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31207-1202
项目编号:SHXM-00-20231207-1202
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单位:上海市青浦区河湖管理事务中心代理单位: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 招标需求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
3.2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550000 元人民币,最高限价 1550000 元,超过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3.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投标书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SHXM-00-20231207-1202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详见招标需求
4、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6、预算金额:1550000.00 元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以最新的已生效政策为准)。
8、最高限价:1550000 元
9、项目联系人:沈工
10、电话:00000000000
1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 、报名时间: 2023-12-08 至 2023-12-15 , 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 , 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报名。
3、招标文件售价:0 元,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3-12-29 08:45: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3-12-29 08:45: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本次投标采用网上投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2、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除网上投标外,投标单位还需提供网上投标文件的打印件,装订成册一正四副,标明项目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密封后于投标截止时间内递交至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0000 x 0000 x),不接受邮寄。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版仅作备查使用,如有不同以电子版为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地址:xxx 00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0 x 0000 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424999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一、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SHXM-00-20231207-1202
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约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二、招标人
采购人:上海市青浦区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地址:xxx 000 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00 x 0000 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4249998
三、合格供应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3、其他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
3.2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550000 元人民币,最高限价 1550000 元,超过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
3.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投标书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有关事项
招标答疑会:不召开
踏勘现场:不组织 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招标代理费:收取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网址:
投标方式: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系统提交投标文件。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网址: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招投标系统开标。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
五、其它事项
付款方法:详见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不缴纳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1.3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
1.4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 5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 2.定义
2.1 “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
2.2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
2.3 “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4 “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5 “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6 “甲方”系指采购人。
2.7 “乙方”系指中标的投标人。
2.8 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
2.9 “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该平台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的投标人
3.1 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人(或本法人、本组织)所拥有。
3.3 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
3.4 《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合格的服务
4.1 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4.2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5.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信息发布
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7.询问与质疑
7.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者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7.3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合法、有效的工作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7.4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规定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 函 应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7.5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质疑函或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7.3 条和 7.4 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7. 6 投标人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向上海甯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0000 x 0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提交质疑书,不接受邮寄、传真等其它送达方式。
7. 7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依法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7. 8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8.1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
8.2 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55 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8.3 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评标结束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
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9. 其他
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招标文件
10. 招标文件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
(4)招标需求
(5)评标方法与程序
(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7)合同条款及格式
(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
10.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3 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10.4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
11.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
11.2 对在投标截止期 15 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
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如果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11.3 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
11.4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代理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2.1 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安排。
12.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
12.3 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
12.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13.2 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14.投标有效期
