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ZC2024-CS-024
陇南市政府采购
磋商文件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项目编号:HZC2024-CS-024
项目名称:徽县城关学区保安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采 购 人:徽县城关学区
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2024 年 6 月
目 录
一、 采购需求及要求.............................................................................................................
三、 履约验收和方法.............................................................................................................
四、质量保证期:...................................................................................................................
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附件...........................................................................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政采贷”助力中小企业便捷融资.................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
特别提示:
请各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 条款,严格按规定的交易流程完成各阶段的投标工作,及时查看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的关于该项目相关信息,否则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徽县城关学区保安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徽县城关学区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络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07-09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ZC2024-CS-024
项目名称:城关学区保安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预算金额:25.0(万元)
最高限价:25.0(万元)
采购需求:徽县城关学区保安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 1 年,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06-28 至 2024-07-04,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17:30
地点:网络
方式: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页附件中自行下载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07-09 09:00
地点:详见磋商文件五、开启
时间:2024-07-09 09:00:00
地点:徽县政府采购中心二楼招投标会议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请将附件表格填写盖章后发送至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发送成功后自行下载磋商文件。 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①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徽县城关学区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 x联系方式:0939-75216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xxxx 00 x
联系方式:0939-7522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电 话:0939-752278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一节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1 | 项目名称 | 徽县城关学区保安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 |
2 | 采购文件编号 | HZC2024-CS-024 |
3 | 采购人 | 采购人:徽县城关学区地址:徽县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4 | 监督管理机构 | 徽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徽xxx 00 x |
5 | 集采机构 | 集采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xxxx 00 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6 | 项目预算、采 购需求 | 项目总预算资金为 25 万元,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服务期限 1 年。 徽县城关学区保安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 (具体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及要求) |
7 | 资金来源 | (√)财政预算安排( )单位自有资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8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 2 ) 供 应 商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 不 处 于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3)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特定资格条件: 无 |
9 | 分公司投标 |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 |
10 | 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 | ( √ ) 整体预留 100% ( ) 部分预留 60% 注:对中小企业100%整包预留的项目,参与供应商须是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按投标无效处理。 |
11 | 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 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 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的情况 | 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2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采购包,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各方视同小微企业。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 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13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第一包:物业管理 …… |
14 | 联合体 | ( √ )不接受 ( )接受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15 | 现场踏勘 (答疑会) | ( √ )不组织 ( )组 织 集合时间: 年 月 日 时集合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届时请每家供应商可安排不超过 2 人出席,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证明函)。现场踏勘仅组织一次,供应商错过现场踏勘后果自负。 |
16 | 开标时间 | 2024-07-09 09:00:00 时(北京时间)。 |
17 | 开标地点 | #腾讯会议:000-000-000 注:开标前请自行下载腾讯会议APP,开标时未参加腾讯 会议的视为投标无效。 |
18 | 工期 | 服务期限:1 年 |
19 | 付款方式 | 验收合格后按季度付款。 |
二、磋商文件 | ||
21 | 磋商文件的组成 |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响应处理。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第二章 35.2 款规定执行。 |
22 |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
23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24 | 响应文件提交方式 |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 +磋商响应文件) 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发送到 xxxxx00000000000@000.xxx;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 标(上传响应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
25 | 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 | 竞争性磋商时间:同“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的磋商时间 竞争性磋商地点:同“竞争性磋商邀请”中的磋商地点 |
三、响应文件 | ||
26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7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60 日(日历天) |
28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处仅指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名称相一致的签名或盖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鉴或签字章或电子章,不符合本 条规定的响应将被拒绝。 |
四、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竞争性磋商 | ||
29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 定标方式:由磋商小组推荐,采购单位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单位。 |
30 | 资格审查 | 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 其竞争性磋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31 | 竞争性磋商 |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 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32 | 公告媒体 | 甘肃政府采购网 |
