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請注意:請仔細閱讀本協議書。企業、政府機關或其他法人授權、購買與使用趨勢科技軟體及設備,將受限於以下法律上的條款與條件。趨勢科技所發行之非商業、個人、家庭和/或消費者使用趨勢科技產品,該等產品之授權、購買與使用應適用另一趨勢科技協議書。
趨勢科技全球企業軟體及設備協議書
試用及付費使用: 就於發佈日期或發佈日期之後所完成之交易,本商業軟體與設備協議應取代所有先前趨勢科技所發行之版本發佈日期: 2021 年 1 月
版本: 繁體中文/台灣
若公司方與趨勢科技就趨勢科技之軟體、設備或維修之授權/銷售有締結書面/電子簽章企業授權協議書(或其他類似文件),則依該協議書所授權或銷售給公司方之產品之佔有或使用應依該協議書規定為之,而本協議書就該等事項並無效力。除此之外,公司方依本協議書所取得之所有產品之授權或購買、佔有及使用應依本協議書之條款條件。強制法令所禁止且無法以書面放棄免除者除外,或公司方所收到之趨勢科技條件與條款發佈日之前(不論是生效日期或發佈日之版本)(如「拆封式」或「點擊式」最終用戶授權協定或類似文件)(各自稱為「先前版本」),且該先前版本於產品之註冊/安裝/配置時似須公司方之同意,則公司方同意其對該先前版本之同意就所有目的而言應視為本協議書之同意,且該先前版本應合併於訂由本協議書所取代。任何公司方於公司方所發行之文件(如訂單)所提出之附加、有衝突的或不同的條件或條款,在此被趨勢科技拒絕並不排除於本協議書之外。
1. 完整協議;非總購買協議書;同意之定義。
1.1 完整協議。本協議書對公司方與趨勢科技於趨勢科技或經銷商將之納入報價函或於報價函引用之,且該報價函有指示公司方至發布本協議書之網站,且公司方已回覆該報價函有訂購產品,而趨勢科技就該訂購產品以發出授權證明書至公司方之方式接受該訂單後產生拘束力。若該等報價函未提供給公司方,然公司方仍向趨勢科技或經銷商訂購產品,則雙方立協議書人同意該訂單若由趨勢科技以發出授權證明書至公司方之方式接受該訂購產品之訂單,則該產品係依本協議書之條款與條件授權/售賣(包括所有政策、程序及本協議書所引用之網站),且該授權證明書以引用方式納入本協議書並就所有目的應為本協議書之一部份。雙方立協議書人同意本協議書為立協議書人就本協議之標的(包括構成本協議的標準契約條款和資料處理附錄所載雙方就 GDPR 資料規範所負責任)之最終、完整以及唯一協議之聲明,而所有先前書協議書、xx、聲明或趨勢科技廣告,無論口頭或書面;立協議書人間之交易過程或業界慣例;訂單;或未明確列入本協議書就本協議書標的之描述,應全部整合於並由本協議書取代。在締結本協議書時,各立協議書人向他方立協議書人聲明並保證其未依賴任何未列入本協議書、由任何他人所做出之本協議書外之任何形式之聲明、保證、約定、承諾、不作為或誘因。若公司方下載、安裝、配置或使用任何公司方所取得之趨勢科技產品,且趨勢科技有就該產品向公司方發出授權證明書,公司方即認可並確認其同意本協議書(包括標準契約條款和資料處理附錄及授權證明書)為該產品之購買/授權之唯一條款、條件、限制及除外條款。關於本協議書之問題或法律聲明或疑慮應送至 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1.2 非總購買協議書。公司方承認本協議書並非用以後續購買產品之總購買協議書,反之,本協議書僅適用於每次公司方對產品之購買或取得授權。每次後續公司方對產品之採購或取得授權應依雙方立協議書人同意之當時本協議書版本,但雙方立協議書人另有書面合意時除外。
1.3 依本協議書採購。公司方依本協議書得以三種方法採購產品:
a. 透過轉售商採購。在一般情況,公司方會從轉售商取得趨勢科技產品之報價函。根據此報價函,公司方之訂單會按僅由公司方與轉售商所同意之價金、折扣以及發票和付款條件。公司方了解,若向轉售商下訂單,轉售商得就公司方所要求之產品向趨勢科技下訂單(轉售商得透過趨勢科技或趨勢科技之經銷商),惟趨勢科技得自行裁量接受或拒絕該訂單。根據轉售商所提供之文件,趨勢科技會接受或拒絕該訂單,若接受則以發行授權證明書為之。除轉售商與公司方於本段第一句所同意事項之外,有關公司方所訂購產品之所有其他權利、義務、條款、條件、限制及除外條款,僅於本協議書完全列出。公司方就產品的所有付款應直接支付予轉售商而非趨勢科技。公司方承認各個轉售商為獨立承包商,而在任何情況下轉售商均不得被認為是趨勢科技之合資企業、合夥、受託人或代理人,且轉售商均未被授權也將不會被授權或被允許代表趨勢科技形成任何具有約束力之義務、責任、職責、責任、擔保或以其他形式締結契約,或拋棄或放棄任何趨勢科技之權利,或變更公司方依本協議書之任何權利、義務或協議。
b. 從趨勢科技直接購買。(若趨勢科技允許)公司方得直接從趨勢科技取得報價函,並依該報價函直接向趨勢科技下訂單,而若該訂單被趨勢科技接受,其應受限於本協議書之條款、條件、限制和除外條款(包括授權證明書)。所有價格和付款條件將於報價函列出,且所有產品之付款應直接由公司方向趨勢科技支付。
c. 從商店採購。 公司方得自線上商店購買特定權利以(依照第 2.1(b)條)存取及使用該產品。線上商店出售的產品,其付款條件依線上商店決定,商品價格則由趨勢科技決定,惟本協議有關線上商店對於公司方使用其商店及服務事項而規範之約款,對於此類產品仍有適用。
1.4 約定定義。除於本協議書他處所述、被引用/納入本協議書之定義、描述、說明和協議(包含納入本協議書之所有政策、程序以及趨勢科技網站)以外,該定義、描述及說明應有於本第 1.4 條所述之定義(各自為「約定定義」),且所有約定定義均應同等適用其單數、複數和衍生形式。
「關係企業」係指,就立協議書人之一方,由該方所控制之人,或控制該方之人,或與該方共同受控制之人。「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擁有 50%以上具有選任該方之董事或經理或相等之人之投票權之股份或權益(或若該方不得擁有 50%以上依適用法律其得擁有之最多股份),惟僅於該持有關係持續存在時為限。各立協議書人同意,經對方立協議書人之要求,立協議書人應書面確認其關係企業之有無或狀態。
「設備」係指趨勢科技所設計並提供之硬體設備,並為一個不可分割地將硬體和整合軟體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單一目的之統一設備,且該設備有提供於其使用說明書所敘述之功能、特色與機能。設備的硬體部分得依本協議書出售、出租或借出,而設備的整合軟體部分僅係授權而無法出售。
「設備之不同條款」應具有於第 4 條所述之定義。
「適用法律」係指所有之國家、聯邦、省、州、市以及地方之法律、法規、法案、條例、規則、規定、法典、條約、行政命令、監督要求、官方指令、通知、意見、函釋以及其他於地區內之不時適用於立協議書人依本協議書之義務履行或權利行使之正式發布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資料保護/隱私法;貪腐行為/非法付款法;經濟/貿易制裁規則與制度;以及進出口法。
「通訊」應具有於第 9 條所述之定義。
「公司方」所指為,於產品之授權證明書被列為被授權人/購買人之法人、公司或其他法人機構(公法人或私法人)。當訂單和授權證明書發生衝突,應以授權證明書為準。
「公司資料」指以下資料和資訊:(a)透過公司方使用任何授權軟體或其他產品自動轉發給趨勢科技所擁有或控制的伺服器; 或(b)由公司方向趨勢科技提供者。
「公司配置」應具有於第 2.7 條所述之定義。「電腦」所指為一虛擬機器或實體裝置,且以數位或相似之形式接收資訊並為了取得特定結果而基於一系列之指示運用該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主機、伺服器、工作站、桌上型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型電腦、行動裝置、電信裝置、連接網路之裝置以及硬體設備,並能夠操作多種生產性、娛樂性、商業性、保安性以及其他軟體應用程式。
「秘密資訊」應具有於第 10 條所述之定義。
「承包商」所指為一獨立承包商,承包商依其與公司方之間之書面協議書提供有關產品之服務給公司方或其關係企業,且該書面協議書要求承包商有義務(其義務之其中之一)就其取得、佔有和/或使用任何產品應完全遵守本協議書。
「受控制技術」應具有於第 17 條所述之定義。
「資料處理附錄」或「附錄」指當趨勢科技就 GDPR 資料作為公司方的「資料處理者」或 「次資料處理者」(如 GDPR 中所定義)時,對趨勢科技有所適用之資料處理附錄(xxxxxxxxxx.xxx/xxx 或公司方可能從 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請求)。 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資料處理附錄在本協議約款之各種意義下均納入本協議之一部分,並受本協議條件及限制之拘束。
「交貨日期」,「已交貨」和「交貨」。交貨日期應為:(a)就軟體而言,趨勢科技將軟體開放給公司方下載之日期,和/或(b)就硬體而言,實際發貨至公司方之日期,惟有一些設備有可能會依趨勢科技所通知之交貨條件交貨。所有產品與維修服務就所有目的應視為於趨勢科技如授權證明書所列之營業地交貨。
「不同術語」應具有於第 3 條所述之定義。
「使用說明書」係指由趨勢科技,就為了支援公司方依第 2.1 條對產品之內部業務使用而提供給公司方之產品,一般所開放之書面、電子以及線上技術性文件及使用說明書。
「最終用戶」是指任何個體、事業或個人(直接或間接透過其他用戶):(a)依本協議為公司方的利益存取或使用本協議下之授權產品,例如公司的管理員、技術/支援資源、或公司的員工/承包商,其存取/使用是為了促進其內部業務使用; 或(b)以其他方式存取或使用該產品。
