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示範導入廠商服務合約(範例)
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推行體系示範導入廠商服務合約(範例)
立合約人
示範導入廠商: (以下簡稱甲方)
技術服務業者: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經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複核為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以下簡稱 TIPS)示範導入廠商,擬委託乙方協助其建立符合 TIPS 要求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並使其具備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甲、乙雙方為此共同簽訂本合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期間
x合約之履約期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合約標的
由乙方協助甲方建立符合 TIPS 要求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並輔導甲方使其具備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且提出 TIPS 驗證申請。
第三條 履行義務
乙方應於本合約履約期間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 協助甲方建立符合 TIPS 要求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並輔導甲方使其具有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規劃能力。
(二) 應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之前,符合 TIPS 推行體系要求基礎智財培訓教材內容提供甲方欲導入部門全體員工培訓,並提交培訓記錄。
(三) 協助甲方於 103 年 10 月 31 日之前檢附應備資料向
TIPS 推行體系提出TIPS 驗證申請。
(四) 協助甲方於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其他輔導工作,包含:
1.(空白,由雙方自行協議內容)
2. (空白,由雙方自行協議內容)
第四條 合約報酬
乙方履行本合約之報酬 萬元整(含稅)由 TIPS 推行體系核撥之。
第五條 權利歸屬
任一方就本合約所提供予他方之資料,除另有約定外,其智慧財產權仍歸屬於提供方所有。
第六條 規範遵守
甲方及乙方皆同意於本合約履約期間內,確實遵守 TIPS 推行體系之執行規範。
第七條 合約之終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於告知 TIPS 推行體系之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後,得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合約,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害,更得向可歸責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 為本合約之履行而有違法行為或侵權情事發生者。
(二) 偽造、變更或提供虛偽不實資訊或文件資料等,經查明屬實者。
(三) 乙方於履約期間內喪失 TIPS 推行體系申請資格者。 除前項之約定外,乙方違反本合約之約定,經甲方定七日以上之期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未違約之ㄧ方得以書面終止或解除本合約,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移轉禁止
非經甲、乙雙方共同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他人,或設定質權,或以之作為其他債務之擔保。
第九條 保密條款
任一方為執行本合約所知悉或持有他方指明為機密之資訊,非經資訊所有方書面同意,不得自行或使他人洩漏或交付第三人。
本合約履約期間期滿後,任一方應依他方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之文件資訊,不留存任何備份。惟依本合約所生之保密義務,於履約期間期滿後三年內不消滅。
第十條爭議處理
x合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凡因本合約或違反本合約所引起的糾紛、爭議或歧見,甲、乙雙方同意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以其仲裁程序實施方法,在中華民國台北市以仲裁方式解決之。仲裁所作之判斷應為最後之決定,並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合約收執
x合約正本壹式参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證。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貼付。
第十二條 其他
x合約所定事項違反法令者無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本合約仍可存在者,則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立合約人 | |||
甲方: 負責人: | (簽章) | ||
統一編號: | |||
x x: | |||
x x: | |||
xx: xxx: | (xx) | ||
xxxx: | |||
x x: | |||
x x: | |||
x 華 民 | 國 | 1 | 0 3 年 月 |
日