33 |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供应商应在知其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 |
六、其他规定 | ||
34 |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在甘肃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依法取得省内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在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通过融资平台自行选择金融机构及合同融资产品,申请合同融资。详见《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采〔2019〕16号)。 |
3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请各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社会代理机构代理费收取方式及标准在 采购文件中明示。 |
36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在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处领取成交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因逾期未领取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37 | 纸质版标书 | 在开标结束后后请各供应商将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一正一副邮寄或送达徽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第二节、磋商响应文件否决性条款
本章节是本次磋商文件(含磋商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无效条款的摘要。磋商文件中有关无效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
一.开标会上,磋商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判定)
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上传的;
2、未参加投标报名或报名审核未通过的;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供应商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名称不一致者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5、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由磋商小组负责判定)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二.详细评审中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由磋商小组负责判定)
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评审专家中有 2/3 认定供应商投标价格有恶意报价行为,供应商不能提
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6、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7、投标有效期小于磋商文件要求的;
8、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
9、经营范围没有的或不符的。
10、 磋商响应文件出现重大负偏离的;磋商响应文件不满足带★参数或其他实质要求的;
11、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徽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磋商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2.6 “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
2.7 “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8“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9“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10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形式。
2.11. 知识产权
2.11.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
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11.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2.11.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性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2.11.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2.11.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性文件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
3.2 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 4.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1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参加磋商应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竞争性磋商邀请和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4.2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3 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4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5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4.6 采购人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7 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关于联合体
若《竞争性磋商邀请》接受联合体的: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协议并在响应性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 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 项目磋商。
(4)在获取文件时,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登记。主体方必须按要求填写其他联合体各方的信息。
(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6)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
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关联企业
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7.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
7.1 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参加磋商。
7.2 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9.1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0.授权委托
10.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
11.现场踏勘
11.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踏勘。
11.2 现场踏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踏勘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11.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12.采购进口产品
12.1 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13.节能产品
13.1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财库[2019]18 号)范围内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
14.磋商文件的组成
14.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六章 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满意度问卷
14.2 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书面形式出具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4.3 本章第 15.1 款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4.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4.5 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做无效响应处理。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章 35.2 款规定执行。
15.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
15.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和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1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6.1 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
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7.一般要求
17.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7.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 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7.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7.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7.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8.响应文件的组成
18.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供应商的相关资料文件
(4)商务偏离表
(5)响应性方案
(6)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7)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书
