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 座 17 楼邮编:610095
协议编号: 资金账户: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甲方(融入方)姓名(名称):
身份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机构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机构户): 经办人身份证号:联系地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资产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紧急联系人: 应急电话: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x 00 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本协议融出方为:
□乙方 □乙方的资产管理计划
(融出方为乙方的资产管理计划时填写下面信息)类型: □集合 □定向 □专项
计划名称:计划管理人联系方式:
乙方根据以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融出方是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乙方)。
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甲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乙方,即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二)标的证券:指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被提交质押或解除质押的证券,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乙方在此范围内筛选符合乙方规定的证券。
(三)履约保障比例:甲方证券市值与融入资金的比例。如有关联的补充质押证券,其原交易及其关联补充质押证券合并计算。
履约保障比例=∑(证券市价×证券数量)/购回金额
(四)履约保障提保线:当甲方履约保障比例高于某一规定数值时,甲方可申请将超出部分标的证券部分解除质押,部分解除质押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不得低于履约保障提保线。履约保障提保线为 200%。
(五)履约保障预警线:当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某一规定数值时,乙方对甲方进行重点关注,并要求甲方以约定的方式维持该比例。履约保障预警线为 150%。
(六)履约保障处置线:当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某一规定数值时,乙方要求甲方以约定的方式提高该比例至履约保障预警线以上,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执行,乙方有权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并处置质押标的证券。履约保障处置线为 130%。
(七)初始交易:指甲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八)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九)初始交易金额:指初始交易成交的融资金额。
初始交易金额=min【标的证券市价×折算率×标的证券数量,标的证券市价×标的证券数量/履约保障预警线】;其中标的证券市价根据交易当天系统读取的最新价确定计算。
(十)购回交易:指甲方按约定向乙方返还资金及相应利息,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购回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十一)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期为非交易日的,交易到期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十二)购回交易金额:指购回交易成交应返还的金额。
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融资利率/360×购回期限-已付利息(若有)
甲方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本季度应当支付的利息。最后一期的利息与购回交易金额一并支付。
本自然季度应当支付的利息=初始交易金额×融资利率×本自然季度的存续天数/360;本自然季度的存续天数=上自然季度的结息日(含)或初始交易日(含)至本自然季度的结息日(不含)或购回交易日
(不含)的存续天数。
(十三)购回期限:指初始交易日(含)与购回交易日(不含)之间的自然日天数。
(十四)待购回期间: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存续期。
(十五)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十六)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协商,在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
(十七)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协商,在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
(十八)终止购回:是指甲乙双方约定不再进行回购交易时,乙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行为。
(十九)补充质押:是指甲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
(二十)部分解除质押:是指乙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
(二十一)融资利率: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资金年化收益率,计息天数为 360 天,用于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二十二)违约处置:当甲方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时,乙方根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并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行为。
(二十三)《交易协议书》:指甲乙双方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签定的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交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证券信息、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履约保障比例处置线等。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甲方保证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甲方应予以提供;
(三)甲方承诺按乙方要求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其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并且甲方确认从未在任何时间从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六)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式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七)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
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以限售股质押的,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其用于质押的限售股份做出延长限售期的承诺,甲方擅自承诺延长限售期的,乙方有权向其收取罚金;
(十)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一)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待购回期内始终履行关注义务;
(十二)甲方承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获得的资金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用途,若乙方发现甲方资金用途不合规,乙方可与甲方终止回购交易,并提前解除客户协议;
(十三)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其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听取了乙方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本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四)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交易所开通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根据甲方委托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登记结算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
(三)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四)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五)乙方承诺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六)乙方承诺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时,已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七)乙方承诺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时,已获得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八)xxxx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向乙方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
交易;
2. 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3. 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4. 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5. 经乙方同意后提前购回,但应至少在拟购回日前两个交易日通知乙方;
6. 经乙方同意后延期购回,但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不超过 3 年;
7.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 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 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 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甲方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应托管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5. 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6. 甲方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后,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甲方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7. 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触发《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应及时自行或委托乙方履行该项法定义务;
8. 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不得泄露交易密码,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9. 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0. 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市场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1.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
