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開曼群島商泰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Thai Kin Co., Ltd.)(股票代號:6629)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
x屬開曼群島商泰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Thai Kin Co., Ltd.)(股票代號:6629)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本案為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櫃案件,除專業機構外,投資人需至證券經紀商完成簽署「外國企業來台上櫃有價證券風險
預告書」後始得賣出)
(外國企業來台第一上櫃之上櫃標準、資訊揭露及股東權益保障等內容與國內上市櫃企業或存有差異,投資人應詳讀公開
說明書,注意買賣外國股票之風險)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英屬開曼群島商泰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金公司或該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
(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為 3,453 仟股,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條之一規
定,先行保留 1 仟股供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購外,其中 2,682 仟股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 108 年 5 月 23 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670 仟股則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泰金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 100 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中籤情形認定。
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承銷商名稱 | 地址 | 競價拍賣股數 | 公開申購股數 | 預計過額配售股數 | 投資人保護 中心股數 | 總承銷股數 |
(一)主辦承銷商 | ||||||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x 000 x 0 x | 2,682 仟股 | 580 仟股 | 100 仟股 | 1 仟股 | 3,363 仟股 |
(二)協辦承銷x | ||||||
x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 000 x 0 x | — | 30 仟股 | — | — | 30 仟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0 x 00 x | — | 30 仟股 | — | — | 30 仟股 |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xxxxxx 00 x 0 x | — | 30 仟股 | — | — | 30 仟股 |
合計 | 2,682 仟股 | 670 仟股 | 100 仟股 | 1 仟股 | 3,453 仟股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 35.6 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數占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過額配售機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已與泰金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由泰金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 100 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已與泰金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除依規定應提出強制集保股份外,並由泰金公司協調特定股東提出其所持有之已發行普通股股票,於掛牌日起六個月內自願送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保並不得賣出,以維持承銷價格穩定。該公司強制集保股數 24,525,395 股,自願集保為 0 股,合計為 24,525,395 股,占目前已發行股份總額 30,000,000 股之 81.75%,以及占上櫃掛牌時預計發行股份總額 33,530,000 股之 73.14%。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二十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五十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六、(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 1 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 345 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 345 張
(仟股),投標數量以 1 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一銷售單位為 1 仟股,每人限購 1 單位(若超過一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為 100 仟股,該過額配售部分,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辦理。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 108 年 5 月 27 日起至 108 年 5 月 29 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8 年 5 月 29 日;
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8 年 5 月 30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 2 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由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 108 年 5 月 30 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08 年 6 月 3 日),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 108 年 5 月 31 日上午九時起在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證交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 108 年 5 月 27 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