(8)报价表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8.2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终
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报价
19.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
19.2 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25.1 款的有关要求。
19.3 在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供应商可进行多轮报价。
19.4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20.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20.1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21.投标保证金
21.1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 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22.响应文件有效期
22.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 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 15.1 款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3.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的电子响应文件(PDF格式)1 份,以上所有内容均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电子响应文件的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电子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
23.3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处仅指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
代表名称相一致的签名或盖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鉴或签字章或电子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响应将被拒绝。
23.4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23.5 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授权代表如在竞争性磋商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3.6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4.响应文件的递交
24.1 本项目在网上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 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公司 名 称 + 磋 商 响 应 文 件 ) 于 开 标 当 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发 送 到 xxxxx00000000000@000.xxx;逾期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5.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5.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撤回,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再次生成 PDF 后,重新上传,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为准。
25.2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5.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
25.4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6.竞争性磋商要求
26.1 在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进行两轮磋商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由集采机构电话通知各投标供应商,请各投标供应商保持电话和网络畅通,在磋商小组设置的报价时限内按时报价,逾期责任自行承担。
26.2 开标前请检查自己开标设备网络稳定性,如有中途退出等问题,导致
无法报价或超时二轮磋商报价责任自行承担;
26.3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补正、说明(报价)等材料,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提交,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或提交,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磋商小组组建及工作
2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7.2 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工作,依据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27.3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8.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
28.1 从开始竞争性磋商,直到向成交的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8.2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29.竞争性磋商程序
29.1 竞争性磋商程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竞争性磋商、报价、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竞争性磋商按本章第 34 款情形进行。
30.资格审查
30.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响应文件无效的,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1.符合性审查
31.1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32.实质性响应审查
32.1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32.2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33.澄清
3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并附身份证明。
33.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3.3 在磋商期间,为确保磋商小组人员名单不被泄露,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提交澄清、补正、说明(报价)的书面通知落款处“xx 年 xx 月 xx 日”上方 “磋商小组(代章)”处加盖“徽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用章”作为磋商小组的代章。
34.竞争性磋商
3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合格有效的供应商单独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4.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4.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并附身份证明。
34.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4.6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4.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4.8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4.9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具体评分权重如下:
具体项目 | 分 值 |
满分 100 分 | |
报价 | 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审基准价, 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分别按照下列公 |
具体项目 | 分 值 | |
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15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
技术 | 技术部分:50 分 | |
商务 | 商务部分:35 分 |
35.推荐成交供应商
35.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5.2 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
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36.确定成交供应商
3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6.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
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6.3 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 34.8 条的规定。 37.竞争性磋商终止
37.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8.重新评审
38.1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9.保密及串通行为
39.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9.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40.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41.询问及质疑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3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
41.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 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 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事项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可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
(5)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42.成交通知
42.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履约保证金
43.1 鼓励取消或减免履约保证金。