「GDPR」係指於 2018 年 5 月 25 發生強制效力之歐盟資料保護一般規則,僅適用於 GDPR 所保護、規範及拘束之個人資料,其範圍包括歐盟、任何會員國、政府機關現行或其後所頒布 GDPR 下或補充性質之其他法律、規則、命令,而該等法規可能隨時修訂、補充或替換;「控制者」、「處理者」和「資訊主體」意指 GDPR 中有分別賦予它們個別的含義。
「GDPR 資料」是指公司方根據本協議向趨勢科技提供、僅限於 GDPR 對於趨勢科技之個人資料處理有所適用而屬 GDPR
之「個人資料」者(如 GDPR 的第 4 條定義)。
「 全球隱私聲明」是指趨勢科技的全球隱私聲明, 會在 xxxxxxxxxx.xxx/xxxxxxx 上不時公佈, 公司方亦得透過
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提出要求取得之。
「政府機關」應具有於第 18 條所述之定義。
「硬體」係指,由趨勢科技將整合軟體嵌進或預裝之硬體產品,且以設備出售,並包括其所有使用說明書。
「實例」係指,於實體裝置或虛擬機器之軟體映像,而該軟體映像係因執行軟體之設定或安裝程序,或因複製了現有之實例。然後,透過執行一個或多個指令來「執行」該實例。 執行後,實例即繼續運行(無論指令是否繼續執行),直到從記憶體中刪除為止。
「整合軟體」係指,任何由趨勢科技所發行或趨勢科技品牌之應用程式之目標代碼版本,而該目標代碼版本由趨勢科技於硬體嵌進或預裝而形成了設備。整合軟體依本協議書於使用期間授權,該使用期間不得超過設備本身之壽命且不得重新配置於替換之硬體,惟本協議書另有規定除外。
「內部業務使用」係指,僅基於公司方之直接利益(特別是與公司系統、網絡、設備、文檔、電子郵件和/或其他公司資料的安全性、保護措施和/或完整性相關者),而對於本協議下授權的產品進行內部業務存取和使用。
「智財請求權」係指,任何由第三人向公司方僅限於區域內於法院或衡平法院或以其他形式所提起之訴訟、請求權或其他法律上程序,而主張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軟體有直接侵害該第三人之專利權、著作權或商標權。
「授權證明書」係指,隨著產品之授權/購買趨勢科技向公司方所發行之書面(電子或其他形式)之同意/授權確認,而向公司方確認公司方所購買之產品,包括適用之授權資格(如有)。授權證明書與本協議書構成趨勢科技與公司方間就由趨勢科技所接受之產品之訂購之完全合意。建議公司xxx授權證明書以作為其對產品權利之證明。
「授權量」之定義為(包括數量、授權測計量、以及授權期間),依每次授權獨立軟體所通知之授權證明書,基於趨勢科技就各獨立軟體之授權測量,公司方隨時購買之各獨立軟體之授權數量且當時有依本協議書有效授權予公司方。就依本協議書授權之獨立軟體所開放給公司方之授權測計量/測量(有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電腦/CPU、虛擬機器、器具、節點、實例、伺服器以及使用者之測量,如適用),應由趨勢科技就各個產品不時決定。
「授權機構」應具有於第 23 條所述之定義。
軟體之「維修服務」應具有於第 5 條所述之定義。硬體之維修服務或輔助應具設備之不同條款所述之定義與描述。
「非生產環境」係指僅於實驗室、測試或研究環境(而非公司之生產環境/系統)對設備和/或軟體之使用,且該使用並不會在任何時候或因任何原因接觸到或使用即時生產數據。
「線上商店提供商」係指提供並銷售線上市場或商店(每個「商店」)主機代管服務的事業:(1)該事業透過個別的協議向客戶依個別指定價格提供基礎設施(IaaS)和/或平台(PaaS)主機代管服務;與(2)佈署在其基礎設施及/或平台、由該服務提供商(依個別指定的授權金/費用)所提供和轉售而僅在使用期間內授權予客戶之第三方發布者(如趨勢科技)軟體應用程式。 關於公司方依第 2.1(b)條在線上提供商的商店中採購而存取使用之任何趨勢科技獨立軟體,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線上商店提供商對於其基礎設施和/或平台代管服務,向公司方獨立負責,而趨勢科技則就獨立軟體及其更新向公司方負責。舉例而言,此類商店包括 AWS Marketplace、Microsoft Azure,Google Marketplace / Launcher 和 VMware Marketplace。除非在 xxx.xxxxxxxxxx.xxx 的商店購買例外情況中另有說明(隨時更新發布),否則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根據第 2.1(b)條從商店購買之獨立軟體,其授權之事業主體依第 23.2
條約定為趨勢科技,但不適用或視為本協議第 23 條約定之情形而另行決定。
「開放原始碼軟體」係指:(1)依開放原始碼計畫或類似的開放原始碼或免費軟體之授權協議(而非本協議)所授權/發布的第三方軟體原始碼/組件;以及 (2)嵌入或包含在本產品授權下中; 包括以下任何開放原始碼批准的授權協議:(a)GNU 公共通
用授權條款(GNU’s General Public License(GPL))、GNU 寬鬆/資料庫通用公共授權條款( Lesser / Library GPL(LGPL))和 Affero 公共通用授權(GNU Affero Public License); (b)藝術授權條款(The Artistic License(即 PERL)); (c)Mozilla 公共授權
( Mozilla Public License); (d)the Netscape Public License; (e)the Berkeley software design(BSD license,包括 Free BSD 或 BSD 式授權;(f)the Sun Community Source License(SCSL);(g)開放原始碼基礎授權(例如:CDE 和 Motif UNIX 使用界面); (h) Apache Server license;或(i)MIT License。為避免疑義,每位開放原始碼軟體的個人或第三方軟體代碼/組件都有各自的版權和各自的授權協議。
「可選功能」係指:(在創建公司配置時由公司配置、限制、限定和/或停用)本協議授權產品得蒐集、轉發特定公司資料
(其中一些可能是個人資料)等效能、特性和功能(例如雲端安全智慧防護網和/或 Web 信譽服務,詳如使用說明書所述),俾使趨勢科技提供該產品效能、特性、功能等(包括公司方認為業務上必要或適當而決定為公司配置之可選性功能)。
「訂單」所指係:(a)公司方為回覆報價函所發行之採購訂單或其他訂購文件;或(b)由公司方所提出之採購文件,而該採購文件每次是由公司方(向轉售商或趨勢科技,視情況而定)為了採購僅能依本協議書並受其規定而供應之產品而提出。所有訂單為客戶購買訂單中所述之產品並支付其價金之不可撤銷承諾,且所有訂單必須經過趨勢科技依其自行裁量直接或間接(如係向轉售商提交訂單)接受,此等接受在趨勢科技向公司方發行產品或其他趨勢科技給付之授權證明書時發生並被表彰。
「立協議書人」僅指各個締結本協議書之人,而立協議書人之其他所有如關係企業以及承包商之人為依本協議書無權利義務之第三人。
「個人資料」是指與已識別或可識別與自然人有關的一個或多個、可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此自然人之資料元素,且有保護該自然人的隱私和相關權利之法律規範、保護、限制或管制(例如,GDPR)之適用者。
「永久期間」係指為關於獨立軟體所之永久授權,但受限於依本協議書提早終止之規定。為了避免疑問,xx授權之獨立軟體永遠不包含整個永久期間之維修服務之付款或在無額外費用或補償之下收受維修服務之權利。
「產品」係指,並亦包含,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軟體、設備(包括硬體)以及維修服務,但並不包含:(a )趨勢科技之「軟體即服務」和「基於雲端」服務之出售物;或(b)趨勢科技依個別協議或另有報酬約定之工作說明所提供之 PSP 服務或其他升級、加強、管理、技術或工程之服務或支援。 趨勢科技保留不時自行決定下述事項之權利,而不對公司承擔任何責任:修改任何產品的設計、規格和功能,和/或停產(根據趨勢科技發佈的政策)此類產品。
「報價函」係指趨勢科技或其轉售商(依情況而定)向公司方所發行之一個或多個文件,而該文件有指定公司方與取得之軟體、設備和/或維修服務、相關定價、付款條件、授權量、以及足夠的其他能夠完成交易之訊息。每個報價函應將本協議書(不論具體、引用或公告)納入成為任何公司方依報價函之採購之唯一依據及適用文件。
「轉售商」係指轉售商、系統整合商,獨立軟體供應商,增值轉售商(VAR),原廠設備製造商(OEM)或由趨勢科技或其經銷商所授權之其他渠道合作夥伴以取得最終用戶(包括公司方)之授權/銷售訂單。
「單獨模組」係指任何趨勢科技認為是新的或不一樣的產品/特色/機能之軟體之外掛程式或模組,而趨勢科技有將之已授權換取新的或額外對價方式該放給公眾。維修服務或現存軟體之更新並不包含單獨模組。
「伺服器」係指在提供功能、管理和/或協助給其他裝置和/或電腦網路資源(如網路伺服器、檔案伺服器、數據庫伺服器或列印伺服器)之電腦網路上之電腦或裝置(以及所使用軟體)。
「軟體」係指整合軟體、獨立軟體以及測試軟體之目標代碼版本,且包括其所有開放給公司方並由公司方所購買之使用說明書以及更新。在任何情況下,任何軟體之目標代碼版本皆不得以要約方式提議、授權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公司方。
「軟體有限保固」應具有於第 11 條所述之定義。