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 5 %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8 年 5 月 27 日)前存入往來銀行。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 × 得標股數 × 5%。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8 年 5 月 28 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8 年 5 月 24 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 108 年 5 月 30 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 108 年 5 月 23 日, 請於當日上午十時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x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8 年 6 月 3 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 412-1111 或 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 41-1111 或 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 50 元整。
(二)競價拍賣
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公告十三、(一)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泰金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 108 年 6 月 6 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買中心公告為主)。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須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8 年 6 月 6 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買中心公告為準)。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泰金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 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或發行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方式:
(一)有關泰金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該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xxxxxxxxxxxx 00 x 0x)及各主、協辦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請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查詢(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000.xxx.xx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中籤通知書」及
「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姓名 | 會計師姓名 | 查核簽證(核閱)意見 |
105 年 | x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6 年 | x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7 年 | x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108 年第一季 | x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x保留意見 |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七)證券交易市場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
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及其後續之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承銷前後流通在外股數
x屬開曼群島商泰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TK 公司或該公司)申請股票上櫃時之實收xxxxxxx(xxx)000,000,000 x,xxxxxxxx,x發行股數為 30,000,000 股。該公司擬於股票初次申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 3,530,000 股以辦理股
票公開承銷作業,預計股票上櫃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 335,300,000 元,發行股數為 33,530,000 股。
(二)公開承銷股數及來源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時,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 10%以上之現金增資新股,且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後,全數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
(三)過額配售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第六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綜上,該公司本次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3,530,000 股,占擬上櫃股份總額 33,530,000 股之 10.53%,該公司本次發行新股擬保留 177,000 股供
員工承購,其餘 3,353,000 股則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本次現金增資案業經該公司 2018 年 6 月 27 日股東會及 2018 年 6 月 20
日與 2018 年 9 月 25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在案。本主辦承銷商業與該公司簽訂「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由該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擬
