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D 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人寿[2023]意外伤害保险0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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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D 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D款》,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投保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5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3.5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4.6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投保人的协议
3.1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 增加被保险人
1.1 合同的构成 3.3 减少被保险人
1.2 投保资格 3.4 变更保险合同
1.3 被保险人人数 3.5 解除保险合同
1.4 合同的生效 4. 基本条款
1.5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年龄误告
1.6 投保年龄 4.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2. 保险利益 4.3 变更通讯方式
2.1 保险期间 4.4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2.2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2.3 保险责任 4.6 保险事故通知
2.4 除外责任 4.7 宣告死亡处理
2.5 其他免责条款 4.8 身体检查
2.6 受益人 4.9 争议处理
2.7 保险金的申请 4.10 特别约定
2.8 保险金的给付 4.11 适用币种
3. 投保人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5. 名词释义
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D 款
1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投保人的协议
1.1 合同的构成 《中信保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D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为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包括保险计划、被保险人名册)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单以及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投保人可申请其他附加险合同,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附加于本主险合同,并视为本主险合同的一部分。
1.2 投保资格 投保人可将团体(见5名词释义)成员作为主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主险合同,也可以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统称为“眷属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团体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团体中的自然人。
1.3 被保险人人数 被保险人人数须满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始得成立。
1.4 合同的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在本公司同意承保并收到相应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生效日 24 时起开始生效。本公司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1.5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对首期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对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本主险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
1.6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5 名词释义)计算。
2 保险利益
2.1 保险期间 对首期投保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对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从本主险合同变更生效时开始,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含一般意外伤害责任、双倍给付责任、节假日意外伤害责任、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责任、猝死责任。
其中,一般意外伤害责任为必选责任,包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双倍给付责任为可选责任,包含双倍给付保险金;节假日意外伤害责任为可选责任,包含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责任为可选责任,包含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猝死责任为可选责任,包含猝死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一般意外伤害责任,也可同时投保一项或多项其他可选责任,本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同一保险事故同时满足多项保险责任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将同时给付相应各项保险金。
一、 一般意外伤害责任(必选)
(1)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 5 名词释义),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一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则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一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
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接原因发生《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见 5 名词释义)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明的《工伤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
该被保险人的一般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一般
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一般意外伤害
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二、 双倍给付责任(可选)
(1) 双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符合上述一般意外伤害责任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双倍给付保险金:
1
以乘客身份乘坐在公共交通工具(见 5 名词释义)内;
2
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
三、 节假日意外伤害责任(可选)
(1) 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 5 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
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节假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则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节假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
《工伤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的节假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
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同的 节假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节假日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四、 工作期间意外伤害责任(可选)
(1) 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见 5 名词释义)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
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为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发生《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工
伤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当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以前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可领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所列较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领取的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
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本主险合
同的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主险合同的
工作期间意外伤害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 猝死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猝死(见 5 名词释义),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的猝死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本公司仅给付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则本公司仅给付一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伤残程度所属伤残等级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 1 级)计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条文两条(含)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含)以上进行评定。
为未成年人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不含)之前,投保人 | |
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和与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额总和累 | |
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与 | |
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
2.4 除外责任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4)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 5 名词释义)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 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酒后驾驶(见 5 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5 名词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5 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 5 名词释义);
(6) 参加潜水(见 5 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 5 名词释义)、蹦 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 5 名词释义)、特技表演(见 5名词释义)、驾驶或乘坐滑翔机或者滑翔翼或者滑翔伞等高风险活动;
(7)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而导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 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5 名词释义)]确定;
(8) 怀孕、分娩或流产;
(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5 名词释义);
(10)中暑、高原反应;
(11)猝死(猝死责任不受此项除外责任限制);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5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 2.4 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本公司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2.6 受益人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双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非身故所致的双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所致的双倍给付保险金受益人、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猝死保险金受益人一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2.7 保险金的申请 (1) 申领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工作期间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 5 名词释义)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3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投保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领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节假日意外伤残保险金和工作期间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5 名词释义)的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4
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伤残标准出具的关于被保险人伤残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5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8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公司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未达被保险人对应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如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尚未届满,则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仍然有效。
3 投保人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 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已载明的保险费缴费方式缴纳保险费。
3.2 增加被保险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申请增加符合投保资格的人员作为本主险合同的新增被保险人。投保人申请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书面同意承保并出具批单后成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于本主险合同新增的被保险人,本公司按照约定收取相应保险费。
3.3 减少被保险人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在指定日期减少被保险人,如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日期。本公司将在批单上载明投保人指定日期。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至指定日期 24 时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保险费(见 5 名词释义)。
3.4 变更保险合同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3.5 解除保险合同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于指定日期解除本主险合同,如果指定日期在本公司收到该通知的日期之前,本公司以收到通知的日期为指定日期。本公司将在批单上载明投保人指定日期,本主险合同自指定日期 24时起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被保险人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5名词释义)。
4 | 基本条款 | |
4.1 | 年龄误告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
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对于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尚未补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该
被保险人对应的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4.2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无息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变更通讯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4.4 职业或工种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本公司自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本公司将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计算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将按变更前后保
险费差额计算并加收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3)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且未依合同约定通知本公司, | |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 | |
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 | |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http://www.citic-prudential.com.cn)及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838)获知最新的职业或工种分类。
4.5 合同效力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
(2) 该主被保险人从投保人离职;
(3) 该被保险人身故;
(4)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本主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如有)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投保人申请终止主被保险人合同效力或主被保险人从投保人离职时,其眷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同时终止。
4.6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 10 日)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4.7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30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依法协商处理。
4.8 身体检查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4.9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争议双方共同确定的仲裁机构,按照该仲裁机构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0 特别约定 如本公司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本公司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4.11 适用币种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5 | 名词释义 | |
5.1 | 团体 | 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
5.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3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4年第21号),其标准编号为GB/T16180-2014。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5.5 公共交通工具 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的以下交通工具: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包括渡轮)、客运列车(包括高速客运列车及其他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市内公
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机场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网约车(见 5名词释义)。
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不受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站点条件限制。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均不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 共交通工具。
5.6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为现行有效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所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连同上述节日的调休安排日
期。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
5.7 工作期间 本合同所指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事故仅限以下🖂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 病: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2)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4)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
(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意外伤害的。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合同所指的职业病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疾控发[2013]48 号)划分。
因工外出指:
(1)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 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指: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5.8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5.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5.10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标准。
5.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未审验的或者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
5.12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5.14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5.16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1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5.18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见 5 名词释义)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5.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5.20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出生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 | 但 |
不包括精神病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 | |
老、美容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也不包括各类诊所、门诊部 | |
及台湾、香港、澳门的医疗机构 |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
5.21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投保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获知最新的医院名单。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本公司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5.22 未满期保险费 指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5.23 未满期净保险费 指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为 25%。
5.24 网约车 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 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 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5.25 ICD-O-3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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