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條件 (中文譯本)
1﹒ 展覽場地的分配和使用
(a) 場地由主辦單位分配。主辦單位會考慮參展商的要求﹐ 但是主辦單位在場地分配上有最終的決定權。
(b) 主辦單位還保留改變場地分配的絕對權利以確保展覽會的總體利益。
(c) 參展商不應轉讓、轉租/轉借或轉批分配到的場地或由此放棄其所有﹐ 也不應在未得到主辦單位同意前在展覽場館使用其被分配位置以外的場地﹐ 也不應將分配到的場地作任何非展覽用途。
(d) 收到全部款項后﹐主辦單位應立即向參展商頒發出入許可証﹐允許其工作人員和展品進入展覽場館。 參展商一旦違反此間任何條款﹐主辦單位可以在任何時候吊銷其出入許可証。
(e) 在主辦單位規定的日期期滿后﹐或在不管因何種原因令本合同被中止后﹐ 參展商應完好地交還其分配到的空置場地。
2﹒ 付款
(a) 參展商保証按照本合同所附發票中要求的數額和指定時間支付費用。
(b) 一旦參展商未能準時支付費用﹐主辦單位有權決定中止本合同、沒收所有已付的款項并繼續追索所有損失。 合同中止后﹐主辦單位應有權制止參展商的任何工作人員或展品進入展覽 場館。
(c) 對於發票的任可更改必須以書面形式并由主辦單位的簽署方能生效。
3﹒ 參展商的撤展
(a) 參展商想撤出展覽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主辦單位﹐ 并依據(b)款規定支付費用。
(b) 參展商必須收到主辦單位的書面接受書并向主辦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后才能有效撤展﹕
主辦單位收到撤展通知的時間 應向主辦單位支付全額合同費的比例
i) 保証金是不能退還的 -
ii) 自合同日期起 30 天之內 50%
iii) 自合同日期起 30-45 天 75%
iv) 自合同日期起 45 天之后 100% v) 不考慮條款 i)、ii)、iii)和 iv)時﹐ 100%
在展覽會開幕前 90 天之內
參展商支付給主辦單位的上述費用如可能時可由保証金來抵沖。
4﹒ 展品的運輸
(a) 參展商應承擔有關將展品運往和運出展覽場館的所有的責任、風險和費用。
(b) 參展商無論在展前、展間還是在展后應自行安排展品的倉儲、空箱和包裝材料。
(c) 參展商應在主辦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從展覽場館撤走其展品和裝飾物品﹐如因未能及時撤離帶來的任何損失﹐應向主辦單位賠償。 在規定日期逾期后﹐主辦單位應有權但沒有義務處置存于分配場地的財產﹐由此扣除費用以外的變賣所得應用于抵消對主辦單位所帶來的損失。
5﹒ 展覽會日期和場館的變更
如果因環境要求所需﹐主辦單位認為有絕對需要變更展覽會日期和場館時﹐主辦單位有權做此決定﹐儘管展覽會的日期和/或場館有所變化﹐ 若主辦單位在展覽會的更新/取消日期和/或更新展覽場館(不管哪個在先)生效前一個月將變更通知送達到參展商﹐ 本合同將繼續有效。
6﹒ 取消、暫時擱置和延期
(a) 當主辦單位斷定展覽場館、展覽會或展覽的准備工作或參展率將會由于非主辦單位能控制的任何一種事件或形勢(無論是由自然原因、人類作用或其它因素引起的)﹐包括戰爭、罷工停工、內亂、暴亂、敵對、戒嚴、火災、水災、風災、旱災、火山爆發、停電、停氣或停水、工人罷工、糾紛、材料短缺、爆炸、核或化學事故或失靈、海洋災害、其它性質的事故、對旅行、交通、通訊、住宿或其它任何對舉辦或准備展覽會所必須的設施的干預或延誤、無法使用或無法獲得展覽場館、財政困難或因此而做或沒有做的任何事情、或其它主辦單位所不能左右的原由、或者主辦單位認為舉辦展覽對展覽的總體利益是不合適的或不能實行的
(以上籠統的表達用語不帶偏見)﹐ 而受到嚴重的破壞、阻礙、影響、中斷或干擾時﹐主辦單位可以宣布取消、暫時擱置或推延展覽會﹐任何方對此不應負有任何責任。
(b) 當宣布延期時﹐ 本合同除第 3 條以外的所有條款應繼續有效﹐ 所有付款條款應繼續有效并應按時支付。
(c) 當宣布合同暫時擱置時﹐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也應暫停生效。
(d) 連續 90 天的暫時擱置應當作取消。
