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宠物医疗保险条款(2019 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与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或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四条 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类或猫类宠物,且其投保年龄符合保险人的要求,具体投保年龄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但下述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训练、治疗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
(二)保险人明示拒绝承保的宠物品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九条释义的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在符合保单约定的医疗项目内而实际支付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单明细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 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各医疗项目的诊疗、检验、麻醉费限额、保单每次事故赔偿金额和累计赔付金额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约定的各项限额。
(一)意外伤害;
(二)在保单约定等待期后(续保者自续保保单生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确诊初次罹患保单约定的疾病。
投保人可选择上述一项或者两项保险责任,具体以保单明细约定为准。保险人所有的赔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标的仍未治疗结束,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投保人可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是否继续承担保险责任和延长保险责任的期间,并在保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计划获得上述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扣除其已获得或可以获得补偿或赔偿后的费用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标的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进行治疗的,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准养许可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或违反当地政府宠物管理规定;
(二)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等待期内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三) 任何用于预防伤害或疾病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美容、清洁、体检、预防注射、接种疫苗、结扎、预防性治疗、保健品或除虫、体检费用、怀孕或生产、以及用于一般性健康改善的费用等;
(四) 保险标的在非经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等的故意行为导致的宠物伤害或疾病;
(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未遵医嘱私自给保险标的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 保险标的罹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八) 保险标的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九)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 因保险标的造成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
(十一) 非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衍生的牙齿问题;
(十二) 保险标的参加特技表演或特技竞赛活动,致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
(十三) 针对保险标的发生大面积、大范围的疾病扩散,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为动物疫情的传染病类疾病造成的损害。
第七条 保单约定医疗项目中不包含的医疗项目,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每次事故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按照保单明细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客观原因、被保险人原因、需等待第三方意见或结论等情况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被赠送或转售他人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治疗项目明细清单、费用清单;
(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其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费用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自接到上述资料起 30 日内全额退还投保人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退还的保险费。
