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由於近年降雨型態之劇變,本市老街溪流經中壢地區經濟繁榮區域,卻未經全面規劃整治,導致低窪地區或未築防洪工事河段,每遇豪大雨即淹水成災且使河岸土 地沖刷流失,又現況河道寬度尚不足水道治理計畫寬度,亦無永久性堤防禦洪結構物,本計畫係為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淹水災害問題、改善河段通洪斷面不足及提升堤頂保護標準, 以經濟部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4681...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老街溪興南一號護岸延長工程(斷面 41-斷面 44)」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03922 公頃,
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
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由於近年降雨型態之劇變,本市老街溪流經中壢地區經濟繁榮區域,卻未經全面規劃整治,導致低窪地區或未築防洪工事河段,每遇豪大雨即淹水成災且使河岸土地沖刷流失,又現況河道寬度尚不足水道治理計畫寬度,亦無永久性堤防禦洪結構物,本計畫係為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淹水災害問題、改善河段通洪斷面不足及提升堤頂保護標準,以經濟部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4681 號公告之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作為本河段治理工程用地範圍之依據,辦理河川治理工程,由於老街溪右岸鄰近住宅區及機場捷運 A20 開發區,故基於防洪安全需求(人口密集地區)、現況通洪能力、工程效益、經費籌措及私有土地等因素考量,急需先就右岸進行護岸改善工程,方能有效降低洪水災害,後續本府將陸續爭取經費及核定相關計畫,分階段治理左岸堤防,以逐步解決本水系沿岸防洪安全問題,以達計畫目的。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1 年 1 月開工,112 年 6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堤防及護岸工程。
二、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1、 如後附經濟部 109 年 4 月 22 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05350 號函及桃
園市政府水務局 109 年 9 月 28 日核准簽影本。
2、 本案工程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所需經費依經濟部水利署 109 年 4 月 27 日經水河字第
10953175430 號函核定由「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
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補助用地經費,用地總經費:284,000,000 元(中央補助 55%: 156,200,000 元,本府配合 45%:127,800,000 元,分 2 年執行),
109 年度編列第 1 年經費:14,200,000 元(中央補助 55%:7,810,000
元,本府配合 45%:6,390,000 元),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5 月 27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2149 號函同意先行墊付,並已匡列於本府
110 年預算科目「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另第 2 年經費:269,800,000 元(中央補助 55%:148,390,000元,本府配合 45%:121,410,000 元),亦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12月 15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7217 號函同意先行墊付,編列於本府 111 年度預算「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工程位於xxxxxx,xxxx上游起點自中壢區老街溪橫斷面 44,至下游終點老街溪橫斷面 41(芝和橋),東側接連土地部
分現況為機場捷運A20 站區段徵收範圍(刻正辦理施工中),並鄰近中豐北路一段,範圍內土地多為零星農作物及部分非合法建築物,西側為河水常流經之處及雜林木。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0392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範圍內現況多為閒置之雜林草地,少部分土地種植農作改良物及部分非合法建築物。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由於近年降雨型態之劇變,本市老街溪流經中壢地區經濟繁榮區域,卻未經全面規劃整治,導致低窪地區或未築防洪工事河段,每遇豪大雨即淹水成災且使河岸土地沖刷流失,又現況河道寬度尚不足水道治理計畫寬度,亦無永久性堤防禦洪結構物,本計畫目的係為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淹水災害問題、改善河段通洪斷面不足及提升堤頂保護標準,爰以經濟部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
第 09920214681 號公告之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作為本河段治理工程用地範圍之依據,辦理河川治理工程,本案就右岸鄰近人口密集地區河段預計維護既有堤防、抬高堤防水利設施、新設護岸、防汛道路等建設,同時施工中進行河道整理工程,以提升防洪安全。
2、 本案係經濟部 109 年 4 月 22 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05350 號函核定列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且屬都市計畫河川區,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案工程,依法無須報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用地屬 107 年 9 月 18 日府都計字第 1070227929 號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劃定之河川區,依法完成相關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且本計畫工程業經本府 110 年 6 月 25 日府都行字第 1100155077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工程預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係依經濟部 99 年 9 月核定之「老
街溪治理基本計畫(第一次修正)」及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4681 號公告之「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
川圖籍」勘選用地,並以 50 年重現期距洪水位加計 1.5 公尺出水高為計畫堤頂高之原則規劃,其計畫河寬係為老街溪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亦為河防建造物及養護河防工程設施所需之最小土地範圍。本案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右岸護岸之工程所必須,用地範圍無法縮減,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 本案為經濟部 109 年 4 月 22 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05350 號函核定列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且屬都市計畫河川區,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案工程,依法無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用地屬 107 年 9 月 18 日府都計字第 1070227929 號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劃定之河川區,依法完成相關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且本計畫工程業經本府 110 年 6 月
