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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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为体弱长者提供的家居照顾服务 」(家居照顾服务 )旨在为身体机能属中 度 或严重受损的体弱长者提供一系列全面的照 顾及支援服务,协助他们尽可能继续居家安老,达致或保持最佳的活动功能。此项服务亦为护老者提供支援服务,以纾缓他们的照顾压力。家居照顾服务会按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提供适切的服务,以实践「老有所属」和「持续照顾」的理念。
目标
2. 家居照顾服务的目标是让服务用户:
(a) 留在自己选择的安全和熟悉的社区环境生活;
(b) 达致及保持最佳的活动功能及独立生活能力;
(c) 掌握所需技能以适应健康状况的转变;
(d) 避免过早长期入住医院及接受院舍照顾服务;以及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2 为体弱长者提供的家居照顾服务指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或综合家居照顾 服务 ( 体弱个案 ) 。
(e) 纾缓护老者的照顾压力。
服务对象和申请资格
3. 家居照顾服务的服务对象为:
(a) 年满 65 岁或以上 (年龄介乎 60 至 64 岁的人士,如证实有照顾和支援服务的需要,亦可使用家居照顾服 务 );
(b) 在社区居住并且没有接受院舍服务;
(c) 健康情况稳定;
(d) 需要全面的照顾计划,包括周详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以及
(e) 家居照顾服务使用者的护老者。
4. 申请服务的长者须经安老服务统一评估机制,确定他们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服务营办者会按服务使用者的选择 (如有 )及各有关服务队的空缺,收纳经安老服务统一评估管理办事处 ( 统评办 )转介的服务使用者。
服务范围
5. 服务营办者应采用多专业模式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医疗照顾、护理照顾、营养管理、个人照顾、复康服务及社会工作服务等,以切合服务使用者的整体和个别需要,并应按他们的需要,
度身安排计划周全及妥善协调的服务。须处理的临床事宜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跌倒的预防和处理;
(b) 意外的预防和处理;
(c) 保持皮肤结构完整;
(d) 伤口的处理;
(e) 褥疮的预防和处理;
(f) 大小便失禁的预防和处理;
(g) 便秘的预防和处理;
(h) 监督药物的使用,包括精神科药物的使用、注射药物及静脉注射治療的处理;
(i) 营养及膳食的处理,包括特别膳食及喉管喂食;
(j) 传染控制;
(k) 长期痛楚的处理;
理、氧气治疗;
(m) 抑郁情绪的处理;
3 包括为服务用户进行的评估程序 、执行程序 、向护老者提供造口护 理 的支援服务,以及个案覆检机制。
4 「造口护 理 」指处理造口袋 、造口和皮肤护理 的问题 ,以及膳食和液 体方面等特别护 理 。
(n) 认知障碍症或认知能力受损的预防和处理;
(o) 烦亂及攻击行为的预防和处理;以及
(p) 恢復及维持性的復康运动。
6. 为处理上述临床事宜并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服务营办者须根据个别服务使用者的健康状况和经评估的需要,提 供、安排或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服务:
(a) 直接照顾服务
(i) 照顾管理和评估 5;
(ii) 个人照顾,例如转移、喂食、沐浴、阴部护理、洗发、剪发、剃须、剪指甲、更衣、如厕、清理大小便等;
(iii) 基本护理,例如进行临床观察、监察血压、脉搏、体温及体重等生命表征测试;尿液测试、指导服药、胃喉喂食、简单敷料、使用药膏敷料、透过个别指导预防和处理临床事宜等;
(iv) 特别护理,例如造口护理、失禁护理、呼吸道护理、糖尿病护理、腹膜透析、感染控制、泌尿导管护理等;
5 照顾管理和评估由所有专业人员进行, 包括社工、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 言语治疗师等。
(v) 恢复及维持性的复康运动、任何其他治疗运动或活动、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改善建议、言语治疗 6等;以及
(vi) 认知障碍症照顾 7,例如现实导向、感官训 练、怀缅活动及记忆/认知训练等。
(b) 支援服务
(i) 日间到户看顾;
(ii) 膳食服务 8;
(iii) 家居照顾,例如家居清洁、更换床单及枕袋、购买必需品、洗衣及准备膳食等;
(iv) 交通及护送服务;
(v) 中心为本的日间照顾服务;
(vi) 暂托服务;
(vii) 家居环境安全评估及改善建议;
(viii) 安排或转介至其他与医疗和复康相关的合适服务,例如牙科/眼科/ 听力/ 健康检查;
6 言语治疗的服务范围包括: ( i ) 言语治疗师提供到访服务; ( i i ) 就服务用户的语 言相关功能和吞咽问题进行临床评估; ( i i i ) 执行语言治疗计划; ( iv) 定期检讨 言语治疗的进度;以及 (v) 为家居照顾服务队的专职医疗人员提供咨询和培训活动。言语治疗师提供服务期间须与护老者及专职医疗人员紧密合作。
7 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包括: ( i ) 向患有认知障碍症或认知缺损的服务使用者提 供直接照顾服务/训练计划或活动 ,以维持他们的身体机能及社交能力 ;以及 ( ii) 为护老者提供培训活动/支援服务。
8 服务营办者为服务使用者提供膳食服务时, 须按他们的需要, 于上午 11 时至 下午 1 时提供午餐;以及下午 4 时 30 分至下午 6 时 30 分提供晚餐。
西医/中医/药房诊症服务、 老人精神科/ 临床心理服务、 流感疫苗接种服务、 义肢及矫形/足病诊疗服务、哀伤辅导服务、晚期照顾及教育、法律咨询服务、义工探访/服务; 复康器材的小型维修及保养, 以及上落楼梯服务等;
(ix) 辅导服务;