「獨立軟體」係指任何由趨勢科技所出版並依本協議書一般開放授權之應用程式軟體之目標代碼版本(及其更新),且不包含任何硬體,並非由趨勢科技作為設備之一部份授權。獨立軟體有包括其被授權以使用於虛擬機器環境之實例。
「標準契約條款」或「條款」或有時也稱為「歐盟範本條款」是指歐盟執委會公佈的標準契約條款(資訊處理者),標準契約條款附於 xxxxxxxxxx.xxx/xxx 或公司方得透過 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請求的資料處理附錄。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標準契約條款就本協議條款所有目的而言,均納入本協議中而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並受本協議和資料處理附錄所訂條件和限制條件之拘束,並且如果此條款與任何本協議的條款或附錄發生衝突,則此條款應予以優先適用。立協議書人雙方進一步同意,如果歐盟執委會公佈該條款的後續替代版本,此類替代版本將自動替代現有條款並準用,然而趨勢科技為確保資料傳輸符合 GDPR 而隨時採取其他措施時
(例如取得 Privacy Shield 認證),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於該措施生效時,雙方同意且當時有效之條款即自動終止,而由該其他措施取代。
「商店」應具有上述線上商店提供商定義中所述相同的含義。
「使用期間」係指,若僅就特定版本軟體由趨勢科技開放,軟體授權給公司方使用之有限期間/增量之時間(即非永久期間)。該使用期間得按週、月或年(不超過三(3)年)提供,而在該期間內,被授權人有權利依本協議書使用軟體(並無須額外費用即可享有維修服務)。在使用期間屆滿後,必須購買新的使用期間或永久期間方可繼續使用過期之軟體。整合軟體皆僅授權於有限之使用期間,而該使用期間在該使用期間屆滿時終止,授權依本協議書提早終止(如軟體最初安裝之設備之單位不再被使用並依該設備之使用說明書使用)者除外。
「有效期間」應具有於第 22 條所述之定義。
「區域」所指係,除日本以外,全世界,並時時受限於本協議書之條款、條件、棄權條款、限制、免責聲明以及除外條款,以及日後適用於產品和/或任何依任何一方立協議書人依本協議書之義務履行之適用法律,而該適用法律係將產品之售出、使用或被開放禁止或限制於:(a)某些技術/商品/服務;(b)指定國家;和/或(c)特定人。
「測試期間」應具有於第 7.1 條所述之定義。
「測試軟體」應具有於第 7.1 條所述之定義。
「測試使用」或「測試」應具有於第 7.1 條所述之定義。
「Trend Micro」所係指在每個有產品依本協議書而被取得之情況下,該情況下適用第 23 條而認定為提供產品之授權機構。
「虛擬機器」係指一個電腦(即,實體裝置)的軟體容器、實施或模擬,而該容器、實施或模擬能夠運作自己的作業系統並如同實體電腦執行應用程序。
「更新」係指,並包含, 如果且當趨勢科技就依本協議書授權之軟體有一般地將之公開,且該軟體且有受當時需付款之維 修服務,該軟體之新目標代碼版本(包括修補程序),包括:(a)用以識別、偵測或阻擋電腦病毒、垃圾郵件、暗中偵察軟體、惡意程式碼、網站或其他一般歸類為電腦濫用之形式之特色與功能;(b)對軟體或與其使用有關之修改、改變、修訂、修補、新定義檔案、維修更新、錯誤修改和/或其他增強功能;和/或(c)包含新特色、對於現存特色、功能、結構和/或機能之改進之主要或次要之新版本軟體,而該新版本軟體係趨勢科技開放給現有在當時有購買軟體之維修服務之客戶;惟,「更新」一詞明確排除單獨模組,並不適用於任何設備之硬體組件。趨勢科技可能隨時向公司方提供之特定新版本、特性及/或功能等更新 (依趨勢科技決定),其存取與使用取決於公司方是否事前同意適用於新版本、特性及/或功能之額外條款。趨勢科技隨時發布之更新、替代或補丁構成所更新之前次授權軟體之一部,且不會增加本協議授權軟體之單位/授權量,亦不會創造該軟體之額外授權,更不會就該更新軟體創造新的或額外的保證。由趨勢科技不時發行之更新會取代或修補軟體並成為當前授權更新軟體副本之一部分,並且不會增加依本協議書所授權軟體之數量/授權量,或以其他方式製造該軟體之其他副本或授權,而且更新皆不會形成軟體之新的或額外保固。
2. 軟體授權;複製權;限制
2.1 軟體授權。產品有受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和/或其他全球智慧財產權所適用法律之保護。依本協議書,且取決於公司方持續遵守本協議書所述之條件(包括授權證明書),並以公司方依本第 1.3 條支付款項為先決條件,趨勢科技特此授予僅公司方僅針對公司方內部業務營運使用(及其關係企業或/及承包商依第 2.5 條)於區域內之非獨家、不可轉讓的(除獨立軟體授權按照歐盟依適用強制法規禁止書面棄權或限制)、不可讓與的(依法律或其他方式)、並且可撤銷(依本協議書)之權利與授權(無再授權之權利),公司方得以該權利與授權從事以下行為:(a)依使用說明書所允許安裝獨立軟體,或取得、使用獨立軟體,且皆應限於所述之使用期間(授權證明書表示獨立軟體係永久期間授權者除外),並易受限於授權證明書所是之授權量;或(b)在使用期間存取或使用(僅在其使用說明書所允許限度內)本協議項下向商店所購買的授權量及獨立軟體(該商店係依據線上商店提供商與公司之間個別服務協議(個別服務費),負載於線上商店提供商之基礎架構/平台者); (c)使用構成依本協議書所購買之設備之一部份之整合軟體(僅限使用說明書所允許),但僅於其構成趨勢科技原本運送給公司方之設備之一部份之限制期間(非永久期間); 及/或 (d) 對於趨勢科技雲端託管功能和/或在公司配置中選擇的可選功能之軟體,公司方僅在所適用之使用說明書約定,始得啟用、存取和/或利用此類雲端託管功能和/或可選功能部分(如果有) :(i)在軟體使用期間所授權之有限期間內; 或(ii)在永久授權軟體有新授權量的第一年期間以及此後公司就此類軟體所購買維修服務之期間。
2.2 複製權。僅就第 2.1(a)條的授權獨立軟體,公司方有權利就授權予公司方之獨立軟體(未經修改的形式)及其使用說明書無償做出合理數量之複製本,但僅能作為備份/失效轉移、典藏和/或培訓目的,惟公司方應於該等複製本複製任何以及所有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以及其他出現於獨立軟體原版本(及使用說明書)之所有權聲明或標記。任何獨立軟體之複製本皆不得用於生產目的(備份/失效轉移測試或典藏檢索除外),該獨立軟體之生產版本非用於生產目的。
2.3 限制/條件。除依本第 2 條特定依本協議書授權予公司方,或在不同條款授權開放原始碼軟體與公司方所禁止或與之不符之範圍內,公司方同意其依本協議書未被授權,且本協議書之前提條件為公司方不得從事以下事項:(a)修改、改造、變更、翻
譯或創造來自任何軟體之任何部份之衍生作品(或其使用說明書)(依適用法律定義),或授權他人從事任何上述禁止之行為;(b)將軟體合併或嵌入其他軟體、子程式、或其他二進位碼段;(c)對任何產品或其電腦語言進行逆向工程、逆向編纂、解編、或反向組譯,或以其他方式試圖解密、解碼或發現任何軟體或其任何部份之基本構想或規則系統之原始碼,包括但不限於子程式、功能、程式庫或其他軟體之二進位碼段,但依適用法律在無棄權適用之情況下在最低應允許之範圍內之互用性要求者除外;(d)分發、授權、在授權、出租、出售、借貸、抵押、使承受負擔、拍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提供任何軟體之複製本(或其組件,包括任何授權或鍵盤快速鍵或授權)給任何第三人;(e)在未取得趨勢科技書面同意之情況下,將與軟體有關之任何競爭性、性能或基準測試或分析公開、提供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方可取得之,趨勢科技之同意得依其自行裁量設條件或保留之;(f)以使用說明書所明示允許之任何其他方式以外部屬或使用軟體或設備;(g)允許任何第三人使用產品或由產品之使用或機能取得利益(單獨或與任何其他產品或服務之組合),例如通過第三人之外包設施或服務、與服務局之安排、以時間分配、或與其他任何允許產品之取得或使用之主機服務或平台服務,不論以特定費用或以其他方式;或(h)試圖從事上述任何行為。公司方了解並同意所有軟體及設備皆受構成趨勢科技於下方第 4、5 條之政策一部分之維修服務/協助終止政策之規定。
2.4 使用性責任排除。產品並不具有錯誤容許性/免於故障性,且其設計、用途、適用性、或依本協議書之授權,並不適用於需要額外免於故障性或錯誤容許性之安全特性或功能之情境或環境,亦不得在此環境中使用,例如:(a)任何核能設施、民用基礎設施(例如核電廠及水利設施)、製造設施或工業設施(例如化學物質提煉廠)之設計、建造、運行或維護;(b)飛航、通訊或操作系統;(c)航空交通管制系統;(d)生命維持或攸關生命醫療設備的運作;或(e)產品如遭規避、無法使用、不準確、無效或失敗即可能造成或導致死亡、人身傷害、或物理財產/環境損害之其他任何產品,且趨勢科技特別排除任何該等使用之權利或授權,並對於任何就該等使用之明示或暗示性擔保/適用性保證聲明免責。僅限於該產品使用說明書中特別約定,趨勢科技通知公司方其產品皆未進行政府機關和/或自律規範、標準設定或其他產業/個別產品共識組織使用之合規測試、認證或批准。
2.5 關係企業和/或承包商使用:使用自有授權
2.5.1 關係企業和/或承包商使用。在不超過由授權證明書所示公司方或代表公司方所購買之授權量之情況下,趨勢科技授權公司方授權和授予以下機構之權利(除就公司方所購買授權已經支付的相關費用,無另外應給付予趨勢科技之額外費用或數額):
