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 網 路 帳 戶 (ez-Account)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6
存款業務/黃金存摺約定書
【版本:201806】
※約定事項包括:
貳 、 新 臺 幣 定 期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 不 包 括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 3
肆 、 新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4
陸 、 金 如 意 綜 合 管 理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6
柒 、 網 路 帳 戶 (ez-Account) 帳 戶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6
玖 、 新 臺 幣 x 收 票 據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9
壹 拾 、 全 行 x 付 款 / 無 摺 存 款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9
壹 拾 壹 、「 金 好 用 」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9
壹 拾 參 、 使 用 電 子 銀 行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11
二 、 電 話 語 音 銀 行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12
三 、 網 路 銀 行 業 務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12
六 、 悠 遊 Debit 卡 特 別 約 定 事 項 22
壹 拾 肆 、 綜 合 業 務 對 帳 單 約 定 事 項 24
壹拾伍、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旗下各子公司申請人資料保密措施制度 24
壹 拾 陸 、 美 國 外 國 帳 戶 稅 收 遵 從 法 25
存款業務/黃金存摺約定書
申請人為因應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各類存款及往來業務需要,特將所往來之各類契約合併簽訂本存款業務/黃金存摺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如下,除願遵守共同約定事項外,並同意於各服務項目適用之範圍內,遵照個別約定事項之條款履行,如個別約定事項與共同約定事項牴觸者,悉以個別約定事項之約定為準:
壹、 共同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開立各項帳戶時,須依照「姓名條例」等相關規定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等法人,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嗣後留存於貴行之資料遇有更正時,應以書面簽蓋原留印鑑通知貴行。未成年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未成年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應經其全部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倘未成年人因受僱於公民營企業為轉帳劃薪需要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不包括支票存款、綜合存款),經該未成年受僱人之雇主出具證明書,證明其雇傭關係業經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不須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如法令變更,申請人同意本約定亦隨之變更。
二、印鑑
申請人於簽署本約定書並首次開立帳戶所留存之往來印鑑一份,原則上適用各項存款帳戶、信託、保管箱、其他帳戶或就上述業務授權他人辦理之授權書類;如另有約定留存者,從其約定。申請人在貴行各項存款所簽蓋有關之書件或取款憑證所簽蓋印鑑,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別核對,認為與申請人原留印鑑相符而處理或支付之後,如有因印鑑、書件之遺失、盜用、詐欺、偽造、變造或塗改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申請人之印鑑,如有遺失或損毀時,請立即向貴行辦理掛失或變更手續,但在申請人向貴行辦妥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存款被領取,不論是否被人冒領,概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之印鑑如因遺失、被竊或其他情事等,由第三人持有,致第三人以偽造申請人之印鑑冒領,非肉眼所能辨認須付款者,應對申請人生清償之效力,貴行概不負責。申請人向貴行申請印鑑更換、印鑑掛失止付兼更換、更換戶名(含申請人/承租人之代表人)印鑑時,新印鑑啟用之當日仍有用舊印鑑與貴行往來,在貴行當日尚未收到申請書前已予付款、交付、開箱或准為某種行為者,貴行不負任何責任。但申請人前於貴行以舊印鑑所定各種契約及擔保仍屬有效。
三、本存款業務約定書涵蓋之範圍有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以下簡稱金如意帳戶)、綜合存款帳戶、活期性存款帳戶、定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帳戶及存款相關業務等。
四、存摺、存單、簽章卡、金融卡、憑證資料、印鑑、取款碼及各業務使用密碼等應分開妥善保管及保密,如因遺失、被竊等在未向貴行辦妥掛失止付前,所支付之款項,而貴行不知係冒領者,對申請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五、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交易、線上結清銷戶、約定轉帳扣繳或與貴行約定之無摺交易,其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如存摺餘額與貴行帳上不符時,概以貴行帳上餘額為準。但經申請人核對貴行提出之交易紀錄,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之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六、貴行有權將申請人因各項交易所應償付貴行之融資、利息、延滯息、違約金、佣金及費用記入帳戶借方並授權貴行得隨時就申請人之存款主張抵銷,以之償付申請人應付貴行之各種款項。申請人應依貴行之要求,隨時提供貴行為依上述約定抵銷存款所需之文件。
七、申請人同意貴行所為之通知,以電話、網際網路、親自送達或平信寄達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或申請人另行以書
面指定之其他地址,且依該地址為寄送後,經通常郵遞時間,即視為已依約送達。但申請人對貴行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且於貴行實際收受後始視為已合法送達。
申請人之地址等資料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如未通知,而貴行依申請人原留存之地址或寄送方式寄送相關文書者,視為已合法送達,申請人絕無異議。
貴行之相關文書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貴行依據申請人與貴行約定之地址寄送相關文書而遭退件,貴行得改寄相關文書到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戶籍地址,如寄送到戶籍地址後仍遭退件時,貴行得停止寄送,申請人絕不異議,然申請人要求貴行補提供相關文書時,貴行得以要求當時貴行可行之方式及內容提供予申請人。
八、申請人同意本約定書約定條款有異動時或貴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服務時間、轉帳範圍、金額、次數之限制及於貴行資訊系統故障狀態下之提款等,除必須另行約定者外,貴行有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貴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之變更而調整或增修之,並得以貴行網站、電子郵件、簡訊或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公告、業務簡介、海報、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多媒體叫號看板系統等方式公告周知,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貴行均不須再另以書函通知,申請人絕無異議;除貴行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無須另行申請,即可使用新增或變更之服務項目,申請人一旦使用該服務項目時,即視為申請人同意依貴行所公告新增或變更之事項辦理。
九、申請人對於申請之服務項目如需查詢、變更、註銷、掛失、終止或結清等,以及留存於貴行資料如有更動,應另填具申請書或依貴行規定之程序辦理(例如:申請人致電客服專線經核對身分作業後查詢存款餘額、自行登入網路銀行辦理結清銷戶等),如未即時依規定程序辦理而致不便或損害,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申請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 申請人同意:
1.貴行得將其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法人資本額、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及是否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等各項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與同業、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有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查詢、鍵檔。
2.貴行得將其綜合存款質借業務相關個人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有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查詢、鍵檔。
(二) 申請人茲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與貴行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
(三) 個人資料運用告知事項
1.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申請人的隱私權益,貴行向申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1)022 外匯業務、035 存款保險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040 行銷、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12 票據交換業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及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2)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遵循業務(即為依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暨向美國當局或其他法定對象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財稅行政/稅務行政。
3.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别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並於貴行與申請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申請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1)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對象
A. 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包含美國國稅局)或金融監理機關。
B. 申請人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3)地區:上述(2)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申請人就貴行保有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申請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申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得向貴行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31-111)查詢行使方式。
(五)申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述個人資料,惟申請人瞭解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申請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另如申請人不同意依FATCA 規定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足,貴行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申請人帳戶列為FATCA「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得自存入申請人名下屬FATCA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美國來源所得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貴行並得依約對申請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六)申請人如於貴行官網同意貴行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消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
十一、申請人同意貴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或與貴行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含國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且亦授權貴行得向前揭機構蒐集申請人資料。
十二、申請人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與貴行往來交易處理及後續對帳、通知等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包括但不限於行銷、稅務行政、電信、電腦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作業、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後勤作業、交件掃描作業、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轉匯、存、付款、交換、徵信、催收、發送簡訊,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及自動櫃員機補鈔排障等各項與貴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於處理必要範圍內,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予受貴行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十三、存款開戶之起存額分別為活期存款新臺幣伍仟元、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壹仟元、支票存款新臺幣伍仟元及外匯活期存款為
等值壹佰美元。存款利率,以貴行牌告利率機動計息,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按日計息,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每日存款餘額
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365 即得利息額﹞,另以自動化設備(ATM)、轉帳、匯款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存入之活期性存款,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結算利息,以該日之次日為利息轉帳日,未屆結算日中途結清者計至結清日止。除貴行另有規定外,單一帳戶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目前活期存款計息起點為新臺幣壹萬元、活期儲蓄存款計息起點為新臺幣壹萬元、外匯活期存款計息起點為等值壹佰美元)者,當日不予計息,前述計息起點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貴行並得以貴行網站、電子郵件、簡訊或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公告、業務簡介、海報、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等方式公告周知,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貴行均不須再另以書函通知,申請人絕無異議。
十四、申請人於貴行往來之新臺幣、外匯存款(不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及其衍生之利息均屬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另可轉讓定期存單、政府機關、中央銀行與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結構型商品、信託資金則非屬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
十五、申請人申請各項服務應繳納之費用標準(例如:申領空白支本票簿、掛失或換發、代收票據、申請存款證明、函證或存提明細、簽發台支或本行支票等)應依貴行「存匯業務收費標準」及「外幣存匯業務收費標準」為準,除另有規定外,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貴行網站或書面通知(有利申請人者不在此限),收費標準或項目調整時亦同。申請人對各項服務收費表示異議時,得終止本約定書。
十六、申請人僅以本約定書之約定為憑,授權貴行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申請人存款帳戶內扣帳抵付申請人應付貴行之各項手續費 (含郵電費、承兌費、貼現息、承諾費、退票違約金、註銷退票紀錄手續費、存入票據退票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等。貴行應將各項服務費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各項服務費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七、申請人如為已取得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辦理定期儲蓄存款或自動展期續存之期限,應不逾居留證之有效期限;
如逾居留證之有效期限,申請人同意辦理解約,絕無異議。另申請人已約定條件自動轉存新臺幣定期儲蓄存款部分,若達自動轉存條件,惟轉存之期限逾居留證有效期限時,則約定條件之自動轉存失效,貴行不另行通知。
十八、申請人同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除隨時暫停提供全部或部分之服務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終止本約定書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分:
(一) 申請人遭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足認申請人有信用貶落或經法院、檢察署或警調單位通知該帳戶涉及違法情事時。
(二) 申請人擅自將各項服務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與第三人或有違約情事發生者。
(三) 經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虞時。
(四) 經貴行研判申請人所有之帳戶有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時。
有前項(一)、(二)款情事發生時,貴行有權於未終止本約定書前即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逕就申請人之存款帳戶為必要之處分,並以其存款餘額抵償申請人對貴行已發生之各項債務。
十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申請人及申請人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帳戶關係人(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交易對象(以下簡稱「關係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為下列之處理,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
