基金账户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开户效率,在满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
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为甲方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专户:是指根据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由乙方作为份额持有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专户份额:指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划分的均等份额。
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折算比率。
自动续做:按照甲方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乙方在初始委托到期日公布的报价,自动达成的下一期初始委托。
初始交易:指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购回交易:指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指甲方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的购回交易。
质押库: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保管库。
质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现金。
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指乙方每个交易日发布的报价回购到期年收益率。
提前购回价格:指乙方发布的报价回购提前购回年收益率。未到期报价回购:指 T 日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报价回购,以
及 T 日之前完成初次交收尚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不包括 T 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
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指 T 日到期但未完成末次交收的报价回购,不包括 T 日未完成初次交收的新开回购。
可用额度:指证券公司可用xxx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以下两个金额中的较小值:(1)质 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当日可用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2)报 价回购额度减去未到期回购金额的差。
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指为乙方实时统计的乙方还可用于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的总金额。
交易日:指深交所交易日。
第三章 必要条件
第四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根据深交所及监管机关要求进行的资质审查,已阅读并理解报价回购业务的
《产品资料概览》,已充分理解报价回购业务性质和风险收益特征,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天利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以及《产品资料概览》。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 留存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的身份信息并及时更新; (三) 留存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五条 x协议签署且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甲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第六条 甲方签署本协议后,需待乙方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后,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未通过乙方主体资格确认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由于报价回购业务属于低风险交易品种,甲方具备投资低风险交易品种的风险承受能力,甲方通过该渠道由乙方代为开立的账户将仅限于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第八条 甲方需使用中国结算开立的封闭式基金帐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乙方作为开户代理机构将根据中国结算的开户规则代甲方开立场内封闭式基金帐户。为了提高开户效率,甲方需通过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同时在中国结算分配封闭式基金帐户。当日开立的封闭式基金帐户将于下一交易日可用。
第九条 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报价回购业务相关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
甲方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报价回购业务相关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的,乙方及相关机构有权拒绝。
第十条 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相应支付
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乙方接收到资金支付渠道扣款指令后向深交所发送报盘指令。
甲方在进行资金支付时由于资金扣划链路或不可抗力产生的延迟导致交易不能达成,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如果甲方所使用的资金支付渠道在次一交易日未能向乙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交易资金,乙方有权于次一交易日提前终止报价回购交易、不再自动为甲方续做,乙方将根据与甲方所使用的资金支付渠道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鉴于深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
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如深交所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安排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四章 声明和保证
第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 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准确、完整;
(三)甲方保证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交易及结算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甲方已仔细阅读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要》,以及甲方与资金支付渠道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规定,理解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要》,与资金支付渠道签署的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第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内始终真实有效: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互联网交易业务,并经深交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具有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源和用途合法,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乙方自营证券账户内的质押物提交时,未设定其他质押权利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报价回购交易的权利瑕疵。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
(一)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甲乙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三)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将无法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四)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乙方同资金支付渠道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甲方豁免乙方及资金支付渠道由此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甲方承诺妥善保管使用财付通理财通平台以及资金支付渠道服务的电子设备、手机、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使用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以及资金支付渠道服务的电
充提供身份信息及/或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章 质押物及质权
第十五条 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
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转入质押券保管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和数量,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处置后所有客户未足额受偿的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后质押物有剩余的归乙方所有。
质押物的担保范围为甲乙双方所有已成交但因未到期乙方尚未履行购回交易义务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余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七条 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甲方不享有质权。
(二)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 1。
(三)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类型、折算率评估,乙方据此制定标准券折算率。
(四)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计算折算率:
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定为 1,利率类和信用类以及其他经深交所批准投资的资产折算率根据第三方机构测算结果确定。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折算率=基金专户中现金资产占比+基金专户中利率类资产占比×利率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中信用类资产占比×信用类资产折算率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数量=(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基金专户份额净值×综合折算率)÷100
公式中各类资产占比、份额净值均为前一交易日日终时基金公司公布的数据。
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接受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的修改。
第十九条 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二十条 乙方已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质押物不计入标准券。
第二十一条 乙方保证其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报价回购的交收义务。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对应的质押物不足,乙方最晚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交易。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报价回购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导致质押物不足以担保乙方履行甲方名下报价回购的交收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表示其认可并愿意遵守《办法》关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品种的期限为一年以内。