(a)公司方之關係企業,僅與關係企業內部業務運營且僅於該機構仍為公司方之關係企業時而取得、設置和/或利用產品;和(b)公司方之承包商和/或其承包商之關係企業,僅能基於公司方及/或關係企業其內部業務之利益,而不得基於任何第三方或承包商之利益,為其提供業務流程支援、技術支援或外包服務,而取得、設置和/或利用產品,以上約款均依本協議書之條款並受本協議書限制與條件之拘束。每個取得、占有、和/或使用任何產品之關係企業,均視為公司方就該產品依本協議書之同一授權使用者,而非單獨或額外之被授權人,並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視為取得本協議書之任何權利或第三方受益者。公司方同意,在任何時候均要求、確保公司之關係企業及/或得存取依本協議所購產品之承包商,遵循並執行本協議下之授權、條款、條件及限制以及有適用之資料處理附錄與標準契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所有因關係企業使用授權予公司之產品而可能輸出至歐洲經濟區外之趨勢科技而對關係企業有所適用之規範 ),此外,公司方並同意在任何時候,對於趨勢科技均應就任何關係企業或承包商遵循、未遵循、違反本協議及有所適用之資料處理標準附錄/契約條款 ,負法律上及財務上之責任。為免疑義,因趨勢科技僅對公司方提供維修服務,關係企業及/或承包商均無權向趨勢科技要求或受領維修服務。
2.5.2 使用自有授權。除了公司在第 2.5.1 條中與承包商使用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之外,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根據第 2.1
(a),條永久授權的獨立軟體授權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中(除非係對於預付費用取得使用期間授權之產品所適用之使用說明書中另有授權者),有適用目前預付的維修服務者,得裝設或負載在承包商或使用自有授權(Bring-Your-Own-License (BYOL))環境之基礎設施/平台上,而單獨基於公司方及/或其關係企業於本協議之利益而由其單獨存取、使用。部分考量趨勢科技授予上述權利而無需支付額外款項的情況下,公司方同意趨勢科技在任何情況對於公司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任何此類承包商的行為或不作為或違反與公司方的協議,亦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2.6 所有權/遵循工具。各方立協議書人了解並同意,所有軟體係依本協議書授權而非出售。立協議書人同意,就立協議書人間,所有軟體及使用說明書,及其對該軟體及使用說明書之所有全球智慧財產權或與之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為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和/或其授權人/供應商之獨有財產。所有對軟體之權利,若非明確依本協議書授予公司方,應由趨勢科技所保留,而公司方就任何軟體並無其他或不同之權利(暗示性、依禁反言原則或以其他方式)或特權。本協議書中之任何內容皆不應被視為將趨勢科技之現存或日後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暗示地、依禁反言原則或以其他方式之授予。趨勢科技保留採取任何合理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經授權取得或使用軟體。公司方承認並同意趨勢科技可以一起使用和設置與任何產品有關的:(a)用以啟用和/或展延產品註冊或授權金鑰或授權碼; 和/或(b)其他遵循工具、流程、程序和/或控制措施,以確保公司已為其所佈署之產品購買完整的權利。
2.7 使用公司資料。
2.7.1 向趨勢科技提供之公司資料; GDPR 資料。公司方理解並同意,每個產品的安裝和/或使用及其維修服務需要公司方向趨勢科技提供公司資料(包括任何 GDPR 資料和/或個人資料)。公司方得:(a)在特定產品之使用說明書中規定或允許的範圍內,
選擇將產品的公司配置(如第 2.7.2 節中進一步討論)設置為自動轉發(無人命令或干擾)某些公司資料(包括任何 GDPR 資料和/或個人資料)到趨勢科技託管或控制的伺服器(例如,通過啟用產品的某些可選功能);和/或(b)刻意向趨勢科技提供某些關於以下事項之公司資料(也可能是 GDPR 資訊和/或個人資訊)與(i)產品註冊、啟用和/或佈署/重新佈署,和/或(ii)趨勢科技向公司提供的與此類產品相關的維修服務。公司授權趨勢科技利用公司資料(也可能是 GDPR 資料和/或個人資料)以向公司有效提供趨勢科技產品之特性、功能、和優勢、其維修服務以及其他服務,並進一步使其了解並改進趨勢科技產品之可用性、功能性及有效性、其維修服務、護以及向公司方、客戶其他趨勢科技商業夥伴所提供之其他服務。有關趨勢科技如何使用公司資料中包含的個人資料的訊息,請參閱全球隱私權聲明。
透過簽訂本協議,公司方和趨勢科技均承認並同意其也簽訂並同意受以下條款拘束:(1)資料處理附錄; (2)標準契約條款,進一步同意,僅在公司方(及其依據第 2.5 條授權存取、佈署及/或利用產品關係企業)依本協議向趨勢科技所提供之 GDPR 資料,趨勢科技為處理者或次處理者(而非其他公司資料)時,始依據本條款及其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每個附錄和條款,如果公司方的任何關係企業使用任何產品,公司方為其自身並代表其關係企業特此簽署並同意受資料處理附錄和標準合同條款的約束,並且公司方向趨勢科技表示並保證公司方有合法授權,公司和所有關係企業各自採取所有使之有效之必要行為。
2.7.2 公司的可選功能配置。公司承認並同意,對於每個產品創建公司配置之各產品選項可選功能之選擇(在啟用/初始配置時及此後所有期間)及使用,公司方均自行負擔選擇之責任,並保證公司方之配置符合公司方之處理公司資料(包括 GDPR 資料及/或個人資料)之需求、政策及程序,符合相關公司方因處理公司資料(包括 GDPR 資料及/或個人資料)而有所適用法域之法律,及/或公司方存取及利用該產品可選功能地法域之法律。因此,公司方同意:(1)審查其使用說明書中可選功能的能力、特性和功能;
(2)配置、管控、限制和/或停用各該可選功能,以使公司資料之利用符合公司特定需求和所適用法律(由公司方或隨時代其配置之各該產品, 於茲稱為“公司的配置”)。除使用說明書中描述的可選功能和權限以及管理選擇外,公司了解每個產品都是標準的現成軟體或以硬體為基礎的設備,並且公司不會為此類產品提供其他或不同的說明或配置。
2.8 安全性確認。由於入侵和攻擊網絡、系統和/或電腦的新技術不斷發展,趨勢科技不聲明、擔保或保證:(1)產品將檢測、阻止或完全刪除或清除任何或所有惡意、欺詐或公司不使用或不想要的應用程序、例行程式和檔案;或(2)任何產品或使用(或保護)產品的任何資料、設備、系統或網絡沒有受到入侵或攻擊的弱點。公司方同意,安全工作以及其電腦、網絡和資料的運行和保護成功與否,取決於公司單獨控制及負責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a)設計、實施、佈署和使用硬體和軟體安全工具協同管理安全威脅; (b)選擇、實施有關資料存取、安全性、加密、使用和傳輸的適當內部安全政策、程序和控制; (c)開發和持續執行備份和恢復任何系統、軟體、資料庫和任何存儲數據的過程和程序; (d)勤勉即時地下載和安裝向公司方提供的所有產品更新。
3. 開放原始碼軟體。軟體可能用開放原始碼捆綁或以其他方式分發,而該開放原始碼僅受限於該開放原始碼再由趨勢科技而非本協議分發給公司方之特定授權之協議之條款、條件以及免責聲明(各為「不同條款」)。於任何依本協議書所再分發之軟體內之適用於任何開放原始碼的不同條款應由趨勢科技於使用說明書指出,或於軟體之「請閱讀」或「關於」檔案指出。趨勢科技所提供之開放原始碼以「現狀」「可取得且有過失」之情形提供,並不包含(趨勢科技個別聲明免責)任何種類或性質的保證、條件或擔保(不論明示、暗示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暗示擔保、適用於特定用途暗示擔保、可接受的品質、所有權、和未侵權暗示擔保。儘管與本協議書有相反規定,就與開放原始碼所致或與之有關之任何和所有請求,趨勢科技不應有對任何由開放原始碼所致之直接、間接、附帶、懲罰性、特殊、或後果性損害負責,不論如何造成或依任何責任理論,不論是否以契約、無過失、侵權
(包括過失或其他)理論,儘管趨勢科技有被通知該損害賠償之可能性。
4. 設備。許多依本協議書提供產品為設備。因此,每個設備皆具有所適用之條款與條件,而該條款與條件對於本協議書所述之條件與條款係額外的或與之不同(皆為「設備之不同條款」)。當公司方依本協議書就設備取得授權/取得/承租/租得/測試/評估,公司方同意適用之設備之不同條款已引入本協議書並就所有目的構成本協議書之一部份。設備之不同條款可能包括事項,但已包含未列出之事項:構成設備一部分之集成軟體之經修改和/ 或不同之授權和/ 或維修服務; 硬體擔保與所有權;和/ 或一 https://www.trendmicro.com/en_us/about/legal/appliance-differing-terms.html 般可取得之對硬體之維護或協助之描述,其會隨時或在任何時間更新。若本協議書之條款與條件與設備之不同條款發生衝突,應以設備之不同條款為準。設備之不同條款於列出。
