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卡业务管理制度
XX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确保XX卡(简称本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本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办法所称的XX卡,是指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仅限用于在 x公司 购买商品和/或兑换服务的单用途购物卡。
第三条 x公司各部门均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管理、使用本卡。
第二章 XX卡的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第四条 XX卡的各项业务工作由本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各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协助财务部处理此项工作,并明确责任。
第五条 XX卡的各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1. 部负责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卡片定制、空白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
2.财务部负责本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监督、回收、销卡及其他本制度未明确的在本卡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事务。
3. 部负责保证本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一切问题。
4. 部负责空白本卡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三章 XX卡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条 空白卡的定制、验收、入库
1.定制: 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本卡需求计划(重大节假日须提前 (几)日制定节日用卡需求计划)并提交财务部审核。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将需求计划提交 部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2.验收: 部完成招标采购工作后,负责按批次抽检所采购的空白XX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量后,将定制的空白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交本部保管员入库。
3.保管: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卡的保管,并每周统计卡片余量,确保常备不少于 张。若卡片余量低于前述标准,财务部应通知 部制定紧急需求计划。
第七条 XX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
1.财务部根据 部申报的本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XX卡注册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
2.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XX卡注册单》对空白卡进行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空白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空白卡充值后为待售卡,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3.对无法刷卡写磁的空白卡,由财务部专职人员填制《XX卡注销单》一式两联,保管员与专职人员各存一联,按照废卡处理。
第八条 XX卡的领用
1. 部专职人员到财务部填制《XX卡申领单》领取待售卡。《XX卡申领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由 部专职人员留存备查。领卡时必须双方核对数量及金额的准确性,一旦接收视为已经核对无误。
2.《XX卡申领单》由 部分管副总签批。
3. 部负责人对待售卡按照现金管理规范使用保险柜进行保管。
第九条 售卡、充值记名x
1. 部日常售卡根据《XX卡售卡单》操作,一式两联,一联在售卡当日与现金、转账记录(若有)、付款承诺函(若有)一同交由财务部记账,二联由 部留存备查。
2.如遇大额售卡或特殊客户需申请特殊折扣优惠的,由 部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分管副总共同签批。
3.如遇特殊客户需申请付款账期的,由 部分管副总和财务部分管副总共同签批, 部须要求客户出具相应付款承诺函,付款承诺函应列明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
4.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 部须留存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5.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邮递、电话等方式)购卡的,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购买。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 部负责将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6.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上述限额指充值后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数额。
7.客户充值记名卡的,由 部直接进行充值,并参照本条所述的售卡规则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条 有效期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为 年。财务部负责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进行审核并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 挂失
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记名卡可以挂失。客户遗失记名卡申请补办的,须经 部负责人批准, 部专职人员负责向财务部核实遗失卡卡内余额,为客户补办新卡,并填写《XX卡挂失单》报财务部对原卡进行冻结注销及卡内余额转存。
第十二条 换卡、补磁
1.客户因消磁、卡损或改变面额等原因需要进行换卡的,须经由 部负责人批准, 部专职人员负责向财务部核实原卡卡内余额,收回原卡,为客户发放新卡,并填写《XX卡换卡单》报财务部对原卡进行冻结注销及卡内余额转存。
2. 无需调换的消磁卡, 部负责直接给予补磁,即时办理。
第十三条 转卡
客户申请转让记名卡的,须经由 部负责人批准, 部专职人员负责向财务部核实原卡卡内余额,在留存受让人客户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后,为客户办理转卡服务,并填写《XX卡转卡单》报财务部对原卡进行注册人变更。
第十四条 退货
1.使用本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由 部进行受理登记,并将相对应的货款退至原卡。原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本卡限额的,可将货款退回至持卡人在本公司的同类XX卡内。
2.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 部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
3. 部负责填写《XX卡退货单》,并于当日报送财务部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退卡