25 日府都行字第 1100155077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4、 本案已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案內所使用土地均為治理本段河道右岸護岸之工程所必須,完工後將永久提供公眾使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將無法繼續行使土地權利,為達成河川治理之目的,無意願徵收者,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勘選用地範圍係民國 76 年核定公告之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
嗣經經濟部 97 年 12 月 5 日經授水字第 09720209340 號函核定「老街溪水系(含龍南、大坑坎排水系統)治理規劃」檢討,並依據該部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4681 號公告之「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河川圖籍」範圍及「老街溪治理基本計畫(第一次修正)」辦理。且本案用地範圍係配合天然河川河道位置,已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 本案工程用地係依據「老街溪治理基本計畫」範圍內土地進行勘選,因屬河川水利整治工程,工程完竣後屬永久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析均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河川整治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目前無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 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倘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須每年編列預算,且地價隨時間浮動,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故不適合租用。
(5) 以地易地:本案用地範圍係屬都市計畫河川區,非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得交換
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水利法第 82 條第 4 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本府 107 年 5 月 7 日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增訂河川區域容積移轉相關條文,惟本市尚未核定本案範圍河川區域容積移轉實施計畫,範圍內無河川區容積移轉條件,尚無法據以辦理。
2、 為利本案河川治理工程之遂行,本府已踐行土地徵收條例第 11條規定,於徵收本案土地前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價購,因土地所有權人對協議價購價格不滿意且未於協議價購及得xx意見期間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以致協議不成,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近年因氣候變遷,造成降雨日數減少且集中之趨勢,使得老街溪河道通洪不堪負荷,倘遇較大洪水時即導致低窪地區發生溪水暴漲,造成河岸土地沖刷流失,恐溢堤淹沒鄰近地區土地與建物,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本計畫工程竣工後,可增加河道通水斷面及減少淹水之情形,另透過水域整治,帶動水岸xx地區都市再造,改善民眾生活環境品質、減少淹水災害、創造宜居水岸空間,故本案治理工程確有其必要性。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x工程治理長度約 731 公尺,坐落於xxxxxxxxx、xxx、xxxxxxx,xx徵收土地 2 筆,面積約 0.103922 公頃,
土地所有權人為 1 人。依據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110 年 3 月統計資
料顯示,人口數合計為 18,637 人,總戶數為 7,107 戶,其中男性人口為 9,324 人、女性人口為 9,313 人,年齡結構以 30~60 歲居多。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防洪標準,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x工程計畫範圍土地現況多為河岸,少部分作農耕使用及零星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工程竣工後可改善xx地區淹水情況,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鄰近社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可一併獲得保障,對老街溪河川之xx地區防洪安全、產業成長及生活品質皆有提升。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x工程完工後可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害,有助於堤後地區防洪安全提升,進而改善工程範圍周遭之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又本案用地範圍內並無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x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案無須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又工程竣工後可改善淹水情形,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可改善洪水漫溢後致病媒蚊蠅滋生風險,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具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所需使用土地為河川區土地,故對地方稅收增減影響不大。防洪工程興建完工後,可減少淹水面積,改善xx因豪大雨期間河床遭洪水沖刷加劇導致河岸土地愈加流失情形,提高附近農業生產密度、工商業投資,進而活絡臨近地區產業與增加相關
經濟產值,對地方相關稅收有正面助益。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為都市計畫之河川區,非屬農業用地,範圍內農作改良物多為喬木(苦楝樹、台灣欒樹等)、果樹(香蕉、芭樂等)及小面積栽種之農作物(短期葉菜等),非主要糧食供應地區,對糧食安全並無影響,本治理工程竣工後,將改善當地及周遭地區農業生產環境,長期評估可增加農業生產效益。另本案因未涉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故無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x徵收計畫範圍內無工廠廠房或商業行為設立,多從事小面積農作物栽種,不致對當地就業或轉業人口造成影響,尚無須訂定輔導轉業措施。工程竣工後可提升防洪安全,xx土地淹水情況獲得改善,直接或間接安定居民生活,進而推動鄰近工商業及地方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減少人口轉業問題。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列為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及本府按比例編列預算支應,用地總經費:284,000,000 元(中央補助 55%:156,200,000 元,本府配合 45%:127,800,000 元,分 2 年執行),109 年度編列第 1年經費:14,200,000 元(中央補助 55%:7,810,000 元,本府配合 45%:6,390,000 元),經由桃園市議會 109 年 5 月 27 日桃議工字
