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宣佈,本公司作為擔保人與(其中包括)銀團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就三年期金額達305,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貸款協議,倘(a)本公司 之最終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戴錦春先生及戴錦文先生不再共同及實益擁有本公司51%權益;或(b)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其管理、業務或運作並非或不再由戴錦春先生及戴錦文 先生兩人控制時,將作違反協議論。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2307)
有關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公佈
董事宣佈,本公司作為擔保人與(其中包括)銀團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就三年期金額達305,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貸款協議,倘(a)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xxx先生及xxxxx不再共同及實益擁有本公司51%權益;或(b)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其管理、業務或運作並非或不再由xxxxx及xxx先生兩人控制時,將作違反協議論。
董事為遵守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一般披露規定而作出本公佈。
貸款協議
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司作為擔保人與(其中包括)銀團就三年期金額達 305,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訂立貸款協議。貸款協議之借款方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錦興布業。貸款協議項下之融資乃用作錦興布業之一般營運資金及為擔保人及彼等各自之附屬公司之資本開支提供資金。
根據貸款協議,倘(a)本公司之最終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xxx先生及xxxxx不再共同及實益擁有本公司51%權益;或(b)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其管理、業務或運作並非或不再由xxxxx及xxx先生兩人控制時,將作違反協議論。在出現違反協議情況時,貸款方或會宣佈全部或部份未償還貸款連同應計利息及所有其他應計款項將隨即到期支付;及/或貸款協議項下之融資將隨即予以註銷。於本公佈刊發日期,xxxxx及xxx先生分別間接持有本公司股權之60%及15%。
基於上文,董事為遵守上市規則第13.18條之一般披露規定而作出本公佈。
釋義
除非本公佈內容另有定義,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公司」 指 錦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獲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控制」 | 即 | 一名人士「控制」一家企業指該名人士有權委任及/或辭退全部或大部份董事會或其他監管機構之成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或對該企業之事務及政策擁有控制權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擔保人」 | 指 | x公司、錦興紡織及錦興澳門 |
「錦興澳門」 | 指 | 錦興紡織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有限公司,一家於澳門註冊成立 |
之公司,為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錦興布業」 | 指 | 錦興布業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為本公司 |
之全資附屬公司 | ||
「錦興紡織」 | 指 | 錦興紡織(國際)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註冊成立之公司, 為 |
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貸款協議」 | 指 | 由(a)錦興布業作為借款方,(b)本公司、錦興紡織及錦興澳門作為擔保人及(c)一個由多間銀行組成之銀團就一項本金額為 305,000,000港元,為期三年之貸款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訂 |
立之定期貸款協議 |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承董事會命
錦興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xxx
香港,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執行董事為xxxxx、xxxxx、xxx女士、xxx女士與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xxx女士與xxx先生。
「 請同時參閱本公布於經濟日報刊登的 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