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苏州xx有轨电车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分公司)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苏州有轨电车运营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作业(施工)管理,促进作业(施工)顺利进行,保障苏州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协议。
一、作业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部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范围: 作业期限:
二、安全目标:
1.杜绝发生各类责任安全事故、工伤事故;
2.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存在;
3.作业现场内不发生火险隐患及火灾事故;
4.作业现场不发生其它治安事件。
三、安全生产要求
1.乙方在有轨电车控制保护区进行下列作业时,需要行政许可的相关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苏州xx有轨电车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的意见,并编制《有轨电车交通设施保护方案》;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应当书面征求苏州xx有轨电车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意见,并编制《有轨电车交通设施保护方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绿化、钻探、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管、灌浆、锚杆(索)作业、地基加固、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埋设、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作业;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
(七)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上诉作业对有轨电车交通设备设施有较大影响的,乙方应当组织专家对有轨电车交通设备设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监测。
2.乙方在有轨电车交通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或者作业活动:
(一)必需的市政、交通、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及其应急抢修;
(二)在特别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三)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并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建设项目;
(四)与有轨电车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 3.甲方应在责任范围内做好各项配合工作,为乙方作业创造有利条件;
4.乙方在作业前须认真学习《外单位施工管理办法》、《有轨电车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遵照规定要求执行;
5.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履行己方责任,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6.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整改;
7.乙方指定 同志(手机联系方式: )负责项目作业(施工)安全工作,在作业(施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8.乙方若需要进入轨行区作业必须持甲方下发的《施工作业令》,按规定办理请点手续。作业时应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作业完毕须清理工具、材料,撤出作业人员,恢复现场,保证轨行区安全,并及时办理销点手续;
9.乙方在非轨行区作业时不得侵入轨行区限界,不得影响有轨电车运行或其它设施设备的安全;
10.乙方在甲方所属区域内施工若需要使用甲方的设施设备,则对甲方的设施设备应尽到妥善使用的义务,不得破坏甲方设施设备原有状态,否则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11.需接触网停电作业的施工,乙方必须在确认接触网停电并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12.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证件和操作证,持证上岗。
13.乙方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有轨电车设施内,不得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不得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否则除按相关规定安全考核外,还将对其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14.乙方在施工或者作业过程中,不得损坏有轨电车轨道、xx、高架、桥梁、车站、隧道、车辆基地、车辆、变电所、护栏护网等设施;不得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不得损坏、遮盖安全警示标志、控制保护区标志;不得擅自在高架、桥梁上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改造或者搬迁有轨电车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否则除按相关规定安全考核外,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15.乙方在施工或者作业过程中,不得非法拦截有轨电车;不得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高架、车辆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不得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不得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等防护设施;不得在有轨电车线路两侧修建影响司机瞭望的建筑物、设施或者种植影响司机瞭望以及危及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与行车安全的植物;否则除按相关规定安全考核外,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16.乙方不得在有轨电车车站站前广场和出入口、变电所周围堆放杂物、摆设弹垫、乱停车辆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不得在通风亭、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等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否则除按相关规定安全考核外,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17.除上述规定外,乙方还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乙方原因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建筑物、构建物及轨道沉降偏移的质量事故和因此而发生的各类修复及赔偿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甲方有轨电车运营造成损害后果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18.一旦发生事故,乙方必须立即向甲方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有: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人员伤亡、初步处理情况及报告人的单位、姓名、电话号码等。并立即停止施工和作业,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补救和恢复措施。并承担全部经济民事责任。
四、轨行区作业(施工)现场防护要求
1. 施工区域以轨道两侧水泥基础为界,不得擅自侵入轨行区域;
2. 作业区域与轨行区域需用警示带、三角锥等安全装置进行隔离,并设立专人防护;
3. 所有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具有反光效果的荧光衣,施工负责人联系方式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保持畅通,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
五、治安消防工作要求:
1.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和苏州市政府、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
2.乙方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治安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区域的治安消防工作;
3.乙方应加强自我管理,防止其施工作业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因乙方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施工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如:火灾、治安、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安全保证金(性质属于违约金)
根据苏州xx有轨电车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外单位施工管理办法》、《有轨电车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业安全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作业(施工)安全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_ 元。如有违反本协议或不服从管理,根据《外单位施工管理办法》、《有轨电车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在工程验交后的一周内,且没有发生违反《外单位施工管理办法》、《有轨电车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事由时,乙方凭保证金收据、退保证金申请和相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至甲方运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0512-68558185)办理安全保证金返还手续。
甲方单位名称:苏州xx有轨电车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甲方银行账号:32201988636051542057
甲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xx区支行
七、争议的处理
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司法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考核细则
1)未按《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有轨电车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等规定和要求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一次考核2000-10000元。
2)擅自侵入正线轨行区(包括折返线、存车线和相关渡线),经现场提醒立即改正的,一次考核
300-500元。多次发生,不采取措施改正的,一次考核1000-2000元。
3)涉及轨行区内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及时请销点,一次考核5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其它条款或办法给予考核。
4)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穿戴防护用品,一次考核500元。
5)损坏运营分公司的交通设施设备,除按价赔偿恢复原状外,按损坏设备原值的2%扣罚,但最少不低于500元/次;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秩序,一次考核5000-10000元。
6)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一次考核2000元。
7)未按规定申请动火令而进行动火施工,一次考核2000-5000元。
8)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一次考核2000元。
9)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章违纪施工等重大安全隐患,一次考核2000-5000元。
10)发生火灾并造成损失或影响,一次考核2000元至全部保证金。
11)发生有责治安事件,一次考核5000元。
12)超越指定区域施工,没有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或报告的,一次考核2000-5000元。
13)发生事故苗头及以上安全事故(按照运营分公司关于事故的界定),对运营产生影响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14)对运营分公司提出的整改措施不予落实或提供虚假报告或数据、信息的,一次考核10000元。
15)违反车辆段出入管理规定的,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从保证金中给予考核。
16)乙方应当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未交纳(包括未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和未签订《外单位施工安全协议》者,不得施工。
17)保证金被考核后造成不足额,乙方应当及时补足,未足额补交保证金者,不得继续施工作业。
18)违反运营分公司其它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对施工作业检查不配合的、隐患不整改的一律一次考核2000-5000元。
九、其他补充条款
十、本合约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自 年 月日生效至作业项目完成同时废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注:乙方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协议的,应当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附于本协议的后页;是委托代理人代理签署协议的,则应将授权委托书附于本协议的后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