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本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二、承銷價格說明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及計算方式
股票價值評估的方法很多種,各種方法皆有其優缺點,評估之結果亦有所差異,目前市場上常用之股票評價方法包括市場法(包含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成本法(如淨值法)及收益法(亦稱現金流量折現法),各種股票價值評估方法分述如下:
(1)巿場法
係透過已公開的資訊,與整個市場、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及被評價公司歷史軌跡比較,作為評量企業的價值,再根據被評價公司本身異於採樣同業公司之部分作折溢價的調整。市場上運用市價計算股價之方法主要為本益比法及股價淨值比法。本益比法係依據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盈餘,比較同業公司平均本益比估算股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同業公司不同之處;股價淨值比法係依據該公司之財務資料,計算每股帳面淨值,比較同業公司平均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
(2)成本法
成本法係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作為公司價值評定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帳面資產總額減去帳面負債總額,並考量資產及負債之市場價格而進行帳面價值之調整,以允當反映受評公司之價值。
(3)收益法
收益法係根據該公司預估未來營運可能創造淨現金流量之現值總和,計算方式係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
另就各種評價方法之優點、缺點及適用時機彙總說明如下:
項目 | 市場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
優點 | 1.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慣用之參考依據。 2.市場價格資料較易取得。 3.所估算之價值與市場的股價較接近。 | 1.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盈餘為負時之另一種評估選擇。 2.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資料取得容易。 2. 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較客觀公正。 | 1.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變數預期來評價公司。 2.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且可反應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 3.考量企業之成長性及風險。 |
缺點 | 1.盈餘品質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企業盈餘為負時不適用。 3.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4.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公司間之本 質上仍有相當差異。 | 1.帳面價值受會計方法之選擇所影響。 2.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3.即使身處同一產業,不同公司 間之本質上仍有相當差異。 | 1.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 1.程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 3.預測時間較長。 |
適用時機 | 適合評估風險水準、股利政策及成長率穩定的公司。 | 適合評估有鉅額資產但股價偏低之公司及產業具有獲利波動幅度大特性之公司。 | 適合評估如公營、金融事業或傳統產業類股。 | 1.可取得公司詳細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企業經營穩定,無鉅額資本支出。 |
TK 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家飾鑄件之生產及銷售,其主要客戶為歐美一線家居用品零售商,除致力於提升塑膠、不鏽鋼、木材及壓克力等各種原材料鑄件產品之製造能力外,並積極跨入衛浴鑄件及窗飾鑄件等領域增加產品多樣性,未來更規劃切入下游通路商,將營業範圍延伸至產品設計及市場開發,提高對終端市場客戶需求之掌握度,同時創造利潤成長空間,屬於兼具成長性及獲利能力之族群,在股價評價方法上,由於淨值並不足以反映成長性股票未來的獲利能力,故不考慮使用「股價淨值比法」及「成本法」,而「收益法」因預測期間較長,且預估所需參數較多,整體估測風險相對較高,亦難以表達股票的合理價值;而目前證券市場之投資人對於成長性之股票多採用「本益比法」進行評價,其優點在於使用之參數少且取得資料容易、同業公司間比較性高且獲得市場投資人之認同,故本承銷商以本益比法作為該公司承銷參考價格之評價方法應屬較佳之評價模式,亦與國際慣用之方式尚無重大差異。
2.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該公司係從事家飾鑄件之製造及銷售業務,主要生產鋅鋁材質之五金鑄件,占總營收金額比重達九成以上,產品應用於櫥櫃、窗簾及衛浴等家具之配件及飾品。參酌國內上櫃(市)公司中從事家具、家飾及配件相關產業製造及銷售公司之業務型態、產品性質及營業項目後,選取上櫃(市)公司中從事廚浴水龍頭零配件產銷之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橋椿」,股票代號 2062)、家用及商用置物架生產及銷售之益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張」,股票代號 8342)及以水龍頭、衛浴設備製造為主的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霖」,股票代號 9934)作為採樣公司,並進行下列之各項分析。
(1)市場法
A.本益比法
該公司之財務資料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項目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最近四季(註) |
稅後淨利-歸屬於母公司業主 | 198,547 | 126,565 | 73,958 | 88,094 |
期末實收資本額 | 275,562 | 300,000 | 300,000 | 300,000 |
每股盈餘(元) | 7.06 | 4.22 | 2.47 | 2.94 |
上櫃掛牌資本額 | 335,300 | 335,300 | 335,300 | 335,300 |
每股盈餘(元)(以上櫃掛牌股數 追溯調整) | 5.92 | 3.77 | 2.21 | 2.63 |
資料來源:該公司201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重編後擬制性合併財務報告、2017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重編後合併財務報告及2018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告。
註:2018年第二季至2019年第一季
以上櫃(市)採樣公司及上櫃(市)「其他類股」最近三個月(108 年 2 月~4 月)之平均本益比如下表所示:
