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临时信息披露„2022‟25 号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资产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我公司与香港资产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签署《委
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香港资产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我公司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收取投资管理服务费。
(二)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香港资产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保险资金的受托投资管理服务,我公司向其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书编号:1010901)企业类型为法人团体,法定代表人xxx,注册地为xxxxxxxx 0 xxxxxxx 00 x,注册
资本 2.6 亿港元。经营范围为证券交易(香港证监会第一类
牌照)、就证券提供意见(香港证监会第四类牌照)、提供资产管理(香港证监会第九类牌照)。香港资产公司由我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50%,由我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4%,香港资产公司是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三、定价政策
投资管理服务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及业绩浮动管理费两 部分。其中,基础服务费原则上按照委托投资类别及管理规模收费;业绩浮动管理费根据我公司对香港资产公司年度投资评价情况确定。本次交易价格参考在港同业委托受托管理的收费模式和水平,结合投资规模及投资品种等因素设置差异化费率。在价格协商的过程中,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不损害各方利益的原则予以确定,反映了市场水平,定价公允合理。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一)关联交易金额
协议有效期内香港资产公司向我公司收取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含香港资产公司发行、管理的金融产品管理费1)每年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合计不超过 1.5 亿元。
(二)关联交易比例
本项交易为服务类关联交易,不涉及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相关事宜。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1 注:根据香港监管政策,委托资产投资于投资管理人发行、管理的其他金融产品,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投资管理人不应向委托人重复收取相关管理费,即我公司委托资产投资于香港资产公司其他金融产品,不会造成额外的管理费。
2022 年 12 月 9 日,我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2022 年第十一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初审原则通过本项交易。
2022 年 12 月 12 日,我公司党委会 2022 年第 58 次会议最终审批通过本项交易。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我公司暂未设置独立董事。
七、银保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反映。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