第 1090002149 號函同意先行墊付,並已匡列於本府 110 年預算科目「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另第 2 年經費:269,800,000 元(中央補助 55%:148,390,000 元,本府配合 45%:121,410,000 元),亦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12 月 15 日
桃議工字第 1090007217 號函同意先行墊付,編列於本府 111 年度
預算「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本案應需徵收補償費總數為 25,757,147 元,所編足敷支應,預算編列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x工程係興築護岸及河道整理工程,且就河道流經範圍進行施作,完工後可降低鄰近區域淹水風險,保護地區農業生產環境,對本區農業產業鏈有正面影響,惟xx無xxx相關產業,故對本區xxx產業鏈無顯著影響。又本工程範圍使用之土地均為都市計畫之河川區,無須經農業主管機關審查。本案因未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故無須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文件。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x興辦事業為基礎公共建設,治理工程用地範圍土地係作為防洪工程使用,且徵收部分土地現況已屬河道流經範圍,亦作為河道整理工程使用,故無影響計畫區域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預期計畫執行後可改善淹水惡情,使xx土地有更良好之土地發展環境,對範圍內外土地利用皆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工程施作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維護自然生態為目標,並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促進河岸綠化景觀,對於城鄉自然風貌帶有正面效益。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私有土地業經本府文化局 109 年 8 月 24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90017531 號函及公有土地經 110 年 3 月 9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00004111 號函復,均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所在
地,亦無位經本府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相關單位妥適處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工程計畫xx範圍土地現況多為河岸,少部分作農耕使用及零星建築物,鄰近範圍現有生活模式多以農業生產為主,防洪工程興建完竣後,可有效改善淹水情況,使xx居民生活條件變佳,進而保障其鄰近地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透過防洪工程興建可改善地區因豪雨沖刷土壤掏空與沿岸土地損及週遭生態環境之情況,對整體生態環境之發展有莫大助益,另依本府 110 年 3 月 19 日府環綜字第 1100061019 號函認定本計畫工程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近來氣候異常,造成降雨天數減少並趨於集中,本案治理計畫已參酌河川特性及水理條件與歷年洪災成因,以進行河道整治工程,工程完工後可穩定河道,促進防洪機能與減少洪水災害,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並提高兩岸土地利用價值,對xx居民及社會整體均有正面之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因老街溪流域多位於都市高度開發地區,於民國 90 年納莉颱風曾
造成嚴重災害情形,為鞏固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水利法第 82條規定,擬辦易淹水河段之河川治理工程;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第二項永續社會層面中之災害防救發展策略,對國家政策「永續環境」、「永續社會」及「永續經濟」之提升實有助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 永續指標
考量環境安全與永續使用,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及土方之方式,以降低環境衝擊。本案工程完竣後能推動水患防治工作,使地方免於災害恐懼、提高生活環境品質之公共建設,藉以發展永續生活空間,符合永續指標社會面中災害防救議題之指標。
3、 國土計畫
本案土地屬 107 年 9 月 18 日府都計字第 1070227929 號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劃定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計畫及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工程完工後將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地區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等永續利用,並經本府 110 年 6 月 25 日府都行字第 1100155077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五)其他因素
老街溪水系屬桃園市內之市管河川,由於近年降雨型態劇變,每遇有豪大雨即淹水成災、河岸土地易沖蝕流失,故本府提報該水系為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項目之一,進行檢討規劃,以求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淹水及潰堤災害問題;經濟部水利署於 97 年 12 月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老街溪水系治理規劃檢討報告,確立治水方案,並於 99 年 9 月完成第一次老街溪治理基本計畫修
正,現依據 99 年 12 月公告之「老街溪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
線河川圖籍」之範圍辦理,而該部水利署以 109 年 4 月 27 日經水
河字第 10953175430 號函將本案列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
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以徹底解決老街溪水系沿岸防洪安全問題,本案計畫工程除興辦相關水利設施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維護河防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亦結合水質改善及親水環境營造,恢復河川生命力及永續水環境,使老街溪治水、淨水、親水三位一體,陸續進行相關的防洪整治、水質改善、河岸綠美化等工程,確有其必要
性。
六、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6 月 19 日、109 年 8 月 1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中壢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新聞紙(聯合報 109 年 6 月 20
日、聯合報 109 年 8 月 15 日)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6 月