计算公式:应退还的保险费= 实缴保险费 ×(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释义
第二十九条
【宠物】指个人饲养的,以消除孤寂或出于娱乐目的的犬类和猫类,不包括任何以商业或交易为目的饲养的宠物。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含其分支机构)。
【宠物医疗机构】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宠物医疗机构。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受到的伤害。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单明细上载明。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疾病】指保险标的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或续保日以后所发生的疾病,具体所投保疾病种类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明细上载明。
可选择投保的疾病范围如下:
(一) 心血管疾病类
1. 郁心性心衰竭:指由于心脏出现结构性或器质性疾病,导致心输出量不足以满足机体需要,出现体液储留,心输出量下降和循环障碍等症状的临床综合征;
2. 心瓣膜疾病:指心瓣膜受到各种因素损伤或先天性遗传所导致的器性质病变;
3. 血栓:指血流在心血管系统血管内面剥落处或修补处的表面所形成的小块。
(二) 消化道疾病类
1. 胃梗阻:指胃因各种因素导致胃内容物阻塞;
2. 食道梗阻:指食道因各种因素导致食道内容物阻塞;
3. 肠梗阻:指肠因各种因素导致肠道内容物阻塞;
4. 胃扭转:指正常位置的固定机制障碍或其邻近器官病变导致胃移位,使胃本身沿不同轴向发生全胃或部分胃异常扭转致形态发生变换;
5. 肠扭转:指肠管的某一段肠襻沿一个固定点旋转所引起的相关综合症;
6. 肠套叠:指一段肠管套入与其相连的肠腔内,并导致肠内容物通过障碍;
7. 直肠脱垂:指直肠壁部分或全层向下移位。
(三) 胰腺疾病类
1. 急性胰腺炎:指多种病因导致胰酶在胰腺内被激活后引起胰腺组织自身消化、水肿、出血甚至坏死的炎症反应。
(四) 肝脏疾病类
1. 急性肝炎:指在多种致病因素侵害肝脏,使肝细胞受到破坏,肝脏的功能受损,继而引起机体出现一系列不适的症状。
(五) 疝气类
1. 腹股沟疝:指腹腔内脏器通过腹股沟区的缺损向体表突出所形成的包块;
2. 脐疝:指腹腔内容物由脐部薄弱区突出的腹外疝;
3. 膈疝:指腹腔时间脏器等通过膈肌异位移动到胸腔内的疾病状态;
4. 会阴疝:指腹腔内脏器经盆腔底部的肌肉与筋膜间隙由会阴部脱出;
5. 创伤性疝:指腹壁外伤造成腹肌、腹膜破裂以致于腹腔内脏脱至腹壁皮下。
(六) 胸腔疾病类
1. 肺水肿:指由于某种原因引起肺内组织液的生成和回流xx失调,使大量组织液在很短时间内不能被肺淋巴和肺静脉系统吸收,从肺毛细血管内外渗,积聚在肺泡、
肺间质和细小支气管内,从而造成肺通气与换气功能严重障碍;
2. 气胸:指气体进入胸膜腔,造成积气状态;
3. 血胸:指全血积存在胸腔内;
4. 乳糜胸:指由于各种原因流经胸导管回流的淋巴乳糜液外漏并积存于胸膜腔内;
5. 脓胸:指病菌侵入胸膜腔,产生脓性渗出液积聚于胸膜腔内的化脓性感染。
(七) 泌尿系统类
1. 膀胱结石:指在膀胱内形成结石;
2. 肾结石:指在肾脏内形成结石;
3. 尿道结石:指在尿道内形成结石;
4. 急性肾衰:指继发于休克、创伤、严重感染,溶血和中毒等病因的急性肾实质损害的总称,是一个综合症;
5. 慢性肾衰:指各种原因造成慢性进行性肾实质损害,致使肾脏明显萎缩,不能维持基本功能,临床出现以代谢产物潴留,水、电解质、酸碱xx失调,全身各系统受累为主要表现的临床综合征;
6. 肾病:指由多种病因引起,以肾小球基膜通透性增加,表现为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高度水肿、高脂血症的一组临床症候群。
(八) 生殖系统疾病类
1. 子宫蓄脓:子宫内膜囊样增生会因为荷尔蒙的影响而出现异常,而子宫蓄脓指这些子宫内膜的囊样构造受到细菌感染、产生大量分泌物的现象;
2. 前列腺炎:指前列腺发生炎性反应。
(九) 内分泌类
1. 糖尿病:指一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
(十) 免疫系统类
1. 脾脏破裂:指脾脏因各种因素导致脾脏破裂。
(十一) 犬病毒性传染病类
1. 犬瘟:指由犬瘟病毒引起的具有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
2. 犬细小:指由犬细小病毒引起的具有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
3. 犬冠状:指由犬冠状病毒引起的具有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
4. 犬副流感:指由副流感病毒感染的传染病;
5. 犬腺病毒 II 型:指由犬腺病毒 II 型感染的传染病。
(十二) 犬螺旋体传染病类
1. 犬钩端螺旋体 I 型:指由犬钩端螺旋体 I 型感染的人畜共患病;
2. 犬钩端螺旋体 II 型:指由犬钩端螺旋体 II 型感染的人畜共患病;
3. 莱姆病:指由伯氏疏螺旋体所致的自然疫源性疾病。
(十三) 犬立克次体传染病类
1. 犬xx希体症(立克次体):指由xxx希体感染的传染病。
(十四) 猫病毒性传染病类
1. 猫白血病:指猫白血病病毒和猫肉瘤病毒引起的恶性肿瘤性传染病;
2. 猫艾滋:指由猫艾滋病毒所感染而引发的疾病;
3. 猫瘟:指由猫瘟细小病毒感染所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
4. 猫杯状病毒:指由猫杯状病毒感染所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
5. 猫疱疹病毒:指由猫疱疹病毒感染所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的烈性传染病。
(十五) 猫立克次体传染病类
1. 猫传染性贫血:指由一种在血管系统内增殖的立克次氏体引起的猫急性或慢性
贫血症。
(十六) 猫xx通体传染病类
1. 血巴东虫症:指由血巴东虫感染的传染病。
(十七) 骨骼关节问题类
1. 髌骨脱位:指因各种因素导致髌骨脱离正常位置的疾病;
2. 髋关节脱位:指因各种因素导致髋关节组成部分脱离正常位置的疾病;
3. 肘关节脱位:指因各种因素导致肘关节组成部分脱离正常位置的疾病;