(一)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貴行如果得知或合理懷疑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得不予接受或終止業務往來關係。
(二) 申請人/或關係人係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貴行得拒絕開戶、暫時停止各項業務往來與交易、逕行關戶或終止業務往來。
(三) 申請人不配合貴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而申請人未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30 個營業日(含)內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或貴行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交易、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貴行得拒絕開戶、暫時停止各項業務往來與交易,另申請人拒絕或未於前述通知後 120 天(含)內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申請人接受貴行得逕行關戶或終止業務往來。
二十、錯帳之更正
存匯入款如因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或因貴行、金融同業、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機構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原因,致發生誤入申請人帳內或溢付情事者,貴行得於發現時立即追還並更正之而無須另通知申請人,倘該存匯入款項業經支用,申請人應於貴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款項及貴行所訂之利息。
二十一、終止
除定期性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與申請人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約定,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屆時,如有餘額,申請人可自行來行領回或於貴行扣除返還餘額予申請人所需之相關作業費用(依貴行公告之收費標準)後領回。申請人不得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貴行之信用,若法律有規定並經貴行查證屬實,或經貴行研判申請人之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報、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貴行得立即終止本消費寄託契約且終止使用相關自動化設備、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並得逕行結清存款,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二十二、本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二十三、申請人如對貴行提供之各項存款業務有任何建議、諮詢或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為: 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轉接專人服務。
二十四、本約定書約定事項如涉訟時,同意以往來分行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申請人如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與貴行涉訟時,貴行為行使或保全對申請人之債權而支出之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貴行敗訴確定時,則不在此限。
因第e 個網(網路銀行)、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而涉訟者,申請人同意比照前述方式辦理。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悉按照有關法令、貴行有關規章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貳、 新臺幣定期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
一、本存款以區間方式牌告,並依存入當日貴行相當期別同性質存款牌告利率計息,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本存款如指定到期日者,中途不得申請變更到期日。
二、本存款得由原存款人申請質借,或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中途解約,未於前述期間通知者,如經貴行同意,亦得受理中途解約。 三、本存款計息方式,足月部分按月計息(以本金乘年利率、月數、再除以 12 即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即不足 1 個月之畸零天
數部分),按日計息。
四、中途解約應將存款一次結清,其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 採用貴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依下列規定計息。
1.未滿一個月時,不予計息。
2.滿一個月以上,係按其實際存款期間所對應之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二) 前述牌告利率,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在實際存款期間內,如遇貴行牌告利率調整,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五、本存款如逾期提款,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息,但該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六、本存款利率型態經選定存入後,不得中途變更。七、本存款非經貴行承認不得出質他人。
八、本存款起存時無牌告大額存款機動利率,未到期前貴行新增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仍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本存款起存時採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未到期前貴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自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大額存款額度變更,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若無法適用時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參、 外匯定期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本存款為單利付息,於承作時可選擇到期一次支付本息或按月付息,自動轉期時之存款利率,以原存款到期日之前一營業日貴行相當存期之牌告利率計息。
二、本存款之存單不得轉讓。三、中途解約之處理
(一) 外匯定期存款到期前得中途解約。申請人欲中途解約時,其屬未滿一個月期者,應於二日以前通知貴行,存期係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並於解約時,將該存款全部一次結清,未於前述期日通知者,如經貴行同意,亦得受理中途解約。
(二) 未滿一個月期者,中途解約不予計息。
(三) 一個月期(含)以上者,其計息期間及利率依其期別以起存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按下列方式計算:
1.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2.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一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3.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三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4.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按其實存期間,照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5.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按其實存期間,照九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四) 上項所定中途解約按實存期間單利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
(五) 中途解約之其他手續,均比照到期取款之手續辦理。四、逾期之處理
(一) 原約定存期為一個月以下者:
1.存款到期申請人未至貴行提領時,自到期日起至提領日止不計利息,惟到期日如為銀行未對外營業,自到期日至次一營業日得按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2.存款逾期申請人擬續存時,如其到期日適逢銀行未對外營業而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續存時,得以原存款到期日為新存款之起息日,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新存款利率則以前一營業日之利率為準。
3.除前項以外之存款逾期續存,應悉以新存入款項之方式處理。 (二) 原約定存期為一個月(含)以上者:
1.外匯定期存款到期申請人未至貴行提領時,自到期日起至提領日止之利息,按提領日之貴行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付。惟到期日如為銀行未對外營業,自到期日至次營業日間之利息,按存單利率給付。
2.外匯定期存款到期申請人擬續存時,如申請人於逾期十日內辦理續存手續者,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其到期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新存單利率以到期日利率為新存款之利率,到期日適逢銀行未對外營業則以前一營業日之利率為準。
3.除前項以外之存款逾期續存,應悉以新存入款項之方式處理。
肆、 新臺幣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本存款係以貴行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申請人得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存款或取款及質借。
二、倘申請人約定存單為可質借者,本存款項下現在及將來所存入之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悉數設定質權出質予貴行,以供申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存款帳戶陸續質借之擔保。如有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時,由貴行處分抵償上項債務,絕無異議。申請人並聲明決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到期時,除申請人事先另有聲明,貴行得仍照原存款之存期及貴行規定之適用利率計息辦理自動轉期,至轉期部分,倘申請人約定存單為可質借者,仍悉數設定質權出質予貴行,以供前條陸續質借之擔保。
四、倘申請人約定存單為可質借者,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如因取款或支付其他款項而致存款餘額不足支
付時,貴行得在申請人存於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金額之九成範圍內,同意申請人陸續質借,以供支付,惟質借對象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
前項質借之期限,不得超過本存款項下各筆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中之最後到期日,惟該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質借期限得比照延長。
五、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按貴行牌告之利率計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於次日存入申請人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
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按寄存時貴行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申請人得事先約定,如遇貴行調整利率時,機動按新利率計息,利率型態經選定存入後,不得中途變更。
存款利息由貴行自動轉帳存入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
六、本存款項下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逾期提款悉按財政部「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辦理。
七、本存款項下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提款時,應先轉帳存入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後,憑存摺、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提取。如申請人有質借餘額時,應先償還本息。
八、質借款項之利息,以申請人每日質借款項最高餘額計算積數,按月累計積數乘以貴行所訂利率(目前為該筆定、儲存利率
加百分之一.五,並以最低利率之存單逐次依序質借,該利率貴行得隨時調整並於營業場所公告之)算出,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由貴行逕自本存款項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扣帳。如因質借利息滾入而逾質借額度時,申請人應即另行繳付。如質借款項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申請人願照貴行所訂利率支付質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質借之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貴行得就申請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優先自動抵償,並由最高利率之質借款項依序償還。
申請人之質借款項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經貴行按照申請人原留存之地址通知後兩個月仍未清償時,貴行得自動將定、儲存解約,以清償質借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違約金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申請人如申請「不可質借」者,則上述有關質權設定及償還質借本息之約定,均不適用之。
九、申請人與貴行往來期間,因其他關係而經貴行提起訴訟或經任何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者,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並即喪失一切債務期限之利益,貴行得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伍、 外匯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本存款係以貴行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及擔保放款,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申請人得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存款、取款或原幣質借。
二、倘申請人約定存單為可質借者,本存款項下現在及將來所存入之外匯定期存款悉數設定質權出質予貴行,以供申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存款帳戶陸續質借之擔保。如有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時,由貴行處分抵償上項債務,絕無異議。申請人並聲明絕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本存款項下之外匯定期存款到期時,除申請人事先另有聲明不續存,或指定到期日之存款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外匯活期存款外,貴行得仍照原存款之存期及貴行規定之適用利率計息(即按轉期日前一營業日貴行各存期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辦理自動轉期,至轉期部份,倘申請人約定存單為可質借者,仍悉數設定質權出質予貴行,以供前條陸續質借之擔保。
四、倘申請人約定存單為可質借者,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如因申請人取款或支付其他款項而致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
貴行得在申請人存於本存款項下各該幣別外匯定期存款金額之九成範圍內,同意申請人陸續質借,以供支付。
前項質借之期限,不得超過本存款項下各筆外匯定期存款中之最後到期日,惟該定期存款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質借期限得比照延長,惟質借對象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
五、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按貴行牌告之利率計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於次日存入申請人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
外匯定期存款按寄存時貴行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並於存期屆滿時將存款利息自動轉帳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
六、本存款項下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逾期提款悉按貴行「外匯定期存款之中途解約(含已辦理自動轉期)及逾期處理要點」辦理。七、本存款項下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提款時,應先轉帳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後,憑存摺、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
式提取,如申請人有質借餘額時,應先償還本息。
八、質借款項之利息,以申請人每日質借款項最高餘額計算積數,按月累計積數乘以貴行所定利率(目前為原定期存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五,該利率貴行得隨時調整並於營業場所公告之)算出,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由貴行逕自本存款項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扣帳。如因質借利息滾入而逾質借額度時,申請人應即另行繳付。如質借款項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申請人願照貴行所訂利率支付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質借之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貴行得就申請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優先自動抵償。 申請人之質借款項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經貴行按照印鑑卡所載地址通知後兩個月仍未清償時,貴行得自動將外匯定期存款解約,以清償質借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違約金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申請人如申請「不可質借」者,則上述有關質權設定及償還質借本息之約定,均不適用之。
九、申請人與貴行往來期間,因其他關係而經貴行提起訴訟或經任何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破產宣告、裁定重整、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者,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申請人並即喪失一切債務期限之利益,貴行得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陸、 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授權貴行就申請人於金如意帳戶進行貴行提供之各項理財服務及一切往來,除以下金如意帳戶之特別約定事項外,餘悉依本約定書相關約定事項及就各項理財服務所簽訂之約定書辦理。