12.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乙方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且甲方指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时,乙方有权在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代表该客户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 待购回期间,乙方有权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 乙方在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 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划扣;
5. 乙方有权在交易所认可的证券范围内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折算率、融资利息、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及处置线等,待购回期间所涉及上述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6. 当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极端事件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或终止购回;
7.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委托。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8.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9. 乙方有权获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 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乙方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并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4. 当甲方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以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且由乙方对甲方单笔初始交易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合并管理;
5. 为甲方提供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6. 乙方如实记载甲方证券交易的账务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被暂停或终止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具体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9. 乙方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0. 乙方应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保管和处置。待购回期间,除业务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将保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七条 甲方申请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之前,应已在乙方处开立资金账户和 A 股证券账户(沪 A账户须指定、深 A 账户需托管在乙方),且甲方的资金账户已与其本人实名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关系。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指定及转托管,不得进行销户、账户变更等操作。
第八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乙方在此范围内选择符合乙方规定的证券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B 股股票、暂停上市的 A 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 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暂不纳入标的证券范围。
第九条 同一笔交易申报提交的标的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流通类型、权益类别、挂牌年份应一致。
第十条 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相应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押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有限售股份作为标的证券,若交易金额较大且购回期限较长的,乙方可要求交易双方对该笔交易所对应的交易协议进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
第十一条 甲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开户时间、资产规模、账务情况、证券投资情况、信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甲方可在签订本协议,并经乙方资质审查后获得授信额度,该额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甲方最大交易额度受客户授信额度限制。
第十三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变更授信额度。乙方也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交易记录、履约情况,不定期调高或调低甲方授信额度,并于调整后通过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甲方交易额度的变化。
第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委托如实进行申报并确保申报内容与双方确认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要素相匹配。对于虚假申报,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五章 交易期限与时间
第十五条 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回购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甲方以其持有的限售股进行交易的,购回交易日应晚于标的证券解除限售日。
第十六条 沪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深市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交易所对交易时间进行
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交易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甲方可对当日已申报的交易进行撤单;甲方须在交易当日 14:00 前向乙方提交撤单申请以及撤单委托的书面确认材料;标的证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由于深交所采用即时成交,甲方对已申报的交易不能撤单。
第六章 初始交易
第十八条 甲方进行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前,应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当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交易协议书》需明确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要素,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性质、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第十九条 甲方以限售股进行交易的,应按照《交易协议书》要求列明限售流通股份的解除限售日期。
《交易委托单》经乙方确认签署后,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人承诺延长该类限售流通股份的解除限售日期。
第二十条 由于乙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规模(业务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可用资金规模、单一标的证券交易规模、单一客户交易规模等指标)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获批的授信额度在本协议期限内随时可用,乙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可用资金以“时间优先”原则向全体客户提供资金。如果甲方提交的交易委托可能导致乙方业务规模超限,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笔交易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在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甲方申请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乙方有权拒绝该申请。
第二十二条 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请。
第二十三条 初始交易日(T 日),乙方依据甲方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签署的《交易协议书》,按照甲方委托在交易时间申报质押标的证券。甲方应确保 T 日 14:30 之前,其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标的证券,乙方也应确保其对应的资金交收账户中有足额资金可供交收。
双方签署《交易协议书》后,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进行的,按甲方违约处置;因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无法完成的,按乙方违约处置。
第二十四条 初始交易金额计算公式为:
甲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委托金额-经手费-质押费乙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委托金额
第七章 购回交易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于《交易协议书》确定的购回交易日履行各自的到期购回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足额资金,购回标的证券,乙方解质对应标的证券,并收取相应资金:
(一)甲方应该确保购回交易日 14:30 之前,其资金账户中留有足额的资金用于购回,否则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违约处置。
(二)如果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相关交易延后至次一交易日进行。第二十六条 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为:
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委托金额×(1+利率/360×购回期限)-已付利息(若有)
第八章 补充质押及部分解除质押交易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本协议约定情形,甲方申请对特定初始交易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时,甲乙双方应对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的种类及数量等相关交易要素签署书面或电子形式的《补充质押申请表》,并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补充质押申报。
每笔补充质押甲方应付资金=质押登记费
第二十八条 甲方以限售流通股进行补充质押的,对于具有不同解除限售日的同种标的证券,甲方应按照不同限售日期分笔进行交易委托,以确保在同一笔交易委托中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协议约定情形,甲方申请对特定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交易进行部分解除质押时,甲乙双方应对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的种类及数量等相关交易要素签署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表》,并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部分解除质押申报。
第三十条 甲方使用深市证券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标的证券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权益的,由乙方于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将该权益部分解除质押,甲方按现有程序自行行使权益。
第九章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交易