43.2 若《采购需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以银行保函方式收取。
43.2 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44.签订合同
44.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4.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44.4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44.5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5.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45.1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凭借与采购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预期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甘肃省区域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不超过合同金额贷款的融资模式。
45.2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和在甘肃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5.3 供应商是指在甘肃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依法取得省内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甘肃省内供应商获得省外政府采购合同和甘肃省外供应商获得甘肃省内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范围。
45.4 供应商在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通过融资平台自行选择金融 机构及合同融资产品,申请合同融资,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详见《甘肃 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甘财采〔2019〕 16 号)。
46.采购代理服务费
46.1 采购代理机构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请各供应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社会代理机构代理费依据法律法规收取方式及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示。
47.成交通知书的领取
47.1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公告发布后在徽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不
另行通知。因逾期未领取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8.其他规定
48.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
徽县城关学区现有师生共 3684 人,学区下辖 3 所学校(城关镇中心小学、城关镇石佛学校和城关镇中心幼儿园)。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安保人员
1.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2.24 小时值守,严守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按规定统一着保安服,举止文明,热爱本职工作,服务态度热情,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 事。
3.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保安法》以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周末、节假日期间加班人员实行先登记再进入,拒不登记者不得入内。
5.每天学生上下学护学工作,确保学生上下学顺利进行、安全结束。
6.负责清理打扫学校大门内外的卫生工作并保持干净;课间、放学以及夜间做好各个楼层安全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7.防疫期间确保师生全部离校后,对校园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杀工作。
8.校园内外花草树木的修剪工作;按时开关教学楼、办公楼等卷帘门,放学后及时清运校园内垃圾箱。
9.严禁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如需进入必须汇报领导并取得同意后,安保人员带领至相关办公室或科室。
10.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保洁:
1.严守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按规定着工装,举止得体。
2.高标准完成责任区卫生保洁、垃圾清理工作。
3.教学楼卫生间、楼梯、走廊等公共区域每天保洁不少于四次;各 类公共区域标示牌、门窗每周保洁不少于三次,做到地面无杂物、无积 水、无烟头、无污迹;墙角、吊顶无蛛网;设施设备无浮灰、墙面干净;洗手池、坑池、便池无积垢、无积便、无蚊蝇;地漏、下水道畅通。
4.及时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墙面乱贴等行为。
5.发现踢脚线、地砖、消防栓、门窗玻璃、卫生间水龙头、公共区域各类灯具等公共设施损坏及时报告。
6.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管乐社团管理人员服务
1.严守工作纪律,准时上下班,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2.执行管乐社团规章制度,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落实好各项工作。
3.上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按时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三、人员配备要求:
满足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的需要总人数为 13 人,全年服务费为
250000.00 元,人员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调安排。具体要求如下:
1.敬岗、爱业、专业、精干、高效、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服务意识强,能吃苦耐劳。
2.男员工不准留胡须、蓄长发、染发(黑色除外)、刺青纹身、佩带过分的饰物;女员工不准浓妆艳抹或佩带过分的饰物,头发染色不能过艳。
3.所有人员工作时间不准抽烟或吃零食、闲谈以及做和工作无关的事;使用语言要文明,举止要大方,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4.安保人员需统一着装上岗。
5.所有人员均须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健康证,无重大疾病史和传染病史,无残疾及其它生理缺陷,不得有任何不良记录(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四、物业服务期限:
项目预算资金为每年 25 万元,物业服务期限为一年(2024 年),服务期满后中标人需向招标人交付全套档案资料(含电子文档),并完成与后续管理企业的衔接后,方可退出。
第四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一、评审办法
1、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具体评分权重如下:
分项 | 评分因素 | 权重 | 说明 |
报价 | 投标报价 | 15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投标报价得分为满分(15 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权重×100 |
技术服务 (50分) | 服务方案 | 10 分 | 服务方案包含有完善的工作计划及实施时间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共区域消毒制度、 保洁制度、卫生管理、绿化区的养护管理、安保管理等,投标人根据以上内容制定的服务方案清晰、完整,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求,每提供 1 项得 2 分;全部提供得 10 分。 |
组织架构 | 10 分 | 1、供应商有完善的物业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2、各专业技术人员、 保洁人员的人员数量和年龄结构合理;3、有科学合理的卫生保洁作业流程与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4、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5、卫生保洁与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化,符合国家和行业 标准。(每提供一项得 2 分,共计 10 分) | |
服务能力 (13 分) | 10 分 | 具有水、暖、电、消防安全、保安等相关服务人员资质证书,每提供 1 个得 2 分,最多 10 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必查,不提供不得分); | |
3 分 | 有完整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组织运行图得 3 分,没有不 得分(满分 3 分) |
应急预案 (12 分) | 12 分 | 对突发事件:如火灾、疫情、地震、消防、暴力事件、人员冲突等突发事件有完善且针对性强的应急处理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的,每提供 1 项得 2 分,总分 12 分,未提供或应急处理 预案无针对性的不得分, | |
垃圾清运卫生保障方案 | 5 分 | 有垃圾清运处理措施、卫生保障方案的得 5 分。 | |
商务部分 35 分 | 服务参数响应情况 | 15 分 | 投标人对服务参数完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得 15 分,如有一项不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
管理制度 | 6 分 | 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基础上,保洁人员、安保人员日常值班、管理人员值班人员的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而设定岗位职责(每个岗位有具体职责表),每项得 2 分,满分得 6 分; | |
机械设备 | 10 分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使用的保洁、安保、绿化养护、垃圾清运等特种设备清单,提供每种且满足工作需要的得 2 分,满分 10 分(需提供必须是本公司的设备资料、照片,不提供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 4 分 | 投标人提供服务质量承诺的且服务质量目标明确、可针对性强的得 4 分, 未提供承诺或针对性差则不得分,(满分 4 分) |
3.推荐成交供应商
3.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 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 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4.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4.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
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3 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 34.8 条的规定。 5.竞争性磋商终止