項目 | 108 年 2 月 | 108 年 3 月 | 108 年 4 月 | 平均本xx |
xx | 41.54 | 48.68 | 51.69 | 47.30 |
益張 | 17.07 | 14.58 | 14.50 | 15.38 |
成霖 | 12.23 | 9.89 | 10.03 | 10.72 |
上市其他類股 | 14.21 | 15.7 | 16.07 | 15.33 |
上櫃其他類股 | 18.31 | 21.52 | 21.80 | 20.54 |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由上表得知,上櫃(市)採樣公司及上櫃(市)「其他類股」最近三個月(108 年 2 月~4 月)之平均本益比,如排除極端值,約在 10.72
倍~20.54 倍。以該公司最近四季稅後盈餘為 88,094 仟元及上櫃掛牌股本 33,530 仟股計算,其稀釋後每股稅後盈餘為 2.63 元,按上述本益比區間設算,其參考價格區間約為 28.19 元~54.02 元。
B.股價淨值比法
以上櫃(市)採樣公司及上櫃(市)「其他類股」最近三個月(108 年 1 月~3 月)之股價淨值比如下表所示:
項目 | 108 年 2 月 | 108 年 3 月 | 108 年 4 月 | 平均股價淨值比 |
橋椿 | 0.99 | 1.00 | 1.06 | 1.02 |
益張 | 1.97 | 2.22 | 2.21 | 2.13 |
成霖 | 1.08 | 1.04 | 1.05 | 1.06 |
上市其他類股 | 2.25 | 2.35 | 2.41 | 2.34 |
上櫃其他類股 | 1.69 | 1.72 | 1.74 | 1.72 |
資料來源: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由上表得知,上櫃(市)採樣公司及上櫃(市)「其他類股」最近三個月(108 年 2 月~4 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約在 1.02 倍~2.34 倍,該公司 2019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每股淨值為 15.29 元,其參考價格區間為 15.60 元~35.78 元。由於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依據,限制及影響因素較多,易受經營期間長短及盈餘分配政策、股東權益內容結構等非獲利性之影響,且未考慮未來成長機會,故對於成長型公司較不具參考性。
(2)成本法
成本法係為帳面價值法(Book Value Method),帳面價值乃是投資人對公司請求權價值之總和,包括債權人、普通股投資人及特別股投資人等,其中股票價值對公司之請求權價值係公司資產總額扣除負債總額之淨資產價值,該公司 2019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
表依上櫃掛牌股本 33,530 仟股計算之每股淨值為 13.69 元。此種評價方式係以歷史成本為計算之依據,將忽略通貨膨脹因素且無法表達資產實際經濟價值,並深受財務報表採行之會計原則與方法影響,將可能低估成長型公司之價值,因此國際上以成本法評價初次上櫃(市)公司之企業價值者不多見,故本承銷商不擬採用此種評價方法。
(3)收益法-現金流量折現法
該公司依自由現金流量折現法計算之每股價值為 74.43 元。由於此法主要係以未來各期創造現金流量之折現值合計認定為股東權益價值,然因未來之現金流量無法精確掌握,且評價使用之相關參數亦無一致標準,國內實務上較少採用。
在股價評價方法選擇上,考量收益法下如現金流量折現法因需推估公司未來數年之盈餘及現金流量作為評價之基礎,然而預測期間長,推估營收資料之困難度提高,不確定性風險相對高,亦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故不予以採用。
(二)申請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茲就 TK 公司與採樣公司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說明如下:
1.財務概況
單位:%
分析項目 | 公司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9 年第一季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TK | 56.10 | 51.44 | 54.65 | 54.51 |
xx | 53.66 | 58.00 | 57.71 | 56.47 | ||
益張 | 53.56 | 49.94 | 48.36 | 48.17 | ||
成霖 | 57.66 | 54.08 | 53.37 | 57.06 | ||
同業 | 42.20 | 43.6 | 註 1 | 註 1 | ||
長期資金占 定資產比率(%) | TK | 166.51 | 123.86 | 170.71 | 164.63 | |
橋椿 | 124.02 | 108.30 | 115.50 | 122.17 | ||
益張 | 110.91 | 110.34 | 100.18 | 96.07 | ||
成霖 | 449.86 | 477.47 | 492.35 | 575.58 | ||
同業 | 185.19 | 190.11 | 註 1 | 註 1 |
資料來源:該公司 2016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重編後擬制性合併財務報告、2017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重編後合併財務報告、2018年度及 2019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股東會年報;同業資料係取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信中心出 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別財務比率」中之「金屬製品製造業」;除同業財務比率外,其餘均由中信證券整理計算而得。
註 1:截至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信中心尚未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第一季「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
故無相關數據比較。
(1)負債占資產比率
該公司 2016~2018 年度之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56.10%、51.44%及 54.65%。2017 年度因應集團架構重 辦理增資發行新股,及營運需求並減少發放股利下,使總資產增加幅度大於負債增加幅度故負債比率下 。2018 年負債占資產比率上升 3.21%,主係股東會決議配發現金股利 90,000 仟元尚未支付,列入其他應付款,使負債總額上升所致。2019 年第一季之負債占資產比率為 54.51%與 2018 年度相當無明
變動。
與採樣公司及同業比較,2016-2017 年度該公司負債占資產比率 現下 ,並於 2017 年度優於xx及成霖,2018 年度雖xx、益xxx霖負債占資產比率均下 ,然該公司負債 資產比率仍優於橋椿。整體而 ,該公司負債占資產比率尚屬允當。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