14.1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15.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15.2 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具体应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
16. 商务响应文件
16.1 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明细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5)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6)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详见第六章);
(7)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详见第六章);
(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0)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11)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17.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17.2 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
18.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8.2 《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在开标时公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
《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1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
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
19.2 报价依据:(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当考虑的因素。
19.3 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19.4 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服务的单项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
19.5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和招标文件中关于报价的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报价,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
19.6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0.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
20.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资格条件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中规定的项目内容作出响应的为无效投标。
20.3 投标文件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和《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 21.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21.2 《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是为了便于评标。《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与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就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不一致时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32 条“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处理。
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应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②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23.1 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电子招标文件,使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使用其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23.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地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并按要求在网上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23.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的格式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投标文件中凡是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3.4 其中对《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加盖公章的,其投标无效。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投标人投标无效。
23.5 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
(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xx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xx、上传文件应规范。
24.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中按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电子采购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其投标文件未
能加密而导致投标文件在开标前泄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24.4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的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者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5.投标截止时间
25.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并正式投标。
25.2 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5.3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
25.4 投标截止与开标时间均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26.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在电子采购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办理。
(2)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 27.串通投标的有关规定
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8.其他投标无效的规定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五、开标
29.开标
29.1 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
29.2 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规定操作。
29.3 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应进行签到操作,在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一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和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投标(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者解密的除外)。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
29.4 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其认可开标结果。
29.5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根据《资格条件响应表》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六、评标
30.评标委员会
30.1 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2 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1.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31.1 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 3 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31.3 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
修正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1.4 开标后,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
31.5 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但是《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有规定的,在评标时则根据规定对其进行扣分。
32.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32.1 投标文件中若出现以下前后不一致和矛盾之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修正:
(1)电子采购平台自动汇总生成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3)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5)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6)对投标文件中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2.2 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错误或者矛盾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的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
32.3 上述修正或处理结果对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为了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者答复。
33.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采用书面形式(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34.1 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34.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35.评标的有关要求
35.1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35.2 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35.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5.4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七、定标