二、金如意帳戶係將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及新臺幣定期性存款(新臺幣綜合存款)、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定期存款(外匯綜合存款)、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下簡稱信託帳戶)及擔保放款,整合納入同一帳戶一本存摺內,申請人得憑存摺與存、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金如意帳戶之存、取款、質借(信託帳戶除外)或透支,以及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贖回、轉換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加入、退出等業務。
三、貴行依申請人之申請或約定,辦理金如意帳戶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提款或轉帳服務時,同意貴行就金如意帳戶中之資金,依下列順序動用:
(一) 金如意帳戶內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餘額。
(二) 金如意帳戶之新臺幣定期性存款質借額度。
(三) 申請人向貴行申請透過金如意帳戶動用之循環性貸款可用額度。如申請人與貴行約定多項循環性貸款,以利率較低者優先動用為原則。
若貴行依上列順序動用款項仍不足以支付者,則貴行得不予執行該筆交易,且貴行不因此而負有款項不足時通知申請人之義務。
四、金如意帳戶有關信託帳戶之約定事項,另依貴行「信託業務總約定書」之規定辦理。
柒、 網路帳戶(ez-Account)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同意除本網路帳戶(以下簡稱 ez-Account)特別約定事項外,餘悉依本約定書、貴行「信託業務總約定書」相關約定事項及就各項理財服務所簽訂之約定書辦理。
二、ez-Account 為無摺存款帳戶,係將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及新臺幣定期性存款(以下簡稱新臺幣綜合存款)、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外匯綜合存款)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整合於同一帳戶,申請人得洽貴行國內任一營業單位憑身分證明文件,以存款或取款憑條辦理存款或提款或以電子銀行(即金融卡、電話語音銀行及第e個網)辦理 ez-Account 之存、提款及轉帳,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贖回、轉換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加入、退出等業務,並提供申請人分戶功能作為帳戶分類及記帳使用。
三、分戶屬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虛擬帳戶,其項下之存款仍隸屬申請人 ez-Account。
四、申請人同意於申請貴行 ez-Account 時,併同申請貴行第 e 個網業務及全行代付款業務,除貴行另有規定外,於結清
ez-Account 前,不得申請終止使用第 e 個網業務及全行代付款業務。
五、申請人 ez-Account 之金融卡,除貴行另有規定外,一律開啟「非約定帳號轉帳」功能及「消費扣款」功能,申請人欲終止前述任一項或全部服務功能,應另向貴行申請。
六、申請人 ez-Account 之金融卡附卡,除貴行另有規定外,金融卡附卡提供「提領新臺幣」功能及「消費扣款」功能,且限於國內使用。
七、ez-Account 之活期性存款依貴行牌告利率機動、每日單利計息,並於每月二十日結算利息,於次日依各幣別存入申請人 ez-Account 活期性存款帳戶內,未屆結算日中途結清者計至結清日止。除貴行另有規定外,ez-Account 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當日不予計息。
八、申請人使用 ez-Account 將享有以電子銀行進行國內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之優惠。惟臨櫃交易仍應依貴行規定支付手續費。前述使用電子銀行優惠內容及臨櫃付費項目與付費條件,悉依貴行公告之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同意使用 ez-Account 有下列限制:
(一) 不適用於組合式商品交易。
(二) 須透過貴行提供之電子化通路辦理與定期性存款相關之業務,且不得以新臺幣或外匯綜合存款辦理質借申請;新臺幣綜合存款之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限額及其計息方式,依貴行規定辦理。
(三) 須透過貴行第 e 個網使用 ez-Account 之分戶服務功能。
(四) 使用 ez-Account 申購基金,限以 ez-Account 作為申購基金之約定扣款帳號。
(五) 本帳戶得做為薪資轉帳戶,惟仍適用 ez-Account 牌告利率機動計息,相關使用電子銀行優惠內容及臨櫃付費項目與付費條件,悉依 ez-Account 之規定辦理。
(六) 其他經貴行公告不適用於 ez-Account 之服務。
十、ez-Account 之計息起點、收費標準、轉帳範圍、轉帳金額、轉帳次數限制及新臺幣綜合存款之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限額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日前於貴行網站或貴行國內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等方式公告周知,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貴行均不須再以書函通知,申請人同意隨時自行透過前述公告管道查詢相關事項及條款內容,申請人絕無異議。
申請人如不同意前述之調整得向貴行申請終止使用 ez-Account,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項調整。十一、ez-Account 之交易核對
(一)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申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或由貴行定期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貴行第 e 個網下載查詢申請人 ez-Account 前一月份之往來交易明細。
(二) 申請人對於貴行之通知,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xx;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情形或結果覆知申請人。
十二、申請人同意如有本約定書壹、共同約定事項第十八條情事之一者,貴行有權於未終止本約定書前即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逕就申請人 ez-Account 依順序(主帳戶、分戶 1、分戶 2、分戶 3、分戶 4、分戶 5、分戶 6、分戶 7...依此類推)為必要之處分。
捌、 支票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申請人向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並委託貴行為申請人所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之擔當付款人時,有關往來均願依照下列約定事項及有關法令辦理。
一、一般約定條款
(一) 本約定書所用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1.「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2.「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3.「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4.「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行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5.「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6.「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7.「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二) 申請人開戶時,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申請人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申請人應即書面通知貴行;如擬變更印鑑,申請人須重填印鑑卡。
申請人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申請人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申請人結清帳戶。
(三) 申請人經貴行同意開立支票存款戶時,由貴行發給申請人送款簿及支票簿。
申請人申領空白支(本)票簿應繳付之工本費,授權貴行由本人支票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扣繳。
(四) 存入款項時,除現金外,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及有價證券等,亦得存入。存入後,由貴行在送款簿存根上加蓋收訖戳記。
(五) 存入前條票據等有價證券時,非經貴行收妥款項前,貴行不予支付,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致未能收取票款時,所有先前入帳票款,貴行得逕自帳戶內扣除。
申請人經貴行於合理作業期間內通知後,應即領回該票據或有價證券。
該票據或有價證券未獲付款時,申請人應自行追償之。就該退票或未獲付款情事,貴行並無代辦票據權利保全手續之義務。
(六) 貴行聯行匯入款項、貴行或第三人存入款項,因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致發生誤入申請人帳戶或溢付情事者,一經發覺,貴行當立即追償並更正之。
前述款項如已被提用,申請人應即返還之。
(七) 申請人取款時,須開具貴行發給之票據,並於票據上簽蓋原留印鑑,經貴行核對票據,認為與申請人原留印鑑相符,即憑票支付。如設立代理人時,亦同。
申請人申請各類電子銀行功能或轉帳扣繳服務時,有關支票存款帳戶款項收付之規範,另依各該業務約定書辦理。
(八) 第三人偽造、變造申請人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或變造、塗改申請人之支票,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時,貴行不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未經授權,使用申請人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除貴行有故意或過失外,不負賠償之責。
申請人之支票遺失、被竊,在依法辦理掛失止付前,除貴行明知其情事而仍付款外,貴行不負賠償之責。
申請人之支票被詐騙,在貴行接獲法院票據假處分通知而依法執行假處分前,貴行憑票付款,不負賠償之責。上述約定於申請人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準用之。
(九) 申請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申請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
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申請人同意貴行將存款之開戶日期、法人資本額與營業額、存款不足退票、退票清償註記及註銷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暨其他相關資料,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他人查詢外,並同意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建檔資料提供予其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十)貴行修改或增訂本約定事項時,經公告或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仍繼續使用支票存款帳戶者,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一)申請人不同意修改或增訂約定事項時,得於公告或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貴行,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但對於終止前申請人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所生之應付款項及其他衍生之債務,仍須負清償責任。
二、相關票據行為約定條款
(一)申請人簽發票據,應在存款帳戶內保持足夠之存款,倘存款不足,貴行無通知申請人之義務。
(二)申請人除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外,不得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否則貴行依票據交換所之規定予以退票之處分。
(三)申請人簽發票據時,不得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簽發後,若字跡有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四)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先後,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倘同時提示多張支票,貴行得排定支付順序。
申請人所簽發之支票,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但在該票據消滅時效完成前,且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照付。
上述約定於申請人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準用之。
(五)申請人對貴行寄送之存款餘額對帳單,應即核對。若有不符,應儘速通知貴行查明,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之錯誤時,
貴行應更正之;申請人並有權要求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
(六)申請人或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執票人,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得(但無義務)從申請人支票存款帳戶內照數扣取票款轉入專戶後,再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字樣,並由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而為保付行為。
(七)申請人開出之票據、空白票據或印鑑如有被盜、遺失或滅失時,應依貴行掛失止付辦法辦理止付,但在以書面向貴行申請掛失止付前,如發生冒領款項情事,除貴行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持票人並非票據權利人外,貴行毋須擔負任何責任。
1.票據掛失止付辦法
(1)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並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2)貴行對存款不足或超過貴行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應先於申請人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可於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
(3)經止付之金額,貴行得逕自申請人帳戶內扣除提存備付。
(4)通知止付人雖曾向貴行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5)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2.印鑑掛失止付辦法
申請人遺失(含被盜、滅失)留存貴行之取款印鑑,申請掛失時,應填具「遺失更換新印鑑申請書」及新印鑑卡。如有以舊印鑑簽發而未支領之支票,應填具「支票存款戶憑舊印鑑付款通知書」通知並委託貴行仍憑舊印鑑付款。
申請人申請票據掛失止付、印鑑掛失或更換時,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三、退票、拒絕往來及終止往來約定之條款
(一) 申請人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或其他影響票信情事退票時,如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二) 申請人簽發之票據,倘有存款不足或其他影響票信情事致退票時,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向貴行申請辦理票據註記手續時,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及違約金。前二項手續費及違約金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人應負責繳納之手續費及違約金,申請人授權貴行自本支票存款帳戶內之存款轉帳繳付之。
(三)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1.已發生存款不足或其他影響票信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2.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申請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申請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未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規定,在指定期限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四) 申請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1.存款不足。
2.發票人簽章不符。
3.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五) 申請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應於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來行辦理帳戶結清事
宜,並返還剩餘空白票據。
申請人無法依前項規定繳還空白票據,且未提存備付票款者,應按未收回之空白票據張數預繳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退票違約金,貴行並得自申請人帳戶結餘款逕行扣除。
(六) 申請人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准予重整後,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同意暫予恢復往來。
公司重整註記後,於前項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七) 申請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1.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2.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八) 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及申請人均得隨時終止,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依前項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申請人應立即返還剩餘空白票據予貴行。
(九) 申請人與貴行簽訂之其他任何契據倘發生違約情事,並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者,為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解
除條件。
前項解除條件成就時,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當然失其效力,貴行就支票存款帳戶所餘存款應負返還義務。但得將應返還之存款抵銷申請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
(十) 申請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後,擬申請備付已簽發未收回之票據款項時,應由本人憑原留存印鑑向貴行提出書面申請。
依前項申請備付款項時,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
四、本票、承兌匯票約定事項
(一) 申請人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時,另應遵照以下規範辦理。如未規定者,則準用簽發支票時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二) 申請人指定貴行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時,由貴行自申請人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申請人未使用貴行印製之本票用紙而簽發本票者,貴行得以「未使用銀行印製本票」理由予以退票。但申請人持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所使用之商業本票,指定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並以書面請求代為鍵印磁字者,貴行得酌予付款。
