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或“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业香料变更为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肥华业”),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42号变更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2021年3月...
证券代码:300886 证券简称:华业香料 公告编号:2021-039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香料”或“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业香料变更为安徽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华业”),实施地点由xxxxxxxxxxxxx00x变更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 25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根据上述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安排,近日,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进行了变更,并重新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5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435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59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66,766,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44,144,414.75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2,622,085.25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03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华业香料变更为合肥华业,实施地点由xxxxxxxxxxxxx00x变更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龙兴大道与乳泉路交口西北角,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 金额(元) | 用途 |
合肥华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肥分行 | 632999840 | 40,374,038.35 |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建设项目 |
近日,公司、合肥华业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 “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xx)xx:xx华业香料合肥有限公司
鉴于丁方为甲方持股 100%的子公司,甲方已履行相关程序,将xx作为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xx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xx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999840,截至 2021 年 6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0,374,038.3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香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xx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xx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xx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之前)向xx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xx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信息向甲方、乙方、xx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xx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