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宣佈,本公司作為擔保人與(其中包括)銀團於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就三年期金額達305,000,000港元之貸款融資訂立貸款協議。根據貸款協議,倘(a)本公司 之最終控股股東及主要股東戴錦春先生及戴錦文先生不再共同及實益擁有本公司51%權益;或(b)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其管理、業務或運作並非或不再由戴錦春先生及戴錦文 先生兩人控制時,將作違反協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