5.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重新评审
6.1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7.保密及串通行为
7.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7.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1.初步评审(资格后审):资格性审查表: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资格性检查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审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证件为有效证件】等资格证明文件,确认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审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确认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审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的书面声明。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招标内容要求。 | |
投标资格、企业经营权 | 投标资格、企业经营权有效,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或暂停,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信用查询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
其它要求 | 符合 “供应商须知”其它规定。 |
2.2 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符合性审查 | 投标签字盖章 | 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投标报价、投标函等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应商单 位公章。 |
资质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要求。 |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内容”规定 | |
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 符合“招标内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 “供应商须知”60 日历天的规定。 | |
合同履约行为 | 合法,没有严重违约事件发生。 | |
其它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其它规定要求。 |
3.详细评审:
3.1 磋商小组将只对通过了“初审”的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 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评审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任何证据。
3.3 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磋商小组可以接受。
3.4 磋商小组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校对、审核,对出现的算术错误,由磋商小组予以改正,并让供应商澄清确认。修正计算错误按如下原则进行:
《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项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若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XXX 项目
项目编号:
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郑重承诺:
对本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致 (采购人):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的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60 天 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的。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目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 (包号)的要求,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部分文件;
2、技术部分文件;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保证我方的投标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投标报价为: 万元整;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
2、供应商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我方同意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后 60 天。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 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此期间内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标资格,给贵方造成的损失我方进行赔偿。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一旦我方中标, 自收到招标方中标资格通知后,在贵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履约 手续。
7、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除可填报的部分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供应商名称 | 投标总报价(元) | 交货期/服务期 |
¥ | ||
(大写)人民币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请严格按此“开标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包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投标总报价 | (大写)人民币 。 (小写:¥ )。 |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应按照 “投标须知”的要求报价。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供应商须按 “投标须知”要求,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附 3、供应商基本情况
附 4、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社保证明、信用信息查询等证明文件附 5、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附 6、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格式自拟)附 7、其他
附件 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编号)磋商响应文件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只须提供此项。
附件 3、供应商基本情况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营业执 照号 | ||||
注册资金 | 开户基本账户银行名称 | |||||
账号 | 地址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4、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社保证明、信用信息查询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1、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022 或 2023 年任意一年)
2、税收证明(2023 或 2024 年任意三个月):
3、社保证明(2023 或 2024 年任意三个月):
4、“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5、“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附件 5、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做出以下郑重声明: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及当地工商局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
若发现我方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6、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格式自拟)
附件 7、其它
(如:证明满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的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等)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编制商务响应说明书,格式不限。但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
1. 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全部供货内容;
2. 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全部服务内容;
3. 交货期、投标有效期、非联合体声明函;
4. 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
5. 验收依据及验收方式;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注:若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商务条款无偏离,则可在本表中注明“所有条款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说明书,内容包括货物和/或服务的详细说明、技术规格响应表。
附件 1 技术规格响应表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投标包号:
序号 | ☆1 磋商文件技术要求 | ☆2 磋商响应实际参数 | 响应/偏离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 ☆1 指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的内容逐条抄写。
2. ☆2 指供应商拟提供的投标货物的功能及技术规格(参数),供应商应逐条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历史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点 | 签约及完成时间 | 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备注 |
1 | |||||
2 | |||||
3 | |||||
… |