5. 維修服務。所有趨勢科技以限制使用期間授權之獨立軟體之授權價金已包含公司方所購買之整個使用期間維修服務。但是,依本協議書永久期間授權之獨立軟體僅包含獨立軟體交貨之後一(1)年之維修服務,其後趨勢科技於當時所提供額外之維修服務得以一(1)年增量期間購買。維修服務以及趨勢科技針對獨立軟體之政策之描述於 https://success.trendmicro.com/support- policies 中列出,且該文件已因於本協議書書援引而就所有目的構成本協議書之一部份。維修服務以及趨勢科技政策關於整合軟體之描述規定於設備之不同條款。
6. 適用法律。在適用於公司方履行其依本協議書之義務及/或行使或其依本協議書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及其承包商)使用和/或配置任何產品),公司方表示(並持續為之),並向趨勢科技保證,公司方及其關係企業(及其承包
商)會:(1)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GDPR(如有適用且在適用之限度內)且其任何產品之使用或配置或給予趨勢科技之指示,不會侵害、違反或不符合適用法規或導致趨勢科技侵害、違反或不符合適用法規;(2)識別、取得並保持任何就本協議書事務符合適用法律可能所需或適當之許可證、證書、准許、同意、以及檢查。如有本條款所生或與之有關之不遵循或違約情事,公司方將立即(趨勢科技不負責費用)採取所有必要或適當之行動以改善任何與適用法律之違反或不符合情形。
7. 設備和/或軟體之測試/評估。
7.1 測試/評估。若獨立軟體或整合軟體依本協議書提供予公司方由趨勢科技識別為「評估」、「概念驗證」、「試用」或「測試」軟體(各自「測試軟體」),本第 7 條之規定即應適用並取代本協議書任何與之有衝突之條款。在以上每一個情況下,公司方被授予無權利金、不可轉讓、限制授權以便於位在測試軟體之交貨國家並由公司方所擁有(除非設備係由趨勢科技提供並與測試使用有關)之電腦上安裝測試軟體,且其使用僅限於該測試軟體於非產品環境之評估(「測試使用」或「測試」)並應限於測試軟體交付予公司方之日起三十(30)天內使用(或在趨勢科技運送給公司方以做測試之日),但趨勢科技另外書面同意者除外。本協議書第 2.1、2.2 和 2.5 條不適用於測試軟體,但第 2.3、2.4 和 2.6 條適用於測試軟體。若測試使用有涉及設備(及整合軟體),立協議書人同意適用之設備之不同條款有規定額外和/或不同的是用於設備與構成該測試使用設備一部份之整合軟體之條款和條件。在測試期間內,公司方得於公司方所在的國家接收網絡或電子郵件技術協助,但是其他情況就測試軟體與設備並不提供協助。
7.2 除外條款;測試軟體責任限制。測試軟體及任何設備有可能包含錯誤或其他可能導致系統故障或其他故障以及數據之失去之問題。因此,測試軟體以「現狀,包含所有瑕疵」狀態提供予公司方。趨勢科技特定拒絕並排除對公司方關於測試軟體或任何有部屬測試軟體之設備任何類型或性質之擔保、條件、保證、和/或責任。本免責聲明不能排除法律責任但仍能限制者,趨勢科技及其供應商/授權人/轉售商依本協議書關於測試軟體或任何有部屬測試軟體之設備任何之責任應合計限於五百美金(USD$500.00)或當地貨幣等值金額。於取得或是用測試軟體時所蒐集之關於測試軟體之資訊應僅由公司方為了測試/評估而使用,且該等資訊不應提供予任何第三人。儘管本協議書有另外規定,各方立協議書人有權利以五(5)天對方立協議書人之事前書面通知在任何時候並不具理由終止依本協議書所提供之測試使用或授權。於測試期間之屆滿或依本第 7.2 條之提早終止,公司方同意自動(無須趨勢科技通知或請求)立即停止使用測試軟體並且移除、刪除並不可回復地銷毀所有測試軟體與使用說明書之副本,包含可能包含在任何備份或歸檔,並應即時向趨勢科技以書面確認之。
8. 記錄;審計。於有效期間內以及其之後兩(2)年內,公司方同意保留並使趨勢科技得取得準確並完整之記錄以及其他足以就各產品之授權量以及公司方對使用之產品向來都符合本協議書提供證明之資訊。若趨勢科技以至少二十(20)天之先前書面通知為之,趨勢科技則有權利要求審核( 國際承認的審計事務所 ),但不得超過每年一次。若經審計發現任何部署或使用之產品超出授權量或以其他形式未符合本協議書,公司方同意立即改善該不符合情形。若未經授權之授權量或經審計之產品之超額使用大於公司方所購買產品之合計授權量之百分之十(10%)或授權使用範圍,公司方同意賠償趨勢科技其執行該審計之 合理費用。
9. 電子和其他通訊之同意及通知。公司方同意,趨勢科技得將以下寄給公司方:法律通知或其他有關產品(包括更新)、其他和/或新的趨勢科技產品和服務、特別優惠或其他相似資訊、消費者調查、以及其他要求回覆之通訊(合稱「通訊」)。趨勢科技得以以下方式提供通訊(其他方式包含在內):(a)由趨勢科技和/或其轉售商之親自聯繫;(b)產品內通知或寄予指定公司方聯繫人註冊電子郵件地址;和/或(c)於其網站上發布通訊。對於電子郵件通知,趨勢科技將在註冊期間向公司方指定的帳戶管理員發送任何此類電子郵件通知。 公司方有責任確保公司帳戶管理員的電子郵件地址係正確且現行有效的。無論公司方是否實際收到電子郵件,趨勢科技發送到當前有效電子郵件地址的任何電子郵件通知在發送時都即生效。公司方經同意本協議書及同意以本條全部方式接收所有通訊。
10. 保密/禁止揭露。各方立協議書人承認,因為其與對方立協議書人之關係,其有可能可以取得關於就對方立協議書人而言為保密之業務、技術和/或產品之秘密資訊(「秘密資訊」)。各方立協議書人之秘密資訊對該立協議書人而言具有重大價值,而若該資訊有揭露與第三方或違反本協議書使用,該價值有可能會受到損害。書面或其他有形之秘密資訊應在揭露時被識別為並標示為屬於揭露方立協議書人之秘密資訊。當秘密資訊係口頭上或視覺上揭露,秘密資訊應在揭露時被識別為並標示為秘密,並於揭露之後十五(15)天內書面確認之。各方立協議書人同意,除本協議書另為授權者以外,其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自己利益或任何第三人之利益使用該秘密資訊,並會以至少其保護自己秘密資訊之程度以及合理之人保護該秘密資訊之程度,保護秘密資訊。除依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或行使其權利,皆不得使用他方立協議書人之秘密資訊。關於秘密資訊之限制不適用於以下秘密資訊:(a)收受方立協議書人於揭露時已知悉之秘密訊息;(b)收受方立協議書人無不法行為情況下已公開或成為公開之秘密資訊;(c)由收受方立協議書人未使用揭露方秘密訊息利益而獨立開發之秘密資訊;(d)從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正當取得之秘密資訊;(e)於本協議書所產生或與本協議書有關之法律程序所揭露之秘密資訊;或(f)依法應揭露之秘密資訊,惟被強制要求揭露秘密資訊之立協議書人提供關於該行為之事前書面予擁有該秘密資訊之立協議書人,以便其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該揭露行為。除雙方立協議書人另外同意外,本協議書或適用之附錄終止後,各方立協議書人應返還對方立協議書人之。當立協議書人有先前締結於本協議書訂單生效日期仍為有效之禁止
揭露或保密協議,立協議書人同意該等先前協議僅就本協議書標的以及依本協議書所進行之交易在此併入本協議書並由本協議書取代。
11. 限制擔保—軟體。
11.1 限制擔保。趨勢科技向公司方擔保,僅於依本協議書授權軟體之最先交會日期及其後三十(30)天內,且該軟體係安裝於符合規格/相容之硬體並僅依使用說明書安裝,軟體方才會大致上符合使用說明書(「軟體限制擔保」)。任何不合格軟體之替換在原本軟體限制擔保期間受有擔保。當任何軟體未符合上開擔保且該未符合情事在擔保期間內有通知趨勢科技,且趨勢科技經使用合理之商業努力無法使軟體符合軟體限制擔保,公司方或趨勢科技得為了方便而立即終止本協議書(各自自行決定)(須以軟體限制擔保期間結束後後十(10)天內提供書面通知),但僅及於不合格軟體。若授權依前項規定終止,對公司方之軟體授權應即時終止。趨勢科技於收受公司方簽證其已不能挽回地銷毀了該已終止之軟體,趨勢科技應將所有公司方已支付之費用退還予公司方。趨勢科技所提供關於構成設備之一部份之整合軟體之適用軟體限制擔保期間,依本協議書第 4 條提供。
11.2
擔保除外規定。本第 11 條提供之軟體限制擔保對以下不適用並為無效:(a)當任何軟體之失敗係因安裝不當或,或因任何修改、更改或添加,或因任何軟體安裝於並應予之操作之作業系統軟體;(b)當軟體之任何錯誤係因將軟體與其他與軟體不當使用或不當配 置,且該其他軟體為與軟體有相似但不相容之功能或作用之應用程式或服務;(c)若軟體為適用軟體而授權,且趨勢科技並未收取授權金;或(d)趨勢科技未於適用擔保期間收取不合格之通知。
11.3 唯一救濟。立協議書人同意,立協議書人依本第 11 條之權利、義務和補償係取代並為滿足公司方依適用法律可能有之接受/拒絕權利,並在此放棄並任何對軟體接受/拒絕權利,且立協議書人了解公司方係依賴其依本第 11 條之權利。立協議書人同意,本第 11 條規定之關於軟體和維修服務之保證、擔保、條件或保固為趨勢科技之唯一並排外的義務和責任,且為公司方就違反或未遵守依本協議書因軟體所提供之使用說明書之唯一並排除其他內容之補償。公司方瞭解定同意趨勢科技並未,且依本協議書並不保證任何軟體之部署/使用(由其自身或與其他趨勢科技產品結合使用) 會保證對所有現存與未來對公司方電腦網路、系統、器具、和/或數據之安全威脅受有完全的保護,且本協議書之任何一部份皆不應視為有暗示此保證、擔保、條件與保固。