1.若客户在退卡期限内提出退卡的,须经由 部负责人批准, 部专职人员负责向财务部核实原卡卡内余额,收回原卡,按客户申请退卡时卡内余额向客户退款,并填写《XX卡退卡单》报财务部对原卡进行冻结注销等内部退卡工作。
2. 本公司终止兑付未到期本卡的, 部负责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具体退卡流程根据上述规定执行,不得向客户收取退卡费。
3.办理退卡时, 部负责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4.卡内资金余额大于1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退回资金, 部负责登记客户同名收款账户信息提交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将相应资金支付至客户同名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 部可自行决定是否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十六条 卡片回收
1.xxxx为零后,收银员将其收回,由 部交付财务部。
2.因换卡、退卡等情形所收回的,由 部交付财务部。
3.财务部接收回收卡后须作清零、消磁处理后再进行挑拣。
4.财务部负责对回收卡片进行挑拣,选择可以重复使用的进行登记使用,不可重复使用的按照废卡处理。
第十七条 废卡处理
1.被确定为废卡的,由财务部专职人员填制《XX卡注销单》,一式两联,保管员与专职人员各存一联,由财务部会同 部共同进行销毁。
2.废卡销毁方式为在磁条上打孔处理。
第十八条 库存盘点
1.财务部空白卡保管员在每周对空白卡进行盘点, 部待售卡保管员在每月末对待售卡进行盘点,两部门汇总数据后向总经理书面汇报售存情况。
2.总经理有权随时对本卡的售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x制度当中涉及的所有表格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并严格审批流程。
第二十条 客户购卡需要开具发票的,需在购卡时一同开具,使用本卡消费时,不再另行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x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
年 月 日
卡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向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确保X卡(下文简称本卡)预收资金的安全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结算
第二条 x公司 部门应每日对当日的本卡销售情况进行汇总结算,统计当日预收资金总额。
第三条 x公司 部门应每日对当日的本卡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结算,统计当日本卡消费总额,并计算出当日本卡预收资金余额。
第四条 x公司财务部应每日将当日所有本卡预收资金存入公司名下指定银行账户。
第三章 日常监督
第五条 x卡的所有预收资金只能用于本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六条 x卡预收资金的使用须经由本公司总经理签署批准。
第七条 x卡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
第八条 x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本卡业务情况。
第四章 资金存管
第九条 x公司委托 (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对本公司所发行的本卡预收资金进行相应的资金存管监督,并与该行签署了《预收资金存管协议》。
第十条 《预收资金存管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在存管银行开立本卡预收资金存管账户,由存管银行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存管资金安全且独立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
第十一条 x卡预收资金存管账户中的存管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 %。
第十二条 存管资金金额每季调整一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结束后第 15 个工作日,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和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若本公司存管资金余额高于规定存管比例的,本公司可向存管银行发出划款通知书,将超出规定比例的存管资金划入本公司相应银行账户;若本公司存管资金余额低于规定存管比例的,本公司应于当日补足存管资金。
第十三条 存管银行有权对本公司的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本公司的资金存缴情况。
第十四条 x公司有权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本公司保证相应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的担保数额与预收资金存管账户中的剩余存管资金之和不低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存管资金比例。若季度调整后存管资金比例低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本公司应于当日补足存管账户内资金或追加相应担保数额。
第五章 保证保险
第十五条 x公司向 (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对本公司所发行的本卡预收资金进行投保,并与该保险公司签署了相应《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将对本公司预收资金安全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
第十七条 x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 个工作日,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和担保数额的比例调整本季度担保数额。若保险公司本季度担保数额大于等于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数额比例计算得出的担保数额的,本公司不可下调本季度担保数额;若保险公司本季度担保数额小于根据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数额比例计算得出的担保数额的,本公司应于当日追加投保,补足担保数额的差额。
第十八条 x出现需要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付的情形,本公司应当主动协调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赔付义务。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x公司应在境内建立与本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第二十条 x公司指定 部门负责统筹监管本卡的预收资金管理事宜,建立预收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管审批模式,保证预收资金的安全。 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公司预收资金第一责任人,因预收资金出现的任何问题与风险无法在各职能部门内部解决的,由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联合解决。
第七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x公司应设立专门客服人员与客户对接与本卡有关的所有咨询解答。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本公司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并做好客户安抚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三条 x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