第二十七条交易时间参照《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报价回购价格、可用额度。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 市前通过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公布当日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各品 种的到期购回开盘报价、提前购回报价(或有)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整体可用额度。乙方对同一期限产品在不同交易时 间点可根据购买需求的变化给定不同的报价,乙方定期对报价进 行更新。甲方通过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后,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当时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甲方通过资金支付渠道对相应委托申报金额进行资金支付。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属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与其他市场收益
其新开报价回购委托可能因回购品种规模限制而被乙方拒绝,而 其他客户在后发出的委托可能会被接受,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参照《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甲方委托分为初始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甲方不须发出购回委托。除回购品种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在到期购回日前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甲方提前购回的,应当通过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购回的价格为该笔交易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甲乙双方对提前购回年收益率的计算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 初始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的申报要素参照《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乙方按照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发来的客户确认资金扣划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十二条初始交易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
第三十四条甲方如果在初始委托时选择自动续做选项,且在到期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未发出终止续做指令,则视为同意按照相同的初始委托金额、相同的交易品种、乙方每一到期日公布的报价,由系统自动申报下一期初始委托。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可发出全部或部分不再续做指令,终止自动续做。
第三十五条 甲方的到期购回资金将于到期日的下一交易
日通过资金支付渠道到达甲方账户,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购回交易期限按自然日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期限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甲方自提交报价回购委托的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利息收益;自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利息收益。
第三十七条 乙方可设定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和不再续做的整体额度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个交易日可提前购回和不再续做的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提前购回和不再续做申请,乙方有权予以拒绝。乙方将通过系统公告提前购
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第七章 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九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金额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T 日日终(T 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行轧差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乙方。
其中,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成交数量×100。
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100+提前购回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实际回购天数=提前购回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到期购回金额=剩余成交数量×(100+初始交易成交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剩余成交数量为,到期购回日该笔交易的初始
交易成交数量减去对应的提前购回成交数量后的余量;实际回购天数=到期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到期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购回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到期购回购日。
第四十一条 在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成交日,交易自动终 止,甲方收益由乙方在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成交日随同回购本金通过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及资金支付渠道一并清算支付。甲方资金于到期日的下一交易日到账(具体到账时间以银行侧为 准)。
第四十二条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交收由乙方与资金支付渠道共同对账完成。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甲方对成交或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或清算交收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理财痛及资金支付渠道咨询,否则视为甲方认可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三条 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时,甲方不能发起初始委托,但提前购回、到期回购业务不受影响。
第四十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应载明处置的条件、程序、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的条件:
(一) 乙方向深交所申请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获得深交所批准;
(二) 深交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终止乙方报价回购业务交易权限。
第四十六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到期,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
(二)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质押券为基金专户份额的,乙方应及时通知基金专户管理人,待基金专户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
后,乙方申请将基金专户份额全部赎回,所得资金转入担保资金账户;全部质押券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仅当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
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七)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约定报价回购交易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乙方按以下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三)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发生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自动续做;其中,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在权限暂停之日 9:30 前,通过其网站及财付通公司理财通平台进行公告。
第九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依照《办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交易相关信息,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初始交易除外。
(二)按本协议约定,针对可赎回产品申请提前购回,具体可赎回产品由乙方确认。
(三)按本协议约定申请自动续做,有权申请不再续做。
(四)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交易时应保证其相应支付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资金支付渠道完成资金支付操作。
(二)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业务暂停期间拒绝甲方的自动续做委托。
(二)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三)对于大额提前购回或大额不再续做委托,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
(四)交易存续期内,甲方申请注销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二)按时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清算,并依约在回购到期时通过甲方初始交易时使用的资金支付通道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及相应收益。
(三)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一章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或终止协议,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如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 偿。
第五十五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付资金,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延迟交收天数×0.05%),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五十六条 因资金支付渠道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付
第十二章免责条款
第五十八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特殊天气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九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三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条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
第六十二条 甲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按照财付通或所使用资金支付通道的相应流程进行办理。在报价回购业务中,如需乙方对甲方通知相关事宜,因非乙方原因而导致甲方未收到前述通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x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
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 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六章所述的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前款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
第六十五条 x协议经甲方签署本协议时生效、甲方通过财付通公司理财通页面点击确认选择接受本协议视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仅限个人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