11.4 所有其他條件、保證與擔保的免責條款。除依本協議書第 11 條明示規定以外,公司方同意趨勢科技是以「現狀」以及「現狀,包括所有瑕疵」提供軟體,並無其他任何種類之擔保、條件、承諾或保證。趨勢科技(代表其本身以及其供應商(硬體與軟體)/授權人/轉售商)明示拒絕承認任何以下條件或擔保、保證(無論法定、明示或暗示)係由於交易、履約、商業使用,或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可銷售性;適於特定用途;權利無瑕疵;可接受的品質;未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達成特定結果的能力;或其他法定或法條有習慣;使用或貿易慣例;交易過程或義務履行;或立協議書人之行為或與彼此之通訊;或未侵害公司方平靜享用任何軟體。公司方了解並同意趨勢科技並不擔保或保證以下事項:(a)軟體會持續處於可取得知狀態,或其使用不間斷;(b)軟體之功能或作用將符合公司方要求,或者軟體將滿足公司方之任何特定業務、技術、服務、安全或其他需求或要求;(c)軟體、其更新、或對其之維修服務並無瑕疵、問題、毛病、或錯誤,或會偵測到或改正所有瑕疵、問題、毛病、或錯誤;(d)軟體會偵測到僅有的、任何的、或所有的惡意代碼威脅;或(e)軟體使用及更新會使公司方之電腦網路或電腦系統及設備不受所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不要的內容,或使之免受入侵或其他安全攻擊/突破。
12. 責任及限制免除;責任上限。
12.1 責任免除。在任何情況下,亦在任何法律理論(包括侵權(包括過失)、契約、依任何民法法典、和/或任何其他法律上或平衡法上之法律理論)下,趨勢科技及其關係企業或其本身或其關係企業之供應商(硬體及軟體)/ 授權人 / 轉售商依本協議書或與其標的有關不應就由下列產生或與其有關之任何索賠、請求權,費用,損失或損害賠償對公司方或其關係企業或承包商負責:任何電腦網絡、系統、軟體、硬體,電腦或器具的使用損失;數據的危及、丟失或損壞;損失或預期業務收入;未能實現預期的節省;第三人向公司方之請求;減少聲譽或商譽;採購替代商品,軟體或服務;失去商機或預期收入;或以其他方式對任何依本協議書附隨性、懲罰性、懲戒性、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害賠償,或任何產品、更新、和/或維修服務,不論是否可預見,儘管本協議書所提供之補償失其作用或失去其主要目的並儘管趨勢科技和/或其關係企業有被告知該等損害賠償之可能性或或然率。
如果公司是在歐洲經濟區,「附帶性、懲罰性、懲戒性、間接性、特殊性或結果性損害」也屬以下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a)立協議書人雙方均未能合理地預見者; (b)公司知悉但趨勢科技不知悉者; 和/或(c)立協議書人雙方均得合理預見,但得由公司方預防,例如:因病毒、惡意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造成的損失、或公司資料的損失或損害。
12.2 責任上限—直接損害。就本協議以及契約標的或趨勢科技的履約而言,在任何情況下,無論係基於契約;明示性或暗示性或法定之保證、條件或擔保、不實陳述、侵權(包括過失)、依任何民法法典、和/或任何其他法律上或平衡法上之法律理論,在所有情況下, 趨勢科技對公司方的所有賠償責任及/或訴權請求,不會超過本契約所有損害賠償請求(非每次事件每次賠償)、事件發生前或造成此請求之情況發生前 12 個月該請求所由生之產品授權金總額以及其他已給付或應給付予公司方費用之總額。
12.3 例外;不可執行。儘管本第 12 條有相反規定,在以下情況下不應依本第 12 條限制趨勢科技之責任:(a)趨勢科技直接所致之個人傷害或死亡;(b)趨勢科技故意過失行為所致之情形;(c)趨勢科技依第 10 條之保密義務之違反;或(d)趨勢
科技依本協議書任何賠償條款支付之任何金錢。在準據法所容許之書面豁免、免責聲明、限制和/或排除條款之最大限度,本第 12 條中包含的免責聲明、限制和排除條款均有適用,無論此類損害的可能性是否已告知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授權人、供應商和/或轉售商,亦無論其補救措施是否無法達成其重要目的;惟本第 12 條在準據法所不允許、不可執行或無效之方式或限度內,並無限制趨勢科技、其關係企業、授權人和/或供應商對此行為的責任之意旨。
12.4 本交易之基礎。各方立協議書人承認並同意本協議書之棄權條款、擔保限制、以及免責聲明與責任與救濟之除外與限制條款和/或為本協議書之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基礎;其反映立協議書人之間風險之合理分配;其為公平的、合理的、且為本協議書之基本部分;其各自以由立協議書人被考慮並反映在立協議書人依本協議書支付之對價以及立協議書人就締結本協議書之決定。立協議書人成認並同意若沒有該棄權條款、免責聲明、除外條款和/或責任/救濟之限制,本協議書之條款,包括其經濟條款,將大不相同,或在另外情況下,立協議書人不會締結本協議書。
13. 智慧財產權賠償
13.1 智財請求權賠償。趨勢科技(以其自己成本)僅會對每項智財請求權替公司方進行辯護並賠償公司方所產生關於該確認對公司方不利之判決智財請求權之費用和損害賠償,但僅在特別限於趨勢科技於該智財請求權金錢和解中由趨勢科技同意之趨勢科技及金額,且始終受限於本第 13 條之條件、責任與限制。除取得趨勢科技明確書面同意者除外,公司方不得進行任何智財請求權之和解(且趨勢科技就該和解依本協議書或以其他方式無責任或義務),而趨勢科技得自行裁量是否給予其同意。趨勢科技依本第 13條對任何智財請求權之義務依公司方提供與趨勢科技以下事項為條件:(a)任何智財請求權之即時書面通知(但無論如何足以給趨勢科技足夠時間並不會損害其地位),而若未提供通知僅會使趨勢科技逾期受損害之程度免除趨勢科技之賠償責任;(b)就智財請求權之辯護、談判、與和解,應賦予趨勢科技專屬並完全之權力;和(c)就智財請求權之辯護、談判、與和解,合理要求之資訊、合作與協助,費用由趨勢科技負責。未經公司方之同意,趨勢科技不應,就公司方而言,達成任何智財請求權之和解或因此支付任何金錢。公司方得參與任何何智財請求權之辯護,但應負責其費用並選擇律師。
13.2 除外條款。趨勢科技依本第 13 條或其他形式,就任何由以下事由產生之智財請求權,或基於以下事由或與之有關,並無義務:(a)未依本協議書或其使用說明書對軟體之任何使用;(b)非由趨勢科技任何對軟體之修改;(c)趨勢科技遵守公司方之設計、設備或軟體需求、規格或說明;(d)公司方使用任何版本,修訂版本或增強版本,而非無償提供給公司方之最新的非侵權版本,而若公司方使用該最新版本則會避免智財請求權;或(e)任何開放原始碼軟體;或(f)任何將軟體與其他未於適用使用說明書內指定之產品、設備、軟體、服務、數據或技術結合之使用,且若無該結合即不會發生智財請求權。
13.3 智財請求之減輕。若任何軟體在任何時候成為,或趨勢科技認為其可能成為,智財請求權之標的,趨勢科技及有權利自行決定:(a)為公司方取得公司方繼續使用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軟體;或(b)將軟體變更以致其不再是智財請求權之標的,但仍抱有未經變更軟體之本質上機能。若趨勢科技認為(a)或(b)在商業上無法可行,趨勢科技得以書面通知就該軟體終止本協議書以及依本協議書就軟體所授予之相關授權,而公司方應停止進一步軟體之使用並將所有標的軟體(及使用說明書)之副本返還、移除或不可挽回銷毀,而嗣後趨勢科技應立即將公司方就該軟體授權金按比例計算使用期間未屆滿之剩餘期間之部分,並將之退還公司方,而就軟體係永久期間授權之情況,趨勢科技應退還所有公司方就所受影響軟體所支付之授權金以三(3)年期間直線法攤銷之金額,以及未使用之預付之每年維修服務費。雙方立協議書人同意,依本第 13 條對本協議書之終止不應視為趨勢科技違反本協議書,並不使公司方對因該終止產生或與之有關之任何種類或性質之損害、損失、或費用之請求權,包括但不限於軟體使用損失或替換費用,或因軟體所產生或相關之任何失去的利潤、儲蓄或收入。本第 13 條為趨勢科技對公司方之唯一和排他的義務和責任,公司方承認並同意趨勢科技就任何軟體或設備不提供第三方請求之賠償,且趨勢科技特別否認並拒絕所有就任何事物或東西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對公司方和/或其關係企業負責賠償之義務。
14. 個人資料。公司方承認,根據本協議獲得授權的產品得運用應用程序、工具和程序以接收、蒐集、傳輸、儲存和利用公司資料(其中一些可能是 GDPR 資料和/或個人資料)。趨勢科技已實施並將維護商業上合理的技術、組織性及管理性安全措施,以防止在趨勢科技保管和/或控制時其所處理之個人資料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及濫用。趨勢科技禁止未經適當授權之人員處理個人資料,並針對此類個人資訊的機密性、資料保護和資料安全性,對其人員施加適當的義務。有關上述內容的其他資訊,請參閱並查看個別授權產品的使用說明書、趨勢科技的全球隱私聲明、全球隱私聲明中引用的其他資訊、以及在大部分情形對於公司個人資料有適用的第 2.7 條。
15. 可轉讓性。受第 2.1 條中提供的獨立軟體的有限轉讓權限的約束,未經趨勢科技書面同意,公司方不得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任何人,包括任何關係企業,無論是透過契約、法律之運作或其他方式,趨勢科技得自行決定是否拒絕同意或基於特定條件而予以同意。公司方任何試圖之轉讓為無效。趨勢科技得將本協議書的全部或部分轉讓有資格之第三方或 Trend Micro之關係企業,或將其義務委託予有資格之第三方或 Trend Micro 之關係企業,惟義務之委託並不解除趨勢科技依本協議書所負之義務。
16. 棄權;可分割性;本協議書之執行。
16.1 棄權。立協議書人未執行或延遲執行本協議書之條款在任何時候並不構成對該條款或本協議書其他條款之執行權利之放棄。本協議書任何條款之放棄,除以書面為之、特別說明所放棄之條款並由放棄權利之立協議書人簽證者除外,無效。