4. 肩关节脱臼:指因各种因素导致肩关节组成部分脱离正常位置的疾病。
(十八) 眼科类
1. 白内障:指各种原因,如老化,遗传、局部营养障碍、免疫与代谢异常,外伤、中毒、辐射等,引起晶状体代谢紊乱,导致晶状体蛋白质变性而发生混浊;
2. 眼球脱出:指眼球因各种因素导致眼球处在非正常位置;
3. 青光眼:指眼内压间断或持续升高的一种眼病。
(十九) 神经系统类
1. 椎间盘突出:指因为椎间盘各组成部分发生不同程度的退行性病变后,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组织从破裂之处突出(或脱出)于后(侧)方或椎管内,从而导致相邻的组织,如脊神经根和脊髓等受到刺激或压迫,产生颈、肩、腰腿痛,麻木等一系列临床症状。
(二十) 皮肤病类
1. 真菌性皮肤病:指由真菌引发的皮肤病;
2. 细菌性皮肤病:指由细菌引发的皮肤病;
3. 螨虫性皮肤病:指由螨虫引发的皮肤病;
4. 异位性皮炎:指由过敏源引发的皮肤病。
(二十一) 良性肿瘤类
1. 脑肿瘤:指脑组织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2. 肠道肿瘤:指肠道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3. 骨瘤:指骨组织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4. 前列腺肿瘤:指前列腺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5. 膀胱肿瘤:指膀胱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6. 肺肿瘤:指肺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7. 皮肤肿瘤:指皮肤组织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8. 肝肿瘤:指肝脏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9. 胰腺肿瘤:指胰腺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0. 胆囊肿瘤:指胆囊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1. 甲状腺肿瘤:指甲状腺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2. 食道肿瘤:指食道组织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3. 睾丸肿瘤:指睾丸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4. 血管瘤:指血管组织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5. 脾脏肿瘤:指脾脏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16. 乳房肿瘤:指乳房组织发生良性肿瘤病变。
(二十二) 恶性肿瘤类
1. 脑癌:指脑组织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2. 肠道癌:指肠道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3. 前列腺癌:指前列腺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4. 膀胱癌:指膀胱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5. 肺癌:指肺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6. 皮肤癌:指皮肤组织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7. 骨癌:指骨组织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8. 肝癌:指肝脏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9. 胰腺癌:指胰腺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0. 胆囊癌:指胆囊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1. 食道癌:指食道组织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2. 甲状腺癌:指甲状腺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3. 睾丸癌:指睾丸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4. 血管癌:指血管组织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5. 脾脏癌:指脾脏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16. 乳癌:指乳房组织发生恶性肿瘤病变。
(二十三) 其他
1. 中暑:指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中或在炎热环境中进行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体温调节功能紊乱所致的一组临床症候群;
2. 中毒:指机体接触或摄取某类有毒物质导致机体功能受损或异常。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指保险标的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畸形或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伤害的运动,包括但不限各类竞技比赛。
【免赔额】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金额,实际损失超过约定金额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的部分。
【免赔率】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免赔一定比率的损失金额,实际损失比率超过约定的比率时,保险公司只负赔偿超过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