(e) 當主辦單位宣布以上任何一條時﹐主辦單位可自行決定將根據本合同支付給主辦單位的費用部分還是全部退還給參展商。
(f) 除非主辦單位是蓄意犯罪﹐ 在本條款中主辦單位所作出的所有宣布、判斷和決定應是最終的和有決定性的。
7﹒ 保安
(a) 主辦單位應就整個展覽會的利益釆取必要的保安防範﹐但是無論在展覽前、展覽期間還是在展覽后﹐主辦單位不應對參展商或其它人的展品或其它財產的丟失或
毀壞﹐或對任何人的受傷或死亡負責。
(b) 參展商保証其本身、其服務人員或代理人在展覽期間或為展覽會所做的一切應不違反任何法律或規定、不侵犯第三者的權益、或不在事先沒有通知主辦單位前提下帶來額外的危險或風險﹐ 并保証所有的防範措施已完全到位。
8﹒ 消防和其它規定
(a) 參展商展台內使用或展示的所有展品、材料和器材必須進行適當的防火處理﹐
(b) 符合適用的消防和建築規定。
(c) 參展商的xx應不 遮擋其它參展商的視野﹐ 其xx的布置應不以主辦當局反對的形式或違反展覽和其它參展商的總體利益﹐也應不引起其它參展商的反感或厭惡。
(d) 主辦單位有權向參展商發出他認為必要的指示﹐要求對本條款的違規做出改正和補救。 參展商應遵守這些指示﹐ 如不遵守﹐參展商應被視為送達了一張第 3 款下撤展通知﹐此通知將相應地應用。
9. 保險、責任和風險
參展商應確保主辦單位、展覽場館業主、及其工作人員和代理人的安全﹐ 并應對其財產的損失和毀壞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人員的受傷或死亡進行賠償﹐ 應向他們賠償所有他們可能受到的或他人提出的由于舉辦或准備展覽會或提供與此相關的服務而引起的毀壞、索賠、令狀、要求、裁決、成本和支出。 參展商不論在任何時候都應購買有效的保險來抵償這一風險。
10﹒ 展覽場館和展覽場館財產
參展商應釆取所有必要的防範以免損壞展覽場館和展覽場館財產,如有任何損壞, 參展商應向主辦單位作出賠償。
11﹒ 拒絕入場
應主辦當局的要求或根據展覽會的總體利益﹐主辦單位有權拒絕任何人進入展覽場館﹐而不對任何人負有任何責任。
12﹒ 旅行文件和許可証
主辦單位并不負責為參展商辦理簽証或其它法律要求的許可証件﹐ 但將在這方面提供協助。 當參展商辦不到簽証或証件時﹐除非符合第 3 條款, 否則不能以此作為撤消本合同的依據。
13﹒ 補充條件
主辦單位應有權發布補充條件和房屋規定以保証展覽會的有序管理。 在 24 小時前通知到參展商的任何補充條件和規定以及張貼在展覽場館的房屋規定應成為這些條件的一部分﹐對所有參展商以及他們的工作人員和代理人都應具有即時約束力。
14﹒ 終止
(a) 根據習慣法﹐對雙方的權利均無偏見﹐一旦違背此間的任何條款﹐ 簽定的合同將立刻終止﹕
i) 參展商違反 或不遵守本款所包括的任何一項條款或本合同規定他們應盡的義務﹐ 包括沒有支付應付的任何一項款項;
ii) 如果參展商無論是被迫還是自願進行清盤﹐ 但不包括合并、重組、無力償付債務、有利于債權人的任何轉讓、與債權人達成任何協議、對其所有或部分財產指定委托人、或由于債務遭受任何類似的行為; 或
iii) 如果參展商的任何資產或其它財產遭到了扣押或強制拍賣
(b) 一旦主辦單位以書面通知形式重新恢復本合同的效力、允許以此間條款糾正不遵守合同的任何時候和給予的任何延期付款﹐ 這都不應構成主辦單位對任何權利的放棄﹐ 合同的終止對參展商先前所有責任或在此終止日期前主辦單位可能獲得的所有權益應不帶有任何偏見。
(c) 本合同終止時(除非主辦單位重新恢復其效力)﹐ 參展商除了喪失它已付給主辦單位的所有租金外﹐還應向主辦單位賠償因毀約或不遵守此間條款所造成的所有損失和損害。
15﹒ 解釋和適用法律
x合同的解釋權只在于主辦單位。 本合同應適用于香港法律并應根據香港法律來作解釋。
16. 無伙伴機構暗示
在本合同中﹐ 沒有任何內容可以構成或被視為可以構成雙方之間的伙伴關系﹐任何一方均無權約束對方或以任何方式或目的來以對方的名義進行承包或給對方營造一種責任。
17. 時間
時間是本合同的根本。
18. 無棄權
主辦單位給予參展商的所有時限或付款延期均不應被認同為或以任何方式解釋為主辦單位放棄其在本合同任何權利以及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