16.2 可分割性;本協議書之執行。本協議書任何條款若不可執行不應減少本協議書其他任何度分之可執行性。若本協議書任何條款與解釋本協議書之準據法發生衝突,或對立協議書人有管轄權之法院宣告任何該條款為全部或部分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應視為以最小所需要之程度重新表示以使之有效、使執行,並在可行之範圍內,應反映立協議書人之原始意圖。本協議書之剩餘條款以及被質疑的條款對於非其無效或不可執行之範圍內之人或情形不應因該條款受質疑而受影響,而每個如此之條款應依本協議書有效並可執行。
17. 進出口管制。軟體(及相關技術數據和服務)之進出口和/或設備(統稱為「受管制技術」)應受限於有關公司方和/或其關係企業出口(包括就「視為出口」以及「視為再出口」之規定)進口受管制技術之適用法律。公司方同意應隨時遵守適用於公司方和/或其關係企業直接/間接出口、再出口或進口受管制技術或公司方和/或其關係企業依本協議書應履行之義務所適用法律
(現在或日後有效),而該適用法律規定:(a)就受管制技術要求授權,會以其他方式限制其出口、再出口、進口、轉移或揭露;
(b)禁止或限制某些技術/商品/服務的銷售、使用、或可取得性限制於特定國家,和/或由特定人;或(c)最終使用與核子、化學或生物武器、飛彈或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的開發、生產、使用或擴散有關時,限制或禁止該受管制技術之最終使用。公司方向趨勢科技表示並保證,公司方或其任何關係企業並未受任何禁運或適用貿易制裁之國家或地區之控制、並未位於該國家或地區、亦非國家或地區之居民或國民,並依適用法律定義非為被禁止之個人或機構。
18. 政府機關使用。所有產品(包括軟體和設備)以及所附使用說明書係由趨勢科技和/或其供應商/授權人/轉售商以自己費用單獨開發,並係由市場上可取得的電腦軟體、市場上可取得的硬體與設備以及市場上可取得的使用說明書。政府機關取得、實施、複製、揭露或使用軟體(包括更新)可能受強制性適用法律限制,惟,除依本協議書第 2 條所授予之軟體有限授權,依本協議書並未將對軟體(或更新或屬用說明書)之權利、所有權或利益賦予或轉讓予取得該軟體授權之政府機關。若任何政府機關要求或需要比起依本協議書第 2 條所授予之權利更多或與之不同之對軟體之權利,立協議書人應就額外要求以及適用之額外費用進行協商,而若就額外或不同之權利有達成協議,立協議書人應就此締結具體書面協議。於本條,「政府機關」應指位於區域內為了該政府機關之使用依本協議書向 Trend Micro 取得產品之國家、聯邦、州、市和/或地方政府機關或機構。
19. WEEE 指令。 Trend Micro 有符合 WEEE 規定。有關電子廢物處理的信息,請至 http://uk.trendmicro- europe.com/recycle。
20. 不可抗力。若一方立協議書人依本協議書非金錢義務之履行因地震、洪水、火災、風暴、自然災害、天災地變、戰爭、恐怖行動、網絡攻擊、武裝衝突、罷工、停工或杯葛而被阻止,受影響之立協議書人即被免除履行該義務,惟該立協議書人:
(a)應以書面通知對方立協議書人該干擾事由之狀態、其性質以及預期存在期間間;(b)採取以該情況下為合理必要之一切措施以減輕該干擾事由之影響;並(c)於該干擾事由消除後即時重新開始履行所受影響之義務。他方立協議書人於干擾事由存在期間被免除履行依本協議書所受影響之義務。該等延遲或不履行不應構成本協議書之違反。
21. 無第三受益人。在適用法律規定的書面豁免、免責聲明、限制和/或排除所允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協議書僅為立協議書人間之協議,僅立協議書人間從之受益,以僅得由立協議書人執行,而第三人皆無依本協議書之權利/利益,無論由本協議書所生,或依任何現存或日後制定之法律(如英國 1999 契約(第三方權利)法案,或於愛爾蘭,新加坡,新西蘭,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大利亞特定州所制定之類似法律,該等法律在此皆禁止並拒絕其適用),或以其他方式。本協議書不會並不視為創造任何第三人或代表任何第三人之權利、救濟、利益、索賠或請求權(無論依法律、平衡法或其他形式),而第三人包括立協議書人之員工、獨立顧問、代理人和關係企業,或以另外方式創造任何第三人之義務; 但是,即使本協議中有任何相反的規定,趨勢科技的硬體供應商、軟體授權人和轉售商應屬第 7.2、11.4 條及本協議第 12 條中所述產品的排除、限制和免責聲明之第三方受益人。
22. 有效期間;屆滿/終止。本協議書以及依本協議書就獨立軟體或測試軟體有一定使用期間所授權之權利(1)應至授權期間自動屆滿時持續有效(依授權證明書所示);惟,(2)永久期間授權之獨立軟體(以及公司方購買的任何更新版本 )應持續在本協議之下永久授權(各自為一「期間」),除非,為該期間得由各方立協議書人依本條或本協議書他處提早終止。公司方得就任何或所有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軟體以任何原因或無理由終止本協議書,通知趨勢科技時即生效。趨勢科技在以下情況下得就任何或所有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軟體終止本協議書,通知公司方時即生效:公司方就該授權之軟體重大違反或持續違反本協議書,而且該違反行為:(a)無法改善,如趨勢科技智慧財產權之違反或不遵守;或(b)。若該違反行為得以改善 (例如,到期未支付予趨勢科技或轉受商之產品款項),在趨勢科技將違反行為通知公司方後十四(14)天內違反行為仍然未改善。此外,若適用法律所允許,若公司方聲請或被聲請自願破產或強制破產,或依據任何其他破產法,有轉讓或預期轉讓其財產大部分給予其債權人,或聲請受託人、接管人或保管人之選任,趨勢科技得依其選擇就任何或所有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軟體終止本協議書,即時生效。
就依本協議書之所有或一部份(視情況)所授權之軟體本協議書之屆滿或提早終止之較早,依本協議書所授權之屆滿或終止之軟體
(及其使用說明書)應及時終止,而公司方應即時停止其使用,也會將軟體(及其使用說明書)之所有副本卸載並銷毀,並向趨勢科
技提供書面保證。屆滿或終止並不影響公司方支付所有在該屆滿或終止之前成為應支付款項之費用之義務,亦不使公司方有取得任何部分或全部趨勢科技已經收受款項之退款,第 11.1 款和第 13.3 款除外。
23. Trend Micro 趨勢科技授權機構;準據法;爭端解決;仲裁;法院/管轄權。
23.1 一般條款;Trend Micro 趨勢科技。立協議書人同意,就各自交易為本協議書之立協議書人之趨勢科技機構應為以下所規定之趨勢科技機構/關係企業,且該機構應就所有目的確定視為本協議書及資料處理附錄之趨勢科技立協議書人,並也是由公司方聘請之軟體之出版人/授權人、設備之供應商和/或維修服務提供人(就各自況下為「授權機構」)。立協議書人同意依本第 23 條而認定並同意之準據法(並不適用法律衝突之規定與原則)應為唯一並專屬的適用於,並由其管制、解釋和敘述趨勢科技與公司方由本協議書標的或依本協議書所提供/取得之產品所生或與之有任何關係之權利、職責和義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所有情況下不適用於本協議書,並特別排除其適用。
23.2 北美:若公司方係位於美國或加拿大,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係:Trend Micro Incorporated, 225 E. John Carpenter Freeway, Suite 1500, Irving, TX 75062, USA。立協議書人同意本協議書之唯一準據法為美國紐約州法。立協議書人同意電腦資訊交易統一法(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下稱「UCITA」),以其過去或其後於任何管轄地所生效之形式,不是用於本協議書,且立協議書人放棄其依有採用 UCITA 之法律所有任何形式所擁有之權利。立協議書人相互同意並在此不可撤銷地接受並同意以下法院之獨有、專屬之對人管轄權:(a)位於紐約縣之美國紐約南區地區法院,但是若該法院認定其無對該訴訟、事件或程序具有事務管轄權;則(b)位於紐約縣之紐約州最高法院則應對該訴訟、事件或程序具有獨有、專屬之 對人管轄權。在加拿大應適用以
下文字:立協議書人已要求本協議書應以英文為之,並也同意所有本協議書所要求或預期之通知或其他文件應以英文為之。Les Parties ont requis que cette convention soit rédigée en anglais et ont également convenu que tout avis ou autre document exigé aux termes des présentes ou découlant de l'une quelconque de ses dispositions sera préparé en anglais.
23.3 中南美洲(不含巴西和哥倫比亞)。若公司方係位於中南美洲(不含巴西和哥倫比亞)(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Latinoamérica, S. A. de C. V., Insurgentes Sur No. 813 Piso, 11, Col. Nápoles, 03810 México, D.