30 日、109 年 8 月 25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
文件影本、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8 月 3 日、109
年 9 月 18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本府、中壢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8 月 25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6 月 30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9 月 18 日府水養字第 1090238318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10 月 7 日府水養字第 1090255549 號函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將協議取得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歸戶清冊(載明協議價購地價)、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併同寄發提供與所
有權人,並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二)另為再次確認各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並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護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府爰以 110 年 5 月 24 日以府水河
字第 1100130255 號、第 1100130261 號及第 1100130267 號函,檢
附協議價購相關文件及附件資料,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給予xx意見機會期限至 110 年 6 月 4 日,其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皆已合法送達。
(三)本案協議價購之土地價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本府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協議價格評估,於當日協議價購說明會中簡報說明協議價購市價參考資訊來源、綜合市價調查評估分析等予相關所有權人,並於會議當日受理個案諮詢土地市價調查價格參考。價格之查定係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考量各宗土地間之差異,經客觀綜合評估後,決定以市價區間 15,800~24,000 元/㎡作為協議價購金額,並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之結果,共有 28 位所有權
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面積合計 1.322949 公頃,約占本案私有土地面積為 92.72%,並一併價購其土地改良物,餘僅 1 位土地所有權人xxx因對協議價格不滿意且未於協議價購及得提出xx意見期間內表示其協議價購意願,以致協議不成,基於工程之需要,爰依前開相關規定辦理徵收。
(四)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且本案所有權人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余○○等 5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並均已專函各別回復,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 安置計畫
無,經查本徵收範圍內並無拆遷供居住之合法房屋,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
九、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本府文化局 109 年 8 月 24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90017531 號函及
110 年 3 月 9 日桃市文資字第 1100004111 號函復,本案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古蹟保存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本府文化局 105 年 7 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倘爾後計畫執行階段發現疑似遺址或具古物價值相關情形,將函報相關單位妥適處理。
十、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內無原住民土地。十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5,757,147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25,474,400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282,747 元。
3、 遷移費金額:0 元。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徵收補償地價:24,2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110 年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1.29%,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24,513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284,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列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水利署及本府按比例編列預算支應,本案用地總經費:284,000,000 元(中央補助 55%:156,200,000 元,本府配
合 45%:127,800,000 元,分 2 年執行),109 年度編列第 1 年經費:
14,200,000 元(中央補助 55%:7,810,000 元,本府配合 45%:6,390,000
元),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5 月 27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2149 號函
同意先行墊付,並已匡列於本府 110 年預算科目「水利業務-水利
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另第 2 年經費:269,800,000元(中央補助 55%:148,390,000 元,本府配合 45%:121,410,000 元),亦經桃園市議會 109 年 12 月 15 日桃議工字第 1090007217 號函同
意先行墊付,編列於本府 111 年度預算「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
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本案應需徵收補償費總數為 25,757,147
元,所編足敷支應,預算編列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十二、 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屬 107 年 9 月 18 日府都計字第 1070227929 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劃定之河川區。
需用土地人: 桃 園 市 政 府代 表 人:市 長 x x 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8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