注:供应商应选择有效的项目以证明供应商同类项目经验,必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附件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2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 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
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
时废止。
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
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
(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三、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企业则不填)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 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非监狱企业则不填)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填)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 ,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
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政采贷”助力中小企业便捷融资
附件 1:
“政采贷”操作流程
附件 2:
承接银行联系方式
兰州银行陇南分行 石经理:18193981010甘肃银行陇南分行 庞经理:18193999898金桥村镇银行 司经理:13993900669邮储银行陇南分行 段经理:18993928129农业银行陇南分行 李 总:13993966498建设银行陇南分行 毛经理:13830929935工商银行陇南分行 李经理:13993925895中国银行陇南分行 刘经理:18293929500陇南武都农村合作银行 潘经理:13993940336
附件 3:
陇南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一、陇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采购人操作手册
访问(https://www.ccgp-gansu.gov.cn/indexln.html)通过网址进入“陇南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进入融资服务平台首页。
融资服务平台页面除了登录入口外,主要有三个板块【融资项目公示】【政策法规】【融资产品展示】。
点击标题可查看相关内容,比如点击【融资产品展示】下小标题,就会展示具体产品介绍及办理条件。
(一)账户变更补充合同
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采购人需将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后续供应商如果收款账号发生变化,需跟采购人重新签订一份付款账号变更合同。签订的付款账号变更合同需由采购人上传到甘肃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去。
采购人登录到甘肃政府采购网管理系统后台后,点击【合同管理】菜单下【账户变更补充合同】:
点击列表页右上角【新增】按钮,弹出上传补充合同页面:
选择已备案的合同信息,填写原账号以及新变更账号,上传签订的补充合同后,点击【申请】确认信息无误【提交】,合同账户信息变更完成;下一步等待相应的金融机构审核。
(二)付款信息变更确认
供应商已申请合同融资,需变更收款账号,供应商登录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等待采购人进行付款信息确认。
“采购人”登录到系统后,点击【合同付款信息变更确认】右侧出现供应商提交的变更账户信息申请。
选择需确认变更信息,点击【确认】已确认信息从上侧选项卡可查看,下一步等待相应的金融机构审核。
(三)项目验收支付
项目验收后“采购人”登录到系统,点击左侧菜单“验收支付管
理”,右侧展示验收支付列表页。
点击新增弹出验收支付添加页。
选择融资合同信息,填写所有红色带*号必填项信息后保存;供应商登录后可看到验收支付结果信息。
(四)融资信息查看
点击【中标公示查看】、【合同信息查看】、【融资信息查看】,可查看采购人自己单位所做项目的融资情况。
二、陇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
(一)供应商注册
访问(https://www.ccgp-gansu.gov.cn/indexln.html)通过网址进入“陇南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进入融资服务平台首页。
融资服务平台页面除了登录入口外,主要有三个板块【融资项目公示】【政策法规】【融资产品展示】。
点击标题可查看相关内容,比如点击【融资产品展示】下小标题,就会展示具体产品介绍及办理条件。
需要办理合同融资的供应商登录平台,已注册的输入“用户名” “密码”“验证码”登录(注意区分大小写),未注册的供应商点击 “合同融资供应商注册”进行注册。
查看注册条件符合注册条件的点击“同意”。
进入注册页面其中带红色*项为必填项,供应商根据本企业信息填写完成检查无误点击提交;提交后平台管理员审核通过注册成功。
注意:由于“用户名”“登录密码”找回的短信会发到联系人手机,所以【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最好登记为法人本人,这样将来单位人员变更就不会影响登录平台。
(二)贷款申请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在采购人发布供应商中标合同公告;并且公告合同备案后,方可进行融资“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的两种方式:
① 在采购人发布公告后合同备案前,提交“合同融资预申请”;
等合同备案后再提交正式“贷款申请”。
② 等采购人发布公告及合同备案后直接提交“贷款申请”。 1.合同融资预申请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登陆系统可以选择三家银行做预申请。此时推送数据给银行,银行在 5 个工作日反馈结果。供应商可对反馈结果的银行,在合同备案后做正式融资申请。
步骤:供应商登录后选择“政采贷系统管理”,点击“合同融资预申请”。
点击【申请】弹出预申请页面,补充填写供应商信息后,选择采购人已发布的中标成交公告。
在预申请页面下方选择预申请银行,最多可选择三家银行。
填写完预申请信息,选定银行提交等待银行反馈结果;等合同备案后提交正式“申请贷款”。
2.贷款申请
供应商点击“政采贷系统管理”下菜单“申请贷款”。
供应商可点击右侧银行列表,查看各个银行产品信息,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银行;点击“提交意向书”进入申请贷款页面。
在申请页填写带红色*号的必填项内容后点击【提交】。平台会将申请信息、合同信息、供应商信息等资料推送给相应的金融机构;等待金融机构审核。
3.申请信息查看
点击左侧菜单“中标公示查看”、“合同信息查看”、“融资信息查看”,可在相应菜单下看到已申请贷款融资的状态信息。
4.合同付款信息变更
合同付款信息变更分为“申请贷款前”“申请贷款后”2 种情况;
由供应商提交合同变更申请采购人和金融机构审核。
①申请贷款前“付款信息变更”流程: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账户变更补充合同”后由采购人登录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将与供应商签订的账户补充合同上传至系统中,保存成功后即可。
②申请贷款后“付款信息变更”流程:供应商登录到系统在“政采贷系统管理”下点击“合同付款信息变更”。
点击右上角新增,弹出账户变更添加页面。
选择已融资合同信息后,填写需变更账户信息后保存等待采购人审核确认。
采购人确认后将变更后的账号信息推送到金融机构,付款信息变更完成。
三、陇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监管机构操作手册
访问(https://www.ccgp-gansu.gov.cn/indexln.html)通过网址进入“陇南政府采购网”首页,点击“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进入融资服务平台首页。
融资服务平台页面除了登录入口外,主要有三个板块【融资项目公示】【政策法规】【融资产品展示】。
点击标题可查看相关内容,比如点击【融资产品展示】下小标题,就会展示具体产品介绍及办理条件。
监管机构对融资信息有查询权限,方便查看该监管下单位项目融资情况:
监管机构登录系统后在【政采贷系统管理】菜单下【中标公示查看】【合同信息查看】【融资信息查看】,根据登录的监管机构的区划,可看到该区划下已申请融资的所有信息。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封面格式
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甲方:乙方:
采购代理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年 月
采购合同编号:HT-(磋商文件编号)
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
(2)磋商文件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大 写: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时间:
地点:方式:
4.付款: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做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
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地址: | 地址: | |||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日期: 年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年 | 月 月 | 日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经 办 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 日 日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账号: | 账号: |
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投标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招标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
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八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 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 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
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 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八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 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 1.2(6)款 项目现场
第 5.1 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 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 9.2(3) 款 响应时间
第 13.5 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 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 20.2 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 24.1 条 合同未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