(三) 申請人於簽發之本票或承兌匯票到期提示付款前,應將足敷支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支票存款帳戶內備付。
因支票存款帳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匯票退票時,視同支票退票,其退票紀錄應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四) 申請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申請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申請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申請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否則貴行得進一步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五) 申請人簽發指定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如到期日記載不全或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者,不論有無存款,貴行均得以退票方式處理。
x、 新臺幣代收票據特別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委託代收票據時,須將票據相關資料填寫於貴行代收票據回條或代收款項紀錄簿,並於票據背面簽章、填寫住址及存款帳號。
二、為爭取兌換時效,倘申請人身處外地時,可就地委託貴行各營業單位託收票據。
三、申請人委託貴行將他行付款之票據存入帳戶,此項票據係代收性質,未經收妥前不予計息且不得動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除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外,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另申請人經貴行通知退票後,須持代收款項紀錄簿/代收票據回條及原留印鑑至代收行,於「存戶領回退票憑單」蓋領收章後取回原票據,倘於退票日起算一年內,申請人未取回原票據,則貴行將不負保管責任。
四、申請人擬撤銷委託代收領回票據或延期提示時,須於前一營業日以電話或傳真預先通知貴行,並應填具申請書,憑以辦理。五、除申請人特別委託經貴行同意者外,貴行概不予代辦製成拒絕證書,及請求償還之通知,或其他法定保全票據權利之一切
手續,如經貴行同意代辦前項手續時,一切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六、代收款項紀錄簿/代收票據回條不得轉讓,或做質押之用。
七、申請人存入之託收票據倘於貴行運送途中發生事故,或貴行轉託代收之金融業者因故無法取回代收款項、或發生延遲付款或部分付款等情事,除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外,貴行不負其責。
八、申請人委託貴行代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申請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同意自發票人帳戶內取得足額票款後,有關喪失票據之權利移歸給付款行,不得再主張票據權利,並將除權判決書交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壹拾、全行代付款/無摺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茲指定四位數取款碼(四位數不得均為 0),並自行於貴行 pinpad 建置器輸入,據以委託貴行辦理全行代付款/無摺存款,嗣後一切存款、取款往來均願依照貴行全行代付款/無摺存款有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人得憑存摺(除銷帳百分百代收專戶外,無摺存款戶憑簽章卡)、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及取款碼依一般程序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提領款項或轉帳,倘提供之取款碼錯誤且經輸入電腦三次者,電腦將自動停止代付款。
三、申請人申請/變更/註銷取款碼應由本人(法人存戶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憑身分證、存摺(除銷帳百分百代收專戶外,無摺存款戶憑簽章卡)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
四、申請人於貴行國內其他營業單位(以下簡稱聯行)存入交換票據如遇退票時應憑原留印鑑向原開戶行領回,如擬於該聯行領取退票票據時,應於存入時告知。
五、申請人於聯行取款時如遇貴行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支付時,聯行即暫停受理代付業務。
六、無摺存款申請人存提款項後,貴行應定期列印交易清單供申請人核對往來明細,申請人倘有疑問時,應於收到交易清單後一星期內持單到原開戶行查詢。
壹拾壹、「金好用」特別約定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轉帳之轉入帳號如為其他金融機構,申請人同意有關手續費逕自該轉出帳號扣取,前述各款項轉帳後,申請人願意儘速補登存摺,在未辦妥補登前,對於前項轉帳之款項,存款人完全承認,絕無異議。
二、申請人最多可申請十筆「金好用」轉帳,每筆轉帳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轉帳期限最長三十六個月,期限屆滿如需繼續辦理
轉帳,申請人應另填申請書辦理,轉帳起始日期應在申請交易日起二個月內,本項申請自申請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生效。三、申請人應於約定轉帳日前存入足額款項,若因存款不足支付轉帳金額及手續費或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致無法轉帳者,貴行
得逕行終止當次轉帳之約定,其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及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倘同時有數筆款項待扣而存款帳戶餘額不敷全數扣足時,申請人同意由貴行自行決定扣帳作業之先後次序。
四、約定轉入貴行之帳號如非為正常戶者,申請人同意不執行其轉入交易。
五、申請人同意約定轉帳日如因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時,貴行得於前述故障或事由排除後儘速辦理轉帳,另如遇非銀行營業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壹拾貳、 黃金存摺約定事項
一、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買賣黃金可能產生價格收益或投資本金之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買進金額之全部,申請人於開立黃金存摺帳戶(以下稱黃金存摺)及決定買賣前,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擔能力,並自行判斷投資時機及承擔各項投資風險(包含但不限於黃金價值波動、外匯兌換限制及損失)。
二、黃金存摺非屬存款,不計算利息,且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範圍,不享有存款保險保障。三、黃金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當時之價格,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四、黃金存摺新臺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之黃金各自分別登錄於同一本存摺,且不得跨幣別買賣或轉帳。
五、掛牌單位:分為「公克」(以新臺幣計價)與「盎司」(以外幣計價)二種,分別以 1 公克、1 盎司為基本掛牌單位,由貴行每一營業日訂定其買入和賣出價格並掛牌之。OBU 分行之境外客戶以申辦外幣計價黃金存摺業務為限。
六、黃金存摺約定存款帳戶:黃金存摺不受理現金交易,申請人開立黃金存摺時,應於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之
「黃金存摺扣款投資約定事項」註明約定扣款帳戶後,逐一簽蓋各該存款帳戶原留印鑑。欲以「公克」為單位買賣黃金,應與貴行約定本人新臺幣活期(儲)、綜合存款或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欲以「盎司」為單位買賣黃金時,則應約定本人外匯活期、外匯綜合存款或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約定之存款帳戶將作為單筆申購/定期投資/相關費用之約定扣款帳戶,以及辦理黃金回售時之約定入帳帳戶。無論係以新臺幣或外幣辦理黃金存摺業務,其相關手續費均由約定之新臺幣活期(儲)、綜合存款或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繳納。
七、單筆申購:申請人單筆申購黃金時,應填具「黃金存摺單筆申購憑條」並簽蓋原留印鑑,且同意按承作當時貴行掛牌賣出價格,透過黃金存摺約定之扣款帳戶買進黃金部位後登錄於黃金存摺內,且每次申購黃金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或 1 盎司,並得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八、回售:申請人回售黃金時,應填具「黃金存摺支出憑條」並簽蓋原留印鑑,且同意按承作當時貴行掛牌買入價格賣出黃金部位,並將款項存入約定之存款帳戶。申請人如為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應於回售黃金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予貴行(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應開立收據),並應依規申報營業稅。
九、定期投資(含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投資):申請人辦理定期投資申購黃金,應至少於投資日之前一營業日填具「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申請約定書/變更申請書兼登錄單」並簽蓋原留印鑑,與貴行約定以指定投資日為每月黃金投資日(遇假日、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當月無相當日者,順延至次營業日),委由貴行於指定投資日自申請人約定之存款帳戶扣取投資金額及手續費,並將折算之黃金投資單位數登錄於申請人黃金存摺內。相關約定事項悉依「黃金存摺定期投資約定事項」辦理。
十、到價撮合:申請人授權貴行於指定撮合之起迄日內,於貴行營業日依申請人指定撮合單價及撮合數量執行撮合交易,於貴行黃金存摺牌告價格達到或優於申請人指定撮合單價時,貴行將於 10:00~15:00 每整點時批次辦理交易,並依該牌告價格執行申購/回售交易,執行後貴行即不再進行撮合。相關約定事項悉依「黃金存摺到價撮合約定事項」辦理。
十一、轉帳:申請人辦理轉帳時,應填具「黃金存摺支出憑條」書明轉入帳號並簽蓋原留印鑑,將黃金轉帳至貴行其他黃金存摺。轉入非本人存摺時,貴行將另計收手續費。國內各營業單位與 OBU 分行間之黃金存摺帳戶不得相互轉帳。
十二、提領黃金條塊
(一) 申請人提領黃金條塊,應事先至貴行各營業單位櫃檯申請,並約定提領日期,俾憑備貨,提領之黃金條塊以貴行掛牌之黃金條塊規格為限,且黃金條塊一經提領後不得再行存入。
(二) 申請人申請提領黃金條塊時,填具「黃金存摺黃金提領憑條」並簽蓋原留印鑑,貴行將自約定之費用扣款帳戶扣收轉換黃金條塊應補繳款。
(三) 申請人領取黃金條塊時,應持本人身分證件、「黃金存摺黃金提領憑條」存根聯、原留印鑑向貴行原受理申請提領黃金條塊之營業單位領取黃金條塊。
(四) OBU 分行之境外客戶不得提領黃金條塊。
十三、手續費:悉依貴行收費標準計收。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進行變更或調整費用,並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貴行營業場所、網站公告
(但費用調降者不在此限),貴行無須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絕無異議。
十四、交易通路:申請人得於貴行各營業單位櫃檯或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辦理黃金單筆申購/回售/轉帳/定期投資及變更約定事項等交易,申請人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辦理上述交易時,應遵守貴行「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及「第 e 個網業務約定事項」之約定,並以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之約定存款帳戶為網路交易約定帳戶,由貴行逕行辦理黃金申購扣款或回售入帳作業。申請人欲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辦理黃金轉帳者,應事先約定黃金存摺網路銀行轉出及轉入帳號,或申請「本行同 ID 間轉帳免約定服務」。
十五、申請人若為外籍人士,需取得居留證,且不逾居留證之有效期限,始得辦理黃金存摺開戶及申購與回售之外幣業務;另外籍人士須持有效期限 1 年(含)以上有效居留證者,方得透過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辦理黃金存摺外幣業務;外籍人士須持有永久居留證者,始得辦理定期投資與到價撮合之外幣業務。
十六、黃金存摺表彰之權利,除得由申請人依貴行相關規範向貴行辦理質押借款外,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
十七、存摺或印鑑被竊、遺失或毀損時,申請人應即辦理掛失等相關手續。惟於辦妥掛失前,申請人之黃金已被提領或出售或其他處分時,其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八、如因貴行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申請人黃金存摺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申請人與貴行約定之存款帳戶情事時,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予更正。
十九、黃金存摺之記載若與貴行記錄之實際交易資料不符時,除能證明貴行電腦記載有誤外,以貴行記錄為準,貴行並得將存摺之記載更正之,申請人不得自行塗改。
二十、結清銷戶:黃金存摺餘額為零、定期投資已約定永久停扣,且無事故登錄及依法扣押設定者,可結清銷戶,應由申請人本人填具「黃金存摺帳戶結清銷戶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以臨櫃或郵寄方式申請。
二十一、申請人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申請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二十二、申請人同意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如係因法令規定、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人為破壞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致中斷者,貴行無須負責。
二十三、申請人同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除隨時得暫停提供全部或部分之服務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終止本約定書事項之全部或一部份:
(一) 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
(二) 申請人黃金存摺約定存款帳戶遭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足認申請人有信用貶落或經公務機關通知帳戶涉及違法情事時。
二十四、如貴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申請人之黃金存摺之扣押命令、強制執行、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時,貴行得依該相關命令或裁定辦理;如依強制執行命令須回售黃金存摺內之黃金時,貴行得逕依回售當時貴行掛牌買入價格辦理回售,並依該命令給付回售後賣得之價金,如有剩餘金額,貴行應將剩餘金額轉入申請人黃金存摺約定存款帳戶,若申請人約定存款帳戶遭凍結無法存入時,貴行得將該剩餘金額暫時存入貴行暫收帳戶,待申請人依法得領取該款項時再向貴行領取。
壹拾參、 使用電子銀行特別約定事項一、共同約定事項
(一) 電子銀行係指申請人申請使用貴行提供之金融卡、電話語音銀行或網路銀行等服務,申請人申請並領取貴行發給之金融卡、密碼初值後,應即將密碼變更為自訂密碼(不得均為 0),並不得將密碼洩漏予他人以確保安全,如因密碼洩漏致有所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二) 申請人應於貴行規定之期間內變更密碼初值,如在未變更密碼初值前遺失密碼函時,可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櫃檯重新申請。
(三) 貴行於電子銀行提供之資料,將儘可能隨時更新,惟申請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貴行系統查詢或傳真之利率、匯率、基金淨值等僅供參考,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貴行牌告或議定價格為準。
(四)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轉帳、轉存交易採即時扣款方式,其交易金額單位如下:
1.轉出、轉入同一幣別之轉帳金額以「元」為單位。
2.轉出、轉入不同幣別(即幣別轉換),轉出金額以「元」為單位,轉入金額除日圓計算至「元」外,其他外幣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新臺幣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金額以「萬元」為單位。
4.外匯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金額以「元」為單位。
上列轉帳範圍、交易金額單位、每次最高/最低轉帳金額、每日最高累計轉帳金額、每次最低轉存金額、每月最高累計轉存金額及不同幣別間轉帳轉入金額之計算方式等悉依貴行規定辦理,並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貴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之變更而調整之。
(五) 申請人以電子銀行辦理綜合存款定期存款解約(含中途解約)存入活期存款時,系統不會自動解除該帳戶原申請自動轉存設定,申請人應另解除自動轉存設定,以避免款項再轉入定存;申請人取消自動轉存之設定後,如仍需自動轉存服務時,應重新辦理申請。
(六) 申請人辦理電子銀行之交易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與提示支票取款或提示存摺並填具存款、取款憑條於貴行櫃檯辦理之交易,具同等效力,每筆交易完成後即不得更改;另申請人繳納稅款或其他費用得不以本人應納稅款或費用為限,倘發生誤繳情事,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 申請人如憑存摺、原留印鑑至櫃檯辦理提款或轉帳,適貴行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操作時,在貴行未確定申請人存款餘額前,同意貴行以付款時該幣別前日帳上餘額加減當日同一幣別收支款項(不含存入交換票據部分),並扣除申請人當日於電子銀行可提款及轉帳最高限額後之估算餘額範圍內辦理付款,絕無異議,且不得主張立即解除本約定後提款,如貴行循申請人之要求,在前日帳上餘額加減當日同一幣別收支款項(不含存入交換票據部分)之範圍內辦理付款,惟嗣後發現申請人提領之款項超過該幣別實際之帳上餘額時,一經貴行通知,申請人應即無條件償還該溢領款項,並自溢領日起,按貴行放款基本利率加百分之五計付墊款期間之利息。於申請人未償還墊款本息前,貴行得暫停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
(八) 申請人於申請或變更電子銀行之約定帳號及辦理轉帳、幣別轉換時輸入之交易明細,均願自行核對確認,倘因帳號約定錯誤或辦理轉帳輸入交易明細有誤致生之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貴行不須負責轉正或追還,惟貴行得提供必要之協助;另同意依貴行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費率繳納轉帳交易手續費,並授權貴行自轉出帳戶內扣取。
(九)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申請預約轉帳、自動轉存時,申請人同意轉帳日若非貴行營業日,將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實際交易日,且若於實際交易日當日轉出帳戶餘額不敷扣帳、累計轉帳金額(不含綜合存款戶之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超出貴行規定之範圍或帳戶遭法院扣押、強制執行或各項原因所致之限制,預約轉帳交易由貴行電腦自動取消,若實際交易日當日同時有多筆預約轉帳,將依完成預約轉帳交易之時間先後順序處理。
(十)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預約轉帳交易之取消,至遲須於實際交易日之前一日辦理;綜合存款之自動轉存及申請綜合定期存款到期不續存、改存等交易之取消,申請人同意至遲須於實際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之貴行營業時間中辦理,始生效力。
(十一)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預約轉帳交易,預約轉帳日期不得為預約當日,預約時間為申請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至第一八五天內之轉帳交易,在實際交易日之前,該預約轉帳交易之轉出、轉入帳號如已移存、解約或註銷者,申請人同意該預約之轉帳交易由貴行電腦自動取消。
(十二)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解約綜合存款帳戶各幣別最後一筆定期性存款時,如尚有質借本息未收回者,則貴行電腦將自動收回本息後轉入同一幣別之活期性存款,倘若貴行應收回之質借本息、代扣所得稅超過該筆綜合定期存款解約後之金額或有逾期未收之利息時,貴行得不予受理。