(x) 护老者支援服务,包括支援有需要的护老者 9;
(xi) 护老者到户训练 10;
(xii) 护老者支援计划 11,以切合护老者照顾不同身体缺损程度和范畴的长者,例如照顾患有 认知障碍症或中风等长者的护老者;
(xiii) 24 小时紧急支援 12;以及
9 有需要的护老者指须照顾体弱服务使用者 ( 包括但不限于年满 60 岁或以上 行动不便、健康欠佳或患有认知障碍症的长者 ) 的护老者,而本身需要社交和 情绪支援,并可能是残疾或高龄人士等。
10 护老者到户训练包括在长者家中示范个人照顾技巧 ,例如个人卫生护理 、鼻胃 饲前后的护理 、转身及转移 、皮肤护理 、复康照顾技巧 ( 包括 復 x或被动式运动、 伤口护理及处理泌尿导管等 ) ,以及为护老者提供训练 ( 包括健康教育、如何 照顾患有认知障碍症的服务使用者、压力管理、膳食控制、预防跌倒及药物 管理等 ) 。
11 护老者支援计划包括在长者家居以外进行的任何活动,参加者不得少于 3 人, 并由至少 1 名专业人员 ( 例如护士 、社工或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 ) 进行不少 于 1 小时的活动,旨在协助护老者维持长者的健康状况,使他们可继续留在 社区生活。
12 24 小 时 紧 急 支 援 指 为 遇 上 紧 急 事 故 的 服 务 使 用 者 及 / 或 其 护 老 者 提 供
24 小时的协助及意见。
(xiv) 其他支援服务,例如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污染被服、处理医疗设备/用品、备存记录、申报、社交及康乐活动、健康讲座等。
7. 服务营办者应灵活提供、安排或购买所需的其他服务 (创新服务及/或增值服务 ), 以提升服务使用者在家居环境中的生活质素。
8. 在接获统评办转介的七个工作天内,服务营办者须向服务使用者及/或其护老者提供所需服务。服务营办者须进行跨专业评估,当中包括护士、辅助医疗人员及社工的专业意见。个人照顾计划应清晰列明服务使用者经评估的需要,包括身体、活动能力、饮食、情绪及社交等范畴,以及如何满足上述需要。服务营办者须于收纳个案后 1 个月内为服务使用者制订个人照顾计划, 包括评估护老者因照顾压力而面对的风险及需要,并应每年最 少检讨照顾计划 1 次,以及因应服务需要的转变提供适切服务。
9. 服务使用者若经定期检讨评定为不再需要服务,服务营办者应立即安排退出服务 ( 以及结束有关个案 ) ,并通知有关统评 办。服务营办者在适当情况下应把服务使用者转介至所需服务。退出服务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i) 自行退出;
(ii) 没有接受家居照顾服务超过 30 日 ( 例如长期住院、离港等 ) ;
(iii) 服务使用者的情况改善,因而不再符合资格或需要家居照顾服务;
(iv) 有其他可供使用的正式或非正式支援;
(v) 长期入住安老院舍;或
(vi) 离世。
10. 照顾认知障碍症患者时,服务营办者应聘有曾接受特别训練 的员工与患有认知障碍症的服务使用者沟通及处 理 其因认知 障碍症引起的情绪及行为问题,例如脾气暴躁、不切实际的恐惧、不停投诉、焦躁、四处闲荡、攻击行为等。
提供服务规定
11. 服务营办者须在与服务使用者预先安排及协议下,于星期日、公众假期及机构非正常办公时间提供家居照顾服务,以确保服务需要 (尤其是膳食 )获得充分满足。
12. 服务营办者须履行管理职务, 包括与其他服务提供者(例如其他福利服务或医疗及健康人员 ) 联络;统筹义工探访及为服务使用者举办社交活动;保存服务使用者、服务要求及个案检讨的记录等。膳食的餐单宜定期交由注册营养师提供意见。
II 服务表现标准
A. 服务量
13.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1 | 季度内每名服务使用者接受直接照顾服务的时数 | 平均 18.5 小时 | |
2 | 1 年内为每名服务使用者提供护老者到户训练 10 的时数 | ||
3 | 1 年内护老者支援计划 11 的数目 | 服务名额 | |
数目 | |||
50 或以下 | 2 | ||
51 - 100 | 3 | ||
101 – 150 | 4 | ||
151 - 200 | 5 | ||
超过 200 |
13 每个财政年度为每名服务使用者提供的 2 小时护老者到户训练中 ,最少有 1 小时应指定为认知障碍症服务使用者的护老者而设。
14 最少 1 个护老者支援计划须为认知障碍症服务使用者的护老者而设。
15 服务队的服务名额若超过 200 , 护老者支援计划的数目定于 6 , 超过 200 之后 每多 50 个名额增加 1 个计划 ,例如服务名额为 201 至 250 的服务队须提供 6个照顾支援计划,服务名额为 251 至 300 的服务队须提供 7 个照顾支援计划, 如此类推。
4 | 1 年内为有需要护老者 9 提供的 | 服务名额 | 训练/活动/ | |
计划数目 | ||||
10 或以下 | 1 | |||
11 – 20 | 2 | |||
21 – 30 | 3 | |||
31 - 40 | 4 | |||
超过 40 | ||||
5 | 1 | 年内为服务使用者的护老者 | 95% | |
百分率 | ||||
6 | 每年由接收服务使用者个案起计 | 90% | ||
1 个月内完成制订个人照顾计划 | ||||
的百分率 | ||||
7 | 1 | 年内检讨个人照顾计划的百 | 90% | |
分率 |
16 训练/活动/ 计划可由服务队以下任何员工: ( i ) 社工; ( i i ) 专职医疗人员; 及
( i i i ) 个人照顾工作员在 ( i ) 或 ( i i ) 的指导下提供。
17 为有需要的护老者提供的训练环节、辅导及转介服务等会计算作「活动」,但每年为护老者提供的护老者到户训练和护老者支援计划不包括在内, 以免重 复呈报服务量标准 2 及服务量标准 3 的数字。
18 服务队须为每 10 个服务名额提供 1 项训练/活动/计划 。服务名额若少于 10
个,会上调至最接近的十位计算。服务队的服务名额若超过 40 ,训练/活动
/计划的数目定于 5 ,超过 40 之后每多 10 个名额增加 1 项 ,例如服务名额为
41 至 50 的服务队须提供 5 项训练/活动/计划 ;服务名额为 51 至 60 的服务
队须提供 6 项训练/活动/计划,如此类推。
19 风险评估须包含检视护老者照顾服务使用者所面对的内在及外在风险,包括 家庭/社交支援水平 、生活状况 、情绪状况等 。评估结果须记录于个人照顾计划内。
20 没有护老者和有充分理由的个案不包括在内 。
