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交易条款
A. 通则
1. 这份交易条款适用的情况包含凯柏胶宝塑料公司(以下简称我方)现今及未来与其他公司(依照德国基本法310条中定义的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合作的商业关系。与此交易条款向左的合同只有在我方书面明确同意后才得生效。
2. 在单一情况下达成的个别协议(包含口头协议、补充说明以及内容修正)都享有这份交易条款之上的法律优先权,其内容以书面合同或我方书面确认为准。
3. 就算在没有呈明的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只要不在这份交易条款被修正或删除的情况下,也对这份交易条款具有补充的效果。
4. 热塑宝 M系列产品可用于医疗技术应用,包括间接血液接触。
在直接血液接触的应用中,如果使用凯柏胶宝®的材料必须已获得凯柏胶宝®批准,且直接接触血液时间少于 30 天。
B. 订立合同
1. 我方的报价是随时可以更改的,只有在收到买方订单后合同才开始生效。这项规定同时也适用于我们给与客户技术方面的档案文件(例如图纸、参数表、功能表等)及其他的产品描述或文件(也包含电子档的文件),对于这些文件我们保有所有权及智慧产权。
2. 我方保留对于处理买方订单一般在产业里经常发生的偏差(如:订单确认),这对订立的合同不具任何影响。
C. 交货条件
1. 倘若因为我方无法影响的因素导致无法交货(例如因我方上游供货商无法及时供货
),我方将立即通知买方约定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交货期。倘若在新的交货期也无 法交货则我方有权部分或全部退出合同,已经付清的款项我方将立刻退还。我方法律的权利(如:义务履行的除外责任)以及买方的权利将不受影响。
2. 我方倘若延迟交货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买方必须出示一份警告信。
3. 交货地点由我方依照利于我方运送的方式,决定从仓库或由分部(履行地)出货。买方指定的运送方式所带出的额外费用由买方负责,包装费用计算在生产成本里。
4. 货物运送的风险(如船沉、货物败坏、延迟)有买方承担。运送的延迟如果不是因为我方的缘故,风险承担的划分就在发货通知寄出之后,法定因为收发延迟而产生的危机过渡在此不受影响。
5. 商业性质的的惯性超额货品交付和/或未足额交付不能超过最多订购商品的
10%,并且必须保留相应的发票。
超过以上指定数量的有关投诉将一概不予受理。
D. 付款条件
1. 账单开立及发货后的14天内必须付清货款,超过这个期限就属于延迟付款。买价在这段延迟的期间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条款进行利息的累积。
2. 买方只有在反要求成立的情况下或经我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享有抵消或留置权。
3. 倘若我方的付款要求遭到买方付款能力不足的影响(如:买方提出公司破产的申请
),则我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履行合同及退出合同(依照德国民法第321条的规定)
。在特制材料的情况下,我方得以立刻提出撤约👉明,法律有关时间上的限制则不受影响。
E. 保留所有权
1. 直到货款全部付清之前,我方保有物品的所有权。
2. 倘若买方破坏义务,尤其在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我方有权依法撤销合同,或/并且要求退回已交货品。要求退回已交货物并不代表我方撤销合同,我们有权保 留撤销合同的权利。在货款没被清偿的情况下,我方只会在尽力无果或法律规定的合理付款期限不存在的状况下终止合同。
3. 买方只有在依照以下条款形式的条件下得以在常规的交易行为下加工并/或出售我方货品。在这个情况下,以下列的条款为准:
3.1 我方保留的所有权包含所有以我方作为制造商经过加工、混合或结合制成的成品。倘若所有权属第三方,则我方应保有与此产品价值成正比的共同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这类成品属于所有权保留货品。
3.2 因转手出售货物而产生的应付款项要求权由买方在当下就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我方,我方接受这项权利的转让。在此条款第二条提及的买方义务也包含出让的要全权之名誉,买方和我方同时享有收回应付款项的权益。
3.3 倘若押金或抵押品的价值超过应付款项的百分之十,则我方因在买方要求的情况下依照我方的考量释出押金。
F. 买方对于不良品的求偿权
1. 在没有其他约定的状况下,我方依照法律规定对货品及法律的完整性(包含寄错及漏寄货品),有关供货商资源的法规则不受影响。
2. 惟有个别合同中的产品描述才属于质量协议的内容,作为法规的补充,货品也应该具备客户依照我方产品叙述所期待的无瑕质量。对于第三方提出的公开👉x (如:广告说辞)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3. 买方在提出对于不良品的求偿之前,必须遵照法规,义务测试货品及记录瑕疵。买
方必须给与我方必要的时间及机会来检测及发现瑕疵,特别是买方必须提供我们这些不良品来进行检测。
4. 一旦由我方确认货品的瑕疵,我方有权选择去处不良状况 (改善货品)或是提供新货 (取代货品),我方有权保留法律上的静默权。
5. 倘若补交货品未成或无法在买方设定的期限里补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或要求降价
,在少量的瑕疵状况下买方不得撤销合同。
6. 买方只有在下列条款的规定成立的前提下,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花费开销的抵冲
,否则买方不得要求赔偿。
G. 其他责任
1. 我方只对刻意及疏忽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简单的疏忽造成的后果我方也负责
;对于危害生命、身体及健康的损害; 对于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的违反;在这个情况下
,我方的负责范围局限于可预料的,普遍会发生的损害情形。上述的责任限制不包含我方恶意隐瞒瑕疵或对产品提出 质量保证,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货品责任法赋予买方的权利。
2. 在我方的不良品责任归属的范围之外,买方只有在我方违约时才得以撤销合同或解约,尤其不受限的解约 (如:依据德国民法651, 649 规定)在此不成立。撤销合同或解约必须书面提出,一般情况下遵照法律的条件及规定办理。
H. 失效
1. 异于德国民法438条第一节第三号的规定,一般对于货品及法律的索赔权在交货后一年失效。
2. 对于建物或建材的规定则是交货后2年失效。法律对于供货商资源的特殊失效规定则保留不变,只有在提供给客户的服务是依照承揽合同/明确规定五年失效期限,而非购买合同的情况下买方才有优势。
3. 所有关于第三方对于物件出版品的要求,供货商资源及恶意的法规都不受影响。
4. 一旦我方因为合同上索赔权对于买方造成亏欠,交易法(德国民法 438 条)规定的时效期限条款立即生效。倘若常规的法律(德国民法 195, 199 条)失效期限没有个别规定缩短的时效期限,则这个失效期限也适用于合同外的竞争索赔权,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失效期限则不受影响。
I. 法律的选择及审判籍
1. 此一合同适用的是德国联邦法,不包含所有国际及超国家的合同法规,尤其是联合国的交易法、财产保留权的条件及影响隶属于各个事发地点,跨国界的合同则适用于国际通用的交易法(Incoterms)。
2. 关于商务人士,审判籍属于德国Traunstein地方法院。我方同时有权,在买方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制作日期: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