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包括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 (know- how)、專利申請、商業機密、技術秘訣、樣本、標本、實體材料、化學結構、配方、研究目標、研究資料、個人資料、業務發展有關的資料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附件二十一
x保密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由長庚醫療財團法人 長庚紀念醫院(或)xxxxxxx(xxxxxx財團法人興建經營)(資訊揭露方「以下簡稱揭露
方」,位於[院區地址]與[廠商名稱] (資訊收受方「以下簡稱收受方」,位於[廠商地址])簽署並生效。
揭露方與收受方進行 _______ 之業務 (「目的」)。為此需要揭露方向收受方公開有關其產品和商業、生意或研究成果及其他技術保密資料 (「保密資料」)。雙方同意對這些保密資料保密,並且收受方願意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和條件接受保密資料。
鑒於雙方彼此的承諾、此協議中所含約定及其它有益和有價值的考慮,雙方承認獲悉上述內容並確認其合適性,特此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包括專利、著作權、積體電路佈局、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 (know-how)、專利申請、商業機密、技術秘訣、樣本、標本、實體材料、化學結構、配方、研究目標、研究資料、個人資料、業務發展有關的資料及相關智慧財產權。
第二條、保密資料
「保密資料」包括所有揭露方於提供時以口頭表示或書面註明為機密之有關揭露方業務的技術和非技術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之間進行的討論、專利、專利申請、商業機密、技術秘訣、樣品、標本、實體材料、化學結構、配方、研究目標、研究資料、客戶資料及與揭露方業務發展有關的資料。亦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圖樣、電腦或磁碟片檔案、錄音、行動碟、抽取式硬碟、錄影帶或光碟片資料檔案等方式由揭露方將保密資料交付予收受方,無論是以明確或不明確形式公開,保密資料均包括所有揭露方視為機密之資料,如某保密資料係以口頭方式告知,揭露方應在告知之日貣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確認其保密性。
第三條、保密義務一、揭露限制
(一)收受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保密義務,並於公司內部採取適當合理之保密措施以維護上揭保密資料;保密資料僅得揭露於與本協議有業務需要之員工,收受方並應與其員工簽署保密合約,要求其負擔與收受方相同之保密義務。本條所述員工之行為由收受方負責,收受方對其違反本契約所造成之損害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本協議自簽訂日貣生效,有效期間為 年,任一當事人得隨時以三十日前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協議。雙方當事人之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有效期屆滿、終止或解除影響。
二、保密方式 收受方同意:
(一)對保密資料進行保密;並僅因 目的而使用保密資料,且使用時應在資料書面註明為機密。
(二)未經揭露方書面同意之前,禁止以任何方式洩漏保密資料給第三方或讓其持有
揭露方之保密資料,甚至使第三人使用揭露方之保密資料或取得任何權利;
(三)收受方在本協議終止後禁止任何目的直接或間接使用保密資料。
(四)除非受到法院裁判或政府機關之要求,否則不得公開保密資料,但應立即通知揭露方。
(五)倘若依照適用法律、法院命令或任何適用政府法規必頇公開任何保密資料,收受方同意將於 24 小時內立即以電話或傳真通知揭露方並寄出正式書面通知通知揭露方,並給揭露方機會表示反對或採取行動以保護其利益。
三、非保密資料:
下列事項不在本保密協議規定之範圍:
(一)收受方在獲得揭露方資料之前已有的資料者;
(二)並非因收受方的過失,而目前已成為公開或公眾可獲取的資訊者;
(三)收受方有證據顯示合法自無保密協議或限制之第三方獲悉者;
(四)收受方未接觸揭露方保密資料的員工獨立研發者。
(五)收受方為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法規而被要求公開的資料,條件是收受方事先向揭露方提供書面通知並與揭露方合作採取合理及合法行動以避免和/或降低此種公開的程度;
(六)收受方事先得到揭露方書面批准所公開或揭露予第三人的資料。
(七)目前已見於公開發行之刊物或出版品等欠缺機密性質之資訊。
收受方同意,對於資料屬保密或非保密產生疑問時,應即時通知揭露方,並按照揭露方之決定,對於揭露方認屬保密之資料,履行保密義務。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
x協議的任何部分不應被視為揭露方放棄、買賣、授權、許可或以其他型式轉讓揭露方之登記或未登記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或營業秘密等。收受方不因本協議而取得對於保密資料之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條、資料退還
在揭露方要求下,收受方應立即銷毀或歸還手中所有保密資料給揭露方,包括收受方根據此項協議而製作的檔案、分析以及其它書面資料,收受方銷毀後應提供揭露方確認通知與銷毀記錄,並應保證保密資料已銷毀,如違反並致揭露方受損時,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條款
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協議之情事,應對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若收受方有違背本契約之約定時,收受方同意賠償揭露方實際損失,包括所有研究經費及該等資料之合理價值,並同意給付揭露方違約金新台幣 元整,及負擔揭露方合理之律師x和執行相關成本及費用。
第七條、公平補償權利
收受方承認本協議有其特殊性,故如收受方違約、違反或規避本協議的條款,將可能造成揭露方難以確定數額且難以彌補的損害,故同意揭露方有權對收受方實際
或可能的違約、違反或規避本協議提出控告或其他適法手段(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假處分要求具體履行本協議)求償,而無需證明受到實質性損害,且揭露方有權要求補償合理的律師x和所有執行相關成本及費用
第八條、其它條款
一、不得將本協議視為提供協議雙方達成任何附加協議的承諾。二、本協議的有效期、解釋和生效應當受中華民國法律的制約。
三、本協議構成雙方對以上議題的所有協議,並且取代雙方之間所有的先前(書面或口頭)協議。任何修改都必頇由雙方正式授權代表書面貣草並簽字方得生效。
四、本協議書之條款,如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五、若揭露方或其發明人將本協議書中約定之保密資料對外非特定對象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收受方亦同時解除對該等保密資料之保密義務。
作為協議事項的證據,雙方已指令其授權代表在以下確定的最後日期執行此協議。第九條、協議書份數
x合約書正本乙式貳份,副本乙式貳份,正本及副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主持人: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立約人: 廠商名稱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公司統一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主持人: (簽章) 日期: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