F. 。立協議書人同意本協議書之唯一準據法為墨西哥法。位於墨西哥城聯邦地區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
23.4 巴西。若公司方係位於巴西(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do Brasil, LTDA, Rua Joaquim Floriano, 1.120 – 2º andar, CEP 04534-004, São Paulo/Capital, Brazil。立協議書人同意本協議書之唯一準據法為巴西法。巴西聖保羅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
23.5 哥倫比亞:若公司方係位於哥倫比亞(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Colombia, S.A.S., Calle 97ª# 9ª -50 of. 503, Bogotá, Colombia.。立協議書人同意本協議書之唯一準據法為哥倫比亞法律。哥倫比亞波哥大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
23.6 歐洲(限於下方)及以色列:若公司方係位於歐洲經濟區、英國(如果英國脫歐分離後)、瑞士或以色列(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Ireland Limited,一註冊於愛爾蘭之公司,其註冊號碼為 364951,地址為 IDA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Park, Model Farm Road, Cork, Ireland。第 23.6 條中提及到的授權事業和公司同意各方履行本協議以及由此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均受愛爾蘭法律管轄並僅根據愛爾蘭法律解釋。 立協議書人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愛爾蘭法院對於任何無法由雙方解決的爭議為唯一專屬屬人管轄法院,並且該法院對於所有與此有關的訴訟均為唯一專屬法院。立協議書人任一方均向另一方同意該屬人管轄權屬於合理和公平,並在此放棄其現在或此後根據審判地不適合或不便利法庭原則提出的任何異議。
23.7 俄羅斯、土耳其、中東(不含以色列)和非洲:若公司方係位於俄羅斯、土耳其、中東(不含以色列)和非洲
(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DMCC,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所註冊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為 Unit 3301, Swiss Tower, Plot No: JLT-PH2-Y3A,, Jumeirah Lakes Towers,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授權事業以及本 23.7條指的公司同意,就雙方履行本協議書以及與之有關之所有爭議以英格蘭和威爾斯之法律為唯一準據法。立協議書人不可撤銷地同意並合意,任何無法由雙方解決的爭議,均以英格蘭法院為唯一和專屬性的管轄法院,並且所有與此有關的訴訟均應由該法院唯一和專屬法院。 立協議書人任一方均向另一方同意該人事管轄權屬於合理和公平,並在此放棄其現在或此後根據審判地不適合或不便利法庭原則提出的任何異議。
23.8 亞洲與太平洋地區: 若公司方係位於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或泰國(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Australia Pty Limited, Level 15, 1 Pacific Highway, North Sydney, New South Wales, 2060, Australia。若公司方係位於新加坡,越南或印度尼西亞,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為:Trend Micro Singapore Pte Ltd., 6 Temasek Boulevard #16-01 Suntec Tower Four, Singapore。若公司方係位於台灣、大韓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係:Trend Micro Inc., 8F, No.198, Tun-Hwa S. Road, Sec. 2, Taipei 106,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若公司方係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機構則規定係:Trend Micro (China) Inc. R23, 14F, No.800 Shangcheng Rd., Pudong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20020。
.1 若公司方係位於澳大利亞或紐西蘭(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本協議書則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的法為準據
法。立協議書人同意位於新南威爾斯州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縱本協議第 11 條中有
規定,若 2010 年澳大利亞競爭和消費者法案適用於本交易(並且不受第 11 條規定的有效排除或豁免),若趨勢科技違反了此類法案所訂之擔保,趨勢科技的責任僅限於修理或更換商品/軟體或提供同等商品/軟體,或支付更換商品/軟體或在合理情況下修理商品/軟體的費用。 如果有涉及競爭和消費者法案附表 2 中的商品/軟體的銷售權、占有權的靜態法安定性或明確所有權的擔保,則這些限制均不適用。
.2 若公司方係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本協議書則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法為準據法。立協議書人同意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
.3 若公司方係位於台灣(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本協議書則以台灣法為準據法,惟不適用其法律衝突原則。立協議書人同意位於台灣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
.4 若公司方係位於大韓民國(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本協議書則以大韓民國法為準據法。立協議書人同意位於大韓民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之法院應有對有關本協議書或其標的或因其所產生之爭議有專屬管轄權。
.5 若公司方係位於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或泰國(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本協議
書及仲裁協議則以新加坡法為準據法,惟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以下有關於本第 23.8.5 條(僅本條)所述之事務及由本第 23.8.5 條所規定之不可撤銷強制性仲裁協議,茲由雙方立協議書人同意,並不可撤銷:
a. 立協議書人不可撤銷地同意,本協議書、任何產品、或雙方或單一方立協議書人之義務履行或不履行以任何形式所造成或涉及之或與之有關之每個爭議、紛爭或請求(各自為一「爭議」),應以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唯一並專屬之仲裁解決之,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管理,依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則(「SIAC 規則」)於發佈日期在新加坡進行。仲裁判斷對立協議書人為最終判斷並有拘束力,並不得上訴,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含有事實及法律之認定。在形成仲裁判斷之過程中,仲裁人應盡其最大努力於本協議書找出爭議之解決方式,並應給予本協議書之條款完全之效力。但是,若無法於本協議書找出爭議之解決方式,仲裁人應僅適用在本協議書發佈日期所存在之新加坡實體法,且立協議書人剝奪仲裁人就以下事務之權力或職權:(i)適用允許仲裁人無視本協議書之原則;或(ii)適用新加坡以外管轄地之法律。
b. 公正的仲裁人數應為三(3)人,各方立協議書人得選任一名仲裁人,再由立協議書人所選任之兩(2)名仲裁人選任第三名仲裁人(第三仲裁人必須為跨國律師事務所之律師並就電腦軟體開發、授權及經銷應有至少十(10)年的經驗)擔任仲裁程序之主席,而若該仲裁人在無法在最後仲裁人被選任後二十(20)天內達成協議,經任一方立協議書人之要求,該主席職位將由 SIAC 總裁填補。主席職位空缺應依 SIAC 規則由 SIAC 總裁填補。其他空缺應由各自提名之立協議書人填補。仲裁程序將從空缺發生之階段繼續進行。
c. 若其中一方立協議書人拒絕或以其他方式未能在另一方協議書人選任其仲裁人之日起三十(30)日內選任仲裁人,雙方立協議書人不可撤銷地同意第一選任之仲裁人應為獨任仲裁人,惟該仲裁人應係依 SIAC 規則有效並正確地被選任。除非根據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規則,此獨任仲裁人的任命無效或可得撤銷,在這種情況下,具有主席資格的獨任仲裁人由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主席根據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規則任命之。
d. 所有仲裁程序應以英文為之,所有於該程序提交之文件亦同。本協議書之英文版本應優先適用於任何其他語言版
本。
.6 若公司方係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本協議書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為準據法,惟不適用
其法律衝突原則。以下有關於本第 23.8.6 條(僅本條)所述之事務及由本第 23.8.5 條所規定之不可撤銷強制性仲裁協議,茲由雙方立協議書人同意,並不可撤銷:
a. 立協議書人不可撤銷地同意,本協議書、任何產品、或雙方或單一方立協議書人之義務履行或不履行以任何形式所造成或涉及之或與之有關之每個爭議,應以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唯一並專屬之仲裁解決之,由北京仲裁委員會管理,依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於公佈日期在北京進行。仲裁判斷對立協議書人為最終判斷並有拘束力,並不得上訴,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含有事實及法律之認定。
b. 仲裁人數應為三(3)人,各方立協議書人得選任一名仲裁人或授權北京仲裁委員會主席選任一名仲裁人。第三仲裁人應由雙方立協議書人共同選任或依雙方立協議書人之共同授權書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主席選任。第三仲裁人應為主持仲裁人。
c. 所有仲裁程序應以簡體中文為之,所有於該程序提交之文件亦同。本協議書之簡體中文版本應優先適用於任何其他語言版本。
23.9 未於上方列出之國家。若公司方位於第 23 條之國家或區域之外(由授權證明書所證明),在所有情況下產品授權事業係授權證明書所述之趨勢科技的關係企業。在各種情況下,立協議書人雙方同意在本協議下立協書人各方的履行以及由此引起
或與之相關的所有爭議均受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管轄並僅根據英格蘭和威爾斯法律解釋。 立協議書人雙方不可撤銷地同意英格蘭法院對任何雙方無法解決的爭議有唯一和專屬性的管轄權,並且該法院對於所有與此有關的訴訟均係唯一專屬法院。立協議書人之任一方均向另一方聲明並同意該屬人管轄權屬於合理和公平,並在此放棄其現在或此後根據審判地不適合或不便利法庭原則而向法院提出的任何異議。
23.10 暫時補償;禁止棄權。儘管雙方立協議書人視其情況有第 23.8.5 條或第 23.8.6 條之仲裁協議,一方立協議書人為了以下目的,得向任何對於立協議書人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裁定(該裁定就任何爭議非具有處分性或最終性),包括但不限於單方臨時禁止令、 預防性禁制令或其他臨時性、暫時性/附帶性補償或衡平法上的補償(各自唯一「臨時性行為」):(1)保護該立協議書人依本協議書第 10 條所定義之秘密資訊;或(2)就任何依本協議書第 2 條之軟體授權之違反或不遵守,或該聲請立協議書人構成產品一部或其他之智慧財產權之侵害、盜用或違反,包括依世界任何地方之智慧財產權法所保護之所有和任何權利,如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商標權(列舉);惟,該臨時性動作不應構成應提交仲裁事項之最終處分,亦不應破壞、限制或迴避仲裁人決定及最終處分所有依本協議書應提交仲裁之爭議之獨有及排他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就任何臨時性行為聲請之標的給予臨時性或暫時性之救濟。臨時性行為之作成和維持不應視為救濟方式之選擇,亦不應構成各立協議書人所合意之將所有爭議交付仲裁之權利義務之放棄或廢除(全部或部分),包括任何仲裁程序或臨時性行為之原告,亦不會取代本協議書之強制仲裁條款或使之無法適用(全部或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