36.确认中标人
除了《投标人须知》第 39 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
37.中标公告及中标、未中标通知
37.1 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37.2 中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将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7.3 未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可至招标代理机构获知本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8.投标文件的处理
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
39.招标失败和终止招标活动
1、招标失败。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
2、终止招标。
(1)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招标人有权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活动。
(2)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将会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八、授予合同
40.合同授予
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6 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41.签订合同及付款
41.1 本项目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取消原中标决定。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1.2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价款。 42.其他
42.1 招标人将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2.2 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等专栏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43.招标代理费
43.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中标方按下表中规定的服务类招标收费标准给予
7 折优惠,向招标代理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 费 率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以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评标时享受优先待遇。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政府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一、主要工作内容
第四章 招标需求
1、水务一号船运行养护工程量
序号 | 运行养护项目 | 单位 | 数量 |
一 | 船体 | ||
1 | 船体上排、船检 | 艘 | 1 |
2 | 船体修补、油漆 | 艘 | 1 |
二 | 轮机 | ||
1 | 轮机设备保养 | 艘 | 1 |
三 | 电气 | ||
1 | 电气设备保养 | 艘 | 1 |
四 | 燃油 | ||
1 | 小莲湖水闸至彩虹桥(往返) | 公里 | 44 |
2 | 0 号柴油(每月 1 个航次×12 月) | 吨 | 6 |
备注:每公里耗油 10 公斤、一个航次 44 公里(往返),年终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燃油部分超过费用实行包干制
2、水务二号船运行养护工程量
序号 | 运行养护项目 | 单位 | 数量 |
一 | 船体 | ||
1 | 船体上排、船检 | 艘 | 1 |
2 | 船体修补、油漆 | 艘 | 1 |
二 | 轮机 | ||
1 | 轮机设备保养 | 艘 | 1 |
三 | 电气 | ||
1 | 电气设备保养 | 艘 | 1 |
四 | 燃油 | ||
1 | 小莲湖水闸至彩虹桥(往返) | 公里 | 44 |
2 | 0 号柴油(每月 6 个航次×12 月) | 吨 | 32 |
备注:每公里耗油 10 公斤、一个航次 44 公里(往返),年终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燃油部分超过费用实行包干制
3、水务三号船运行养护工程量
序号 | 运行养护项目 | 单位 | 数量 |
一 | 船体 | ||
1 | 船体上排、船检 | 艘 | 1 |
2 | 船体修补、油漆 | 艘 | 1 |
二 | 轮机 | ||
1 | 轮机设备保养 | 艘 | 1 |
三 | 电气 | ||
1 | 电气设备保养 | 艘 | 1 |
四 | 燃油 | ||
1 | 小莲湖水闸至彩虹桥(往返) | 公里 | 44 |
2 | 0 号柴油(每月 6 个航次×12 月) | 吨 | 10 |
备注:每公里耗油 5 公斤、一个航次 44 公里(往返),年终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按实结算,燃油部分超过费用实行包干制
4、防汛快艇运行养护工程量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快艇发动机保养 | 艘 | 4 |
2 | 快艇发动机更换机油 | 艘 | 4 |
3 | 快艇上排检查船体 | 艘 | 4 |
4 | 快艇电瓶更换 | 只 | 4 |
5 | 快艇船体底部维修 | 艘 | 4 |
6 | 燃油 | 吨 | 2 |
备注:燃油部分超过费用实行包干制
二、船舶日常维护内容
1、船体方面:要求日常清洁、整理,确保每次出航前外观完整、光亮、干净,船体无破损刮痕,船舱内干净整洁。
2、设备养护:定期检查水箱、油箱情况,及时补充油料。汛前对船舶发动机进行养护
(含机油、齿轮油更换),汛后对船舶进行上排保养(大保养一年一次),及时发现船舶运行问题落实日常检修。
三、要求
本项目主要为 3 艘巡查船和 4 艘快艇的日常清洁、运行、维修保养等工作。 1、运行人员要求
本项目拟派人员须配置船长不少于 3 名,驾驶员不少于 2 名,二副不少于
2 名,三副不少于 2 名。(须提供各类人员证书)。
2、本项目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
3、其他
(1)要求安排专人执行防汛船舶出航,确保电话畅通,
(2)负责做好船舶日常停放期间物品保卫工作,
(3)负责做好大风天气、台风天气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船舶安全工作,防汛期间,及时关注天气情况,台风天气及时做好船舶的加固工作,并及时通知甲方,向甲方提出可行的防台、防风方案,确保船舶的安全。
四、考核标准
船舶运行养护管理考核评分表
时间:
序号 | 类 别 | 主要项目 | 检查标准 | 分值 | 得分 |
1 | 运行管理 | 运行人员 | 必须持有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自律、仪态大方、 着装整洁得体、文明礼貌。 | 10 | |
2 | 安全运行 | 快艇安全行驶,自觉遵守船舶管理法规以及规章进行相应的航 行工作。 | 15 | ||
3 | 资料记录 | 航行记录规范、详实。 | 5 | ||
4 | 船舶养护 | 设备养护 | 定期检查水箱、油箱情况,及时补充油料。 | 10 | |
5 | 日常养护 | 外观完整、光亮、干净,船体无破损刮痕,船舱内干净整洁。 | 10 | ||
6 | 资料记录 | 日常维修、养护记录规范、详实。 | 10 | ||
7 | 船容船貌 | 室内卫生 | 杂物无乱堆、乱放;控制室、办公室等活动区域无严重积尘。 | 10 | |
8 | 门窗玻璃 | 门窗破损及时采取维修措施,保洁到位。 | 5 | ||
9 | 室外环境 | 无废弃物堆积。 | 10 | ||
10 | 安全隐患 | 确保船泊适航,确保携带的救生设备数量到位,确保油料、淡水 的供应。 | 15 | ||
小计 | 100 |
考核总分 80 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总分达到 80 分及以上的为合格。管理单位(盖章): 养护单位(盖章):
五、其他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一年
2、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80%按季度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年度考核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实结算。
第五章 评标方法与程序
一、评标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 “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 100 分。
二、评标委员会
1、本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三、评标程序
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
1、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符合性要求响应表》内容逐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3、只有全部满足《资格条件响应表》及《符合性要求响应表》所列各项要求的投标,才是有效投标,凡是不满足上述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4、比较与评分。按照招标文件《投标评分细则》,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分。
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6、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按照评标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
(2)评标基准价:是经初审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
(3)评审价:无缺漏项的报价,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有缺漏项的报价,对投标价中缺漏项按照对其最不利原则(即按照投标人中该项最高报价计算)修正后的投标修正价为其评审价;报价严重不符合要求或者缺漏项按照对其最不利原则修正后,修正价超过其投标报价 10%的,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其价格评分为 0 分。评审价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仍按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本项目合同。
(4)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
综合评分法
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报价分 | 0~10 | 投标报价得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投标报 价)×10。 |
综合实力 | 0~5 | 根据各投标人的服务水平、信誉、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分。投标人整体实力强的得 4-5分;投标人整体实力一般的得 2-3 分;投标人整体实力 较弱的得 0-1 分。 |
服务方案 | 0~40 | 根据服务方案、服务计划、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方 案 合 理 考 虑 全 面 的 得 27-40 分;方案较合理考虑较 全面的得 13-26 分;方案一 般的得 0-12 分。 |
人员配置 | 0~15 | 根据项目组人员配置数量、资历、持证上岗等进行综合评分。 项目组人员配置全面合理的得 11-15 分;项目组人员配 置较合理的得 6-10 分;项目 组人员配置一般的得 0-5 分。 |
设施设备配置 | 0~10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设施设备配置全面合理的得 8-10 分;设施设备配置较合 理的得 5-7 分;设施设备配 置一般的得 0-5 分。 |
应急预案 | 0~10 | 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分; 应急预案好的得 8-10 分;应 急预案较好的得 5-7 分;应 急预案一般的得 0-4 分。 |
服务承诺 | 0~10 | 根据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响应时间、技术支持、提供的增值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分。服务承诺满足服务要求的得 8-10 分;服务承诺基本满足 服务要求的得 5-7 分;服务 承诺不满足服务要求的得 0-4 分。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有关格式