第三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但应至少在拟购回日前两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甲方应签署《提前购回申请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原购回交易金额了结该笔合约。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于提前购回日一次性支付提前购回交易金额及相关费用,提前购回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对应的全部标的证券。但双方协商同意的,甲方可以对单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进行部分提前购回。
第三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出现下列情形时除外,即待购回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前购回的,视为甲方违约。
(一)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履约保障预警线且客户未依约新开补充质押交易;
(二)标的证券被 ST、*ST、涉及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事件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公告发布日(T 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不超过最后交易日的前两个交易日)提前购回相应的标的证券;
(三)甲方账户内及账户内资产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四)甲方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合法;
(五)甲方在申请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资格、签署本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六)甲方发生合并、兼并、分立、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将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情形;
(七)甲方发生停业、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
(八)甲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九)其他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应当提前购回的情形。
乙方可以根据公开信息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上述事件是否发生,并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提前购回一笔或多笔受影响的交易。甲方对(三)、(四)、(五)、(六)、(七)、(八)有异议的,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乙方评估相关情形不会对甲方正常履约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乙方可以豁免甲方的提前购回义务。
第三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如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所有未到期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所有未到期的标的证券,该提前购回日以乙方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 甲方应在提前购回日 14:30 之前,在其资金账户中留存足额资金用于购回,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依照本协议规定的违约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延期购回,经乙方同意后,交易可延期。但甲方应至少在到期购回日前五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延期购回。
(一)延长期限后,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3 年;
(二)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履约保障预警线;
(三)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的情形;
(四)乙方确定的其他条件。
在收到甲方延期购回申请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申请。交易延期期间,甲方仍可根据自身情况及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提前购回权利。
第三十六条 如乙方同意甲方的延期购回申请,应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确定的延期购回日 14:30 之前,在其资金账户中留存足额资金,完成延期购回交易。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进行违约处置。
第三十七条 发生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购回交易金额应根据实际购回期限进行调整,延期后总购回期限应符合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应密切关注标的证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配股、增发和配售债券、投票表决等证券权益事件;乙方可以提示甲方,但并不保证甲方能及时、全面获悉有关证券权益的信息,也不承担因甲方遗漏相关信息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标的证券为深市证券的,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且托管在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下;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从质押特别交易单元转出,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乙方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四十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甲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标的证券为深市证券的,若发生配股的,乙方应于权益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申报部分解除质押指令,将配股权证转托管至甲方交易单元,由甲方行使配股权益;若发生需行使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的,甲方应通过除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以外的交易单元申报。
第四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一章 履约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障预警线为 150%,履约保障处置线为 130%。
对本协议项下的各类风险控制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自身业务需要,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适时予以调整及公示,调整后的业务规则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甲方对此予以认可并确认。
第四十三条 乙方将于每个交易日终对合并管理的股票质押回购的初始交易、补充质押和部分解除质押进行盯市,盯市指标为履约保障比例。对于合并管理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已质押的现金红利-红利红股应付税费)/(购回交易金额-提前部分偿还融资额)。
第四十四条 待购回期内,如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履约保障预警线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于两个交易日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补充质押交易或提前购回等履约风险管理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履约保障预警线。
第四十五条 待购回期内,如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若有)合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履约保障处置线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一交易日 14:30 前提供以下履约风险管理措施:
(一)甲方于下一交易日 14:30 前对该笔初始交易进行一笔或多笔补充质押交易。交易成功后,原交易与补充质押交易进行关联,且合并计算其履约保障比例。新开补充质押不受次数限制。补充质押交易结算完成后,合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履约保障预警线。
(二)甲方对该笔初始交易进行部分资金场外偿还,场外部分偿还后的该笔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高于履约保障预警线。
(三)甲方对该笔交易进行提前购回。
(四)甲方采取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甲方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后,按照 T+1 日开盘价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应不低于预警值。
第十二章 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异常事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初始交易不受影响。
第四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购回业务正常存续。若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五个交易日,乙方有权在停牌之日起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后对该证券重新估值,调整其公允价值。停牌证券公允价值计算方法如下:
停牌证券公允价值=停牌前证券收盘价×(估值日 SAC 行业指数/停牌前 SAC 行业指数)
第四十八条 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购回交易不受影响。
第四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被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甲乙双方于交易所发布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乙方暂停该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二)甲方应在相关公告发布日(T 日)后五个交易日内(不超过最后交易日的前两个交易日)提前购回相应的标的证券;
(三)购回日 14:30 前,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准备足额资金进行购回。资金不足的,按甲方违约相关流程处理;
(四)标的证券为补充质押交易标的物的,补充质押交易提前购回后,其关联的初始交易合并计算的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履约保障预警线的,甲方应当了结该笔初始交易、部分提前偿还或另行增加补充质押交易与原交易关联;
(五)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对于甲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一)质押标的证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三)甲方财务和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对其到期购回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甲方应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
(二)乙方认为上述情况对甲方履约能力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交易正常存续;
(三)乙方认为上述情况对甲方履约能力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日期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还款偿清甲方应付资金后由甲方申报终止购回;甲方未按乙方要求及时足额偿付资金的,则视为甲方违约;自甲方违约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缴纳违约金,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违约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于乙方出现的异常情况:
(一)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二)乙方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或重整的;