B. 服务成效
服务成效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及其护老者 21满意家居照顾服务的百分率 | 80% |
2 | 75% | |
3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及其护老者 23满意所接受的 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 7 的百分率 | 75% |
4 | 1 年内服务使用者/护老者 24满意所接受的言语治疗服务的百分率 | 75% |
C. 服务表现监察
14. 为协助社会福利署(社署)评估服务,服务营办者须提 交季度统计报表,当中可能包括以订明格式栏出的服务使用者状况、提供的服务、服务成效及其他所需的数据。
21 接受家居照顾服务 3 个月或以上的服务使用者及其护老者。
22 此服务成效的百分率应以相关问卷调查结果, 即有需要护老者对所接受服务 的满意程度为计算依据。
23 此服务成效的百分率应以相关问卷调查结果, 即服务使用者及其护老者对所 接受的认知障碍症照顾服务的满意程度为计算依据。
24 此服务成效的百分率应以相关问卷调查结果, 即服务使用者/其护老者对服 务使用者所接受言语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为计算依据。
基本服务规定
15.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a) 家居照顾服务须每星期营运最少 6 天,合共最少
48 个小时;以及
(b) 家居照顾服务队必须有注册社工。
16. 至于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及言语治疗师提供的专业 服务,服务营办者可向合资格专业机构购买服务。
质素
1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管理数据
18. 服务营办者须于每个季度向社署提交下列每月管理数据:
(a) 已呈报的受伤员工数目;以及
(b) 员工流失率。
IV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一般责任
19.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V 资助基准
20.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21. 服务营办者将在指定时限内,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
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护士、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言语治疗师等专业人员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营运项目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 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 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 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22.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
《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 的指引(视何者适用而定),以及个别服务相关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 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 而调整「 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项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23.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协议》),并确认开展服务,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24.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25.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 有效期
26. 本《 协议》 于 指 定时限内 有效。 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
《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社署可在该通知 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27.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 社署会寻求与 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8.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和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分配服务的权利。
VII 其他资料
29.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规格说明》、《重整长者社区支援服务计划服务规格说明》中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相关章节,以及其申请文件、建议书及补充资料(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载列的规定/承諾。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