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1、投标函格式
致: (招标人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 ( 姓名和职务) 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向贵方在网上投标系统中提交投标文件 1 份 。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日。
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如果我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我方承诺在采购项目因故推迟时,我方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将相应延期,并配合招标人办理相关手续。
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9. 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
10.我方承诺,我方信用记录中 1)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没有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3)没有被列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将我方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1.我方承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已交纳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对虚假证明材料,承担全部责任。
12.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3)我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地址: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 开标一览表格式
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包 1
项目名称 | 服务期限 | 备注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 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包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服务内容 | 服务人员数量 | 工作量 |
注:1. 在填写时,如上表不适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在确保投标明细内容完整的情况下,根据上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4、资格条件响应表
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包 1
序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自定义 | 法定基本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的供应商。 | 包 1 |
2 | 自定义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 包 1 |
3 | 自定义 | 法定代表人授权 |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包 1 |
4 | 自定义 | 特定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 | 包 1 |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024 年船舶委托运行管理采购项目符合性要求包 1
序号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项目级/包级 |
1 | 投标文件内容、签署等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 表》、《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2、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 自动加密)。 | 包 1 |
2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 90 天。 | 包 1 |
3 | 投标报价 | 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 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 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 算,计算出的缺漏部 | 包 1 |
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 报价的 10%。 | |||
4 | 合同转让与分包 |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 义务。 | 包 1 |
5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 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 则、扰乱政府采购正 常秩序的行为。 | 包 1 |
6 | 其他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包 1 |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项目内容 | 具备的条件说明 | 响应内容说明 (是/否) |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 备注 |
1 | 服务方案 | |||
2 | 服务计划 | |||
3 | 应急预案 | |||
4 | 保证措施 | |||
5 | 投标人业绩 | |||
6 | 项目经理及项目组织机构 | |||
7 | 企业综合实力及相关资质要求 | |||
8 | 其他基本配置 | |||
9 | 服务承诺和优惠承诺 | |||
10 | 节能环保政策执行 | |||
11 | … | |||
12 | ||||
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标方法与程序及评分细则进行调整。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致: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单位 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单位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粘贴处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粘贴处
委托人名称(公章):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
委托人注册地/营业地: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9、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服务时间 | 合同金额 (万元) | 用户信息 | ||
单位名称 | 经办人 | 联系方式 | ||||||
1 | ||||||||
2 | ||||||||
3 | ||||||||
4 | ||||||||
5 |
说明:
(1)近三年是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者已完成的项目。
(2)提供类似项目的有效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是指包括合同金额的合同首页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尾页。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 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¹,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 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说明:
(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 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本声明函所称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下文附注规定为准。
(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附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 ; 营业收入 3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
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 的 为 小 型企 业 ; 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
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 及 以 上的 为 小 型 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 及 以 上 的 为小 型 企 业 ;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 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 (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特此声明。
(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 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 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 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如响应方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
13、监狱企业证明函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证明参加 项目投标的 (投标人)为监狱企业。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盖章):
日 期:
我方 (供应商名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姓 名 | 年 龄 | 专 业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担任职务 | |||
毕 业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 ||||
经 历 | |||||
年~ 年 | 参加过的项目 | 担任何职 | 备注 | ||
说明:(1)“主要人员”指实际参加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
(2)主要人员需填写此表每人填一张。后附项目负责人员相关证书和在职证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2、项目实施人员配备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说明:项目组成成员须附相关证书(指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3、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额定功率或 容量 | 数量(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
([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项目名称:[合同中心-项目名称]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 合同期限
本服务的合同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4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本项目合同金额的 80%按季度支付,合同金额的 20%作为年度考核费用, 根据考核结果按实结算。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
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