(十三)申請人辦理電子銀行連續輸入密碼錯誤達貴行規定之次數,貴行即自動暫停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惟在暫停使用前透過電子銀行已申請之各項交易(包括未到實際轉帳日之所有預約轉帳資料),仍繼續有效;若申請人欲繼續使用,可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櫃檯辦理密碼重設手續。
(十四)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交易後,應儘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紀錄,若傳輸之資料因貴行傳輸前誤入帳或其他因素,造成帳務不正確等情事,同意貴行以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但申請人如能證明上開記載數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十五)申請人辦理電話語音銀行業務之新增或變更約定轉入帳戶,新約定之貴行轉入帳戶與轉出帳戶屬同一戶名(即統一編號及重複序號相同)者,該新約定之轉入帳戶於申辦當日生效,若存戶新約定之轉入帳戶與轉出帳戶非屬同一戶名或轉入帳戶屬他行者,則於申辦日後次一日生效。
申請人辦理第 e 個網(網路銀行)業務之新增或變更約定轉入帳戶,須俟貴行審核通過生效後方可轉帳轉入該帳號,約定轉入申請人本人(即統一編號及重複序號相同)於貴行之帳戶可立即使用;約定轉入他人或他行之帳戶,若於申請日審核通過者將於申請次日才能使用,若於申請次日後審核通過者則於生效日可立即使用。
申請人於申辦約定轉入帳號之後,如發現疑問或因其他需要,可撥打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申請取消該約定轉入帳號;前述有關約定轉出、轉入帳戶之規定,貴行得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貴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之變更而調整之。
(十六)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辦理外匯買賣時,應核算並控制所使用之外匯結匯額度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之規定,並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有關結匯規定,據實代申請人為結匯申報,申請人應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申請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結匯額度或違規使用時,貴行得拒絕或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處理,其因此致生損害於貴行者,概由申請人負責。
(十七)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辦理外匯轉帳及結購/結售交易後,可於次一營業日至原開戶行要求發給交易憑證。
(十八)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不同幣別間轉帳,其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貴行之牌告即期匯率折算,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暫停本項服務。每人每日透過電子銀行辦理之外匯結購/結售累計最高金額應與透過貴行電子銀行結購/結售交易合併計算,並依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約定轉入貴行之帳號如非正常戶者,申請人同意貴行不執行交易。
(二十)申請人使用電話語音銀行及網路銀行辦理轉帳後,貴行應寄發或交付交易清單,供申請人核對帳目。
(二十一) 申請人與貴行訂定本約定書使用貴行提供之電子銀行,願依貴行規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所扣繳金額均不包括稅捐,若因申請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致無法扣帳時,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取消交易。
(二十二) 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進行各類交易,因電話線路、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之交易失敗或遲延,申請人同意自行負擔結果。
(二十三) 申請人對於電子銀行如有任何使用不當、破壞等行為或貴行認為有必要時,貴行得隨時限制或終止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若因而損害貴行之權益時,申請人並負責賠償。
(二十四) 申請人如對貴行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有任何建議或諮詢,可電洽貴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轉接
專人服務或留言至電子郵件信箱:x000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電話語音銀行特別約定事項
(一) 使用本項業務提供服務所衍生之電信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 本項業務之服務時間為每日 24 小時(含例假日),惟部分涉及帳務處理服務項目之服務時間依貴行規定。
(三) 申請人以本項業務辦理金融卡、存摺、印鑑、存單掛失後,免再來行補辦書面掛失或註銷手續,惟補發及更換申請手續,悉依貴行有關規定辦理。
(四) 申請人辦理終止本項業務時,應另填具申請書並經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或自行以電話於本系統將密碼變更為”9999”,貴行將終止電話語音銀行業務並自動取消該帳戶終止前透過本系統申請之未到實際轉帳日所有預約轉帳交易資料,惟申請人仍可繼續使用本項業務不需輸入密碼之服務項目;申請人欲恢復使用本項業務可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櫃檯重新申請。
三、網路銀行業務特別約定事項
x項業務係申請人使用個人電腦或其他電子化設備(如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透過網際網路(Internet)與貴行網路銀行連結,直接在該網路上進行申請人或其他經授權帳戶之金融交易或取得所需金融資訊。
(一) 名詞定義
1.「網路銀行業務」:指申請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2.「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4.「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5.「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6.「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二) 網頁之確認:
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洽 24 小時銀行客服專線:(00)0000-0000 詢問。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申請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
(三)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四)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五)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申請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貴行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六)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貴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貴行確認。
(七)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申請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申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時(上午 9 點至下午 3 點 30 分),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八) 費用
申請人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申請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申請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申請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申請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九) 申請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申請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 申請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申請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申請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申請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申請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申請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申請人。
(十二)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申請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申請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回報處理情形。
(十三)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申請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申請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貴行能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
2.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申請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十四)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申請人個人資料。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十五)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申請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申請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六)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七)紀錄保存
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十八)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十九)申請人終止契約
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契約:
1.申請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3.申請人違反本契約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4.申請人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十一) 契約修訂
x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申請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申請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1.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申請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2.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二)文書送達
申請人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申請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申請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契約中申請人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二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1.申請人申請本項業務一經電腦登錄啟用,除授權人之帳戶須依帳號逐一申請及貴行另有規定者外,適用在貴行已開立及本項業務申請後開立之帳戶,且日後若有帳戶結清亦由貴行自動刪除。
2.申請人擬變更電子郵箱位址應另填具申請書或由申請人自行連結至貴行網路銀行辦理。
3.申請人申請轉帳服務一經電腦登錄啟用後生效,日後若有指定轉出存款帳號結清或轉籍等情事時,則逕由貴行自動終止該帳戶繼續使用轉帳服務。
(二十四)申請人啟用本項業務前,應於規定期間內親自將貴行發給之密碼(含登入密碼、代號及 SSL 密碼,以下同)初值更改為自訂之密碼(密碼規則依網頁說明),完成相關設定,並自行妥慎保密,如因密碼洩漏致生糾葛情事,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二十五)申請人擬終止與貴行第e個網連結時,應另填具貴行「第e個網業務申請書」,並經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
(二十六)申請人辦理註銷與貴行第e個網連結並經貴行電腦登錄生效者,貴行將先註銷申請人所有第e個網轉出/轉入帳號之約定,並取消在終止前申請之未到實際轉帳日之所有第e個網預約轉帳交易資料。
(二十七)申請人如因登入密碼遺忘或連續輸入錯誤達四次導致無法連線時,得另填具貴行「第e個網業務申請書」向貴行申請
新密碼,或透過貴行客服中心經與申請人線上身份核對後提供密碼錯誤次數重置,或透過晶片金融卡於線上辦理相關重新設定手續,恢復連線使用,申請人並明瞭經由晶片金融卡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驗證後辦理重新設定,效力等同申請人親自臨櫃辦理。
(二十八)辦理本項業務之各項手續費用、網路連線費用、憑證及實體 OTP 相關設備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十九)申請人利用本項業務查詢所得之利率、匯率、基金淨值等僅為參考值,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貴行牌告或議定價格為準。
(三十) 本項業務傳輸之資料若因貴行傳輸前誤入帳或其他因素,造成帳務不正確等情事,同意貴行以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但申請人如能證明上開記載數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三十一)本項業務提供服務內容及其相關規定(含約定事項),以貴行第e個網公告與實際提供項目為準,若於申請人申請後有變更(含增減),貴行得於貴行網站或各營業處所公告等方式公告周知,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貴行均不須再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除貴行另有規定外,申請人無須另行申請,即可使用本項業務變更後之服務內容項目,申請人一旦使用該服務項目時,即視為申請人同意依貴行所公告變更之服務項目規定辦理。
(三十二)申請各項「交易服務功能」時,申請人均須約定交易帳號或轉出帳號,並依不同交易服務之規定及轉帳金額限制,申請約定轉入帳號方能執行新臺幣約定轉帳交易(但「實體 OTP 交易服務」及「憑證交易服務」於特定金額範圍內,可轉入非約定轉入帳號),惟約定轉入帳號須俟貴行審核通過生效後(約定轉入申請人本人於貴行之帳戶可立即使用;約定轉入他人或他行之帳戶,若於申請日審核通過者將於申請次日才能使用,若於申請次日後審核通過者則於生效日可立即使用),方可轉帳轉入該帳號。
(三十三)「SSL」(Secure Socket Layer):指一種網路資料安全傳輸協定,用以保障申請人之瀏覽器與銀行伺服器間的交易資料傳輸安全,資料傳輸時經過加密保護、以資料完整性及雙方連線時身分辨識。
申請「SSL 交易服務」時,申請人均須約定轉入帳號方可進行轉帳,並以新臺幣萬元為單位,自行設定該轉出帳號每日 SSL 轉帳累計轉出限額,惟該限額仍不得超過貴行規定之最高限額。
(三十四)「OTP」(One Time Password):指一次性動態密碼交易安控機制,申請人每次交易須使用銀行提供實體 OTP 設備產生所需密碼,該組密碼內容每次均為不同,且僅能使用一次,可提升交易安全性。
(三十五)申請「憑證交易服務」時須俟貴行審核通過生效後方能執行新臺幣非約定轉帳交易,同意遵守貴行提供之憑證硬體設備驅動程式軟體(含使用說明)及憑證識別資料相關規定並自行安裝使用,倘因該軟體使用或操作不當等情事造成申請人之損害,概與貴行無涉。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間內,使用憑證申請密碼,取得認證中心核發之交易憑證後,以申請人之電子簽章作為交易之驗證,才能進行各項轉帳、繳稅或繳費作業(惟「憑證交易服務」不提供第 e 行動之交易使用)。另同意依該認證中心之憑證認證條款申請交易憑證及其公告之憑證申請及憑證展期等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並授權貴行逕自由申請人存款帳號內代為扣繳。申請人申請之憑證,除得於約定範圍內使用,尚得依貴行或該憑證核發機構之網站公告應用範圍內使用,除此之外,申請人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三十六)「e 指通服務」:指推播互動式安全驗證機制,申請人於申請後取得驗證碼,並於貴行行動 APP 啟用完成後,在已提供本服務的交易中,可選擇「e 指通」作為認證方式,系統將推播交易訊息送至該申請人事先與貴行約定註冊之行動裝置,申請人點選該訊息進行交易資料之確認後,即可完成交易。現行使用簡訊 OTP 之申請人,於啟用 e 指通服務後,其『簡訊 OTP』服務將自動終止;如申請人未啟用 e 指通服務,則可繼續使用簡訊 OTP 服務。
(三十七)申請人「憑證交易服務」、「實體 OTP 交易服務」、「e 指通服務」之憑證(密碼)、驗證碼或硬體設備若遭他人得知、洩漏、竊用等情形時,應立即向貴行辦理註銷等相關手續;惟在尚未依上開方式辦妥註銷手續業遭冒用所生之損害,申請人應自行負責。
(三十八)「憑證交易服務」之憑證使用期限為一年,若屆期願意繼續使用時,申請人應依規於到期前一個月內於貴行第e個網進行線上憑證展期交易。
(三十九)申請人使用各項「交易服務功能」時應輸入交易密碼,經其電腦自行檢核輸入正確以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倘申請人遺失硬體設備、遺忘密碼或連續輸入錯誤密碼達規定次數致無法作業時,應至貴行辦理相關申請,始得繼續使用本項服務。
(四十)「憑證交易服務」之憑證無效及辦理方式:
1.交易憑證已終止,須至貴行辦理重申請憑證。
2.交易憑證已到期,須憑證展期之期間內自行辦理線上憑證展期手續。
3.交易憑證已到期,且逾憑證展期期間,須至貴行辦理申請手續。
4.交易憑證資料毀損、遺失、展期不成功,或硬體設備密碼遺失、輸入錯誤達最大次數,須至貴行辦理申請手續。
(四十一)申請人擬註銷「憑證交易服務」或「實體 OTP 交易服務」時,應另填具貴行「第e個網業務申請書」辦理憑證註銷手續,並經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如欲恢復使用時,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十二)申請人使用本人晶片金融卡與晶片讀卡機執行交易,依該張晶片金融卡前已申請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及約定轉入帳號之規定辦理。
(四十三)申請人之扣款指示經檢核無誤後,即由貴行依扣款指示逕自指定轉出存款帳號內代為扣繳。採即時扣款方式,以元為單位,惟不同幣別間之轉帳依各幣別之規定為單位。每次最高轉帳金額、每日最高累計轉帳金額應依貴行規定辦理。
(四十四)申請辦理本項業務,其支出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與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具同等效力,每筆轉帳交易完成時即不得更改;另申請人繳稅、繳費得不以本人稅款、費用為限,故倘發生誤繳情事,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十五)申請人申辦本項業務後,如遇貴行資訊系統故障,電腦將自動暫停網路轉帳作業。若持存摺、原留印鑑至櫃台辦理提款時,同意貴行以付款時申請人前日帳上餘額加減當日收支款項,及扣除貴行提供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當日可轉帳及提款最高限額後之估算餘額範圍內辦理,絕無異議,且不得主張立即解除本約定後提款;如申請人要求在前日帳上餘額加減當日收支款項範圍內提款,得於取款憑條上加註「本取款金額確在本人帳戶存款餘額範圍內,如有溢領願負無條件償還之責,並按溢領款項幣別之貴行放款基準利率(授信利率)加年息5%計付利息。」字樣,並親簽及加蓋原留印鑑