(三)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产品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乙方应在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知甲方;
(二)甲乙双方应协商进行提前购回,或场外还款偿清甲方应付资金后由甲方申报终止购回;
(三)协商不一致的,甲方应在约定的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或通过场外偿还资金后由乙方办理证券解除质押手续;
(四)乙方进入破产程序的,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出现其他特殊事件、极端事件造成无法正常购回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 违约处置与场外结算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失败;
(二)购回日(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日),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三)待购回期间,日终清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履约保障处置线,甲方未购回且未按约采取履约风险管理措施的;
(四)乙方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拒绝执行的;
(五)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六)购回交易日,甲方未购回且未申请延期的。
第五十六条 除上条第(一)种情况外,甲方应从违约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初始交易金额计算,违约金率为每日万分之五,并且采取以下违约处理措施:
(一)甲方出现上条所列第(一)种违约情形的,交易取消。
(二)甲方出现上条所列第(二)、(三)、(四)、(五)、(六)种违约情形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交易所申请违约处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如不足偿还的由融入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因甲方违约的原因而最终导致乙方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的,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融出方并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报备;
(二)乙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提交违约处置申报;
(三)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乙方即可根据交易所规定处置标的证券。
(四)处置完毕,确定甲方处置结算金额;
处置结算金额=成交净额(扣除交易费用)-应付金额其中,应付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延期利息+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提;
延期时间:违约起始日至相关交易了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一)处置证券后的所得金额,即成交净额,将按优先偿还违约金,再偿还延期利息,最后偿还购回交易金额的顺序进行偿还;
(二)乙方处置所得资金由证券公司优先偿还融出方,如有剩余的返还融入方,如不足偿还的由融入方继续承担偿付责任;
(三)违约处置完成后,乙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乙方向交易所提交解除质押申请,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
(四)违约处置完成后乙方向交易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
甲方确认,对乙方按照本协议以上内容约定进行的处置,认同并遵守相关的处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甲乙双方协商进行场外结算。
第五十九条 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甲乙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在影响标的证券处置的情形解除后,乙方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理,或向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及终止购回申报。
第六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一)因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
(二)因乙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交收无法完成。上述情况发生当日即为乙方违约日。
第六十一条 乙方出现上条所列第(一)种违约情形的,乙方应在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协商交易延期。
第六十二条 乙方出现上条所列第(二)种违约情形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延期购回,不能进行延期购回的,甲方应通过场外偿还方式偿还资金,乙方收到资金后向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解除标的证券及其孳息质押。在甲方支付购回资金后终止购回期间,乙方不收取甲方利息,并向甲方支付购回资金后次一交易日
至终止购回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违约天数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本条约束。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六十四条 甲乙双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通知与送达根据以下约定进行:
(一) 甲方指定以下联络方式供乙方通知用:移动电话号码(必填):
通信地址(必填):邮政编码(必填):电子邮箱(必填):固定电话(选填):传真号码(选填):
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
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上述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发生变更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发出通知,并以电话、短信为主通知方式。对于乙方认为重要的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临柜办理,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应密切关注。
(二) 乙方通知的方式:
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有权根据本条(一)款中所载的甲方联络方式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或几种通知方式对甲方发出本协议所载的各种通知:
□电子邮件通知; | □录音电话通知; | □传真通知; |
□手机短信通知; | □邮寄方式通知; | □公告通知。 |
甲方承诺,只要乙方通过甲方选取的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发送了通知,均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因非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通知的送达时间:
1. 以邮寄(快递)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 48 小时内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寄出时间以邮局回单邮戳为
准;
2.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3.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自通话完毕之时视为通知已送达,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的,以最后
一次拨出的电话时间视为通知已送达;
4.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达;
5. 以传真方式通知的,自传真发出即视为送达,如传真无法接通的,以最后一次拨出时间视为已送达。
6. 以公告通知的,以公告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人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故障等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因交易异常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六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第七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向交易所备案无异议之日起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向交易所备案无异议之日起生效。若乙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效成立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签署生效,为本协议生效的前提。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在协议期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未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协议的,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以此类推。
第七十一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乙方或交易所取消甲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资格;
(二) 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 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 乙方被监管机构限制自营业务权限、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五)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六) 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并影响其履约能力;
(七)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八)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尚未完成购回交易的,应当进行提前购回,无法购回的,双方协商参照违约处置或场外结算进行处理。第七十二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或电子变
更协议。
本协议签订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以及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乙方将修订后的规则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并按修订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业务,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七十四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 争议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 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权在合同签署时和合同履行期间对甲乙双方沟通的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件直接使用。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均适用本协议。
第七十七条 每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协议书》、申请材料、成交回报、场外结算通知书等,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七十九条 x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自然人签字,机构盖公章):
甲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业务专用章):
本协议书于 年 月 日 在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