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X-2019-1
甲方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乙方为受理甲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的银行。
甲方对本协议内容已充分了解,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经过协商签订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必须按照《办法》、相关监管规定及乙方相关制度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条 甲方开户时按规定向乙方递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的开户资料,并承诺对各项填写内容及开户身份与开户证明文件的一致性、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条 甲方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行为,不得购买他人账户,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中登记的名称一致,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双方约定的规范化简称的,简称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鉴一致,且甲方承诺在该账户结算业务中使用该简称,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 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方开户时必须指定大额支付业务确认联系人并配合乙方开展大额支付业务查证工作;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对账服务协议》,并按协议内容执行对账义务。甲方未在协议时间内反馈对账结果的,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视实际情况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风险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甲方申领使用支票的,承诺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如下规定:
(一)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如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或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或支付密码器但签发密码错误(以下统称签发空头支票)的,乙方有权予以退票或拒绝支付。同时对甲方因上述退票或者拒绝支付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提示付款期xx预留印鉴变更造成支票预留印鉴不符而被退票,视同签发空头支票违规行为。
(二)甲方发生空头支票违规行为,或被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支票“限售名单”、“禁售名单”或相关惩戒名单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本银行的规定对其采取限售、禁售支票或更为严格的支付结算业务限制措施。
(三)甲方发生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应按规定接受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第七条 甲方应在乙方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或约定支付校验方式。
第八条 乙方依法保障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安全,在核对银行预留印鉴无误或支付校验方式无误的前提下进行付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 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写明变更原因、新签章使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 第十条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地址、相关联系方式、开户证明文件种类或编号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发生变更,以及企业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须于变更或更换后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手续,按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并配合乙方开展核实工作。当税收居民信息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在30天内通知乙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十一条 甲方遗失或遗忘账户的存款介质、结算票据、支付凭证、支取密码及预留印鉴等支付依据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效单位证明材料正式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的账户余额以乙方的账务资料为准。受理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支取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甲方撒销本账户时,应向乙方交回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及开户许可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相关说明并注明乙方免责声明。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从其账户直接扣划双方约定的有关款项和费用(如银行借款、利息、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以办理业务时乙方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向政府、监管部门、信贷评级等机构提供或报送与甲方账户信息相关的需要报送或披露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与第三方专业机构交互信息等方式核实甲方身份或向甲方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因银行内部原因致使出现错账的,甲方同意乙方核实无误后,可直接从其账户做账务冲正或调账处理。第十七条 乙方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管理甲方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乙方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甲方账户的查询、冻结或扣划。
第二十条 乙方按相关规定对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提供年检所需的开户资料及办理年检手续。乙方如在年检中发现甲方账户不符合《办法》规定开立条件的,乙方有权中止甲方账户的业务,并要求甲方撒销账户。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和账户管理费等费用除外),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办理销户手续通知。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乙方视同甲方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甲方可凭原预留签章向乙方办理取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甲方账户开户之日次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第二十三条 乙方将加强账户风险管理,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甲方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对公安机构认定为“涉案账户”的账户暂停全部业务。如涉案账户开户单位未在3日内前往营业网点重新核实身份,暂停其名下其他账户的非柜面业务。
(二)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 5年内停止其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新开账户。
(三) 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开立的账户暂停全部业务,并有权进行清理。 (四) 对其他乙方有合理理由认定存在异常情况或风险的账户,区分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乙方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甲方交易遭取消或暂时中止,甲方的指令或指示未能实施或执行。 (二)乙方的电脑和通讯系统因机械、电子故障,出现系统失灵的情况,甲方的指示或指令未能得到完整实施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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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如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第二十七条 x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账户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