後辦理。
(四十六) 本項業務之轉帳手續費依貴行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規定收費標準收取,並授權貴行逕自指定轉出存款帳號內代為扣繳。
(四十七)申請人於貴行結帳分割時點後辦理之新臺幣網路轉帳交易,其轉帳存入款項,僅得自行利用貴行提供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提款或轉帳交易,倘該筆款項係轉帳存入支票存款帳戶或兌付證券交割者,除另有約定外,將因逾貴行結帳分割時點無法用以兌付當日之應付票據或證券交割款項。
(四十八)申請人於申請或變更約定帳號及辦理網路轉帳時輸入之交易明細,均願自行核對確認。倘因帳號約定錯誤或辦理網路轉帳輸入交易明細有誤致生之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貴行不須負責轉正或退還,惟貴行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十九)申請人辦理本項業務,貴行係依申請人之指示扣款,倘申請人如對轉帳或稅費之任何事項有爭議,或因錯誤重複轉帳或發生誤入帳等情事,申請人應自行處理,概與貴行無涉。
(五十) 辦理網路預約轉帳時,申請人同意預約轉帳日若非營業日,將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實際交易日,且若於實際交易日當日轉出帳戶之餘額不敷扣帳,或累計轉帳限額及未登摺次數,超出本約定事項第二十條規定範圍,預約轉帳交易由貴行電腦自動取消,若實際交易日當日同時有多筆預約轉帳,將依完成預約轉帳交易之時間先後順序及足敷扣帳之交易為轉帳次序,並計算累計限額。
(五十一)網路預約轉帳之取消,申請人同意須於實際交易日之前一日辦理,始生效力;綜合存款轉存及申請定期性存款到期不續存、改存等交易之取消,申請人同意均須於實際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辦理,始生效力。
(五十二)申請人向貴行開立外匯存摺帳戶後,並申請「SSL 交易服務」、「實體 OTP 交易服務」、「憑證交易服務」後,即可透過網路銀行辦理新臺幣換外幣、外幣換新臺幣、外幣換外幣及貴行同ID 不同帳戶間外幣轉帳等外匯交易。使用網路辦理不同幣別間轉換,其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貴行之牌告即期匯率折算,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暫停本項服務。外匯存款每人每日結購/結售累計最高金額限制應與貴行所有自動化服務設備結購/結售交易合併計算,並依中央銀行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申請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作業,視同本人親自辦理並就申報事項負責。
(五十三)申請人辦理網路預約轉帳交易後,在實際交易日之前,該預約轉帳交易之帳號如已轉籍存、解約或註銷者,申請人同意該預約之轉帳交易由貴行電腦自動取消。
(五十四)申請人如有違反本約定事項任一條款或有任何使用不當、破壞等行為時,貴行得隨時限制或終止申請人使用本項業務,若因而導致貴行或其原始授權人之權益時,申請人並負責賠償。
(五十五)申請人向貴行開立黃金存摺帳戶後,並申請「SSL 交易服務」、「實體 OTP 交易服務」、「憑證交易服務」後,即可透過網路銀行辦理黃金存摺單筆申購/回售/轉帳/定期投資及變更約定事項等交易,惟欲透過第 e 個網辦理黃金轉帳者,應事先約定貴行黃金存摺網路銀行轉出及轉入帳號或申請「本行同 ID 間轉帳免約定服務」。
(五十六)申請人應於貴行網站公告之服務時間內,透過第 e 個網辦理黃金存摺單筆申購、回售、定期投資、轉帳等交易,產生之價款或手續費,由貴行依申請人之黃金存摺約定存款帳戶,逕行辦理入扣款作業。
(五十七)申請人透過第e 個網辦理黃金單筆申購、回售、轉帳交易之單日累積限額為 10 公斤(不含)或 300 盎司(不含),按黃金存摺帳號、交易別(申購、回售、轉帳)及單位別(公克、盎司)分別累計。
(五十八)申請人辦理黃金存摺網路交易,應一併遵守其與貴行簽訂之「黃金存摺約定事項」之約定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五十九)申請「線上約定轉入帳號服務」後,可透過網路銀行依已約定轉出帳號約定轉入帳號,於特定金額範圍內可轉入約定之轉入帳號,亦可於網路銀行自行註銷已於臨櫃或線上約定之轉入帳號;申請「本行同 ID 間轉帳免約定服務」後,免再約定轉出及轉入帳號,即可透過網路銀行進行貴行同 ID 間之新臺幣轉帳、黃金存摺轉帳交易。
四、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一) 貴行提供申請人使用之金融卡為「晶片金融卡」,其功能包括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另可選擇跨國提款(僅限附帶信用卡或簽帳功能之金融卡申請)、預付消費、消費扣款及其他貴行提供之功能。其支出之款項一律從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領用。
預付消費係指申請人得以購兌、儲值方式將金額或點數轉入至金融卡之晶片內,並得憑金融卡在預付特約機構進行消費交易。
消費扣款係指申請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申請人設定之密碼,委託貴行直接由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 (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收單機構係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申請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特約商店係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二) 申請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申請單位辦理。申請人自申請日起算逾一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申請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申請人領取金融卡後,首次應至貴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自行設定密碼,日後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三)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視為存入本人帳戶,不受金額之限制;惟使用無卡存款交易存入貴行任一活期性存款帳戶,單日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且受每日現金存入款項(含有卡存款、櫃檯存入)累計達 50 萬元 (含)之限制。
(四)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交易限額
1.於貴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参萬元,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以下稱跨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每次最高限額為貳萬元,每日提款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2.申請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使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入貴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参佰萬元,使用貴行或跨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入跨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参佰萬元。
3.申請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使用貴行網路 ATM 轉出每次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使用跨行或貴行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出每次最高限額為参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4.申請人約定帳戶轉帳及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日最高限額為参佰萬元。
(五) 前項所定之金額,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除依主管機關頒布之規範外,貴行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六) 申請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七) 申請人領用貴行之金融卡,願依貴行之業務有關規定使用並繳交各項費用。
(八)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1.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 5 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 15 元。
2.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每次為 50 元。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
本項費用雙方同意於交易時,逕自申請人帳戶扣繳或以其他約定方式繳納。本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本項第 2 款之服務費用,非經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申請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九) 申請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十) 申請人或貴行終止本金融卡往來約定,或申請人結清銷戶、存款移存、金融卡損壞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時,除預付功能未使用之餘額,持卡人得繼續使用外,金融卡之其他功能得由貴行逕行終止。
(十一)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四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申請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1.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2.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分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原開戶分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二)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及密碼,並明瞭所有憑金融卡及密碼進行之交易,均視同本人所為,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行辦理掛失手續,如以電話(貴行之電話語音銀行、客戶服務專線除外)向貴行敘明緣由先行掛失者,仍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向貴行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申請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申請人已為給付。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申請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行負責。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縱已辦妥掛失手續,貴行仍不承擔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
1.遺失、被竊等情形係由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收到卡片後未立即於卡片上簽名及/或設定密碼所致者。
2.申請人本人或/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3.遺失被竊之金融卡係由申請人之配偶、家屬或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申請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4.金融卡被冒用後,拒絕協助調查或提出告訴者。
5.由於天災、人禍等社會秩序顯著混亂之際所發生者。
(十三)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申請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3.回報處理情形。
(十四)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十五) 申請人為年滿二十歲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由貴行逕自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內扣帳。
(十六) 申請人依前條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十七)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後,應儘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紀錄,並同意以貴行帳上之交易紀錄為準。惟另有證明該紀錄有誤者,不在此限。
(十八) 貴行於自動化服務機器或金融卡增加新種金融業務時,申請人憑密碼使用金融卡之交易行為,與臨櫃填寫相關業務申請書辦理,具同等效力。
(十九) 申請人使用財金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端末設備,以該系統及該機器或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限,並願遵守
該系統之有關規定。其因此而應付之各項費用,同意由貴行逕自申請人新臺幣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存款帳戶內扣取之。
(二十) 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端末設備如因停電、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貴行或與貴行合作之第三人,得暫時停止受理申請人使用金融卡,申請人不得對貴行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使用金融卡之權利。
(二十一)自動化服務機器如因故無法操作,而貴行之電腦系統並未故障時,於貴行櫃檯營業時間內,申請人得憑金融卡依貴行之有關規定至原開戶單位填寫取款憑條並親自簽名,辦理新臺幣無摺取款及劃撥轉帳。
申請人依上述方式取款、轉帳與提示存摺簽蓋原留印鑑於取款憑條之取款具同等效力。
(二十二) 憑金融卡轉帳以金融卡所屬帳號為轉出帳號,轉入帳號限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規定存款種類之帳戶,轉帳之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每次轉帳以轉入一個帳號為限。
(二十三)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轉帳每次最高金額,由貴行依申請人是否約定轉入帳號分別訂定,申請人約定轉入帳號後每次轉帳金額在貴行規定之未約定轉入帳號最高金額以上時,貴行核對轉入帳號無誤後入帳,轉帳金額在貴行規定金額以下時,雖轉帳存入約定之轉入帳號,貴行仍不予核對,逕依申請人鍵入之帳號入帳。
(二十四) 申請人使用貴行、參加財金資訊系統或國外之他行電子銀行,概依貴行電子銀行之受理業務及營業時間為限。
(二十五) 預付款項於撥轉時,即自申請人帳戶扣除,不再計付存款利息,其未使用之餘額申請人不得主張退還或掛失。
(二十六)申請人得隨時向貴行申請停用金融卡,並終止本約定,但應以雙方約定之書面通知方式辦理,但於終止前申請人對消費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1.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申請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申請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二十七)申請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二十八)申請人與特約商店間因消費交易所生之抗辯事由(如對服務或貨物之價金、數量、品質等有所爭議或有退貨之情事發
生),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行。
申請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向貴行請求複查,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二十九)申請人對使用金融卡交易之款項有疑義時,應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向貴行請求複查,經複查後對貴行之處理仍有異議時,應自交易日起三個月內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投訴,逾期則推定銀行帳載事項無誤,不得再行提出異議,或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扣繳之款項。
(三十) 申請人如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組織或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不得使用卡片於國外提款。
申請人在國外使用金融卡,除應遵守貴行約定事項外,尚須遵照國際組織及當地自動化服務機器有關憑卡提款之規定。
(三十一) 申請人若在國外使用金融卡而被機器收回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並簽名,經核對無誤後取回,或自該事件發生後於國際組織規定期限內持交易憑證向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人在國外提領當地貨幣時,先按國際組織清算中心所公布之匯率折算為美元。申請人同意該組織加收一定比率之手續費(該手續費隨該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之)後,再由貴行依貴行訂定之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並酌收手續費,自新臺幣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存款帳戶內扣取。
(三十二)申請人倘於金融卡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申請人停止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應向貴行提出申請註銷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始生終止效力。申請人使用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退費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以供核對之用。
(三十三)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每筆/每日限額為壹拾萬元,如因有關規定而變更,貴行得於調整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網站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申請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或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三十四)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申請人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
有關申請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貴行應以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申請人核對。
(三十五)申請人同意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三十六)申請人如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組織時,金融卡之使用、保管及其他衍生之行為,均視為申請人之行為,並均如數承認,絕無異議,餘比照本約定書其他各條款辦理。
(三十七)申請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
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三十八)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申請人各執壹份為憑。
五、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一) 名詞定義