該公司 2016-2018 年度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166.51%、123.86%及 170.71%,皆超過 100%。2017 年度該公司之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較上年度下 主係因長期銀行 款於一年內到期 為流動負債使非流動負債下 ,加上購置機 設備使 定資產增加所致。2018 年度由於長期 款到期 約,較上年增加 222,268 仟元,故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升至 170.71%。 2019 年度第一季 建 能 設備帳列未完工程及 驗設備使 定資產淨額增加,故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 幅下 至
164.63%。
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比較,橋椿於 2016-2017 年因在臺灣設 資本支出大幅增加,其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下 ,與
該公司 一致, 2018 年因不動產、 及設備提列折 淨額減少,其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較 2017 年上升;2018 年益張投入 建造,致資本支出增加,其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下 ;成霖則是因不動產、 及設備淨額金額相對長期資金較 ,故該比率明 高於該公司及其他採樣同業。惟該公司長期資金占不動產、 及設備比率仍大於 100%, 示該公司之長期資金足以支應取得不動產、 及設備所需資金,並無以短期資金支應長期資金需求之情形。
綜上所述,該公司最近三年度各項財務結構比率變化尚屬合理,與同業比較亦無重大異常情事。
2.獲利情形
單位:%
分析項目 | 公司 | 2016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9 年第一季 | |
獲利能力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TK | 50.78 | 31.53 | 16.14 | 8.58 |
xx | 14.03 | 4.01 | 2.04 | 0.43 | ||
益張 | 31.28 | 10.02 | 15.25 | 2.75 | ||
成霖 | 註 3 | 12.03 | 10.25 | 1.94 | ||
同業 | 12.00 | 10.50 | 註 2 | 註 2 | ||
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TK | 74.96 | 48.19 | 26.42 | 13.15 | |
橋椿 | 50.51 | 19.73 | 3.24 | (1.03) | ||
益張 | 76.79 | 37.98 | 31.23 | 6.48 | ||
成霖 | 16.38 | 26.64 | 17.00 | 4.72 | ||
同業 | 註 1 | 註 1 | 註 1 | 註 1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 TK | 82.46 | 56.50 | 29.89 | 15.55 | |
xx | 59.12 | 20.05 | 9.96 | 2.64 | ||
益張 | 80.21 | 26.78 | 43.09 | 7.99 | ||
成霖 | 註 3 | 26.87 | 21.82 | 5.49 | ||
同業 | 註 1 | 註 1 | 註 1 | 註 1 | ||
純益率(%) | TK | 21.48 | 13.49 | 8.27 | 16.30 | |
橋椿 | 12.04 | 3.64 | 1.63 | 2.40 | ||
益張 | 10.23 | 5.01 | 8.05 | 7.09 | ||
成霖 | 註 3 | 3.90 | 3.46 | 2.75 | ||
同業 | 10.60 | 9.00 | 註 2 | 註 2 | ||
每股盈餘(元) | TK | 7.06 | 4.22 | 2.47 | 1.31 | |
xx | 4.58 | 1.33 | 0.68 | 0.24 | ||
益張 | 6.54 | 2.29 | 3.43 | 0.61 | ||
成霖 | (1.31) | 1.98 | 1.69 | 0.33 | ||
同業 | 註 1 | 註 1 | 註 1 | 註 1 |
資料來源:該公司 2016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重編後擬制性合併財務報告、2017 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重編後合併財務報告、2018年度及 2019 年第一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股東會年報;同業資料係取自 2016 年至 2017 年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信中心出 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別財務比率」中之「金屬製品製造業」;除同業財務比率外,其餘均由中信證券整理計算而得。
註 1:「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未提供同業平均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每股稅後盈餘、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註 2:截至價格計算書出具日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信中心尚未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第一季「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故無相關數據比較。
註 3:該比率為負數不具分析意義,故不予列示。 (1)股東權益報酬率
該公司 2016-2018 年度之股東權益報酬率分別為 50.78%、31.53%及 16.14%。2017 年度受到原物料價格上漲及匯率波動影響, 利率下 ,加上營業費用增加稅後 益下 ,故 2017 年度上述報酬率較前一年度下 。2018 年度受匯率波動影響,加上產品銷售 合改變,利率較低之鑄件產品出貨 比提高,致營業 x及稅後 益下 ,股東權益報酬率下 。2019 年度第一季在鋅原料價格下 及產品 合 改變影響下營業 x及稅後淨利上 ,股東權益報酬率達 8.58%。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比較,該公司 2016-2018 年度之資產報酬率及股
東權益報酬率高於所有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
(2)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純益率、每股盈餘
該公司 2016-2018 年度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74.96%、48.19%及 26.42%,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82.46%、 56.50%及 29.89%。2017 年度在 利率下 使營業 x減少及新品開發 發費用增加下,營業淨利及稅前淨利皆下 ,故該公司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亦相對下 。2018 年度因營業 x下 ,加上因應上市櫃需求支付中 機構費用,營業費用較去年同期增加 66.23%,營業淨利及稅後 益皆下 , 項比率亦下 。2019 年第一季在營業 x及稅前純益增加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13.15%及 15.55%。
