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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2014 年 8 月版产品说明书
一、保障范围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一年以上。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损因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事件
一、借款人破产、解散;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政治事件
三、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
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四、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
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五、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六、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
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七、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第三条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的利息,但等待期利息和罚息除外。
二、保险期间
一般为 2-15 年。
三、该产品在售主险条款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被
保险人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约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未列明的事件。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本章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1.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解除本保险单,且有权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九条或第十条义务并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保险人有权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1.降低赔偿比例;2.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发现被保险人有前述违约情形的,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 10 日内进行补救,并将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选择是否行使前述权利。
第十二条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如下约定的期限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1.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第一项损因事件发生的 30日内;
2.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其他损因事件已经发生且贷款协议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经发生的 30 日内。
3.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的,保
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第十三条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后 12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利。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的格式如实填报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四、如果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五、在保险人进行赔付后,如果发现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并且按照赔款支付日六个月保险单货币 LIBOR+1%的利率退赔利息。
七、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八、履行赔偿责任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宣布执行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加速还款条款,保险人均有权选择一次性赔付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进行赔付;如果选择一次性赔付,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
第十八条 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相应的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仍未执行,
本保险单于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自动终止。
四、保单预期利益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
五、起售日期 2014 年 12 月 1 日六、停售日期
未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