1.「持卡人」
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只要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含外國人)於貴行開立活(儲)存帳戶即可申辦本卡,惟未滿二十歲之持卡人,不得於國外簽帳扣款、提款。
2.「簽帳金融卡」
指持卡人除可依金融卡約定執行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亦可使用於貼有 VISA 貼紙的特約商店簽帳扣款,簽帳扣款金額將由貴行先行於簽帳金融卡之指定扣款帳戶圈存,待特約商店請款時,再做解圈扣款交易,在特約商店未請款前,所有帳戶內圈存金額仍依原約定之利率計息給持卡人,若圈存後十三個日曆日,特約商店仍未請款,則由貴行系統將該筆簽帳扣款金額自動解圈,惟若特約商店超過十三個日曆日再來請款,只要係持卡人之簽帳扣款,仍將委請貴行逕行由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本約定事項所稱簽帳金融卡適用於 VISA 金融卡及悠遊 Debit 卡。
3.「收單機構」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辦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簽帳扣款予特約商店機構。
4.「特約商店」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5.「每日、每次簽帳扣款額度」
每日簽帳扣款額度預設為新臺幣xxx,每次簽帳扣款額度預設為新臺幣貳萬元(與金融卡交易金額及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分開計算),惟申請人若要調整簽帳扣款日/次限額,可撥打卡片背面電話申請調整。簽帳扣款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可用餘額。但持卡人對超過「每日、每次簽帳扣款額度」及「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使用之簽帳扣款仍負清償責任。
6.「扣款日」
指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貴行再自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扣繳款項日期。
7.「結匯日」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二) 申請
申請人應將個人基本資料、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且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同意貴行得向相關機關查核所附文件真偽。
另申請人應依貴行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直接扣款之帳戶。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應親至貴行更正。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四)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1.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2.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簽帳扣款功能,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3.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4.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扣款、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簽帳金融卡。
5.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6.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7.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相關交易,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第三人。
(五)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簽帳金融卡七日內,得以第(十八)條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六) 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背面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1.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三)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4.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
5.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貴行每日或每次簽帳扣款額度或簽帳扣款額度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但經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特約商店有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特殊交易
1.簽帳金融卡僅開放可與貴行主機連線之商店一般消費購物簽帳,不含分期交易、基金、稅款、公用事業費等非一般消費購物簽帳。
2.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或其他特殊授權交易,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固定金額(目前為每次新臺幣 800 元),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貴行再按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前揭特殊授權交易之類別,將於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八) 交易爭議款處理程序
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疑義,例如無此筆交易、重覆扣款等,得立即向貴行詢問,並得依規定申請爭議款處理,詳洽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簽帳扣款對帳單寄發日起 30 日內,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九) 簽帳扣款對帳單
持卡人若有簽帳,貴行須每月寄發簽帳扣款對帳單。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親至貴行更正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通訊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通訊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通訊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十)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1.持卡人於當期簽帳扣款對帳單寄發日起 30 日內,如對交易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2.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交易事項無錯誤,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3.貴行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貴行得視情況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份,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4.持卡人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簽帳單以新臺幣壹佰元計。
(十一) 繳款
持卡人同意於簽帳扣款時,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將該應付簽帳款項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圈存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貴行再將該應扣款項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簽帳扣款日起十三個日曆日止仍未向貴行請款,貴行即應解除該圈存款項。
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簽帳款項時,貴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部份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
前項情形,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存款餘額,至應付簽帳款項及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為止。簽帳扣款交易原則上不得透支,惟申請人有申請透支功能者,如廠商請款時若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貴行有權從其透支額度中請款。
(十二)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並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除各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外,另加收 0.5%之貴行手續費後結付。
如使用 PLUS 跨國提款功能,須支付貴行每筆新臺幣 75 元及該筆提款金額之 1.55%手續費。如使用財金公司晶片金融卡跨國提款功能,於日本須支付貴行每筆 150 日圓及該筆提款金額之 0.8%手續費,惟每筆不得低於 390 日圓;於香港
及澳門地區須支付貴行每筆新臺幣 100 元之手續費。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卡片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十三)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3.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完成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3.如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被冒用,係於貴行同意辦理的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且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亦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持卡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十四)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因污損、消磁、刮傷及其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補換發手續費比照一般金融卡。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申請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簽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持卡人,惟原有效期間屆滿之簽帳金融卡除無法簽帳扣款外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內一般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定。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以第(十八)條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十五)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十八)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十六) 契約之變更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將簽帳金融卡截斷掛號寄回,通知貴行終止契約。1.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2.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貴行之方式。3.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4.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十七) 簽帳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1.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4)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5)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6)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2.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1)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持卡人違反第(一)條第五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4)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用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或終止「金融卡」、「簽帳卡」或「轉帳卡」契約者。
(6)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之任一債務遲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或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顯示持卡人有債信不良之虞者。
(9)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3.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十八)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將簽帳金融卡截斷送回,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十九)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同意貴行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二十) 若被要求需輸入密碼方可簽帳扣款,此商店即非信用卡特約商店而係 SmartPay 特約商店,該筆消費將無法享有簽帳金融卡特約商店優惠、現金回饋及跨行提款手續費減免,僅適用 SmartPay 特約商店優惠。
(二十一)貴行簽帳金融卡為無凸字之金融卡,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因無法拓印出卡號,將無法進行交易。
(二十二)持卡人於國內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 3,000 元以下者,部分美食街、電影院、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二十三)簽帳金融卡卡片上如印有 Visa PayWave 標誌時,即具有感應式交易功能,可於貼有 Visa PayWave 標誌之特約商店以感應方式完成結帳手續。
(二十四)適用法律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十五)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六)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貴行存款業務約定書之相關約定,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六、悠遊 Debit 卡特別約定事項
持卡人茲向貴行申辦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Debit卡,有關悠遊Debit卡之使用除願遵守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一) 名詞定義
1.悠遊 Debit 卡:指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須同意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2.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悠遊 Debit 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之後如有發行其他票種,相關申請規定,悉依悠遊卡公司及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
3.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Debit 卡之指定扣款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之效力與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簽帳扣款交易相同。
4.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 Debit 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 40 日。
5.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6.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二) 悠遊卡之使用
1.開始使用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晶片金融卡密碼變更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惟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2.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0.xxxxxxx
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目前每卡最高儲值餘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
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1)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 Debit 卡進行扣款消費,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 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 AVM 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 500 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人工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指定之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悠遊卡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3)機器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捷運車站、公民營停車場)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及悠遊卡售卡/加值機進行現金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 100 元或其倍數。
4.卡片效期:悠遊卡與簽帳金融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Debit 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5.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6.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悠遊Debit 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
