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
(补充协议)
中信银行存贷宝业务协议书
(补充协议)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
乙方为甲方贷款客户及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为明确抵扣法人贷款收益的计算、计提、分配以及支付等相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在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中信银行贷款存贷宝业务协议书(主账户协议)》(简称《主账户协议》)(合同编号: )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约定与《主账户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补充协议中的术语、条款及未尽事宜,除非另有说明,均按照《主账户协议》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第一条 定义
1.1 抵扣法人贷款是指乙方为实际控制人、且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小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人,在甲方办理的法人贷款。
1.2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
1.3 小企业法人是指符合甲方授信政策、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二条 抵扣法人贷款收益的计算、计提、分配及支付
2.1 抵扣法人贷款收益自甲方完成乙方资质审核之日起,为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如有)逐日计算,并且抵扣法人贷款收益计算的起始日期,以甲方开始计算时间为准。
2.2 抵扣法人贷款收益按日计提,按月结算,从上月 21 号至当月 20号为一计提周期。首次计提周期自抵扣法人贷款收益计算起期日起至当月 20 号,末次计提周期自上月 21 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
2.3 抵扣法人贷款收益的分配及支付详见《主账户协议》关于抵扣收益的相关约定。
第三条 协议生效
3.1 本补充协议自乙方签字、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且《主账户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协议到期日与《主账户协议》相同。
3.2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向甲方申请本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凭证及其他有关部门文本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协议终止
4.1 除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停止向乙方计算和支付抵扣法人贷款收益:
(1)甲乙双方签署的《主账户协议》终止的;
(2)本补充协议正常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
(3)乙方提前结清其在甲方的全部抵扣法人贷款或全部抵扣法人贷款自然到期结清的;
(4)甲方或乙方终止本协议的;
(5)乙方不再符合本补充协议 1.2 款约定的实际控制人条件的;
(6)乙方控制企业不再符合甲方相关制度要求的小企业法人条件的;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终止条件。
4.2 乙方提前结清其在甲方抵扣法人贷款或其在甲方全部抵扣法人贷款都自然到期结清且乙方拟继续在甲方申请贷款的,本协议并不因此终止。但在前笔抵扣法人贷款到期至新的抵扣法人贷款发放前,存贷宝业务项下的主账户和关联账户均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抵扣法人贷款收益。
第五条 乙方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协议全部内容。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协议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乙方对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6.1 本补充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6.2 本补充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