與採樣公司比較,2016-2018 年度該公司之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除 2016 及 2018 年度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及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低於益張外,2017 年度均優於各採樣公司。
在純益率及每股稅後盈餘方面,該公司 2016-2018 年度之純益率分別為 21.48%、13.49%及 8.27%,主要 營業 利率變動而起 。另該公司最近三年度每股稅後盈餘分別為 7.06 元、4.22 元及 2.47 元 現 年下 ,主係最近三年度該公司因應營運需求及集團 架構重 需求辦理增資股本膨脹,加權平均流通在外股數持續增加所致;2018 年度係受 利率下 及營業費用增加影響所致。2019 年第一季 2019 年第一季在 利率回升下,純益率提升至 16.30%,每股稅後盈餘為 1.31 元。
與採樣公司比較,該公司 2016-2017 年純益率及每股稅後盈餘皆高於各採樣公司, 2018 年度因受到獲利下 影響,每股稅後盈餘低於益張。
綜上所述,該公司最近三年度獲利能力指標與同業相比 有高低且變化原因尚無重大異常。
3.本益比訂價法
詳本價格計算書「二、(一)、2.(1)本益比法」之評估說明。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本次承銷價格議定並未採用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
(四)申請公司於 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該公司係經推薦證券商 滿六個月後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櫃,並未登 櫃市場,故無該公司 櫃股票價量資料。
(五)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之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綜上所述,該公司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案對外募資以競價拍賣之承銷方式為之,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屬未經登 櫃交易者,承銷商與發行公司應議定合理之拍賣 價,故本承銷商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同業之本益比,以推算合理之承銷價格,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經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統計
資訊,最近三個月該公司所屬類股及採樣同業公司之平均本益比,該公司承銷價格參考區間為 28.19 至 54.02 元,併綜合考量該公司經營績效、獲利情形、未來成長性,以及所處產業未來前 、發行市場 及同業之市場狀況等因素後,由本證券承銷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最低承銷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28.03 元(競價拍賣 價),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另依同辦法第 17 條規定,公開申購承銷
價格則以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新台幣 39.61 元為之,惟該均價高過最低承銷價格(28.03 元)之 1.27 倍,故每股承銷價格
訂為新台幣 35.60 元,其承銷價格尚屬合理。
發 行 公 司:英屬開曼群島商泰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大進主辦證券承銷商: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元
協辦證券承銷商: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道義
協辦證券承銷商: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順
協辦證券承銷商: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外國發行人 Thai Kin Co., Ltd.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普通股 3,530,000 股,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 要審核程序,特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並依外國發行人 Thai Kin Co., Ltd.之英屬開曼群島律師事務所 Ogier 於 元(下同)2019 年 03 月 25 日出具之法律意見書、泰國律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egal & Tax Consultants Ltd.於 2018 年 04 月 13 日出具之法律 調查報告及 2019 年 03 月 25 日出具之確認函、本所已審閱文件、外國發行人 Thai Kin Co., Ltd.及其 立董事與經理人、其重要 公司及外國發行人 Thai Kin Co., Ltd.台灣分公司出具之聲明書、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9 年 03 月 25 日出具予本所之聲明書及安x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 2019 年 03 月 25 日出具予本所之聲明書,外國發行人 Thai Kin Co., Ltd.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 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理律法律事務所 天 律師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x屬開曼群島商泰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K公司或該公司)本次為辦理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53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發行總金額新台幣35,300,000元整,依法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 要之 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 解TK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 或 行會議, 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該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其計 具可行性及 要性,其資金用 、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投資人應考慮之風險因素,已詳述於 、外國發行人所屬國、主要營運地國及上市地國之總體經濟概況、相關法令、匯率政策、相關 稅及風險因素等 之說明及分析。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元
承銷部門主管: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