7.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 1,000 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000 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8.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悠遊 Debit 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 Debit 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悠遊Debit 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貴行或悠遊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賠償。
9.悠遊Debit 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或悠遊卡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三) 悠遊 Debit 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1.悠遊Debit 卡係屬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2.悠遊 Debit 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或向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悠遊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貴行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之規範辦理。
3.悠遊Debit 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貴行負擔,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 40 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 悠遊 Debit 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1.悠遊Xxxxx 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2.悠遊Debit 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送回貴行營業單位。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貴行於收到卡片後 40 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3.悠遊 Debit 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 Debit 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 40 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簽帳扣款,計入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4.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送回貴行營業單位辦理卡片停用及「餘額轉置」作業,悠遊 Debit 卡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1.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2.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餘額透過 貴行返還至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中,簽帳金融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六)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1.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2-412-8880)。
2.貴行應於持卡人的簽帳金融卡帳單中顯示悠遊 Debit 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3.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 60 個日曆日內,檢具「聲明書」及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貴行
查證處理。
4.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七) 暫停或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1.持卡人以所持悠遊 Debit 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2.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3.持卡人違反貴行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或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1.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 20 元。
(卡片使用滿 5 次(含)以上且滿 3 個月(含),免收 20 元手續費)
2.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悠遊卡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悠遊卡公司申請提供 5 年內之書面悠遊卡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
新臺幣 20 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 5 元。
(例一:小悠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新臺幣20元。例二:小遊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悠遊卡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九) 約定事項之變更
x特別約定事項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貴行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規定辦理。
(十)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貴行簽帳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與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壹拾肆、 綜合業務對帳單約定事項
一、綜合業務對帳單係指貴行依申請人統一編號歸戶後,依法令規範或貴行內部管理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貴行往來之支票存款餘額
(含臺、外幣)、存摺存款(含臺、外幣)餘額、定期存款(含臺、外幣)餘額、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含各信託商品申購/贖回/轉換
/配息)、信託帳戶餘額、信託管理費明細暨扣款通知、透過電子銀行執行之新臺幣、外匯轉帳轉出交易明細、衍生性金融商品未到期明細、放款餘額(含臺幣授信及外匯)及其他經指定須寄發(或交付)申請人對帳單之業務資料。
二、綜合業務對帳單以郵寄方式寄發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者,或選擇至貴行營業單位親自領取者稱為實體綜合業務對帳單,如寄發至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者稱為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申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收取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者,申請人同意貴行無需再行提供實體綜合業務對帳單寄發服務。
三、申請人同意於選擇之綜合業務對帳單寄發(或交付)方式為電子郵件時,貴行按月依約定之方式寄發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如
有申請 ez-Account 者,一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
四、申請人同意不論選擇之綜合業務對帳單寄發(或交付)方式為電子郵件、郵寄或親取,貴行除法令規範須定期寄發(或交付)者外,餘仍得視貴行內部管理作業之需,採抽樣寄發(或交付)綜合業務對帳單。
五、申請人同意先行確認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之正確性,並於變更時立即通知貴行。如因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或怠於通知貴行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變更所衍生之損害,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
六、申請人於收受貴行寄發(或交付)之綜合業務對帳單後,應即時核對,如有不符時,應儘速通知貴行,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
確為貴行之錯誤時,貴行應更正之。
七、申請人同意貴行將綜合業務對帳單相關作業,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辦理;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貴行延遲或無法提供綜合業務對帳單服務時,貴行仍應於該不可抗力事由終了後另行寄發(或交付)之。
壹拾伍、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旗下各子公司申請人資料保密措施制度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旗下各子公司(以下簡稱貴集團)之申請人資料保密承諾應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辦理,以善盡申請人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資料蒐集方式
貴集團擁有申請人資料,應係來自 貴集團之既有客戶,或申請人參加 貴集團透過人員、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之服務或活動時所提供之資料,或從其他合法且公開管道而取得之資料。
二、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貴集團取得申請人資料後,應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同時依規控管申請人資料之存取,除 貴集團員工於各該公司業務範圍內得使用各該公司申請人資料外,非經正式授權人員不得取得與使用申請人資料。
三、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貴集團進行客戶資料傳輸時,應以電子簽章或SSL加密機制進行加密,並設有防火牆以防止第三人不法入侵或內部人非法使用,以避免申請人資料遭到非法取得與存取使用。
四、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一) 申請人資料係指申請人之下列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等。但 貴集團可依其業務特性,增刪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資料分類如下:
(二) 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三)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四)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五)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六)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五、資料利用目的與資料揭露對象
貴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申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於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申請人資料時,除法令另有規定、經申請人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申請人資料不得含有申請人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貴集團委託第三人提供處理營業相關服務而須揭露申請人資料予第三人時(如:寄發扣繳憑單、對帳單等),應訂有保密協定,並維護申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限制其用途,且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六、申請人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申請人個人資料如需變更時,得隨時透過貴行提供的服務管道(如各營業單位、致電客服中心或電子銀行等),經貴行確認身分無誤後,辦理更正、修改。
七、行使退出選擇方式
申請人有權於任何時間透過貴行所提供之各項管道(如:書面、電話或親洽等),要求貴行將申請人的名字自共同行銷檔案中移除,貴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停止使用申請人的資料。
八、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以 貴集團網站公告為準。
壹拾陸、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一、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說明
(一) 貴行及貴行海外分支機構為因應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 FATCA) 事宜、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相關協議( 以下簡稱協議) 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簡稱 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相關措施可能影響申請人權益。
(二) 申請人瞭解貴行將提供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同)關於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 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TIN)、具控制權美國持有人資訊、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利息、股利、總收益,及全球來源之其他收入總額等資料。
1.若申請人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或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應向貴行提供美國國稅局要求之 W-9 稅務表格(Request for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ertification)。
2.若申請人非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亦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人須提供非美國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包含但不限於W-8 系列稅務表格、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美國棄籍證明等)。
(三) 申請人提交予貴行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填報之美國國稅局稅務文件、FATCA 身分別聲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若有不實將造成申請人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申請人須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四) 本條說明非屬貴行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申請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二、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身分聲明
(一) 美國稅務居民聲明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身分別對貴行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如申請人為美國稅務居民(即符合下述之定義),則申請人同意簽署並提供貴行美國國稅局所要求之 W-9 稅務表格俾以證明申請人的 FATCA 身分。
1.申請人為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出生在美國屬地的美屬薩摩亞、關島、北xxx納群島、波多黎各或美屬維爾京群島;或
2.申請人未持有 F、J、M、Q 等任一類型之美國簽證,但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1)今年停留於美國境內(含本土、海外領土及領海)天數累計達 31 天(含)以上;且
(2)今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全數加計去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三分之一,再加計前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六分之一後,合計達 183 天(含)以上。
(二) 美國FATCA 身分別及身分資料變更之通知義務基於申請人就其FATCA 身分別對貴行所負據實告知之義務,若下列任一目所列事項內容有任何變動,申請人應於30 日內主動以書面通知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申請人如未能履行前述據實告知義務或申請人未能配合提供「表示申請人 FATCA 身分別的相關文件」,貴行即依 FATCA 規定將申請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得自存入申請人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之金融帳戶的美國來源所得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貴行並得依約對申請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1.申請人所為 FATCA 身分別聲明。
2.經申請人簽署之美國稅務或申報表格(含 W-9、W-8BEN/W-8BEN-E)或其他與 FATCA 申報相關之表格。
3.表示申請人 FATCA 身分別的相關文件。
(三) FATCA 遵循帳戶資料之申報
1.申請人已詳細閱讀本約定書所載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條款,瞭解並同意貴行為遵循FATCA 之必要,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FATCA 規範之申報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申請人之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一般即為美國社會安全碼 SSN)等。申請人並已瞭解有關貴行對申請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申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以及申請人如不提供對申請人權益之影響。如申請人交付申請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或申請人為法人而向貴行交付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申請人會向該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提供或說明本約定書告知條款,以使其受告知並充分知悉。
2.申請人同意貴行於必要時得向申請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身分,並授權貴行得代理申請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有關申請人 FATCA 身分別之文件資料(含聲明書)正本或交付該等資料之複本以確認申請人聲明身分。
3.申請人如依FATCA 法案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申請人茲授權貴行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申請人之任一帳款或申請人於貴行之存款帳戶中扣除抵償。
(四)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協議或 IGA 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